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元顺安沣顺定开债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1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 月21日证监许可[2018]51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 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 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系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系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债 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 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 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形式运作,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 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 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封闭期内不能申购与赎回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存续 .............................................................................................................................................. 2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八、基金的投资 .............................................................................................................................................. 38 九、基金的财产 .............................................................................................................................................. 48 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 49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五、基金的风险揭示 .................................................................................................................................. 65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3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7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20%。 4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当日)起,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 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1%,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 总股本的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 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 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 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 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 益及量化部、研究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北京分公司(筹)、华东营销中心、华 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资产管理部、 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市场部、资本市场部和投资部等22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董事会下 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 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 研员。2010年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9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 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07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学士学位。曾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主要从事军队内部的管理工 作,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年任云 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 的全面工作,此外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具有丰富的企业业务开拓、经营管理经验。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 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 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5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 导师。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业美国公司(新泽 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潘书鸿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于1995年至1999年任上海功茂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于 1999年至2006年任上海崇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上海海之纯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此后自2006 年至今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另外,潘书鸿先生自2013年至今在第十届 上海律师协会担任副会长,自2016年至今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栗旻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自1996年始至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农行云南省分 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自2012年始担任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其 长期在银行系统及非银金融领域工作,并在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春光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曾于2005年至2015年在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2015年至今在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本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监。曾任职于昆山组合 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 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 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 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博洋先生,兰卡斯特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年证券、基金等金 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监。2015年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 心债券交易经理。2016年9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年6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 业研究员,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15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 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缪玮彬先生,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 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10月加入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孔祥鹏先生,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市盟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2015年5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5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曾任内 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2016年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贾丽杰女士,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理学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经理,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年2月加入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周博洋先生,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 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 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 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 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 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 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 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 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65,373.40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44%。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 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 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 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 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 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 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 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 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 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 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 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 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 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 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 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 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 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89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 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 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 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 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 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 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 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 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 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 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 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 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 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316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其他销售机构。 (三)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达不到200人,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 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 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 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 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 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7日、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 期以上 0.00% 注: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将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10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0.6%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0=82,836.3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82,836.3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 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1.50% 12,000.00 180.00 11,820.0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 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 0.2% 12,000.00 0.00 12,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个人投资者申购(但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基金 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 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 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当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赎回的办理时 间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进入封闭期 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 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 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 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 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 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 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 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国家限制的高耗能等过剩产业的信用债,不得投 资公司债。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 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 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 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 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 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2、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 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 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 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 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 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2)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低于AA等级的中期票据,不得投资于发行人主体信用级 别低于AAA等级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不得投资私募债;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 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11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0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5,105,000.00 96.25 其中:债券 545,105,000.00 96.2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513,169.57 1.68 8 其他资产 11,721,822.67 2.07 9 合计 566,339,992.2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400,000.00 9.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64,403,000.00 70.0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31,302,000.00 25.2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5,105,000.00 104.8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1800590 18株洲高科MTN001 500,000 50,430,000.00 9.70 2 1621024 16上海农商二级01 500,000 49,400,000.00 9.50 3 1680215 16莆田高新债 500,000 48,955,000.00 9.42 4 1680027 16嘉鱼债 500,000 48,640,000.00 9.35 5 1680287 16安吉管廊专项债 500,000 47,225,000.00 9.0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