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天天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7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0 月 22 日,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 ,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3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 0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54 、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 、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0 、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 NAVs - NAVa ) / NAVa ,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 6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 95105828 7 、联系人:邱春杨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 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 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 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 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 、基金经理 任 爽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兼任研究员、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现任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任职)、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职)、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 22 日起任职)、广发 天天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职)、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5 月 30 日起任职)、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职)、广 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起任职)、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起任职)、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6 日起任职)、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任职)、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任职)。 温秀娟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投资部总经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4 月 29 日起任职)、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起任职)、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职 ) 、广发现金宝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 起任职)、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2 日起任职)、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谭昌杰,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 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 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 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 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 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4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363 号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 010 ) 6516956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风 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 个脚印。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20729.15 亿元、总负债 19590.69 亿元、实现营业 收入 505.31 亿元、拨备前利润 291.61 亿元。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7 年全球银行排名,本 行按一级资本列第 93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 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 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二十年,托管经验丰富。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 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 作小组组长。 2015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7 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梁冰女士 , 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产业经济研究处副 处长、金融法律研究处副处长、处长、广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曾在遵义 市人民政府挂职 1 年。 201 8 年 6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 号。截至 2017 年 12 月末,托管资产规 模 23,188.47 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 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 、银行理 财产品、 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 面的托管服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 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 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电梯 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113 传真: 010 - 68083078 (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 - 10 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9848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 020 - 89899129 传真: 020 -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 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 020 - 37181333 传真: 020 - 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电话: 020 - 28812888 传真: 020 -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则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得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 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 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1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1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1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 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或者,在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 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用另有规 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调整 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 1 :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1.00=10,000.00 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赎回份额 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 × 1.00+1.20 = 10,001.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0,001.2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4 、 6 、 7 、 8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 三 、 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暂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和赎 回,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 转托管业务。若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 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 六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稳健投资的基本原则,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投资策略,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 额存单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 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复杂。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 、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国家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考察,构建 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 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 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 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 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 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 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 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 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 用风险相当,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会紧密 关注申购 /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 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 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利率走势预测、券种 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拟 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目标久期、期限结构、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 易部执行。 6 、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