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海祥利纯债:招募说明书
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1月 26日证监许可【2018】194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2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基金募集 .....................................................................................................................1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3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3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47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52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5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8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 3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92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9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9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96 4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及《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5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7 司或接受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8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9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10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60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设立日期:2013年 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7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伟忠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 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梅路营业部总 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愚园路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邓升军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海 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海基金研究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部。 戴焜祖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企 业创新融资部总经理。历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分公司 11 副总经理等职。 杨学林先生,董事,工学学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电子器 件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深圳市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 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顾志强先生,董事。现任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曾任职于吴 县第二化纤厂、苏州市吴申化纤厂。 邱兆祥先生,独立董事,财政信贷本科。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西南财经大学和暨南大学等高校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汽车金 融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原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助教、北京语言大学(原北 京语言学院)讲师、中国金融学院教授。 张心泉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行 政法教研室副主任。曾任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李清伟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 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门科技大学兼职博导、澳门城市大学商学院兼职教 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职于河南师范大学外语系、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 2、监事会成员 宋宽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现任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内部审计部总经理、监事,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曾任湖南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湖南公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海证券 综合管理部高级经理、上海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邓文胜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曾任深 圳农业银行主任、支行行长,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普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 向方华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律师。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宇先生,职工监事,理学硕士,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曾任职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葛伟忠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恒先生,督察长,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管理学博士,曾 任中国银河证券信息技术部副主任、主任,中国银河证券党委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主任、 纪委委员,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董事总经 理,东海瑞京资产(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等职。 4、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经济学硕士。2008年进入金融行业,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 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等。2013年 2月加入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部债券研究员、专 户理财部投资经理等职。现任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邓升军先生,总经理。 成员: 胡德军先生,基金经理。 祝鸿玲女士,基金经理。 杨红女士,研究开发部负责人。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3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14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5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基本管 16 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 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 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 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职能部门。监察稽 核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公司为控制风 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方法,并督 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风险评估 公司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规定 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17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 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监管部门。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1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年 1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电话:025‐58588112 联系人:赵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47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 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 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专户资产等。 19 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21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 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 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程序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22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号 3幢 360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24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85085000 公司传真:(010)85185111 签章会计师:黄小熠、薛晨俊 业务联系人:薛晨俊 25 第六部分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1月 26日证监许可 【2018】194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已经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26 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 ≤M< 200万 0.4% 200万 ≤M< 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27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认购费率 为 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8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 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2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33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 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 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4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 ≤M< 200万 0.5% 200万 ≤M< 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 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 ≤T< 30日 0.1% T≥30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总额的 25%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35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 =97,644.05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 3个月赎回 10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36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37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8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8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出现开放日当日的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超过基金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 值。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具体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 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可 对上述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范围进行调整。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9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当日的其余赎回申请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对其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 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40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4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42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综合运用,主要采 取资产配置策略、组合久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 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类资产,构建及调 整债券投资组合,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44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走势、 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申购赎 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证券(现金、 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 杆率水平。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综 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以期增 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2、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 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根据操作,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 策略及梯式策略。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 资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 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 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 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在类属资 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 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 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 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同时,本基金针对债券市场所涉及 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情况,通过分散化投资和行业预判进行, 具体表现为: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 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一阶段在 各行业的配置比例,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4、息差策略 45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 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灵活控制杠杆组合 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5、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 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 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利用目 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两个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 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 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6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9)、12)、13)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47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 48 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的债券指数。由 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 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1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技术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5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