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QDII):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2月04日 01:41:00 中财网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7年
9月
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623号和机构部函〔2018〕2124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代表全球智能科
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
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全
球投资风险。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代表智能科技等行业相关公司,受
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
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境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法律
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收风险、政府管制风险、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
险等;二是本基金投资风险,包括投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股票型基金风险、主题型基金风险);四是其他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操作风
险和技术风险、大额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及混合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7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12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
................................................................................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第十六部分基金托管人..........................................................................69
第十七部分境外基金托管人
..................................................................75
第十八部分投资顾问
.............................................................................78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7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9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全球智
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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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
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全球
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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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
期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9、国家外汇局、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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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
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
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
外交易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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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
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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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
金资产份额净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公司行为:指由公司实体实施的措施,其目的是赋予公司某类证券的
持有者以某种资格,例如优惠认股权分配、红利分配、股息和其他报酬支付、
或回购计划中的出价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客
观事件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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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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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与
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代表全球智能科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
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全球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代表全球智能科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受国际政治环
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各种因素的变化,本基金的资产将有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1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境外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
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境外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
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
资的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
A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
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
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境外股票市场对于特定事
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
区别;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
并且美国、欧洲、日本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
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1.2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
)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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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
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
影响。



1.3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部分以
美元、欧元或日元等计价,因此当美元、欧元或日元等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
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



1.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1.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
错误。由于不同国家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
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
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
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
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6税收风险
在投资境外市场时,因不同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
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
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7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
同,可能通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1.8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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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在投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在某个时间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
地区,由此产生相应的投资风险。


(二)基金投资风险


2.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
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属于主题投资型股票基金,存在主题轮动风险,即集中投资于目标
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2.2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
通常比投资境内市场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更长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

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
较高的风险。



2.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
况的影响。



2.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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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
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
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
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2.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2.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7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三)其他风险


3.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
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
等。



3.2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3.3大额赎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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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赎回而不断变
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
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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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受益于代表全球智能科技等相关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银行存款及现金;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
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
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
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包括
ETF);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与智能科技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
或地区。其中,投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上限如下:美国为
95%,欧洲为
50%,日本为
50%,其他国家或地区为
50%。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投资范
围内,最大程度的持有股票类资产。当基金经理认为足够审慎时,本基金亦可
以将小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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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代表
全球智能科技开发等相关行业股票,并保持对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对相关行业
及上市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和研究分析,投资于具备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对
属于全球智能科技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智能科技主题的定义

本基金所指的智能科技主题,是指在全球研究、开发、设计和生产机器人
及自动化系统,重点关注智能科技将机器人及自动化技术、传感系统应用到工
业、交通、医疗和消费行业并带来商业机会的上市公司。包括智能机器人、智
能网联汽车、智能医疗、智能家居等等。



2、投资对象初选

本基金在智能科技主题覆盖的范围内投资包括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的股票,
但市值规模过小的个股将被排除在外。



3、确定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宏观经济分析结合主题投资范畴选出行业中长期
具有成长性的领域。如工业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医疗机器人,物联网。投
资领域取决于全球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综合考虑成长率,规模,进入
壁垒,供求情况。我们将选取最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构成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4、股票分析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主要从基本面分析和估值分析对上市公司
进行考察。


(1)基本面分析
我们关注中长期智能科技给业绩带来巨大贡献,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持续
增长的上市公司。主要通过研究公司的商业模式,结合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
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指标以及公
司治理状况,有无长期销售合同等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筛选,挖掘财务健
康度很高的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


(2)估值分析
对通过基本面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选择估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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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认为,通过基本面分析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
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
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
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5、组合构建

基金将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构建组合,可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对个
股的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
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证券市场走势等因
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策,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

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本基金的投资研究将境外投资顾问的
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投资研究平台相结合。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管理过程中与境外投资顾问密切合作。


(1)境外投资顾问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策略建议。基金管
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地举行会议,就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资本市场情
况、行业以及个股的投资分析交换意见,并可随时视国际重大事件的发生或重
大形势的变化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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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每月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3)投资指令通过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
人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述报告
对业绩贡献的构成、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而为资产配置
和组合调整提供依据;
(5)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成立联合风险管理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如果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本基金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
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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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
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主
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
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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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
换。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3、除上述第(2)、(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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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MSCI ACWI指数)


总收益。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MSCI ACWI指数)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
公司(MSCI Barra)编制的具有投资性的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
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了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价格走势
的总体状况。MSCI ACWI指数总收益包括指数价格变化及红利收益。


本基金投资世界各地参与智能科技的研发、设计和生产的公司股票,包括
为机器人与自动化在工业生产过程、运输、医疗保健和消费者应用中提供服务
的人工智能软件公司。现阶段以发达国家为主,随着新兴国家经济的崛起,未
来越来越多来自新兴国家的股票也有望成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由于智能科技
主题范围广,涉及众多行业,境外市场目前没有一只可以完全覆盖本基金投资
标的的行业主题指数,因此选择覆盖所有行业的
MSCI全球指数适合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
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
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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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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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
8月
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19.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
39%的股权;上海
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盛”)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
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
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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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
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年
2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
亚太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
Fuji Oak
Hills公司董事。自
2009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
12月起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年至
2003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
副处长、处长,2003年至
2005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
理,2005年至
2008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年至
2012年
11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总经理。自
2011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和
CEO,安盛罗森堡
日本公司
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年起担任安
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年
12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
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干部,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年
7月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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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7月至
2013年
10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盛融投
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
10月起就职于上
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
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2018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
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
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
目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
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
副经理,1989年至
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年至
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年至
2002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
2006年担
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年
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
1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基德律师
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
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
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教师、BOSCH讲席教授。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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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年投资行
业经历,曾任
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
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
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
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
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
4月至
2014年
6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年
1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本
部党支部书记。自
2015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
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
品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
10月至今,任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年
12月
10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
300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任浦银
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7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8年
9月
5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
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
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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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
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
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
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
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
8月起,担
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
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
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
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年
5月
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
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年
5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IKEDA KAE女士,日本广岛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和硕士,CFA。其在日本有
16年的证券研究和投资经验。曾在日本团体生命保险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管理工
作,后在日本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工作
15年,先后从事日本股票及外汇交易、管
理包括日本、美国、欧洲、亚洲等多国股票,进行资产分配和货币对冲,还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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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债券和另类投资。对海外证券市场投资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各类投资品种。

2015年
10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
1月起任浦银安盛港
股通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
金、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斌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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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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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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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
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
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
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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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
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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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
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
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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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
范、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
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
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
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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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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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623号和机构部函〔
2018〕2124号
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
期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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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
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
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10元(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元。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对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
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
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1.00元/份。


(二)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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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
≤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2%
500万元
≤M每笔交易
1,000元

注:M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1、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上述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
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本金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5/1.00=5.50份

认购份额=9,881.42+5.50=9,886.92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通过认购可得到
9886.92份基
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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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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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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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交易市场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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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
时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得到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交易市场休市、外汇
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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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全球智能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