[发行]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根据 2016 年 10 月 8 日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279 号)注册并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规定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收益 / 风险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0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 9 月 3 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4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4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76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7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80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以及《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 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12 .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258 - 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3]1308 号文核准设立。基金管理 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 ;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 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 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陆家 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并曾在中央 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 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 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副系主任,《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 划入选者,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 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主任、副院长、学 校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 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 部总经理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 ,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 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固收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 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 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 MBA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总经 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 公司总经理、深圳特区证券分析师。现任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一鸣女士,毕业于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银国际定息收益部研究员、中信证 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2013 年 11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 2015 年 1 月起 任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起任 国寿安保尊利增强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起任 国寿安保安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起任 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起任 国寿安保 稳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 任 国寿安保稳 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石伟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 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 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 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 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 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 在规定授权范围 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 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 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 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 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 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 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 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 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 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 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 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 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合规管理部和 监察 稽核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 合规管理 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 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 着重于因违反法律 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 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 合规建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 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 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48220.792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8 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众 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 次更名,先后于 2001 年、 2005 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 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成功上市。目前注册资本为 84.82 亿元,下辖 17 家分行, 185 家营业网点,员工总数 8600 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的一流品牌, 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丰富业务产品体系,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 个 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 2007 年设立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跨区域经营不 断推进,先后设立了泰州、北京、上海、杭州、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 京、镇江、宿迁、连云港、江北新区、徐州、淮安 17 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 年 4 月 9 日,南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 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托管产品种类不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 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 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 / 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 / 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 截止到 2018 年 6 月 30 日,南京银行托管产品组合数超过 2500 只,托管规模超 16000 亿。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 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54 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 信息 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30 人,市场营销 14 人。相较同期获批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 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用了其最新 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管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 于 EJB 技术的 B/S 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实现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 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统严格分离。 南京银 行 开发建设了自己的 “ 鑫托管 ” 业务系统。 2016 年 10 月, 南京银行 自主研发的“鑫 托管”系统上线,解决了清算系统问题,大大提升了划款效率。 2017 年 5 月,“鑫托管”系统 二期功能上线,实现了全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同时推出了“鑫托管”托管网银系统,客户可 以通过托管网银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托管产品处理进度,可以通过托管网银系统进 行指令录入、划款材料上传等。 2018 年 2 月,“鑫托管”系统推出深证通、专线渠道,实现与 管理人指令系统直联。 2018 年 5 月,推出“鑫托管”系统微信服务号,管理人可通过微信端 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 金余额、托管指令处理进度等。下阶段, 南京银行 将持续推动系统建设, 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营运效率。一是着力完善“鑫托管”系统功能,使鑫托管系统成为集业 务处理、数据管理、绩效考核、内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于一体的托管业务综合平台;二是 实现“鑫托管”系统直联中债登、上清所以及中证登业务系统,进一步优化交易确认和监督 流程,满足客户交易时效性要求;三是建设“鑫托管”大数据平台,对业务数据进行深入分 析利用,更好为客户服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理部、 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 的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 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门与研发和 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 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 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址: https://e. gsfunds.com.cn/etrading/ )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吴军、范新紫 、张小东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0 月 8 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 2279 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6 年 10 月 1 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 8 日止,共募集 200,043,485.46 份国寿安 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41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 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 < 100万 0.80% 100万 ≤ M < 300万 0.50% 300万 ≤ M < 500万 0.30% M ≥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 M 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当天合并后金额计算。 2 、赎回费率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 Y< 30日 0.10% Y ≥ 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 应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37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1+0.80%)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 63 /1.1370= 8,725.2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70 元,则其可得到 8,725.27 份的申购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00 × 0.10% =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 10.52 = 10,509.4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9.48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 分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