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汇安核心成长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2月04日 01:41:04 中财网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8年
7月
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8]1185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
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
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
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
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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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
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
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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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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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录
............................................................3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5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7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9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8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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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核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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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核心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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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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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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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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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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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汇安基金”)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年
4月
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
济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清华大学
MBA。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董事。199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毕业。自
1997年以来先后创办大
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

现任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北京大学
EMBA,清华大
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EMBA,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三届全国青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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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兼金融界别秘书长,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
理事长,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湖
畔大学保荐人,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南开允能
商学院理事长,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阳光保险独立董事、首创股份
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1998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
位。曾任密西根大学
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独立董事。1984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士,监事。2004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
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
干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汇安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
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
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
副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16年
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副总经理。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FA。英国杜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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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
经理助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
硕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
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邹唯先生,理科硕士,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
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主题
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2017年
12月
1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董事总经理。2018年
4月
26日至今,任汇
安趋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9月
27日至今,任汇安裕
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23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CFA,硕士。2005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曾管理建信收益增强、安心保本、稳定增利、双息
红利四只债券型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年
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本基金的经理)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
1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年
6月加入汇安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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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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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
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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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
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
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
权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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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
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
参考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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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

行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对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
性及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
架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
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
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
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
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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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
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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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42只,QDII基金
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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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
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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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白玉兰大厦
36楼
02、03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邮政编码:10081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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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薛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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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7月
27日证监许可[2018]1185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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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一致,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
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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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认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各
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
≤M<
200万元
0.80%
200万元
≤M<
500万元
0.5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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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6.42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基金
C类基金份额。

6、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
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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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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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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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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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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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申购
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

1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若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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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
≤M<
200万元
1.00%
200万元
≤M<
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
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1.50%
7天
≤Y<
30天
0.75% 0.50%
30天
≤Y<
6个月
0.50% 0Y≥6个月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满
30天的,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满
30天不满
9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75%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满
90天不满
6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满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6个月指
18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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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万元和
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
1申购
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60%
申购费(C=A-D)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1656726.31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
49,212.6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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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假设赎
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适
用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假设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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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用。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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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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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当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1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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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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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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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且能保持持续
成长的上市公司,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追求基
金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核心成长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类
资产之间灵活配置,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紧跟当下
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行业的增长机会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
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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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

观、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
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
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
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
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核心成长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称“核心成长”是指公司具有特定垄断资源或不可替代性技术的

生产或经营条件、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较强定价能力,所属行业具有高成长
性以及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以核心成长为主题,本基金将重点
配置高成长性行业中拥有上述核心资源或技术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其中,
核心成长主题的行业包括电子行业、计算机行业、传媒行业、医疗服务行业和
军工行业等具有高成长性的行业。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根据管理人对行业基本面的分析,观
察行业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化等因素,选取有较大成长空间、处于
快速增长期的行业进行配置。与此同时,本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时将充分分散行
业权重,避免单一行业持有权重过大,降低基金组合净值波动风险。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取量化选股策略精选个股。在选定的行业中,选择那些具有明显
竞争优势、持续成长能力强且质量出色的企业。股票的选择和组合构建通过以
下几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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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核心优势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
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较强定价能力,具有核心优势的企业。

本基金认为,具有核心优势的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于竞争
对手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
者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同时有助于企业在未来超越行业其它对手确立
行业龙头地位。筛选企业时,基金管理人重点考量以下标准,所选企业将至少
满足其中一项:

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
50%,并在行业上市公
司排名中处于前
50%;规模相对较大,资产规模和市值规模在行业上市公司中
排名处于前
75%;盈利能力出色: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
入)高于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或者,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高于行
业上市公司平均值;

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策略;拥有成本优势、规模优
势、品牌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在特定领域具有原材料、专有技术或其它专有
资源;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

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注重股东回报,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
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主要考核指标:财务信息质量、所
有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数量等。



2)高成长性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成长
期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给予相对较高估值;而对处于初始期的行业保持谨慎。

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
长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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