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华林证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金证法意 [201 7 ] 字 1030 第 0326 号 说明: LOGO 2010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金证法意 [201 7 ] 字 1030 第 0326 号 致: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 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事务委托合同,作为发行 人本次发行 、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 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 、 上市,本所律师已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了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2017 年 2 月 16 日出具了 《北京金 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 》 , 2017 年 4 月 14 日出具 了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三 ) 》 , 2017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四 ) 》 , 2017 年 10 月 2 9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五 ) 》 。 本所律师现就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 出具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 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 1 62647 号)(以下简称 “ 《反馈意见》 ” )的要 求,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六 )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前 述法律文件 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 前述法律文件 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 对 前述法律文件 的必要补充。除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 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 意见和结论仍适用 前述法律文件 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 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2002 年 12 月,发行人前身江门证券发生股权转让,深圳市立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集团”)受 让发行人 20% 的股权,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受让发行人 20% 的股权, 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格玛公司”)受让发行人 11.79% 的股权。 2003 年发行人增资扩股时,立业集团委托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 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向发行人前身华林有限增资并代其持有股权。 2012 年 11 月,发行人清理完毕股权代持情况。 目前,立业集团持有发行人 71.62% 的股份,林立持有立业集团 99.67% 的 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希格玛公司持有发行人 8.43% 的股份,钟纳、钟蔓分别持有希格玛公司 86.81% 、 13.19% 的股份。其 中 钟纳、钟蔓为兄妹关系、钟纳与林立为表兄弟关系。钟纳在立业集团控股的新 疆立业天富能源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在立业集团控股的深圳市立信担保有限公 司担任监事。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 ( 1 )钟纳在立业集团控股的新疆立业天富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立信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原因;( 2 )希格玛公司受让发行人股权的 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其他关联企业, 希格玛公司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为代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其他关联企业 持有,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3 )钟纳与林立及其各自 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作为发行人股东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4 )发 行人股份代持情形是否彻底清理完毕,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和代持情形,股 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争议、诉讼或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 查意见。 (一)钟纳在立业集团控股的新疆立业天富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立信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原因 1、钟纳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原因说明 ( 1 ) 新疆立业天富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 新疆立业天富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立业天富”)工商信息及 其 出 具的说明, 钟纳自 2008 年至今担任该 公司董事, 该公司于 2014 年起已 无实际 经营 并开始清算,钟纳实质上已不再履行董事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立业天富是立业集团与上市公司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天 富能源”) 2008 年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大型的煤炭化工公司。立业集团持股 60.61% ,天富能源持股 39.39% 。 根据双方合作安排,该公司董事会 由 立业集团、天富能源 分别委派董事组成 。 立业集团与天富能源都高度重视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建设,希望委派的董事具有 丰富的实业经营能力及企业管理经验。 由于 钟纳系希格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董 事长,具有多年的实业经营及 企业管理能力, 且 希格玛公司在金融投资领域与立 业集团 有良好的合作 关系 , 因此立业集团 委派 钟纳担任立业天富的董事。 后续受国际煤炭化工行业萎缩的影响,立业天富未能按期投产, 立业集团及 天富能源 决定终止该公司经营,由天富能源负责注销该公司。 2014 年 7 月立业 天富在工商局办理了清算登记。由于天富能源内部决策程序问题, 立业天富的 工 商注销程序一直没有完成,鉴于 该公司 于 2014 年起已 无实际经营 并开始清算, 钟纳实质上已不再履行董事职 责 。 ( 2 )深圳市立信担保有限公司 2003 年 6 月希格玛公司与立业集团等四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深圳 市立信担 保有限公司 , 2009 年 更 名为“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立信 担保”)。由于 希格玛公司持有立信担保 30.5% 的 股权,钟纳作为希格玛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经希格玛公司 提名,担任立信担保的监事(股东监事)。 2009 年 7 月希格玛公司将持有的 全部 立信担保股权对外转让 , 立信担保 成 为立业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 基于 希格玛公司与立业集团 双方 良好合作关系,钟 纳继续兼任 立信担保 监事, 直至 2016 年 9 月 其 辞去监事 职务 。 2、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 核查方式如下: ( 1 ) 核查了立业集团、立业天富、立信担保等出具 的关于钟纳的任职原因 说明; ( 2 ) 访谈了钟纳,核查了钟纳本人出具的任职原因说明;查阅钟纳任职有 关文件等; ( 3 ) 查阅了立业天富、立信担保的公司章程、相关三会文件、工商登记有 关信息等; ( 4 ) 访谈了立业天富清算组副组长、立信担保董事长,了解立业天富清算 注销的情况及进展,及钟纳任职董事 / 监事的情况。 本所 律师认为,立业集团推荐钟纳担任立业天富的董事,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立业天富 2014 年 7 月已申请清算,目前一直处于清算状态中,钟纳于 2014 年 7 月 起 已实质上不再履行董事职 责 。 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 法 律障碍。 钟纳作为 希格玛 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 担任 立信担保 监事, 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 希格玛公司转让立信担保的股权后 钟纳继续担任监事,不违反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钟纳 已于 2016 年 9 月辞去监事职务。 上述事项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二)希格玛公司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林 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其他关联企业,希格玛公司所持发行人股权是否为代 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其他关联企业持有,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1、希格玛公司具备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实力,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自于 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其他关 联企业的情况 ( 1 )希格玛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纳具有较丰富的计算机领域创业及企业管理 经验。希格玛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具备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实力。 希格玛公司 成立于 2001 年,注册资 本 5 , 460 万元,目前员工人数达 150 人, 总部位于深圳,在北京、上海、长沙、成都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在实际控制人钟 纳的经营下, 希格玛公司 经营规模稳步提升,截至 2016 年末,总资产规模已达 11. 38 亿元,净资产 10.00 亿元, 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99,542.84 万元 ,净利 润 5,875.40 万元。 希格玛 公司目前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曾获得国家计算机信 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二级资质、 ISO9000 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深圳市双软企业等多项认证资格,专业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 成、技术服务等主营业务。经过 10 多年的发展,已成为 IT 综合服务提供商,在 金融、能源、制造、交通等诸多行业内,拥有广泛深厚的客户基础,曾为 多家 大 型企业提供 IT 相关软硬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项目服务。 ( 2 )希格玛公司与立业集团曾存在相互持股, 2004 年 8 月后未有股权关系, 各自独立经营。 2002 年 7 月前,立业集团曾持有希格玛公司 54.14% 的 股权,钟纳任希格 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2 年 9 月,立业集团将前述股权转让。 2002 年 7 - 9 月,钟纳通过受让股权及现金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希格玛公司 86.82% 的股权, 实 际控制 希格玛公司。 2003 年 3 月 - 2004 年 8 月,希格玛公司曾持有立业集团 39% 的 股权。 2004 年 8 月,希格玛公司将持有的立业集团 39% 的 股权转让给林立 。 自此,希格玛 公司和立业集团不再有股权关系,各自独立经营。 经访谈希格玛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纳及立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林立、立业集团财 务总监 ,查阅相关工商资料、财务报表(报告)、希格玛公司、钟纳、立业集团、 林立出具的声明, 2004 年 8 月希格玛公司和立业集团双方股权关系解除后,各 自独立发展,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 3 )希格玛公司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希格玛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 未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其他关联企业 ① 2002 年股权受让 受益于深圳电子行业的高速发展, 希格玛公司业绩增长较快。根据深圳市财 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2003 年 2 月出具的深财安( 2003 )审字第 032 号《审计 报告》,希格玛公司 2002 年初账面货币资金为 1,00 3.51 万元,净资产为 9,048.42 万元, 200 1 年营业收入 8,158.68 万元 ,净利润 846.44 万元。 2002 年 6 月, 希格玛公司 以 858.00 万元受让 江门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持有的 江门证券( 发行人 前身)股权 ,前述股权转让款已分别于 2002 年 6 月 14 日及 7 月 3 日支付完毕。出资来源系独立法人希格玛公司的自有 资金 及自筹资金。 ② 2009 年股权受让 根据深圳市金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金正审字( 2010 )第 281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09 年初,希格玛公司账面货币资金 8,264 万元, 2008 年实现营业收入 97,572.29 万元,净利润 10,314.47 万元。 2009 年 8 月,希格玛公司分别以 290.00 万元、 840.00 万元受让鹤山市电 机厂、鹤山市金银珠宝公司持有的华林有限 0.25% 、 0.87% 的 股权。希格玛公司 于 2009 年 7 月 - 8 月支付股权转让款合计 290 万元;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前支 付 股权转让款 合计 840.00 万元,资金来源系希格玛公司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2、希格玛公司所持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代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其他关 联企业持有,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 1 )希格玛公司具有投资实力、受让发行人股权资金 来源系自有及自筹资 金。 具体情况详见上文第 1 点。 ( 2 )发行人股权代持清理情况已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确认,并经西藏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 2013 年 3 月 发行人对股东 代持股份 情况 进行了清理 ,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 对发行人的股东持股情况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了 [2012]6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 》 ,对实际控制人林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对华林有限不予行政处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4 月出具 藏政函 [2017]105 号 《西藏自治 区 人民政府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情况的确认函》 确认:发行 人于 2003 年增 资扩股时,由于历史原因曾存在委托持股情形,已于 2013 年 3 月底全部清理完毕,现在不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法律纠纷。 ( 3 )林立先生、立业集团、钟纳先生、希格玛公司出具声明,希格玛公司 所持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代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其他关联企业持有,不存在 特殊利益安排。 根据 立业集团及股东林立、钟菊青 于 2017 年 10 月 出具 的声明, 立业集团 自 2002 年 12 月持有华林证券股权至今,不存在委托希格玛公司持 有 华林证券 股权的情形。 2002 年 9 月,希格玛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至今,立业集团、林立 先生及关联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干预希格玛公司经营管理及内控管理, 亦不存在委托其他第三方从事上述行为。截至 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 之 日,不存 在包括但不限于林立先生、立业集团及关联企业口头、书面向希格玛公司、钟纳 及钟蔓,提 出 关于希格玛公司持有华林证券股权 的 异议;希格玛、钟纳及钟蔓不 存在与林立先生、立业集团及关联企业关于持有华林证券 股权 相关的任何口头、 书面协议、安排或承诺。立业集团及股东林立、钟菊青不可撤销的承诺上述声明 事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自愿对因作出虚假声明造成的后果承担 责任,任何与上述声明内容不一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说 明等均无效。 根据 希格玛公司及股东钟纳、钟蔓 2017 年 10 月 出具 的 声明 , 2002 年 9 月 以后,希格玛公司受让华林证券股权、向华林证券增资,均不存在受立业集团、 林立先生及关联企业的安排,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希格玛公司自 2002 年 12 月持有华林证券股权至今,不存在代立业集团、林立先生及关联企业以及其他人 持股的情形。希格玛公司曾持有立业集团的股权,系自主决策行为,不存在受立 业集团、林立先生及关联企业授意。自 2002 年 9 月 希格玛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 为钟纳至今, 希格玛公司 不存在受立业集团、林立先生及关联企业控制,或受其 他 主体干预 希格玛公司 经营管理及内控管理。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 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林立先生、立业集团及关联企业口头、书面向希格玛公司、 钟纳及钟蔓,提 出 关于希格玛公司持有华林证券股权 的 异议 。 希格玛公司、钟纳 及钟蔓不存在与林立先生、立业集团及关联企业关于持有的华林证券 股权 相关的 任何口头、书面协议、安排或承诺。希格玛公司及股东钟纳、钟蔓不可撤销的承 诺上述声明事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自愿对因作出虚假声明造成 的后果承担责任,任何与上述声明内容不一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承诺、说明 等均无效。 3、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 核查方式如下: ( 1 ) 核查了 希格玛公司 受让股权的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 ( 2 ) 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大会文件、转让合同、付款凭证、 验资报告等; ( 3 ) 查阅了希格玛公司、立业集团工商资料、财务报表; ( 4 ) 访谈了发行人及立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林立、立业集团财务总监、希 格玛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纳、股东钟蔓; ( 5 ) 核查了林立、钟纳、立业集团、希格玛公司等出具的声明文件。 本所 律师认为,希格玛公司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 及 自筹资 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 其他关联企业的情形; 希格玛公司所持发行人股权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和 其他关联企业持有 的情形 , 2004 年 8 月希格玛公司和立业集团股权关系解除后, 双方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三)钟纳与林立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作为发行 人股东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1、钟纳与林立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2004年8月股权关系解除后不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 ( 1 )立业集团与希格玛公司 双方各自在不同的行业创业和经营, 两家公司 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均 独立作出决策,不存在 委托表决的情形。 立业集团通过下属 公司主要从事制造业(包括电力变压器设备、锂电池、生 物制药及石油化工生产销售)、金融(包括证券、担保)、地产等行业投资。希格 玛公司专注于电脑软件、硬件经营。两家公 司各自独立自主经营,各自从自身利 益出发独立行使对发行人的股东权利 ,钟纳曾经在立业集团下属企业担任过董事 或监事,并不必然影响双方的独立性。 在发行人的经营过程中, 立业集团与希格玛公司 作为股东行使 权利 时,均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各自 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履行职责,各方对重要事 项的决策均基于独立判断,在 发行人 历次股东(大)会上按各自意愿投票表决, 不存在相 互委托投票、共同推荐董事、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 事实或可能导致一致行动的其它情形。 ( 2 )钟纳与林立不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钟纳、林立均为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 股权的 间接股东,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钟纳与林立不是 “ 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 。 ( 3 ) 林立 、 钟纳及其控制 的企业 未 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 , 2004 年 8 月希格玛 公司 和立业集团股权关系解除后,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林立及其控制的立业集团 、 钟纳及其控制的希格玛公司 已于 2017 年 10 月 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过往未签署过任何一致行动或类似协 议, 2004 年 8 月希格玛公司和立业集团股权关系解除后,亦未采取其他可能导 致或被认定为一致行动的安排,各方未达成一致行动关系。 2、发行人已披露了钟纳与林立的表兄弟关系,立业集团与希格玛公司所做 的各项承诺符合监管规定 发行人已在 《 招股说明书 》 “ 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的“第九、发行人 股本情况 ” 中 披露“ 股东立业集团 的实际控制人林立和 股东希格玛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钟纳是表兄弟关系, 但 双方各自在不同的行业创业和经营,独立作出决策,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钟菊清女士持有 发行人 控股股东立业集团 0.33% 的股权, 钟菊清女士与林立先生为母子关系 ,除此之外, 公司各股东(追溯至自然人)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 ” 立业集团 作为 发行人 控股股东、 希格玛公司 作为 发行人 持股 5% 以上股东, 所做承诺 均 包括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持股 5% 以上 股东的持股意向承诺、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等,符合监管规定。 3、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 基于对 证券行业及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钟纳、钟蔓、希格玛公司自 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 前述承诺已在 《 招股说明书 》 中披露。 4、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 核查 方式如下: ( 1 )核查了林立、钟纳出具的有关声明; ( 2 )核查了 立业集团与希格玛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 承诺函; ( 3 )核查了希格玛 公司 、立业集团的工商资料; ( 4 )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资料; ( 5 )查阅了行业有关法规等。 本所 律师认为,希格玛公司与立业集团长期各自在不同的行业创业和经营, 两家公司 作为发行人股东 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均独立作出决策, 2004 年 8 月希格 玛公司和立业集团股权关系解除后,钟纳与林立及其各自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立业集团与希格玛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符合监管规 定。 (四)发行人股份代持情形是否彻底清理完毕,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和 代持情形,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争议、诉讼或纠纷 1、发行人股份代持情形已彻底清理完毕,并经有权部门确认,目前不存在 委托持股和代持情形,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股权争议、诉讼或纠纷 ( 1 )发行人股权代持清理情况 2012 年 11 月 10 日,华林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同意深圳市莲塘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鹏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同邦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瑞福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特发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德道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深圳市德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庆投资 有限公司、深圳市子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银石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深圳市诺 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 10 家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全部华林有限股权(合计占出 资总额 46.84% )按每注册资本 1 元价格转让给立业集团,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 买权。本次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核准,并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办 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主要为解决代持问题,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发行人股权代持已清理完成。 ( 2 )深圳证监局对公司股权代持清理情况进行了确认 2013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华 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深证 局许可字 [2013]29 号),确认对公司 37,8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46.84% )变更至立业 集团名下无异议。 针对历史上曾发生的股权代持问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进行了核查, 并 在 核查 完成后 最终出具了 [2012]6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实际控制人林立采 取监管谈话措施,对华林有限不予行政处罚。 ( 3 ) 省级人民政府 确认公司股权代持已于 2013 年 3 月清理完成,不存在 股权纠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出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情况的确认函》(藏政函 [2017] 105 号), 向中国证监会函告确认:发行人于 2003 年增资扩股时,由于历史原因曾存在委 托持股情形,经了解,已于 2013 年 3 月底全部清理完毕,现在不存在股权纠纷 及其他法律纠纷。 ( 4 )代持清理后公司股权比例未发生变更, 公司股权结构保持稳定 自 2013 年股权转让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比例未发生 变化 (股权结构如下表) , 股权结构 保持 稳定。 序号 出资人 出资比例(%) 1 立业集团 71.62 2 怡景食品 19.95 3 希格玛公司 8.43 合计 100.00 ( 5 )股东关于股权不存在代 持的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已出具了关于股权明晰的承诺函, 承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为 各自 真实合法所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华林证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他人 代为持有华林证券股份的情形。 ( 6 )目前不存在股权争议、诉讼或纠纷 经 本所 律师 检索 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深圳市仲裁委的公开信息,截至本 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 发行人 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争议、诉讼或纠纷。立业集团已 声明与 发行人 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方就代持华林有限股权事宜不存在争议、潜在 纠纷,愿就代持股权产生争议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本所 律师 核查方式如下 : ( 1 )核查了发行人 2013 年 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会决议、代持协议 ; ( 2 )查阅了 2012 年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因股权代持问题对林立出具的 [2012]6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华林证券提交的《关于变更持有 5% 以上股权 股东情况的申报报告》(华林报字 [ 2012 ] 411 号)、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并 抄送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法律部的《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深证局许可字 [ 2013 ] 29 号),并访谈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 3 )查 阅了 2017 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 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情况的确认函》(藏政函 [2017]105 号) ; ( 4 )查阅了发行人全体股东分别出具的无委托持股和代持股权等的声明, 以及访谈持股 5% 以上间接股东; ( 5 )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深圳市仲裁委公开信息,核查股东是否存在 存在股权争议、诉讼或纠纷。 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份代持已于 2 013 年 3 月底 彻底清理完毕,该等清 理情况业经深圳证监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清理后公司股权比例至今未 发生变更,目前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和代 持情形,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股权 争议、诉讼或纠纷。 二 、 发行人控股股东立业集团旗下拥有多家从事投资相关业务的公司,包 括深圳市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华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人 除了本身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外,旗下还有子公司华林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华林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等业务,另有子公 司华林投资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从事基金行政管理人等业务。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是否开展 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拟采取的 措施及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是否开展相 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1、发行人控股股东立业集团为控股型集团企业,自身并不直接经营业务, 不存在同业竞争 立业集团为控股型集团企业,通过控股的下属企业从事业务经营,立业集团 自身并不直接经营业务,未 开展 与发行人 相同或相似业务 ,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自身不直接经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林立先生,除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立业集团 99.67% 的 股权外,不存在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亦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 林立自身不直接经营业务,未与发行人开展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3、发行人控股股东立业集团下属投资企业中,深圳华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基金公司”)、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 信基金公司”)报告期前存在开展与发行人直投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报告 期内未开展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 1 )发行人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华林资本、华林创新、华林投资服务的业务开展情况如下表: 序 号 下属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主营 业务 目前 已 开展的 主要项 目 / 产品 1 华林资本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 业务)、创业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实际经营 无 2 华林创新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创 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 受托管理股 权投资基金 (持有 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颁发 的《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证明》) 3 个股权 投资项 目约 3400 万 元 3 华林投资服务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 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金融信息 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 批文件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 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企业 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税务代理; 代理记账;企业登记代理。(以上各项涉及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基金行政管理人等金 融服务业务 (即为私募 基金提供产品估值、清 算等外包服务) 为 10 只 私募基 金提供 外包服 务 根据 中国 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关 于证券公司子公司整改规范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等文件 的要求 ,华林资本拟整 改为证券 公司私募 投资 基金子公司, 华林创新作为证券公司的另类子公司,将不 再持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目前 华林证券子公司整改 方案已报送给中国 证 券业协会 ,后续 将在 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指导 和 监管下开展私募股权投资 相关 业 务。 ( 2 )立业集团下属投资企业的实际主营业务以及同业竞争 情况 立业集团下属 8 家经营范围包含投资业务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如下表: 序 号 名称 经营范围 / 业务性质 实际主营 业 务 目前 已开展 的主要项目 / 产品 是否开展 与发行人 相同或相 似业务 是否存 在同业 竞争 1 深圳市华 林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现名 称为深圳 市华业实 业发展有 限公司)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 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 (不含限制项目)。 为立业集团 内持股平台 公司 持有 深圳市立 信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立业集 团的子公司) 32% 股权 否 否 2 上海立业 华林投资 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 投资,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 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 验),企业并购策划,资产 重组策划,投资咨询、商务 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以上咨询除经纪),财务 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 理。 为立业集团 内的资产持 有平台公司 购入上海浦东 新区土地 7820 平方米 否 否 3 精进能源 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制造及一般贸 易 。 为立业集团 内持股平台 公司 持有 广东精进 能源有限公司 (立业集团的 子公司) 40% 股 权 否 否 4 江门市华 证大厦投 资有限公 司 投资与资产管理。 未实际经营 无 否 否 5 西藏立业 投资有限 公司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股权 投资;商务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 投资管理;实 业投资;股权 投资 无 否 否 6 深圳市立 信融资担 保有限公 司 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 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 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 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兼 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 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 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为企业及个 人提供贷款 担保 个人赎楼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 否 否 7 华鼎基金 公司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 券、保 险、基金、金融业务、 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 项目);股权投资。 受托管理股 权投资基金 (持有 中国 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颁 发 的《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证 普通管理人: 深 圳市华鼎丰睿 股权投资 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深圳华 鼎丰睿二期股 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华鼎 是 否 明》) 创世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8 立信基金 公司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 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 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 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股权投资 投资北京雷美 特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邦凯新 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是 否 (二)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原因分析 1、深圳市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立业华林投资有限公司、精进能源 有限公司 因该 3 家公司是 作为立业集团 体系 内从事实业经营公司的持股 / 持有土地资 产 公司 ,未经营与华林证券相竞争的业务,故不存在同业竞争。 2、江门市华证大厦投资有限公司、西藏立业投资有限公司 未实际经营,故不存在同业竞争。 3、 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从事 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业务,与发行人的 业务 不存在相同或相似 性,故不存在同业竞争。 4、华鼎基金公司 从事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业务,目前虽然持有 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 的《 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与发行人子公司华林创新从事的受托管理股权基 金业务具有相似性,但不构成同业竞争。具体原因如下: ( 1 )华鼎基金公司的成立时间、对外投资时间均早于发行人子公司,且发 生于报告期之前。 华鼎基金公司成立于 2012 年,担任执行事务管理人的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如 下: 序 号 名称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合伙期限 经营范围 募集资 金金额 投资企业 1 深圳市华 鼎丰睿股 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 914403005 930208587 2012.03.21 至 2017.03.21 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及 投资咨询 (不含限制项 目)。 1.1672 亿元 . 东霖食品 ( 834020.OC ) 5.78% 股份(投 资日期 2012 年 4 业 ( 有限 合伙 ) 月) . 南京奥特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3.85% 股份(投 资日期 2012 年 10 月) . 山东润银生物 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1.14% 股份 (投资日期 2012 年 12 月) 2 深圳华鼎 丰睿二期 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 企业 ( 有 限合伙 ) 914403005 99050644 T 2012.06.28 至 2017.06.28 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 (不含证券、保 险、基金、金融 业务及其它限制 项目)。 0.9926 亿元 . 山东润银生 物 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1.71% 股份 (投资日期 2012 年 12 月) . 南京奥特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3.08% 股份(投 资日期 2012 年 10 月) . 广东华鳌合金 新材料有限公司 6.9% 股份(投资 日期 2012 年 12 月) 3 深圳华鼎 创世股权 投资合伙 企业 ( 有 限合伙 ) (注) 914403005 97750401 P 2012.06.18 至 2019.06.18 股权投资、投资 管理及投资咨询 (不含证券、保 险、基金、金融 业务及其它限制 项目) 。 0.00005 亿元 无 注:深圳华鼎创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资金未募集到位,已于2013年6 月办理了清算备案登记。 深圳市华鼎丰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和深圳华鼎丰睿二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投资项目均发生于 2012 年,早于发行人子公 司华林创新设立及开展对外投资时间( 2014 年)。该 2 个项目均为报告期前 的 投 资,报告期内未有新增对外投资。 ( 2 )华鼎基金公司管理的前述两支私募基金的存量项目合伙期限分别已于 2017 年 3 月、 201 7 年 6 月到期,目前正在办理退出清算手续。 ( 3 )其控股股东立业集团已出具承诺,上述存量项目清算退出后, 将 不再 开展新业务。华鼎基金公司目前已没有项目 投融资人员,已不具备开展新业务 的 能力。 ( 4 )控股股东立业集团已与无关联的第三方深圳市深商联合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签署《 股权要约受让协议书 》,拟转让其所持有华鼎基金公司的全部股权。 5、立信基金公司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与目前发行人子公司华林创新的直接投资业务具有相似 性,但不构成同业竞争。具体原因如下: ( 1 )立信基金 公司 的成立时间、投资时间均早于发行人子公司,且发生于 报告期之前,发行人子公司成立后并未新增对外投资,未开展与 发行人 子公司同 业竞争业务。 立信基金 公司 成立于 2006 年 11 月, 2008 年对外投资,最终投 资企业为从 事实业经营的公司(北京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99% 股权、深圳邦凯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5% 股权),上述投资均发生于 2008 年,报告期内未有新增对外投资, 也未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发行人子公司于 2014 年设立并开展对外投资后,立信 基金 并未新增对外投资项目,并未实际开展与 发行人 子公司同业竞争业务。 此外,立信基金公司还担任北京立信鸿泰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 行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合伙期限 为 2010 年 06 月 12 日至 2017 年 06 月 11 日, 没有实际经营。立信基金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拟将该合伙企业清算注销。 其控 股股东立业集团已出具承诺,存量项目退出后,将不再开展新业务。 ( 2 )股权投资业务是普遍性、市场化的业务。 股权投资业务具有普遍性,是一般公司的通常业务,且不需要取得特许资质, 股权投资已成为市场商业运行的惯常方式。此外,股权投资业务是投资方和被投 资方相互博弈的高度市场化业务,目前国内从事股权投资的投资者较多(如各类 PE 、 VC 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等),股权投资业务是市场高度竞争的业 务。 ( 3 )监管环境不同 目前华林资本、华林创新 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 、 另类子公司 ,从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证券投资及相关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和管理 ,纳入证券公司整体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而 立信 基金公司 在主体 设立 及业务范围 无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也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因此,两者的 监管环境不同 。 (三)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拟采取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立业集团下属公司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原因详见上述 “(二)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原因分析”。但鉴于 华鼎基金公司 、 立信基金公司 所从 事的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业务、股权投资业务与发行人子公司具有相同或相似 性,为了消除 影响 , 避免 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拟采取进一步措施,有关措施及 其有效性分析如下: 1、针对集团内的持股平台公司或未实质经营公司 深圳市华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立业华林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立业集团内 从事实业经营公司的持股 / 持有土地资产 公司 ,其自身未经营与华林证券相竞争 的业务,故不存在同业竞争。 江门市华证大厦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立业投资有限 公司未实际经营,故不存在同业竞争。 ( 1 )有关措施 为了避免因公司经营范围含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而产生潜在同业竞 争的情形,立业集团承诺将 变更 上述 上海立业华林投资有限公司 、 江门市华证大 厦投 资有限公司 、西藏立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 的 经营范围,删除“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 ” 等的经营范围。 ( 2 )有效性分析 上述公司实际不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经营范围变更后,可进一步确保未来 不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因此,上述措施有效。 2、针对华鼎基金公司 ( 1 )有关措施: ①前述两支存量私募基金项目合伙期限分别已于 2017 年 3 月、 2017 年 6 月到期,目前正在办理退出清算手续。 ②立业集团、华鼎基金公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 函》,存量项目清算退出后,将不再续期及开展新的投资项目 。 ③控股股东立业集团已与无关联的第三方深圳市深商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签署《 股权要约受让协议书 》,拟转让其所持有华鼎基金公司的全部股权。 ( 2 )有效性分析 ①存量项目清算退出,且控股股东承诺存量项目退出后不再开展新业务,因 此,未来不会有相同或相似业务,从而可避免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② 立业集团拟按公允价格将所持华鼎基金公司全部股权对外转让给无关联 第三方,华鼎基金公司将不再属于立业集团子公司,能够彻底解决可能的同业竞 争问题。根据 2017 年 10 月立业集团与受让方深圳市深商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签订的《股权 要约受让协议书》,双方将在存量项目清算完成后向其转让其所 持有的华鼎基金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将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评估师事务 所对立业集团持有华鼎基金股权进行审计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所 律师核查了深圳市深商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资料及互联网 公开信息,深圳市深商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9 月,系深圳市商 业联合会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了“投资兴办实业、对投资及其相关的资 产提供管理、委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是中国颇具影响力的综合型商会,现任会长为 原 深圳市委副书记庄礼祥, 常务会长为深圳人大常委原副主任邱玫,理事会主席为世界 500 强正威集团董 事局主席王文银,执行会长为广东省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林慧。深圳市深 商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立业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受让华鼎基金公 司股权具有合理性。 因此,上述措施有效。 3、针对立信基金公司 ( 1 )有关措施 ①立业集团、立信基金 公司 已分别出具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 突的承诺函》,存量项目退出后,将不再开展新业务;对于立信基金公司担任执 行合伙人的北京立信鸿泰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也属于报告 期前成立 的,且没有实际经营,合伙期限已于 2017 年 6 月到期。 ②鉴于立业基金公司实质未从事基金业务,立业集团承诺将修改立信基金公 司名称及经营范围,修改之后,该公司名称中将不再包含“基金”字样,营业范 围亦不再包括“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相关内容,改为从事实业经营。 ( 2 )有效性分析 ①控股股东承诺存量项目退出(包括担任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注销)后不 再开展新业务,不会有相同或相似业务,从而可避免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②立信基金公司更名及经营范围变更后,不再从事股权投资相关业务,改为 实业经营,可确保未来不会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因此,上述措施有效。 (四)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方式如下 : ( 1 ) 核查 了 发行人 控股股东立业集团 的工商登记资料 , 2014 年 、 2015 年 2016 年 审计报告 以及 2017 年 1 - 6 月审计报告 , 出具的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的 说明 ; ( 2 )核查了立业集团下属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 站查询立业集团 下属子公司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核查华鼎基金公司对外 投资基金项目的合伙协议及投资合同、立信基金公司的有关投资合同等 ; ( 3 )访谈了立业集团财务负责人,了解 华鼎 基金公司、江门市华证大厦投 资有限公司、上海立业华林投资有限公司、立信基金公司、深圳市立信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精进能源有限公司 、西藏立业投资有限公司 等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 ( 4 )核查了实际控制人林立先生、立业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立信基金公司、 华鼎基金公司分别 出具的《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函》等资料 ; ( 5 ) 核查 了 立业集团 与 深圳市深商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 协议书、深圳市深商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林立先生除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立业集团的股权 外,不 存在对其他企业的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 2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从事需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或证券行业协会登记 / 批准的、与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 关系的业务,部分下属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投资业务,该等公司与发行人及子公司 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 3 )华鼎基金公司、立信基金公司等存在与发行人子公司具有相同或相似 的投资业务,但是报告期内未开展实质性竞争业务,鉴于存量项目属于报告期之 前投资的,发行人子公司成立后并未新增对外投资,且相关方均已 承诺 待项目退 出或投资期限到期后,将不再续期及开展新的投资项目,且立业集团将转让所持 有的华鼎基金公司全部股权,并对立信基金公司进行更名及变更经营范围等,上 述措施 能够 有效 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风险。 因此,报告期内,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下属企业与 发行人 不 构 成同业竞争 ,未损害发行人利益,为了避免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拟采取的措施合 理、有效。 三 、 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4 年末和 2015 年末,发行人应付投资咨询费余 额分别为 6300 万元和 6644.17 万元,内容是应支付给洋浦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的投资咨询费以 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另外,据媒体报道,孙明霞为顺利承 销浙江多家公司债券,向一名副处级官员以支付咨询费等名义行贿人民币 450 万元。孙明霞 2007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期间担任华林证券总裁助理、副总裁、 业务总裁等职务。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 ( 1 ) 发行人应付洋浦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咨询费的形成原因,相关 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是否实际执行,应付咨询费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实际 支付,发行人与洋浦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 以支付投资咨询费的名义用于商业贿赂、转移资金等违规情形; ( 2 ) 孙明霞事 件 发生后,发行人为避免类似违规行为所采取的整改措施,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目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因涉及商业贿赂被立案调查或要求协助调查。请保荐 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应付洋浦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咨询费的形成原因,相 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是否实际执行,应付咨询费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实 际支付,发行人与洋浦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 在以支付投资咨询费的名义用于商业贿赂、转移资金等违规情形 1、发行人应付洋浦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恒盛公司”) 投资咨询费的形成原因 华林证券承揽海南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航空”) 2012 年定增 项目,该项目发行金额 80 亿元 。 为顺利完成承销 海南航空 定增项目,由洋浦恒 盛公司向华林证券推荐符合条件的有意向参与 海南航空 定增的合格投资人,华林 证券支付投资咨询费。 2、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实际执行情况 ( 1 )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2 年 7 月,海南航空定增 项目实施完成 ,华林证券(以下简称“甲方”) 与海南航空股东大新华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乙方推荐委托的洋浦恒 盛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已于 2012 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丙方受乙方委托整合各 方资源,为甲方业务拓展、投资者寻找提供全面咨询服务;甲方委托丙方为目标 企业 IPO 上市或定向增发等项目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丙方利用自身资源和信息 优势,向甲方推荐有一定实力的投资者,与甲方有融资需求的客户实现对接,并 协调相关关系直到交易完成。” “丙方为甲方寻找投资者应该提供的服务内容为:为甲方项目推荐投资者认 购意向;安排甲方到投资者处进行一对一路演;密切跟踪投资者对项目的反馈意 见反馈 给甲方;在甲方确定的发行时间内协助协调投资者准备资金到位。” “甲、乙、丙三方议定,由甲方直接向丙方支付投资咨询服务费用 6,300 万 元。” ( 2 )协议的执行情况 2012 年 5 月, 海南航空 定增项目取得发行批复后,主承销商之一的华林证 券开展了 相关 承销工作 。 该次 定增 发行底价为 4.07 元 / 股, 2012 年 6 月底及 7 月中旬,海南航空股价表现一般,股价位于 4.5 元 - 4.9 元区间波动,加上该次定 增融资规模较大,该次发行进行了两次发行询价,最终以底价完成发行。 2012 年 7 月,洋浦恒盛公司与华林证券签订了《咨询工作确认书》, 双方主 要确认洋浦恒盛公司 按 约定履行了相关咨询工作义务,具体如下:①洋浦恒盛 公 司 为华林证券推荐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等 10 家意向投资者参与海南航空定 增,并协助华林证券完成一对一路演,推动各家投资者内部决策;②华林证券本 次 海南航空 定增项目承销的客户中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等五家公司系由洋浦 恒盛公司推荐并落实;③鉴于洋浦恒盛 公司 为此次 海南 航空 定增项目所做工作, 经双方商定华林证券向洋浦恒盛 公司 支付顾问费 6,300 万元。 3、法院认定协议及金额合法性,公司已依照判决实际支付了咨询费用 ( 1 )应付咨询费金额属于合理范围, 协议真实合法性已经法院认定 ①法院对 《咨询服务协议》 及金额合法性的认定 2013 年 7 月,洋浦恒盛公司以华林证券未及时支付咨询服务费为由向海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 )琼民二初字第 4 号《民事判决书》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洋浦恒盛公司与华林证券签署的《咨 询服务协议》的真实性予确认 ,认定 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 属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5 )民二终字第 91 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 民法院认定 洋浦恒盛公司已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履行《咨询服务协议》 确定的合同义务、 华林证券公司应当依约支付 6 , 300 万元服务报酬。 ②应付咨询费金额符合市场发行费率的合理范围 根据洋浦恒盛公司推荐的五家投资者及《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信息测算,洋浦恒盛公司推荐的 5 家投资者合计认 购 10.06 亿股,认购金额 40.94 亿元,占该次定增总募集金额 的 51% 。 经查询 , 2011 年 - 2012 年 A 股定增发行费率均值为 3.18% ,中位数为 2.94% , 海南航空定增发行费率为 2.66% 。 从洋浦恒盛公司介绍的投资者认购金额来看, 洋浦恒盛公司咨询费占该认购金额的比率为 1.54% , 在市场发行费率合理范围 内。 因此, 《咨询服务协议》 的 真实合法性已经法院认定,应付咨询费金额 占认 购金额比率 在市场发行费率合理范围内,应付咨询费金额合理。 ( 2 )华林证券实际足额支付了咨询费 依照 前述 两份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自华林证券 银行账户中划转了 6 , 644.17 万元(含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至此,华林证券已 依照法院判决完成相关咨询费及利息的支付,履行了作为合同方的相关义务。 4、发行人与洋浦恒盛公司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亦不存在以支付投资咨询 费的名义用于商业贿赂、转移资金等违规情形 ( 1 )发行人与洋浦恒盛公司的合作系基于正常的商业模式,不存在特殊利 益安排 ①发行人与洋浦恒盛 公司 的合作基于正常的商业模式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在证券市场再融资业务过程中,定增规模过大通常会 增加销售困难度,通过与咨询机构合作,由咨询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可提高项 目发行成功率。而承销机构则根据最终投资者认购增发金额情况向咨询公司支付 咨询费,该商业模式为正常的商业模式,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②法 院对 《战略合作协议》的 合法性进行了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认为, 《咨询服务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咨询工作确认书》 真实有效并 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 2 ) 发行人 依照判决履行了合同方义务,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发行人系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支付咨询费用,履行其作为合同方的法律义务, 与洋浦恒盛公司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 3 )发行人向洋浦恒盛 公司 支付咨询费不属于商业贿赂罪中规定的相关情 形,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① 发行人 与洋浦恒盛 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符合商业逻辑,且协议合法性业经法 院确认 根据互联网公开信息显示,海南航空于 2012 年 5 月 3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证监许可 [ 2012 ] 612 号”《关于核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而发行人内部审议《战略合作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工作签报表 显示, 发行人与洋浦恒盛公司的 《战略合作协议》和《咨询服务协议》 的用印日 期分别为 2012 年 6 月和 2012 年 7 月,晚于海南航空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批时间, 该等合同 签署日在海南航空定增项目获批日之后,从操作惯例来看,主要目的是 为了 顺利完成 定增项目工作。 与此同时,基于上述( 1 ) 所述 ,《咨询服务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咨询 工作确认书》业经法院认可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② 发行人向洋浦恒盛 公司 支付咨询费不属于商业贿赂罪 中规定的相关情形 鉴于 最高人民法院 已于 ( 2015 )民二终字第 91 号《民事判决书》 中认定 , 洋浦恒盛公司已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履行《咨询服务协议》确定的合同 义务、华林证券公司应当依约支付 6300 万元服务报酬。故发行人与洋浦恒盛公 司的合作系正常商业合作,不存在《刑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述“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情形 ,亦不存在“为谋取相关利益”,给 予相关人员财务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向洋浦恒盛 公司 支付咨询费不属于商业 贿赂罪中所规定的相关 情形,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 ( 3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洋浦恒盛 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为居间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 于 ( 2016 )最高法民申 510 号《民事裁定书》 中认定 ,“ 洋浦 恒盛 公司与华林证券公司仅就提供信息和订立合同机会作出的居间性质的约定, 并未就提供和接受证券销售业务这一专业性服务形成合意,故 洋浦恒盛 公司关于 本案所涉《咨询服务协议》应为居间合同而非证券服务合同的主张成立。 ( 4 )发行人针对“反商业贿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 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公司于 2009 年就已根据广东证监局的有关文件要求, 组织了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文件学习,并公布举报邮箱。 2015 年,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为贯彻落实 中国 证监 会要求,开展了反商业贿赂的自查,未发现项目有贿赂情形。同时,公司明确发 文要求所有 5 万元以上的对外支出均需签署反商业贿赂协议。截至目前,公司相 关 制度 履行情况较好。 ( 5 )发行人未因支付咨询费 行为 涉嫌“商业贿赂”并被有关机关立案 截至目前,发行人未因上述行为涉嫌“商业贿赂”被立案调查并追究刑事责 任。 本所 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亦未发现同行业公司有因支付咨询费方 式而涉嫌商业贿赂被立案调查的 情形。 5、核查方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方式如下: ( 1 ) 查阅有关法院判决书、咨询服务合同、咨询工作确认书、咨询费支付 凭证、审计报告、海南航空定增项目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 2 )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未涉及商业贿赂被立案调查或要求协助调查 情况的声明》; ( 3 ) 核查洋浦恒盛公司的有关工商登记信息等; ( 4 ) 访谈发行人时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有关负责人员等。 本所 律师认为, 人民法院 的 判决书 已确认 公司与洋浦恒盛公司的合作系基于 正常的商业模式, 发行人应付洋浦恒盛公司投资咨询费的原因 合理 ,相关协议的 主要内容 合法有效 , 发行人亦履行了付款义务,应付咨询费金额属于合理范围,(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