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红6个月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十二月六日 2 【重要提示】 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由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 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17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7]1622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 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 5月2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东方红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定期开放基 金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同意将变更后基金更名为“东方红6个月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6月8日起,《东方红6个 月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生效。 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3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 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 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 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 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 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 跌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 品种,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东方 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本基金仍为发起 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或申购的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4 投资基金的,将继续持有转型后的本基金。基金 转型后持续锁定,且 持有期限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持有,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 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 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 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发起资金 提供 方持有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转型之日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 方将根据自身情 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 回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 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 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期限。因 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 资者合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自转型为东 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 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8年10月2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5 目录 一、绪 言..........................................................................................................................................6 二、 释义..........................................................................................................................................7 三、 基金管理人.............................................................................................................................13 四、 基金托管人.............................................................................................................................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29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31 七、 基金的存续.............................................................................................................................32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九、 基金的投资.............................................................................................................................44 十、 基金的业绩.............................................................................................................................54 十 一、基金的财产.........................................................................................................................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七、风险揭示.............................................................................................................................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5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123 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 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 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7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 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6个月定期 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6个月定期 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 订、补充和有权解释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9、《销 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信 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 布、同年10月1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基金自转型为东方 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22、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9 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的机构25、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26、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基金转型:指对包括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更名为“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 范围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0、基金存续 期:指《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 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31、工作日:指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日33、封闭期:本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后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后第五个工作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 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对应的第12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34、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首个开放 期,后续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第6个月,第12个月,第18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10 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 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 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 工作日(不包含T日)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40、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承诺 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就本基金而言,指认购或申购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一定金额并承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一定期限4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或申购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基金转型后持续持有的发起资金认购或申购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3年42、发起资 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11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6、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7、巨 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4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49、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51、基 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52、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12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13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31、37、39、40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存续 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63325888联系人:彭轶君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2010年7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 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 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国内首家获 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潘鑫军先 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 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 任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14工会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 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 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文忠先生,董事, 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 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 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裁、证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士,副教 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职 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会主席、纪委委员,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1968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代行)、公 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代行)。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 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 员、案件审理处科15 员、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 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 核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 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基金管理人监事陈波 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副总 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3、经营管理层人员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饶 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曾 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收益获奖者)、2012年度上海市金融行 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 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 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 产证券化等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卢强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中共党 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五室项目经理,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投资银 行部业务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客服总监、综合行政部行政总监,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部销售总监,海通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总监,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总监兼机构业务部总监、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 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16 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 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林鹏先 生,副总经理,197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研究所研究员、资产管理业务总 部投资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专户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 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任 莉女士,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代行)(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5、公开募 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任莉女士,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代 行)(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6、本基金基金经理纪文静女士,生于1982 年, 江苏大学经济学硕士,自2007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投资研究经理、销售交易经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与交易部总经 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5年7 月起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7 年9 月任东方红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起任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后转型为东方红6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1月起任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5 月起任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5 月至2017 年8 月任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至2017 年8 月任东方红汇利债17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起任东 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起任东方红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任东方红益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4 月起任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8 月起任东方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募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列席人员:任莉女士。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8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 规的承诺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 行为发生:(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20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 假、误导、欺诈成分;(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 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 部控制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21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 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 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行并行使职权。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 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 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经营管理 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 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 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 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3、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 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 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22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 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 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 理制度等;(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 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 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 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 露真实、准确。(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23四、基金托管人(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1、基本情况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 日期:1987 年4 月8 日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亿元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行长: 田惠宇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2、发展概况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 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 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 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6月30日,集团总资 产65,373.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44%。2002 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 处室,现有员工8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24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招商银行确立“因 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 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 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 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 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 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 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 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国内托管银行;“托管 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 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获得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 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 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 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 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二)主要人员情况李建红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25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田惠宇先生,行 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王良先生, 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 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 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 (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 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 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董 事会秘书。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 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 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 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 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2018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89只开放式基 金。(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 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26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 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 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理层面对风险进 行预防和控制;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3、内部控制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 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 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 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 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 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 系统。(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27(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4、内部控制措施(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 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 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 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 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4)客户资料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 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 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 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 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28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9五、相 关服务机构(一)基金销售机构直销机构直销中心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 号楼37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联系电话:(021)33315895传真:(021)63326381联系 人:彭轶君公司网址:www.dfha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法定代表人:周明电话:010-58598853传真:010-58598907联系人:赵亦清(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30负责人:俞卫锋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陈颖华经办 律师:黎明、陈颖华(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0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法人代表:李丹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3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由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1日《关于准予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68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20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5年10月26日起正式生效。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5月2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 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东方 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定期开放基金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变更 后基金更名为“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7]1622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自2018年6 月8日起,《东方红6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 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32七、基金的存续(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根据原《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当日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二)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33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后第五个工作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 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变更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12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 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 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二)基金的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五个工作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及之后的四个工作日。 后续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后续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第6个月,第12个月,第18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三)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基金自转型为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即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35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投 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而 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1、 申购金额的限制36 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 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1、申购费率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申购金额(M)费率M<100 万0.30% 100万≤M<500万0.18% M≥500万元每笔1000 元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申 购金额(M)费率M<100万0.70% 100 万≤M<500 万0.50% M≥500万元每笔1000 元 3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2、 赎回费率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具体见下表: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适用赎回费率L<7 日1.5%7 日≤L<30日0.5% L≥30 日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3、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4、当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以及 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1、申购份 额计算: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38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7%,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40,000/(1+0.7%)=39,721.95元申购费用=40,000-39, 721.95=278.05元 申购份额=39, 721.95/1.0400=38,194.18份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 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194.18份基金份额。2、 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赎回费用= 10160.00×0.5%=50.80元净 赎回金额= 10160.00-50.80=10,109.20元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39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4、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 份额、申购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5、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十)申购和赎回的登记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 理人不接受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规定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40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6、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上述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3、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41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 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3)开 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50%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50%以内(含5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5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42 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5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五)基金 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4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八)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44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主要通过 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进行有效配 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范围为: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三)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券型基金,不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根据类属资产的风险来 源不同,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品种细分为一般债券产品和信用产品,其中一般债券产品包 括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利率 产品;信用产品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45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债券类产品 收益率、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 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 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2、利率类投资策略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测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品组 合的平均久期,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1)久期调整策略基 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并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情 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获得超额回报。(2)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主要包括子弹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其中子弹策略可使 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两极策略可使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 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 移动的情况。(3)骑乘策略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 速下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3、信用投资策略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46源,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1)基于 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2)基 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 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 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 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券, 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4、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 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同时买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主要包括:价值置换,即判断未来 利差曲线走势,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 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市场间利差互换,即 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 债;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随着备案制的推 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 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 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获得稳定收益。6、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经 营透47 明度低,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 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分析和跟踪发 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同时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加强 风险控制,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下,择优进行投资。7、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 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 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 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四) 投资限制1、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 放期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48(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12)在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如果 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除上述第(2)、(9)、 (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9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 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3、关联交易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五)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50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 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 体走势。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20%能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债权人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八)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以下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 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 权益投资--其中:股票--2 基金投 资--3 固定收益投资1,629,506,841.82 97.20其中:债券1,607,086,197.00 95.86 资产支持 证券22,420,644.82 1.34 4 贵金属投资--5 金融衍生品投资--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135.00 0.6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12,856,181.14 0.77 51 8其他资产24,107,241.06 1.449合计1,676,470,399.02 100.00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3、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1 国家债券--2 央行票据--3 金融债券1,286,433,600.00 117.89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327,186,400.00 29.98 4 企业债券36,237,597.00 3.325 企业短期融资券--6 中期票据102,055,000.00 9.357可转债(可交换债)--8 同业存单182,360,000.00 16.71 9 其他--10 合计1,607,086,197.00 147.28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 1822008 18建信租赁债01 1,000,000 101,650,000.00 9.3221820022 18甘肃银行三农债011,000,000 101,470,000.00 9.30 3 1822018 18兴业租赁债011,000,000 101,450,000.00 9.30 4 180409 18 农发091,000,000 101,380,000.00 9.29 5 182001818厦门银行02 1,000,000 101,370,000.00 9.2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52 券投资明细序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数量(份)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 149598华鑫融1A 224,000 22,420,644.82 2.05 7、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本基金不参与权证投资。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本 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2)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3)本期 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2)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投资。(3)其他资产构成序 号名称金额(元)1 存出保证金12,695.89 2应收证券清算款148,800.00 3应收股利-4 应收利息23,945,745.17 5应收申购款-6 其他应收款-7 待摊费用-8 其他-9 合计 24,107,241.06(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5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 不参与股票投资。(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 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54十、基金的业 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9 月30日。1、东方红6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2018 年7 月1 日至2018 年9 月30 日2.13% 0.08% 0.60%0.05% 1.53%0.03% 2018年6 月8 日 至2018 年9 月30日2.72% 0.07%1.05% 0.05%1.67% 0.02%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以下基金业绩 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7 日)阶段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2015 年10月26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0.50% 0.08% 0.50% 0.01% 0.00% 0.07%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年12月31 日1.48% 0.08% 2.71% 0.01%-1.23% 0.07%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2.23% 0.07%2.62% 0.01%-0.39% 0.06% 2015年10月26 日至2018 年6 月7 日6.94% 0.07%7.07% 0.01%-0.13% 0.06%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55东方红6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截止日期为2018 年9 月30 日。东方红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截止日期为2018年6 月7 日。56十一、基金的财产(一)基金 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57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 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1、估值 依据及原则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 年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 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2、 估值的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 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58(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三)估值方法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 债券品种。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2)交易所上市的全价交易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按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应收税后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59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按估值技术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7、存款的估值方法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8、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需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