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云南能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时间:2018年12月12日 08:15:16 中财网


股票代码:002053 股票简称:云南能投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摘要(修订稿)

交易对方名称

住所与通讯地址

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
号招商大厦三楼







独立财务顾问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C:\Documents and Settings\dingdi\桌面\中金-横版.png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
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及组
织架构,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责分明、有效制衡、
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
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
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
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时,除
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报告书披
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新能源公司保证并承诺:

一、其已向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
构提供了其有关本次重组的全部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
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本次重组期间,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本次重组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
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
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
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其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
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报告书的全部
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新能源公司持有的马龙公司
100%股权、大姚公司100%股权、会泽公司100%股权以及泸西公司70%股权。


根据中同华出具、并经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以2018年5月31
日为基准日,马龙公司100%股权、大姚公司100%股权、会泽公司100%股权、
泸西公司70%股权的评估值分别为27,190.00万元、47,510.00万元、48,710.00
万元、18,823.00万元,合计为142,233.0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保持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一致性,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标的
资产交易价格确定为136,990.88万元。


上市公司将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董事
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为每股11.22元(除
息价)。据此计算,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向新能源公司发行122,095,258股A
股股票。


上市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召开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
格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及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
市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
格进行了如下调整: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
格调整为每股6.76元,不低于本次交易调价基准日(即2018年11月30日)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据此计算,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向新能
源公司发行202,649,230股A股股票。


2018年10月15日,上市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业绩补偿协议》,2018年12月4日,上市公司与新能源公司共同签署了《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补充协议》,2018年12月11日,上市公司与新能源公
司共同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补充协议二》。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持有马龙公司100%股权、大姚公司100%股权、会泽公司100%股权
以及泸西公司70%股权。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包括马龙公司100%股权、大姚公司100%股权、会泽公
司100%股权、泸西公司70%股权,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5月31日。


根据中同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同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在
2018年5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
论,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

资产基础


收益法

最终选取的
评估方式

评估结果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

马龙公司100%
股权

27,105.67

27,190.00

收益法

27,190.00

中同华评报字(2018)
第120701号

大姚公司100%
股权

45,303.29

47,510.00

收益法

47,510.00

中同华评报字(2018)
第120699号

会泽公司100%
股权

38,631.15

48,710.00

收益法

48,710.00

中同华评报字(2018)
第120700号

泸西公司70%
股权(注)

16,729.68

18,823.00

收益法

18,823.00

中同华评报字(2018)
第120702号

合计

127,769.79

142,233.00

-

142,233.00

-



注: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120702号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系泸西公司100%的股权,上述披露评估
值已换算为泸西公司70%股权所对应金额。


上述评估结果已经云南省国资委备案(马龙公司评估备案号:2018-144;大
姚公司评估备案号:2018-143;会泽公司评估备案号:2018-145;泸西公司评估


备案号:2018-146)。马龙公司100%股权、大姚公司100%股权、会泽公司100%
股权、泸西公司70%股权的评估值合计为142,233.0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保持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一致性,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标的
资产交易价格确定为136,990.88万元。




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方式系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
为新能源公司。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2.57元/股。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90%,即11.32元/股。


根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公司以2018年5月24日
总股本558,329,3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

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股票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1+每
股送股数)=11.22元/股。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及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7日公布的《关
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于2018
年12月4日召开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发
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对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及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股票发行价格调价机制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进行了如下调整: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调整为每股6.76元,不低于本次交易调价基准日(即2018年11月30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上述发行价格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
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按
照法规、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四)发行数量

按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136,990.88万元、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
6.76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拟向新能源公司发行202,649,230股股份用于购买标
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对价股份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对价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
价格÷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如存在小数的,按向下
取整的原则舍去小数取整数)。


本次交易的最终发行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
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数量将按照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
进行调整。


(五)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A股上市公司资本市场


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
利影响,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本调整方
案”)如下:

1、价格调整对象

价格调整对象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
的交易价格不予调整。


2、本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本调整方案生效条件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调整方案。本调整方案
生效后,本调整方案的补充完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按照本调整方案调整
本次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重组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证监会重
新提出申请。


3、可调价期间

可调价期间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证监会
核准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1)向下调整机制

A.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即2017年7月5日)收盘点数(即11,296.12点)跌幅超过10%,同时云南
能投(002053)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
7月5日)收盘价(即13.08元/股)跌幅超过10%;或

B.调价期间内,深证制造业指数(399233.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即2017年7月5日)收盘点数(即2,088.63点)跌幅超过10%,同时云南能
投(002053)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7
月5日)收盘价(即13.08元/股)跌幅超过10%。


(2)向上调整机制

A.可调价期间内,中小板综合指数(39910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即2017年7月5日)收盘点数(即11,296.12点)涨幅超过10%,同时云南
能投(002053)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
7月5日)收盘价(即13.08元/股)涨幅超过10%;或

B.调价期间内,深证制造业指数(399233.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相比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
(即2017年7月5日)收盘点数(即2,088.63点)涨幅超过10%,同时云南能
投(002053)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相比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7
月5日)收盘价(即13.08元/股)涨幅超过10%。


5、调价基准日

调价基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上述任一触发条件首次被满足的交易日。


6、发行价格调整

若本次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在满足触发条件后10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有权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若本次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
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不低于调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变,发行股
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对价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调整后的对价股份发行价格。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将
根据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8、将深证制造业指数作为调价触发条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根据《云南能投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上市公司2018年1-9月按业务板
块分类中,盐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收入78,908.27万元,利润总额9,094.36万元,
盐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达到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82.01%和86.40%,因此,盐业务板块占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的比例较高。根据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18年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云南能投所属行业
为“食品制造业(C14)”。因此,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中将深证制造业指数作为调
价触发条件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六)锁定期

新能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后全部解除锁定。如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补充
协议(一)》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
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事宜相应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晚于前述股份锁定期
的,则新能源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锁定期延长至补偿义
务履行完毕之日。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对价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对价
股份的股份发行价的,则新能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对价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不符的,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
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情形导致新能源公司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七)上市地点

新能源公司取得的对价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完成
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则有效期自
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四、过渡期损益安排

对于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情况,在交割日后30日内由公司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盈利的,盈利按新能源公司现对该等公司的持股比
例归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亏损的,则由新能源公司向公司按其现对该等公司的持
股比例在关于过渡期损益的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一)承诺利润数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
年度。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8年实施完毕,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
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该等业绩承诺的


补偿义务人为新能源公司。


上市公司已与新能源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补充协
议二》。根据上述协议,新能源公司承诺,标的资产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8年实施完毕)实现的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不低于7,575.46万元、11,873.95万元、13,793.77
万元、14,222.86万元和14,527.71万元。


(二)补偿方案

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成后,若标的资产在自2018年起
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新能源公司同意就上述利润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具体的利
润差额以该一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披露数据为准。其中,截至2018年
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截至2019年末的
累积承诺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截至2020年
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
截至2018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截至
2019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实现净利润之和;
截至2020年末的累积实现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实现
净利润之和;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8年实施完毕,而在2019年实施完毕的,
则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一年,截至2021年末的累积承诺
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的承诺净利润之和;截
至2021年末累积实现净利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的实现净利润之和。


补偿方式:若标的资产在自2018年起业绩承诺期内某一会计年度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则就利润差额部分新
能源公司应优先以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股份
不足补偿的,应以现金进行补偿。


补偿上限:新能源公司对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以及资产减值补偿的总金


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


股份补偿数量:当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
价格。上述公式中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
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上述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1)任何一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零时,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
回。


(2)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
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
比例)。


(3)如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实施
现金分红,新能源公司应将其于股份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返还上市公
司,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年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期限
为当年关于标的资产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


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新能
源公司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及时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每
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新能源公司需另行补偿(优先以本次交易所取
得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已补偿
股份数量×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
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上述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1)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
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
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
比例)。


(3)如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实施
现金分红,新能源公司应将其于股份补偿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返还上市公
司,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返还期限为《减
值测试报告》出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


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新能
源公司应补偿股份数量。


由于司法判决或其他法规允许原因导致新能源公司在股份锁定期内转让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履行补偿义务,不足部分
由新能源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三)补偿的实施

若新能源公司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在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间每年《专
项审核报告》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计算确定补偿股份数量
后书面通知新能源公司,同时由董事会审议相应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项。董事
会应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两个月内就新能源公司当年应补偿股份的回购及
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并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工
作。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等回购事项的决议后3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
将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新能源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一
并予以注销。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能通过关于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新能源公司业
绩承诺期内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予以注销的议案,新能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
下,将等同于上述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新能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
东,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新能源
公司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获赠股份。



如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补偿股份回购事项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则应遵
照执行。新能源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并配合上市公司
办理本协议项下股份回购注销事项。


新能源公司需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在上市公司相应《专项审核报告》
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计算确定现金补偿金额并书面通知新
能源公司,新能源公司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
偿款一次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新能源公司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补偿完毕的,应当继续履行补偿义务,并应
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上市公司计付延迟补偿部分金额对应的利息。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四家风力发电运营企业,截至
2018年5月31日合计装机容量为370MW,且均已建成并实现全部并网发电、
投入商业运营。从细分行业领域上划分,属于清洁能源行业中风电行业的下游风
电运营行业。


公司在2015年通过非公开发行引入控股股东能投集团后,推出资产置换计
划,置出上市公司亏损严重的氯碱化工业务,并置入天然气业务,使上市公司实
现盐业务与天然气业务双主业模式。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盐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与天然气管
网建设、天然气销售与运营业务。2016年8月,上市公司名称由云南盐化股份
有限公司更改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将盐业务相关资产置入新设全资
子公司,同时大力发展天然气业务,以着力打造上市公司成为以盐与清洁能源业
务为驱动的双主业发展平台。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快速进入风电运营领域,实现在清洁能源领域内
的进一步拓展,一方面建立新的盈利增长点,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能源业务比重,


强化自身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公司获取了新能源运营的管理经验,为未来在
清洁能源领域内的进一步拓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的总股本为558,329,336股,按照本次交易方
案及标的资产作价,公司本次将新增发行202,649,23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将增至760,978,566股。


本次交易前,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主要股东

持股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0,735,345

43.12%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9,654,728

26.80%

黄德刚

10,227,339

1.83%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321,906

1.13%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387,200

0.96%

新疆立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81,900

0.80%

张丽萍

2,624,912

0.47%

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混沌价
值二号基金

2,093,200

0.37%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

1,814,800

0.33%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1

1,393,502

0.25%

其他投资者

133,594,504

23.93%

总股本

558,329,336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主要股东

持股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0,735,345

31.63%

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649,230

26.63%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9,654,728

19.67%

黄德刚

10,227,339

1.34%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321,906

0.83%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387,200

0.71%

新疆立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81,900

0.59%




主要股东

持股总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张丽萍

2,624,912

0.34%

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混沌价
值二号基金

2,093,200

0.28%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

1,814,800

0.24%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1

1,393,502

0.18%

其他投资者

133,594,504

17.56%

总股本

760,978,566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能投集团及其一
致行动人新能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由43.12%增至58.27%。


(三)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盐业生产销售、天然气管网建设及销售的业
务基础上增加风电站运营相关业务,风力发电运营业务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盈利
增长点,上市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风电运营具有经营稳
定性高、现金流良好等优点,将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1~5月财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
期备考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5月

2017年

本次交易前

(未经审计)

本次交易后(备
考)

本次交易前

(经审计)

本次交易后(备
考)

营业收入

52,012.01

73,922.90

144,694.74

181,289.82

营业利润

6,601.80

17,612.73

20,039.72

28,269.28

利润总额

6,369.08

17,380.44

19,952.49

28,398.45

净利润

4,830.12

14,993.07

15,995.27

24,135.88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

4,727.69

14,237.86

16,212.80

23,686.63

净利率

9.29%

20.28%

11.05%

13.31%



注: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5月的各项盈利指标均有
较大幅度的提升,其中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等指标将得到明显改善。2017年度,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将由交易前的16,212.80万元增加至交易后的23,686.63万元,增幅
达到46.10%;2018年1~5月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由交易前
的4,727.69万元增加至交易后的14,237.86万元,增幅达到201.16%。本次重组
显著提升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了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


同时,新能源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
绩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业绩补偿补充协议二》,对标的公司的业绩进行了承诺,为上市公司未来盈
利水平进一步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将得到
较大幅度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显著增强,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新能源公司持有的马龙公司100%股权、大姚公司
100%股权、会泽公司100%股权以及泸西公司7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将持有马龙公司100%股权、大姚公司100%股权、会泽公司100%股权以及
泸西公司70%股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的《审
计报告》(XYZH/2018KMA10131),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合并
资产总额为372,629.0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236,131.67万元,合
并营业收入为144,694.74万元。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购买马龙公司100%股权、大姚公司100%股权、会泽公
司100%股权以及泸西公司70%股权,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18KMA10439号审计报告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相关指标
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云南能投

标的公司合计

交易作价

占比

资产总额

与交易作价孰高

372,629.04

335,911.25

136,990.88

90.14%




项目

云南能投

标的公司合计

交易作价

占比

营业收入

144,694.74

36,595.08

-

25.29%

资产净额

与交易作价孰高

236,131.67

127,892.27

136,990.88

58.01%



注: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取2017年年度数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取截止2018年5月31日总资产,归属
于收购主体净资产数据,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总资产、净资产占比指标测算时以对
应的总资产、净资产和最终交易作价孰高为准。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交易作价)占上市公司相应
指标的比例均超过了50%,且拟购买资产的资产净额超过了5,000万元,达到了
《重组办法》中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亦涉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故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
委审核。


八、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新能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能投集团
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召开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和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九、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2015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82号)核准,上市公司向能投集团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3,313,565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云南轻纺集
团有限公司变更为能投集团,控股权发生变更。


自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公司向能投集团及其关联方所购买
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
年度(即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净利润
的比例超过100%。因此,本次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十、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已经云南省国资委预批准;

2、新能源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新能源公司股东能投集团
已经作出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3、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的唯一股东新能源公司已经作出股东决
定同意本次交易,泸西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4、泸西公司的股东昆明华以已出具承诺函放弃泸西公司70%股权的优先购
买权;

5、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方案调整已经本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已取得云南省国资委备案;

7、本次交易已取得云南省国资委批准;

8、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同意能投
集团、新能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9、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

10、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调整方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十
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十一、本次交易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相关决策及审批程序,确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公
平、公允

1、对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已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
报告,确保拟收购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已对本次
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针对本次交易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
露。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由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上市
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第九次、第十二次及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中关联董事
杨万华、李庆华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中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将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按相关程序及规定报
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重组办法》、《128号文》、《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三)股份锁定安排

新能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


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事宜相应补偿义务
履行完毕之日晚于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则新能源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
司的新增股份锁定期延长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对价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或者交易
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对价股份的股份发行价的,则新能源公司通过本次
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对价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不符的,双方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
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锁定期内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新能源
公司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四)本次交易不会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云南能投2017年度《审
计报告》(XYZH/2018KMA10131)及云南能投2018年1~5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信永中和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备考审计报告
(XYZH/2018KMA10486号),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2018年1~5月

2017年度

交易前

备考数

交易前

备考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4,727.69

14,237.86

16,212.80

23,686.6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47

0.1871

0.2904

0.3113



注:交易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测算时,假设201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即完成本次交易,收购标的资产支付对
价为136,990.88万元。本次交易对价股份调整前后的发行价格分别为每股11.22元和每股6.76元,调价前
后新增发行分别为122,095,258和202,649,230股,假设2017年1月1日发行完毕,各期每股收益用调整后
的备考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当期已调整的股份数量计算。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每股收益不会被摊薄。本次交
易有利于增强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预期将为上市公司带来较高收益,有助于上市公
司每股收益的提高。但未来若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则上市公


司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


本次重组完成当年,上市公司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拟采取以
下填补措施,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1、深入贯彻业务发展战略,提高盈利能力

对于清洁电力业务,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政策措施的推动下,风
电产业发展迅速,技术水平显著进步,产业实力快速提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本次收购的能投集团风电资产都已建设完成,并投入商业运营,具备较好的盈利
能力。上市公司将依托本次收购,快速进入风电运营领域,实现在清洁能源领域
内的进一步拓展,建立新的盈利增长点、增强上市公司能源业务比重。同时,上
市公司未来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通过自建、并购等方式进一步增加清洁能源业
务的规模,提高业务板块的持续盈利能力。


2、进一步完善各风电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内控体系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强与四家风电公司之间的各项交流与培训,尽快
实现上市公司与风力发电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体系上的对接,降低未来的整合
风险。上市公司还将结合自身已有的管理机制及管理经验,并根据风力发电经营
模式,指导其完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以确保其实现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
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上市公司将根据未来发展战略,确立相应的人才发展规划,主要包括人才总
量目标、人才结构目标(如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和人才队
伍结构等目标);加大团队建设及人才储备力度,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聘用两种
渠道获得行业专业人才,并通过培训、行业人才交流等方式提升已有人员的业务
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建立企业人才库,以确保企业不同时期的人才需求;采用
多元的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形成“考核—激励—反馈—纠偏”

的良性循环。


4、加强对各风电公司的财务管理


上市公司未来将加强对各风电公司的财务管理,并将其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纳
入上市公司体系内,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各风电公司在
财务管理、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职能。考虑各风电公司经营模式及财务环境,协
助其根据上市公司标准进一步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尽快实现双方在财务
管理上的对接。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将定期对各风电公司开展审计工作。


5、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为完善和健全上市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
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
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
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6、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
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努力提升管理水平,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提升
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
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投资、消费
活动;

5、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
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已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董事会2018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重组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已与交易对方新能源公司签署了《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补充协议》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补充协议二》,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及补
偿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


本次交易方案/(五)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六)标的资产期间损益归属

对于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情况,在交割日后30日内由公司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实现盈利,则盈利部分归公司所有;如标的资产在过
渡期内发生亏损,则亏损部分对应的等额金额由交易对方在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七)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次交易的方案经本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八)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
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本公司就本次交易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相关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九)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公司承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
行审计和评估,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
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
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公允、公平、
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十二、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或说明

承诺/说明方

承诺/说明的
事项

承诺/说明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及
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关于重大资
产重组信息
真实、准确、
完整的承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负连带责任。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及组织架构,
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责分明、有
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
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新能源公司

关于提供信
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承
诺函

一、本公司已向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
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重组的全部相关信息
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
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
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本次重组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
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承诺/说明方

承诺/说明的
事项

承诺/说明的主要内容

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能投集团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
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
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马龙公司、大
姚公司、会泽
公司、泸西公


一、本公司已向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
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重组的全部相关信息
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
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二、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所
需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上市公司、新
能源公司、马
龙公司、大姚
公司、会泽公
司、泸西公司

本次重组相
关主体不存
在不得参与
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情形
的承诺函

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以下情形:

一、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
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


新能源公司

关于新增股
份锁定的承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登
记在本公司名下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自该等股份上市之
日起满36个月后全部解除锁定。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
补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一)》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业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二)》中约定的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事宜相应补偿业务履
行完毕之日晚于前述股份锁定期的,则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




承诺/说明方

承诺/说明的
事项

承诺/说明的主要内容

的上市公司的新增股份锁定期延长至补偿业务履行完毕之日。本
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本公司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或者交易
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公司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股份发行价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所取得上市公
司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
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能投集团

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一、自云南能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对价股份登记完成
之日(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对价
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
司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云南能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
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
的上述股份。期满后,针对本公司所持仍处于相应限售期的股份,
本公司应继续履行相应限售承诺。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公司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衍生增持的云南能投股份,亦将遵守上述股份
锁定安排。


二、若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
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云天化集团

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之日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登
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能投集团

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
诺函

一、本公司及相关下属企业已与上市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及《托
管补充协议》,将本公司控制的可能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电力业务企业交由上市公司托管。《托管
协议》及《托管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及相关下属企业将严
格履行上述《托管协议》及《托管补充协议》约定事项,除上述
《托管协议》及《托管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或终止条件成
立外,本公司及相关下属企业不得自行解除或终止上述《托管协
议》及《托管补充协议》。除上述托管的企业外,本公司不存在
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在该等被托管公司业务正常经营、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且2年内能
够持续盈利,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
资产合规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的1年内,本
公司及相关下属企业将与上市公司积极协商启动将上述被托管
公司对应股权按经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公允价格转让给上
市公司的程序。本公司及相关下属企业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完成
上述股权资产注入事项,完成注入的最长期限不超过本次交易实




承诺/说明方

承诺/说明的
事项

承诺/说明的主要内容

施完毕后5年,若届时相关资产仍不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
则将该等股权转让给非能投集团控制的第三方或采取其他届时
法律及监管规则允许的解决相关同业竞争事项的合规措施。


二、除上述托管企业外,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针对本公司及其控
制企业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与上市公司同类或相类似业务
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1、本公司未来将不直接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或其下
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对上市
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业务竞争。本公司亦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
控股企业不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存在任何与上市
公司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业
务机会,本公司将放弃或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放弃可
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业务机会
或相关公司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上市公司如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任何
条款而遭受或产生损失的,本公司将予以全额赔偿。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

关于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
措施的承诺


云南能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任何
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
诺: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
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




承诺/说明方

承诺/说明的
事项

承诺/说明的主要内容

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管理措施。”

能投集团

关于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
诺函

一、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现在及将来所控制的企
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遵循
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
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益,不会通过
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三、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四、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如违反本承诺致使上市公司遭受
损失的,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能投集团

关于不存在
资金占用等
情形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者资产的
情形;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向本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上
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完毕后,本公司及关联方不会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的资金或者资产,亦不会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违
规提供担保。


能投集团

关于保证上
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
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并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
产、机构、人员、财务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

关于诚信情
况及其他事
项的承诺函

1、本公司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除以下情况外,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
罚或者刑事处罚:

(1)2017年5月15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向云南省盐业有限公
司昆明盐矿(以下简称“昆明盐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云
环罚字[2017]15号),其上载明:司昆明盐矿1号脱硫塔出口自动
监测系统于2016年12月14日取得滇中新区环境保护局验收批
复(滇中环复〔2017〕36号),因该系统2016年12月26日至
2017年1月20日共25天正常生产期间,系统显示颗粒物浓度在
0.7-2.1mg/m3之间(排放限值为30mg/m3),比对正常数值严重
失真,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对昆明盐矿给予了责令立即改正,罚
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盐矿已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于现场环境监察结束就立即检
查恢复了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于2017年2月16日制订发布
实施《CEMS数据异常报告制度》,明确分厂及职能部室相关岗位
的管理和工作职责,落实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监管责任,确保
数据异常情况能及时发现、及时检查处理,及时报告云南省环保
厅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等主管部门,并于2月17日与第三方签




承诺/说明方

承诺/说明的
事项

承诺/说明的主要内容

订了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合同,进一步规范了自动监测装置运维管
理。


(2)2017年2月4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向云南盐化股份有限
公司普洱制盐分公司(以下简称“普洱制盐分公司”)下达了行政
处罚决定书(云罚环字[2017]01号),其上载明:因普洱制盐分公
司违反环评关于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的要求,制盐装置的污
染治理设施产生的脱硫废水经沉淀后直接排入外环境,对普洱制
盐分公司给予了责令立即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罚款人民币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洱制盐分公司已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于现场环境监察结束就
立即拆除封堵了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并对其它问题实施了整改,
并已由相关主管部门验证了监察要求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处罚相关主体已全额缴纳相应罚款并积极整改,该等情
况不会对本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影
响。


2、本公司及本公司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次重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6、本公司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
消除的情形。


7、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
形。


8、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
他情形。


9、本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自成立以来已通过每年度工商
年检或已申报年度报告,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的下列情形:(1)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
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6)
被依法宣告破产。


本公司不存在被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或其他依法应当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10、本次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承诺/说明方

承诺/说明的
事项

承诺/说明的主要内容

新能源公司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内)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或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2、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1民事诉讼或仲裁。


3、本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自成立以来已通过每年度工商
年检或已申报年度报告,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的下列情形:(1)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
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6)被依
法宣告破产。


本公司不存在被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
或其他依法应当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4、本次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新能源公司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


1、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或被
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形。


2、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新能源公司

关于转让标
的的承诺函

本公司现持有马龙公司100%股权、大姚公司100%股权、会泽公
司100%股权、泸西公司7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股权”)。现本
公司特承诺并确认如下:

1、本公司系标的股权的唯一实际拥有者,有权转让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2、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委托、信托等代理持股或
其他任何关于股东权利或股权权属的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被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包括并不限于被本公司签署的协议、作出的承诺、标的公司章
程或制度限制等情形)。


5、本公司已按相应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标的股权对应的全
额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义务及责任
的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
标的公司股东的情形。




1 注: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系指涉及金额占新能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民事诉讼、仲裁事项。



承诺/说明方

承诺/说明的
事项

承诺/说明的主要内容

6、本公司确认,标的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标的公
司已取得了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不
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


7、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导致标的股权被司
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8、如若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权权利受到限制或发生变动,本公
司将在第一时间通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十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云南能投控股股东能投集团已出具承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十五、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股份减持
计划

云南能投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无任何在云南能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
实施完毕期间减持云南能投股份的计划。本次交易中,自云南能投股票复牌之日
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能投集团拟减持云南能投股份的,能投集团届时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云南能投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减持云南能投股份的计划。本次
交易中,自云南能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拟减持云南能投股份的,
届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提示投资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浏览本报告书的全文及中
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
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为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标的公司主要经营风险

1、税收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陆上风力发电业务,属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行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标的公司独立电场享受自开始发电取得第一笔收入起,三免三减半的所得
税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风电场名称

取得第一笔
收入年份

历年税收优惠情况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大姚公司

大中山风电场

2016

-

免缴

免缴

免缴

老尖山风电场

2016

-

免缴

免缴

免缴

泸西公司

永三风电场

2014

免缴

免缴

减半征收

减半征收

孔照普风电场

2015

免缴

免缴

免缴

减半征收

马龙公司

对门梁子风电场

2015

免缴

免缴

免缴

减半征收

会泽公司

大海梁子风电场

2014

免缴

免缴

减半征收

减半征收

头道坪风电场

2016

-

免缴

免缴

免缴



同时,按照《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相关
文件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
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如果未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法律法规出现变动,标的公司所享受的全部或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出现调整或取消,将会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
响。


2、政策风险

(1)国家支持风电行业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内风力发电行业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对可再生能源行业,尤
其是风电行业在电价、并网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
持。如果未来国家支持风电行业的相关政策弱化或取消,将会直接影响标的公司
的盈利水平。


(2)云南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电价波动风险

云南省自2016年开始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针对云南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出
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发电企业实际结算电价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未来随
着云南省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风电实际结算电价可能面临进一步的调
整,标的公司执行的电价面临一定的波动风险,从而直接影响标的公司的盈利水
平。


3、风力资源变化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风力发电行业对天气条件存在极大依赖,天气变化,包括风
力的变化、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都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电力生产、收入及经营业绩
带来不利影响。在项目建设之前,标的公司会进行实地调研,进行长期的测试并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实际运行中的风能资源仍然会因当地气候变化而发生
波动,与预测水平形成差异,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4、贷款利率上调的风险

根据审计数据,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5月,四家标的公
司合计借款利息支出费用分别为8,172.26万元、10,174.18万元、9,615,77万元和
3670.56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
日及2018年5月31日,四家标的公司合计借款余额分别为192,968.00万元、
200,487.68万元、194,384.74万元和178,792.20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


利率随着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如果未来基准利率大幅上升,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审计数据,截至2018年5月31日,马龙公司、大姚公司、会泽公司和
泸西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8,189.07万元、14,743.31万元、9,166.87万元
和5,957.00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87.92%、71.84%、37.86%和
41.13%。


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主要是应收可再生能源电费补贴款项部分
数额较大,回款周期较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新能源风力发电项目电费补贴已
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后续补贴款项结算支付风险较小;但由
于应收账款总体数额较大,一旦出现延期支付等导致款项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
对标的公司的流动性可能产生影响。


6、主要经营性资产质押、抵押风险

新能源风力发电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其开发、运营业务对于资金的需求较
高。标的公司在部分风电项目的建设阶段,为获取银行借款资金支持,通过质押
风电场电费收费权以及抵押风力机组设备的形式进行授信担保,同时,标的公司
与银行签署的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协议中约定相应电费收费权收入的使用
受到银行的监督和管控,实际在执行过程中与收费权对应的上网电费结算收入
收到后存入标的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电费收入账户,正常履约及运营过程中资金
的使用和划转未受到质权人的限制。前述质押、抵押行为均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
需要,标的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时偿还银行借款的情况。但是,
如果未来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导致无法按时偿付借款或者出现债务违约等情
形,将导致上述质押、抵押的经营资产被债权人处置,以及标的公司相应电费收
入账户资金受到限制,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后续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资产注入,本公司将新增风力发电运营业务,实


现“盐+清洁能源”的双业务发展平台,进而逐步实现向新能源运营业务领域的产
业延伸。但是从业务模式和经营特点的角度来看,本公司和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
结构、人员储备、经营管控、客户资源、运营经验技术以及业务制度管理等方面
存在较大差异,尚需进行一定的整合工作。后续整合工作如无法顺利完成,则可
能会对本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和股东造成
一定损失。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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