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恩捷股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恩捷”)、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 红塔塑胶(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红塑”)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 分别提供125,800万元、135,000万元、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海恩捷为 珠海恩捷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 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为下属 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号)。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 开了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南汇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5181000155101),公司为 上海恩捷向工行南汇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H08(高保)20180011),公司为上海恩 捷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浦东 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54012018011-1),公司为上海 恩捷向光大银行浦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运河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运支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781)浙商银高保字(2018)第00021 号),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浙商银行杭运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宜山支行”)签 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6202180907),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招 行宜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温江支行”)签 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成交银2018年保字360012号),公司为成都红塑 向交行温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区支行(以下简称“交行珠海港区支行”) 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182301038-2),公司为珠海恩捷向交行珠海 港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被担 保人 担保 权人 主债权额度 (万元) 担保额度 (万元) 担保合同内容 上海 恩捷 工行 南汇 支行 10,000 1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 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 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 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 义务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合同则为自债权 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 件的则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华夏 银行 上海 分行 14,000 9,8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 的应付费用。 3、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 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 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 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光大 银行 浦东 支行 5,000 5,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 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 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 应付的费用。 3、担保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 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浙商 银行 杭运 支行 20,000 22,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 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 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则为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则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达成展期协议的则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二年。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则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起二年。 招行 宜山 支行 10,000 1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 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 的其他相关费用。 3、担保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 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 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 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成都 红塑 交行 温江 支行 3,000 3,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 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 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 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 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一期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准。 珠海 恩捷 交行 珠海 港区 支行 20,000 2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 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 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 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 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一期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80,5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0.33%;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47,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的210.03%。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行南汇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光大银行浦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浙商银行杭运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招行宜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6、公司与交行温江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7、公司与交行珠海港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8、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9、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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