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信达安和纯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2月11日 00:01:25 中财网

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8月
24日证监许可【2018】
1383号文准予注册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现金储备管理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资产配置
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
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
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N1座第
8层和第
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T1座第
8层和第
9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年
6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
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
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董事长,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

1987年
7月至
1988年
10月任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
学教师,1988年
10月至
1999年
6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
1999年
6月至
2000年
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年
9月至
2007年
9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07年
9月至
2011年
10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年
10月至
2013年
8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


2013年
8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4年
9月
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大学经济学学士。

1996年至
1998
年担任
JP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
1998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
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
2002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
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年
6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董事,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30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
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年至
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
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
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
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
经理;2004年至
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年至
2013年
5月任世纪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2013年
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8月
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
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
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
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年
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
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年
5月
13日,自
2016年
5月
14
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
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
2011年
1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
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05年
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年
6月
19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年
2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
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年
5月
8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2007年
5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年
1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30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
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年至
1996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年至
2000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至
2004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
总经理;2004年至
2008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年至
2013年
5月任世纪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裁;2013年
7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8月
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

21年证券、基金
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
金部工作,参与养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000‐2001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
训计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年
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

2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
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
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
10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总经理助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
20年证券、基金从业
经验。曾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HSBC)
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
Barclays
Capital)
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
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年
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分管权益投
资总部、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王咏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英国
IET颁发的特许工程师(
CEng)认证资格。

阳先伟先生,总经理助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验。曾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债券研究员,国海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基金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资管八部总经理。2018年
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分管固定收益总部。

2、基金经理
尹华龙先生: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2012年
7月至
2015年
7月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15年
10月至
2017年
5月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
2017年
5月加入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任高级债券研究员、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5月
4日起至今)、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8年
5月
4日起至今)、信达澳银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4日起至今)。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7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名,委员
6名。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委员:
王咏辉,权益投资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阳先伟,固定收益总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曾国富,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威,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
刘涛,产品创新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
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
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
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
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
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
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
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
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
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
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
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
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

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
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
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
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
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
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
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
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
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
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年
1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赵越
联系电话:025‐58588112(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61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
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
管理层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
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
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
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
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
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
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
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N1座第
8层和第
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T1座第
8层和第
9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N1座第
8层和第
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
T1座第
8层和第
9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8月
24日证监许可【
2018】138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
3个月。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本基金不设规模上限。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
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
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
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3)认购最低限额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万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不受上述限制,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元,认购费
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0.6%)=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3)/1.00=4,973.18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元,认购费率为


0.6%,则得到
4,973.18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
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以及销售方式,并予以公告。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办理申购、赎回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
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
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
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
基金份额少于
1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以及单个基
金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
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
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注:T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个月按
180天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申购费率

0.8%,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5,952.38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元
申购份额=5,952.38/1.2100=4,919.32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则其可得到
4,919.3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为
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定
T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12,100.00元
赎回费用=12,100×0.1%=12.10元
赎回金额=12,100‐12.10=12,087.9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2,087.9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
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
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
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
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净值的持续、稳健增
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国
家政策、信用主体评级水平等各种影响债券投资的因素细致深入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国债、金融
债、信用债等品种之间的类属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之上,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回购套利
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积极主动地进行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一)类属配置比例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
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
例。

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
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二)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本基金将通过综合
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价格指数、消费增长率、
m1、m2、
信贷增长、汇率、国外利率等)、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标(如新债
券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等)预测利率的变动方向、范围
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获取再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
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平行移动(平坦化、陡峭化、扭曲)等变动。收益曲线
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
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构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
率曲线上某一点)、梯形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和哑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
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长
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3、回购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回购套利策略,提高组合收益。利用回购进行无
风险或低风险套利的主要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主要策略包括正回购杠杆操作、逆回购卖空操作等。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策略方面主要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
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
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
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
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息披露不公开、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等特点,因此对该类信用产
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券、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长期持有的原则。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
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利差对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
券进行投资。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度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包括且不限于对发行人进
行电话和实地调研,与受托人、投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况
和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个券的
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进行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降低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是: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
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此,选取中债综合
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9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更综合
评价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若未来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证券公司短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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