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红塔红土长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号)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 8 年 2 号 )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16年4月6日证监许可[2016]68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 债券收益率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新股价格波动风险等市场风险, 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中,本基 金由于自身的投资策略与具体投资对象,还包括量化风险和特殊投资品种风险 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 / 收益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 种,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 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包含但不限于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含 但不限于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投 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封闭期内 , 本基金不受 该比例的 限制 。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 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8 年 10 月 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 201 8 年 9 月 3 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 8 年 11 月 15 日 复核了 本 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 ........... 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76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3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35 第一部分 绪言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长益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 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日/天:公历日 33、月:公历月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6、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 对应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 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 对应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 且不上市交易 5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 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 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27%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30.2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 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工学硕士、MBA,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83年参 加工作,曾任北方工业大学讲师,1997年加入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现任北京市华 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刘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 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 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 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人代表,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凌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 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 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任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 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 2011 年参加工作,曾任北 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 、副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乐波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工学学士;1968年参加工作,曾任上海交 通大学教师、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明申公司、特能公司等多 家企业董事、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总经济师等; 现任上海望海大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603399 ) 独立董事,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江苏三 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部总 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世联行( 002285 )独立董事 , 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独立董事。国际工商管理硕士;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南工业大 学(现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董事长秘书兼总裁办副主任、 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兼北京地区总 经理等;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财务顾问,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珍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民航 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金威啤酒 有限公司董事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高级顾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板项目 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总裁助理等;现 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证券深 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 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 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年参加 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 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 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法人代表,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作, 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 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 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 李凌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 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 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深圳市红塔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薇,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会计硕士,北京大学理学学士,CFAIII级候 选人;2012年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就职于研究部、交易部,历任研 究员、交易员,负责固定收益交易及债券信用分析,具有丰富的债券研究及交易经验。 现任职投资部,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梁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 2000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担任湘财证券研究所 研究员、太平洋保险资金中心债券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和基金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上海原君投资公司总 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 2018 年 5 月起任职于红塔红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法人代表。 赵 耀 先 生,投资决策 委员会 秘书长。 梁钧先生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 女士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超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 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 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 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 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 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 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 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 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 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注册资本:8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联系人:阮劲松 电话: 010-66270109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1996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一家总部设 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确定了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的长远发展愿景, 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化、综合化、数字化、国际化四大抓手,建立人才、 科技、财务、风险和机制五大保障,持续推动转型的战略定位,树立了“客户为先、 开放创新、协作有为、人本关爱”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自成立以来,在制度、管理、 商业模式和科技平台创新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 展,保持了包括规模、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业领先水平。 2017 年,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1002 5.67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1 1 %; 实现营业 收入 252.04 亿元,同比增长 15. 27 % ;实现净利润 67.54 亿元,同比增长 4.3 3 %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 26 家一级分行、 27 家二级分行、 128 家 支行、 7 3 家 社区小微支行 ,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 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2 55 家 , 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2017 年,在 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 ” 排名中,渤海银行 综合排名逐年大幅提升,从 2009 年的 603 位,提升至 200 位 ;亚洲银行综合竞争力 排名第 50 位。在《 21 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第十二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 上, 荣获“ 2017 年度金融科技银行 ”奖,以及在《中国证券报》、《每日经济新闻》、《时 代周报》等组织的一系列评选活动中,先后获得“金牛理财银行”奖、“年度卓越手 机银行”、“最佳普惠金融服务”奖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州 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营 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 2015 年 2 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王锦虹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 ; 历任 渤海银行 国有和大型企业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兼滨海新 区分行书记、行长,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分行、滨海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4 年 2 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0 余 年金融 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 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 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 产品及业务推动、 托管运作、稽 核监督、需求与运维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 个团队 ,配备有人员 70 余人。 部门全体 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 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2011 年 5 月 3 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 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私募 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 、互联网金 融托管 等业务品种。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 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2、代销机构 (1)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光林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xccb.com.cn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95538.cn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1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 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 洪 弘 客服电话: 400 - 166 - 1188 网址 : http://www.xinlande.com.cn/ (2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3)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index.html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址:htt p://www.chinastock.com.cn/ (25)公司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6)公司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I-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I-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https://www.gomefund.com/ (27)公司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 ://www.ajzq.com/ (2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刘辉 联系人: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 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 010 ) 58153000 ( 0755 ) 25028288 传真: ( 010 ) 85188298 ( 0755 )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 昌华 、 乌爱莉 联系人: 昌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6年4月6日证监许 可[2016]689号文(《关于准予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 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 月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 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 该日) 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赎 回的办理,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 数。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封闭期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后每个封闭 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 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 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 ,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基金募集期 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55,754,776.27 份 ,利息结转份额 15,473.91 份 , 合计 255,770,250.18 份 ,募集 户数为 390 户 。 第七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三 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 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开放期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暂停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赎 回的办理,直至该开放 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 数。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封闭期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后每个封闭 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 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正式生效 , 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 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包括该日) ,本 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 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 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