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保安惠三个月定开: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1月30日 00:20:26 中财网

人保安惠
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1
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8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市
场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
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险
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
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
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
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
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人保安惠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
)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
不可抗力
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
8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指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41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
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
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20
层、
21
层、
22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
2003

7

1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298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
400
-
820
-
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7]107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7

16
日,是经国务
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缪建民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国保
险(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副董
事长,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副董事长、
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现任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



会候补委员。



王颢先生

副董事长,研究生。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管理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综合室总经理,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总经理。现
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张巍先生

董事,研究生。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
究与规划处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处经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综合处高级
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
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董事会
秘书局
/
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局
/
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融管理部总经理。



叶永刚先生

独立董事,研究生。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武汉大学国
际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武汉大学中国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
究中心主任。



郑洪涛先生

独立董事,研究
生。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光大证
券投资银行部经理。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控中心教授。



崔斌先生

职工董事,研究生。曾任国家统计局研究所高级统计师,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分析师、固定
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兼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2
、基
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周丽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化市支公司营业
部科员、国
际业务部副经理、经理、营业部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经理、
党委书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筹备负责人、总经理、党委书记,中
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
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副
总裁、党委委员、财务责任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党委委员、纪委
书记、监事会主席。



张震先生

监事,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发展中心业务主办,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业务主管,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财管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高级经理。



胡云先生

监事,研究生。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
级经理、部门助理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



3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颢
先生,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张景军先生,公募基金
事业部负责人,金融学学士。曾任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法学硕士。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魏瑄女士,中国人民大学保险学硕士,具备
CFA
、中国准精算师资格。具有丰
富的宏观经济和资产配置研究经验,
2017

6

21
日,获得中央金融团工委评选
的“
2016
年全国金融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2010

6
月至
2017

4
月先
后任职于中国人保资产宏观与战略研究所及固定收益部,现任职于中国人
保资产公
募基金事业部,自
2017

8

11
日起至今担任人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7

12

4
日起至今担任
人保双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婷女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李道滢先生,基金经理。



张玮女士,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事业部研究部负责人。



杨释涵先生,公募基金事业部交易部负责人。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
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
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
年以上;


1
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
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
、风
险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


I
.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
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得



以实现;



4
)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
.
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的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
)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
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业部
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募
基金事业部下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
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层面由公司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监察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
)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
)防火墙原则



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业
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5
)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和
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
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
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
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展放在同
等地位上。




7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
、风险
控制
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及
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险度
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
)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
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出
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股情
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



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每月)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决定
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
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
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
)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
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行
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
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
、内部控制体系


I
.
内控
机制
和内控
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
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
)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
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存在的
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
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①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



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程约束对象
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
础和前提。



②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
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和指
导性文件。



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会
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④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的
实施细则。




II
.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
)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
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公
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行
相关制度的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
点的存在。




3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
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
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
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
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



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
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

声明


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
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75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
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
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
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
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
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
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
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
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03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2777.8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
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
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
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
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
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
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20
层、
21
层、
22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
2003

7

1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10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
400
-
820
-
7999


传真:
021
-
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
fund.piccamc.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销售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20
层、
21
层、
22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
400
-
820
-
7999


传真:
021
-
50765598


联系人:
周文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8】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18】1880号文准予注册。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
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售。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0.
5
0%


100
万≤
M

5
00



0.
3
0%


M

500



1000

/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
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
,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0.
5
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
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0.
5
0%

=9,9
5
0.
25



认购费用
=10,000

9,9
5
0.
25
=
49
.
75



认购份额=(
9,950.25

10

/
1.00

9,9
6
0.
25




即:
若该投资人选择认购
本基金
,投资
1
0,000
元本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

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9,9
6
0.
25
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
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

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

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
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或者转换。开放期
内,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