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酒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2月)
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酒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03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4月29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 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酒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酒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 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转让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十三、基金的投资 十四、基金的业绩 十五、基金的财产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二、风险揭示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酒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酒份额持有人、鹏华酒A份额持有人及鹏华酒B份额 持有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 2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 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 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标的指数:指中证酒指数 34、基金份额:指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和/或鹏华酒B份额 35、鹏华酒份额:指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6、鹏华酒A份额:指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7、鹏华酒B份额:指鹏华中证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鹏华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的10% 52、配对转换:指鹏华酒份额与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 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场内鹏华酒份额按照2份场内鹏华酒份额对 应1份鹏华酒A份额与1份鹏华酒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按照1份鹏华 酒A份额与1份鹏华酒B份额对应2份场内鹏华酒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鹏华酒份额净值、鹏华酒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酒B份额参考净值,使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6、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7、不定期折算:指当鹏华酒份额净值、鹏华酒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酒B份额 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酒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元:指人民币元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鹏华酒份额净值、鹏华酒A份额净值、鹏华酒B份额净值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 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酒A份额参考净值、鹏 华酒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GRS.p.A.)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 总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Andersen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AIPGSGR投资总监、CAAMAISGR及CAAIPG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00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GRS.p.A.)7,350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501% 总计1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Andersen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AIPGSGR投资总监、CAAMAISGR及CAAIPG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AgricoleAlternativeInvestments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 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Agricole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GR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 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风险控制部市场风险分析师;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机构理财部大客户经理、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产 品设计、量化研究等工作,现任量化投资部量化业务副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05月担 任鹏华信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05月担任鹏华证券保险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1月担任鹏华国防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4月担任鹏华酒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5月担任鹏华证券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6月担任鹏华环保分级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06月担任鹏华空天一体军工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6月担 任鹏华量化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4月担任鹏华地产分级基金基金经理。余斌 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年05月担任鹏华信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05月担任鹏华证券保险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1月担任鹏华国防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5月担任鹏华证券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6月担任鹏华环保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6月担任鹏华空天一体军工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6月担任鹏华量化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4月担任鹏华地产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 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 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 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 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3305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银行销售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3)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1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1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1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1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1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2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2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2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2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3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4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3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3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4)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5)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T3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1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1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1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17)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 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 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鹏华酒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 酒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酒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鹏华酒A份 额与鹏华酒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场内鹏华酒份额与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 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场内鹏华酒份额按照2份场内鹏华酒 份额对应1份鹏华酒A份额与1份鹏华酒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按照1份鹏华酒A份额与1份 鹏华酒B份额对应2份场内鹏华酒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 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鹏华酒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酒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鹏华 酒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酒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鹏华酒 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鹏华酒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第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 后,鹏华酒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鹏华酒A的份额净值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累加计算。 3、每2份鹏华酒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酒A份额与1份鹏华酒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酒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酒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 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分别计算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值。 1、鹏华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 为T日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鹏华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酒A份额和鹏 华酒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为T日鹏华酒份额净值;为T日 鹏华酒A份额净值;为T日鹏华酒B份额净值;R为鹏华酒A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鹏华酒A份额净值与鹏华酒B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酒A份额 与鹏华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中,N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为T日鹏华酒份额净值;为T日 鹏华酒A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鹏华酒B份额参考净值;R为鹏华酒A份 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酒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酒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鹏华酒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酒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1日证监许可[2015]503号文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665,650,412.73份,利息结转份额56,168.63份,合计665,706,581.36份,募集户数为6,172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 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时间2015年5月11日。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酒A,基金代码:150229;酒B,基金代码:150230。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酒A份额与鹏华酒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增加了鹏华酒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应功能,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酒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 的鹏华酒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 鹏华酒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鹏华 酒份额净值。 自2015年5月12日起开始办理鹏华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2015年5月12日起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 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跨系统转托管时基 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基金 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它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 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 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 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0.60% M≥500万每笔1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1年0.50% 1年≤Y<2年0.25% Y≥2年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申购金额M(元)申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0.60% M≥500万每笔1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1年0.50% 1年≤Y<2年0.25% Y≥2年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 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386=35,647.27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647.27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483=148,300.00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5%=370.75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370.75=147,929.25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元,则可得到147,929.25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 发布异常时。 (7)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鹏华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 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鹏华酒份额、鹏华酒A份额、鹏华酒B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