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威唐工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唐工业”)于2018年12月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公司章程对照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一百二十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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