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云南白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

时间:2018年12月12日 18:41:13 中财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释义 ......................................................................................................................................................... 1
正文 ......................................................................................................................................................... 8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8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20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22
四、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23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 52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 63
七、标的公司的相关情况 .................................................................................................................... 64
八、标的公司的资产情况 .................................................................................................................... 79
九、标的公司的合法经营情况 .......................................................................................................... 120
十、标的公司债权债务、诉讼及仲裁情况 ........................................................................................ 64
十一、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46
十二、债权债务的处理及人员安置 .................................................................................................. 151
十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 153
十四、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155
十五、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 157
十六、公开承诺事项核查 .................................................................................................................. 164
十七、结论性意见 .............................................................................................................................. 17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下列词语具有如下
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云南白药、
吸收合并方、公司、本
公司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药控股、标的公司、
被吸收合并方



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

白药控股及其控股子公




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但不含云南白药及云南白药下属子公司

交易对方



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江苏鱼跃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



白药控股定向减资和云南白药吸收合并白药控


白药控股定向减资



在本次吸收合并实施前,白药控股定向回购新华
都持有的白药控股部分股权并在白药控股层面
进行减资,其目的旨在使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云
南省国资委与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云
南白药的股份数量一致

本次吸收合并、本次合
并、本次重组、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云南白药通过向白药控股全体股东云南省国资
委、新华都、江苏鱼跃发行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
白药控股的交易

云南省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都、新华都实业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鱼跃



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实业



云南白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合和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人寿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国资公司



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资本



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云南医药集团



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系白药控股曾用名

中国医药



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

白药控股投资



云南白药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天颐茶品



云南白药天颐茶品有限公司

云南云药



云南云药有限公司

征武科技



云白药征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聚容保理



深圳聚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信厚资产



上海信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理置业



云南白药大理置业有限公司

临沧庄园



云南白药天颐茶源临沧庄园有限公司

凤庆茶厂



云南省凤庆茶厂有限公司

信厚保理



上海信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白药食品



上海云南白药食品有限公司

叶榆园林



云南叶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聚容基金



云南聚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厚融资



上海信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都百货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都百货有限公司

华都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都集团有限公司

华都股份公司



福建省华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协议》



云南白药与白药控股以及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
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协议》

《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
协议》



云南白药与白药控股以及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
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减资协议》



白药控股与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以及江苏鱼跃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减资协议》

《减资协议之补充协
议》



白药控股与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以及江苏鱼跃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减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现金选择权



云南白药除白药控股和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外的股东可选择以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其持有
的云南白药股份转让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并获
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支付的相应现金对价的
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云南白药的股东可以申请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期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受让云南白药股东持有的且
成功申报了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并向其支付现金
对价之日

现金选择权股东



云南白药除白药控股以及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
人以外的全体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
股份



云南白药的股东在表决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并且一直持续持
有至派发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股票

评估基准日



2018年7月31日

定价基准日、首次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



云南白药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

发行完成日



云南白药因本次吸收合并而发行的新增股份于
结算公司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

交割日、吸并交割日



白药控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转由云
南白药享有及承担之日,初步定为本次吸收合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第60日或云南白药与




白药控股协商确定的其他日期

过渡期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自查期间



云南白药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
个月(即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11月29
日)

《审计报告》



中审众环出具的《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众环审字(2018)160220号)

《评估报告》



中同华出具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吸
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云南白
药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121242
号)

《重组报告书》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
药控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德恒、本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中审众环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同华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建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
订)》

《准则第2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
订)》

报告期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月至7月

A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
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
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元/股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元
/股





日历日



注:本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尾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



德恒21F20180045号



致: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白药的委托,根据本所与云南白药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协议书》的约定,作为云南白药本次吸收合并白药控股暨关联交易事
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云南白药本次吸收合并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要求、深交所的业务规
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上市公司为
本次吸收合并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文件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假设本次重组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做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
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
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
之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重组相关方、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书面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7.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本所律师对这些数字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8.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
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
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云南白药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
次会议、云南白药与白药控股以及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协议》、
白药控股与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以及江苏鱼跃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减资协议》
等资料,本次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介

本次交易由白药控股层面定向减资和吸收合并两个部分组成。


1.白药控股层面定向减资

为了实现本次交易完成后云南省国资委与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
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一致,白药控股定向回购新华都持有的白药控股部分股权并在
白药控股层面进行减资。


2.吸收合并

云南白药通过向控股股东白药控股的三家股东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江苏
鱼跃发行股份的方式对白药控股实施吸收合并。云南白药为吸收合并方,白药控
股为被吸收合并方。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云南白药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白
药控股的全部资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白药控股将注销法人资
格,白药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江苏鱼跃
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本次吸收合并与白药控股定向减资交易互为条件,若其中任何一项交易因任
何原因终止或不能实施,则另一项交易将终止实施。


3.白药控股定向减资和吸收合并的具体实施程序安排

《减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后,白药控股将首先按照《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减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定向
减资,并进行定向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减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


条件为:“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
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生效:(1)白药控股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减资
的议案;(2)吸收合并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

《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且白药控股定向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
成后,白药控股将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吸
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实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约定的生效条件为:“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生效:(1)白药控股股东会通过决议批
准本次吸收合并方案;(2)云南白药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方案;(3)
云南白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方案;(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吸收
合并。”

(二)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
及江苏鱼跃。


3.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云南白药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首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云南白药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均价(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76.34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

88.55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

97.71



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确定为76.34元,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
日期间,若云南白药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交易中被吸收合并方白药控股100%股权扣除白药控股定向减资影响后
的评估值为5, 102,796.13万元,按照发行价格76.34元/股计算,合计发行股份数
量为668,430,196股。本次交易后,白药控股持有的云南白药432,426,597股股票
将被注销,因此本次交易后实际新增股份数量为236,003,599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云南白药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
量作相应调整。本次吸收合并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


5.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6.股份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含)期间不得转让。江苏鱼跃所认购的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含)期间不得转
让。


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
易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
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根据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前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与本次发行新华都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适用相同
的股份锁定期进行锁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本次发行完
成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7.市场参考价格的选择

(1)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作为定价基础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的要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因此,本次交易选择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定价基础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


(2)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能够反映市场的最新情况

近年来云南白药业绩均平稳增长,且本次定价基准日前上市公司的股价未出
现异常波动。因此,较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而言,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更能反映市场的最新情况,更能反映市场对云
南白药的业务状态、盈利能力、增长前景、抗风险能力等基本面状况的最新判断。


(3)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作为定价基础参照了可比交易

反向吸并交易名称

首次公告日

市场参考价格

发行股份价格

较市场参考价
格溢价率(%)

万华化学吸并万华化工

2018年5月10日

定价基准日前120交易日均价

-10

王府井吸并王府井国际

2017年8月19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10

华光股份吸并国联环保

2016年8月13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10

安徽水利吸并建工集团

2016年3月31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10

物产中大吸并物产集团

2015年2月13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10

汇鸿股份吸并汇鸿集团

2015年1月23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0

天康生物吸并天康控股

2014年8月25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0

江淮汽车吸并江汽集团

2014年7月11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0

柘中建设吸并柘中集团

2014年2月25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0

秦川发展吸并秦川集团

2013年4月11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0

深圳能源吸并深能能源

2012年9月28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

0



根据上述统计,历史可比的反向吸并案例中,多数交易采用了停牌前20日
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格,且不少案例存在发行股份价格较市场参考价格折价10%
的情况。本次交易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发行股份价格的定价基
础,且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较市场参考价格不存在折价。



综上,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的定价
基础,更能反映市场的最新情况,符合法规要求及可比交易操作惯例,且本次交
易发行股份价格较市场参考价格不存在折价,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本次吸收合并的现金选择权

为保护云南白药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吸收合并将赋予云南白药除白药控股
以及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全体股东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
股东可以向本次吸收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云南白药股份的
要求。


1.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云南白药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自云南白药审议本
次吸收合并方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云南白药股东名册
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2、在现金
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云南白药现金选择权股东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
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云南白药现金
选择权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若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现金选择权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股东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2.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本次吸收合并将由云南白药(或云南白药指定的第三方)担任本次吸收合并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3.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吸收合并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63.21元/股,为本次吸收合并定价基
准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则现金选


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现金选择权的行权程序

云南白药现金选择权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有权以现金选择权价格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对于云南白药
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
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
意或批准,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云南白药将在本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现金选择权方
案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的云南白药股东所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并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向现金选择权股
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现金选择
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
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
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5.现金选择权价格的调整机制

(1)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云南白药本次吸收合并的现金选择权价格。


(2)可调价期间

云南白药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交易前。


(3)可触发条件

云南白药全体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机制的可触发条件如下:

①深证综指(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点位算术平均值(即
1,441.20点)跌幅超过20%,且在该交易日前云南白药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云南白药的交易
均价跌幅超过20%;或

②申万中药Ⅱ(801155.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
个交易日收盘点位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点位算术平均值(即
6,619.96点)跌幅超过20%,且在该交易日前云南白药每日的交易均价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十个交易日较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云南白药的交易
均价跌幅超过20%。


(4)调整机制及调价基准日

当上述调整机制在首次触发时,云南白药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
案对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调价触发情况成就时,云南白药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云南白药全体股东现金选择
权价格进行调整。


调价基准日为云南白药上述所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调整后的
云南白药全体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调价基准日前1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


(四)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云南白药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白药控股的全部资
产、负债、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白药控股将注销法人资格,白药控股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白药控股的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白药控股将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其债权
人发布有关白药控股定向减资及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依法按照其
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其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

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白药控股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务将由吸
收合并后的云南白药承担。



云南白药将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其债权
人发布有关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依法按照其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
提出的要求向其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
相关债权人未向云南白药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务将由吸收合并后的云南白药
承担。


对于白药控股尚未偿还的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白药控股将按照上述债券
的募集说明文件、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对于云南白药尚未偿还的公司债等债券,云南白药将按照上述债券的募集说
明文件、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五)资产交付安排

本次交易的吸并交割日为白药控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
切权利与义务转由云南白药享有及承担之日,初步定为本次吸收合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的第60日或云南白药与白药控股协商确定的其他日期。


自吸并交割日起,白药控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
与义务将由云南白药享有和承担。白药控股同意将协助云南白药办理白药控股所
有财产由白药控股转移至云南白药名下的变更手续。白药控股承诺其将采取一切
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或应云南白药的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采取
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以使得前述资产、负债和业务能够尽快过户至云南白药
名下。涉及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该等资产暂未办理形式上的权属变更登
记手续的,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吸并交割日起概
括转移至云南白药,而不论该等资产是否已实际过户登记至云南白药名下。如由
于变更登记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云南白药对上述资
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云南白药应当将作为本次吸收合并对价而向白药控股股东发行的新增股份
登记至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和江苏鱼跃名下。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和江苏鱼
跃自新增股份登记于其名下之日起,成为云南白药的股东。白药控股持有的云南
白药全部股份予以注销。云南白药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和江苏鱼跃在本次吸收合并中认购的云南白药全部新增
股份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涉及的云南白药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在吸并交割日,白药控股应当将全部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章、
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负责人私章等)、白药控股本
身及下属企业的全部账簿、银行账户资料及其密码、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等
全部文件移交云南白药指定的人员保管。


白药控股应当完整保留其历史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全部文件,并于吸并交割日
将其保存的全部文件移交云南白药指定的人员保管,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白药
控股自成立以来的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白药控股自成立以
来的所有组织性文件及工商登记文件;白药控股自成立以来获得的所有政府批文;
白药控股自成立以来所有与政府部门的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定、决
议);白药控股自成立以来的纳税文件;与经营有关的许可、批准、权证;所有
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在《吸收合并协议》生效且白药控股与云南白药办理完毕相关资产过户手续
后,白药控股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职工安置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白药控股将被注销,白药控股的全体员工将由云南白
药接收。白药控股作为其现有员工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吸并交割日起由云
南白药享有和承担。


为充分保护白药控股现有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过渡,上市
公司、白药控股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


(七)过渡期安排

在过渡期内,为实现业务的平稳过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合并双方的
任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
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在过渡期内,合并双方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保存财务


账册和记录,维持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保管好
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并遵守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
规定。


在过渡期内,白药控股及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和江苏鱼跃不得做出致使或
可能致使白药控股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业务、经营、财务和法律状况发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行为。除非《吸收合并协议》另有规定或为本次吸收合并之目的所进
行的相关安排外,未经云南白药事先书面同意,白药控股及交易对方应确保白药
控股及其下属企业在过渡期内不得发生下列情形:1.作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整体出售、解散、清算的决议;2.出售或处置股权及其他重大资
产,终止、调整或改变现有业务;3.以白药控股及其下属企业的资产设定任何
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益;4.进行利润分配;5.将资产赠与任何第三方或放弃
债权;6.以任何形式将白药控股资产转让、赠予给任何第三方;7.作出任何非
基于正常商业判断的重大决策,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损害白药控股利益的行为。


白药控股在过渡期间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由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和江苏鱼
跃享有或承担,但因白药控股定向减资交易导致净资产减少的部分除外。对于评
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减资交割日(含当日)止期间产生的净资产变动,由云
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和江苏鱼跃按照《吸收合并协议》签署时其各自在白药控股
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对于减资交割日(不含当日)起至吸并交割日(含当日)
期间产生的净资产变动,由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和江苏鱼跃按照白药控股定向
减资交易完成后其各自在白药控股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各方同意以减资交割
日前一月月末作为减资交割审计基准日、以吸并交割日前一月月末为吸并交割审
计基准日,于该等审计基准日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白药
控股相关期间的净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八)滚存利润的分配

云南白药在本次吸收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吸收合
并完成后云南白药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吸收合并的决议有效期为本次吸收合并的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上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吸收合
并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吸收合并实施完成日。


(十)白药控股定向减资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1.白药控股定向减资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
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仅规定了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具体程序,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定价和对象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有效决议后,可按照审议通过的减资方案进
行减资。


综上,白药控股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减资,且《公司法》没有对有
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定价和对象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白药控
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定向减资方案作出有效决议后,可按照审
议通过的方案进行定向减资。


2.白药控股定向减资的具体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白药控股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履行的程序如下:1、股东会对
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公司编制财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自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018年10月30日,白药控股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审议通过
了《关于同意定向减资交易的议案》《关于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议案》《关于同
意签署<减资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同意签署<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因此,白药控股定向减资事宜已获得了白药控股全体股东
的一致同意,不存在侵害任何白药控股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白药控股将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其债权
人发布有关白药控股定向减资及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并依法按照其
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其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

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白药控股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务将由吸
收合并后的云南白药承担。


对于白药控股尚未偿还的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白药控股将按照上述债券
的募集说明文件、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3.白药控股定向减资的具体安排

根据《减资协议》及《吸收合并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定向减资的交易价
格以中同华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
对价以扣除白药控股定向减资影响后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公司聘请中同华以201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本
次定向减资及吸收合并的评估值均以上述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确定,故本次定
向减资与吸收合并对应的评估增值率不存在差异。


白药控股母公司100%股权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 037,619.84万元,评估值
为5, 448,304.76万元,评估增值3, 410,684.92万元,评估增值率167.39%;白药
控股定向减资部分对应的账面价值为129,217.30万元,评估值为345,508.63万元,
评估增值为216,291.33万元,评估增值率167.39%。按照上述评估值计算,新华
都实业对白药控股的出资额拟减少21,138.60万元,占白药控股减资前注册资本
的6.34%,云南省国资委和江苏鱼跃对白药控股的出资额保持不变。基于上述评
估值,扣除白药控股定向减资影响后,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价为5,102,796.13
万元。



(十一)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比例均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
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内
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1.吸收合并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8年10月31日,云南白药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规定的议案》《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云南白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的方案的议案》《关于<云
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和《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议案。


(2)2018年12月11日,云南白药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规定的议案》《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的方案的议案》《关于<云南白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
司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吸收合并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资
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和《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被吸收合并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8年10月30日,白药控股召开2018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2018年12月10日,白药控股召开2018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涉及的国资审批事项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
资产重组,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章“国有股东与上
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定。”并且,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部
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按照现行
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就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云南省国资委已出具《云南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国资审批程序的说明函》:

“一、白药控股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后,形成了本机构、新华都实业、江苏
鱼跃45:45:10的股权结构。


二、本机构作为白药控股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在履行本机构内部决策流程后,
将依法委派股东代表出席白药控股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本机构委派代表将
按照本机构的决策意见行使表决权。同时,本次交易亦需取得本机构对评估结果
的备案。


三、除上述股东会表决程序以及评估结果备案程序外,本次交易无需再履行
其他国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云南省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预核准、云南
省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方案的批复等。”

综上,结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云南省国资委出具
的说明函,本所律师认为,云南省国资委除应履行白药控股股东会表决程序以及
对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备案外,本次交易无需再履行其他国资审批程序。



(2)2018年10月29日,新华都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8年12月9日,新华都召开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2018年10月29日,江苏鱼跃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


2018年12月9日,江苏鱼跃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4.云南省国资委已对本次交易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以及《吸收合并
协议》,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取得云南白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相关批准和
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云南白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目的旨在实现白药控股和上市公司两级主体的合并,以缩减管理层
级、提高运营效率,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扫除障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白药控股,无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后,
云南省国资委与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并列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均未取得对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且云南省国资委和新华都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做出长期股票锁
定承诺。因此,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无实际控制人,且该股权结构将保持
长期稳定。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
市。



四、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主体包括本次吸收合并项下的吸收合并方云南白药、被吸收合并方
白药控股及其全体股东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和江苏鱼跃。


(一)吸收合并方的主体资格


1.依法有效存续

(1)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白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云南白药持有云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5月30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21652214XX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云南白药

股票代码

000538

股票上市地

深交所

企业类别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21652214XX

登记机关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资本

104,139.9718万元

经营范围

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保
健食品、食品、饮料、特种劳保防护用品、非家用纺织成品、日化用品、
化妆品、户外用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橡胶膏剂、贴膏剂、消毒产品、
电子和数码产品的销售;信息技术、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
出口;物业经营管理(凭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3年11月30日

经营期限

2000年5月24日至长期

法定代表人

王明辉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云南白药登记状态为存
续。


(2)持续经营情况

公司不存在依据云南白药《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撤销法人资格的下列情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合规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处罚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情况如
下:

①2016年4月25日,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出具(阳)
质监罚字(2016)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
司发生锅炉爆裂且无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责令云南白药集团中药
资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15万元。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限公司已于
2016年5月6日全额缴纳了罚款。


2018年11月30日,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出具《证
明》,确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影响云南白药集团中药资源有
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②2017年3月27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云)食药监稽妆罚
[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2个特殊用途
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标签未注明批准文号,被处以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5天、没收
违法所得31,284.00元以及处罚款62,568.00元。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已于2017
年3月29日全额缴纳了罚没款。


2018年10月16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前述
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
动。


③2017年8月7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昆)食药监药罚


[2017]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市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生产的“菊花”性
状不符合规定,责令上市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相关库存“菊
花”及违法所得34,865.06元,并处以罚款35,859.12元,罚没款共计70,724.18元。

上市公司中药饮片分公司已于2017年8月8日上缴被没收物品并于2017年8
月22日全额缴纳了罚没款。


2018年11月13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前述
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④2016年6月21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出具云地税直征罚告
[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在2012-2014年度累计少缴税款1,678,094.98元,对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
公司处以罚款合计837,054.94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
7月8日全额缴纳相关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2,605,795.94元。


2018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出具《证
明》,确认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
收局2016年度对外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名单中。


经检索,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外公
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中。


⑤2017年10月24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云地税稽处[2017]2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合计共少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共175,958.54元,责令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限期补扣补缴。云南省
医药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日全额缴纳了相关款项合计263,937.82元。


2018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呈贡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确
认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未被列入2016-2018年度对外公布的该局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信息公布名单中。


经检索,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外公布的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中。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的相关罚款已经缴纳,


上述第①-③项行政处罚已经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
重大行政处罚的证明,受到第④项税务行政处罚和第⑤项税务处理的两家子公司
未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外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中,上述事
项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此外,根据云南白药提交的2016年度、2017年度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查询
的工商、环保、土地、税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安监、
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同时根据云南白药出具的说明以及云南
白药所在地的部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云南白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证明
出具之日,在上述各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公司持续经营不存
在重大法律障碍。


(4)云南白药的股票未出现依法应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2.历史沿革

(1)设立并上市

公司前身是云南白药厂,云南白药厂系于1971年6月1日在昆明制药厂第
五车间的基础上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3年3月24日,云南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云体改[1993]27号”文件,
同意云南白药厂改组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993年5月3日,云南省体制改革委员会“云体改[1993]48号”文同意成立云
南白药实业;发起人为云南白药厂、云南省富滇信托投资公司、联江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股份设置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含内部职工股),股份均为普
通股。


1993年6月18日,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云南省计划委员会共同下
发“云体改[1993]74号”文,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个人股股票2,000万元(按股票面
值计算)。


1993年6月24日,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云国资字(1993)第37号”文
确认云南白药厂的评估结果,决定国家股本设4,000万元,计4,000万股,每股


面值1元,其余的评估增值17,706,157.81元计入资本公积。


1993年6月26日,云南省政府出具“云政复[1993]139号”文件,批准公司向
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复审。


1993年9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55号”文同意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同时,规定云南白药实业配售的内部职
工股在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间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云南白药实业
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1993年11月6日至24日,云南白药向社会公开发行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
币普通股2,000万股,其中,向社会个人发行1,800万股,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
200万股,每股发行价均为3.38元。


1993年11月30日,公司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股份有限公
司。1993年12月15日,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证券代码“0538”,股票简称为“云白药A”。


(2)1994年分红送股

1994年3月19日,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1993年度税后利
润分配方案,采取送红股和现金结合的方式,每10股送1股派0.50元现金。送
股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万股。


(3)1995年分红送股以及配股

1995年4月17日,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4年度利润分配及
分红派息方案,采取送红股和现金结合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并派
现0.70元,本次送红股1,760万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为10,560万股。


1995年4月17日,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5年度配股方案,
本次配股以10配2.7股的比例向云南白药股东配售新股2,376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元,配售价格每股人民币3.10元。按公司当时总股本8,800万股计,根据
持有股份,向国家股东配售1,188万股,向法人股东配售594万股,向个人股东
配售594万股。本次实际配售6,523,280股。



(4)1999年配股、分红送股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①配股

1999年5月25日,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1999年增资配股方
案。以1998年末公司股本数112,123,2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10:3的比例
配股。


1999年8月24日,199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控股股东云南
医药集团用实物资产认配公司1999年配股股份的议案。云南医药集团承诺以其
全资子企业云南省医药公司、昆明天紫红药厂经评估并经财政部确认后的净资产
认配股份,认配比例不低于可认配部分的50%。


此次配股按1998年末公司股本数112,123,280股为基数,每10股配3股,
其中国家股用实物资产(云南省医药公司和昆明天紫红药厂)和现金认配
7,920,000股,向法人股转配股股东配售105,486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
9,702,000股,每股配售7元。最后实际配售17,633,056股。


②分红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999年9月15日,199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9年度中期
利润分配和分红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中期分红派息方案以
1999年6月30日总股本112,123,2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红股、
派0.30元现金。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1999年6月30日总股本
112,123,2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配股、分红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更为185,817,976股。


(5)2004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4年5月25日,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方案,以2003年末公司总股本185,817,976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3股。2005年5月8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41,563,368股。


(6)2005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05年4月7日,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
案,以2004年末公司总股本241,563,368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
2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89,876,041股。


(7)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4月28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
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
增股本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实施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非流通股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98,225,284

-198,225,284

-

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境内法人股

-

198,225,284

198,225,284

高管持有股份

34,838

12,477

47,315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合计

34,838

198,237,761

198,272,599

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A股

91,615,919

32,812,241

124,428,16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份合计

91,615,919

32,812,241

124,428,160

股份总额

289,876,041

32,824,718

322,700,759



(8)2006年分红送股

2006年5月19日,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按2005年末总股本289,876,041股为基数,每10股送5股股票股利并派
发现金股利1.5元。如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按变
更后的总股本进行分红。2006年7月,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总股本
322,700,759为基数,每10股送5股股票股利,共计161,350,379股。送股后,
公司的总股本为484,051,138股。


(9)200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08年8月27日,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预案》。同意公司以27.87元/股的价格向平
安人寿定向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平安人寿以现金方式认
购。


2008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11号)同意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日为2008年12月23日,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484,051,138股增加至534,051,138股。


(10)2010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0年5月28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
分配议案,以2009年末总股本534,051,1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
每10股转增3股,并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4,266,479元。


(11)2014年分红送股

2014年5月8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按2013年末总股本694,266,4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股
票股利并派发现金股利5.00元。送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041,399,718股。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云南白药前十大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白药控股

432,426,597

41.52

云南合和

104,418,465

10.03

平安人寿

97,500,000

9.3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84,163,177

8.08

新华都

35,343,424

3.39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6,695,078

2.56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129,800

1.16

陈发树

8,948,211

0.86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

6,922,856

0.66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6,305,107

0.61

合计

814,852,715

78.23



3.股权质押

根据云南白药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云南白药前十大股东


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4.结论

经本所律师核查,云南白药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白药《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需要终止的
情形,云南白药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被吸收合并方的主体资格


1.依法有效存续

(1)基本情况

根据白药控股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白药控股持有云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1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216547048T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216547048T

登记机关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资本

333,333.3333万元

经营范围

植物药原料基地的开发和经营;药品生产、销售(限所投资企业凭许可
证生产、经营)、研发;医药产业投资;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国内、
国际贸易。


成立日期

1996年9月19日

经营期限

2000年6月5日至长期

法定代表人

陈发树

股权结构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
元)

实缴出资额(万
元)

持股比例(%)

云南省国资委

150,000

150,000

45

新华都

150,000

150,000

45

江苏鱼跃

33,333.3333

33,333.3333

10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白药控股登记状态为存
续。


(2)根据本所律师查询的工商、环保、土地、税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安监、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根据白药


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白药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部分政
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白药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
之日,在上述各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白药控股持续经营不存
在重大法律障碍,白药控股不存在依据白药控股《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撤销法
人资格的下列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白药控股不存在需要终止法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2.历史沿革

(1)1996年9月,注册成立

①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京路403号

注册资本

28,666万元

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各类药品,药用包装材料,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设备,化
学试剂,玻璃仪器,卫生材料,保健品,医药科技开发及咨询服务。


成立日期

1996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陈志祥



②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根据白药控股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白药控股设立时的具体股权结
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28,666

100




合计

28,666

100



③设立过程

白药控股的前身是云南省医药总公司,1996年6月22日,根据云南省省委、
省政府部署,云南省政府出具云政发[1996]68号文《关于组建云南医药集团、成
立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将云南省医药总公司改制为以
资产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国有独资的“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授
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行使国有资本出资者的权利,承担相应的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1996年8月27日,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96]云国资企字第40号《关
于对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及注册资本金的批复》,在云南医
药集团注册登记后,同意将原授予云南省医药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
营管理权转授予云南医药集团统一经营管理;同意云南医药集团以1995年财政
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国有净资产28,666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


1996年9月19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云南医药集团核发注册号为
2919835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29号《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
定》(1995年1月1日生效)第七条规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在财产清
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确认。”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
改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帐面净资产折股;评估确认的净
资产按规定折股后与公司实收资本如有差额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经
本所律师核查并对白药控股相关负责人访谈,云南省医药总公司改制设立云南医
药集团时,未进行资产评估。根据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96]云国资企字第
40号《关于对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及注册资本金的批复》,
云南医药集团系1995年财政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国有净资产28,666万
元作为注册资本金。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云南医药集团在设立时未按照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有关改制设立公司以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国有净


资产作价出资的事项,已取得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复,且云南医药集团改
制前后均为国有全资公司,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云南省政府出具的云政发
[1996]68号文《关于组建云南医药集团成立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体方案的批
复》中,亦对《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予以原则同意。云南医药集团出资
不规范的情形,不会影响云南医药集团的设立,不会对云南医药集团更名为白药
控股后的有效存续造成影响。


(2)2004年11月,股权转让及增资

2004年9月5日,云南省国资委与中国医药签署了《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
司改制重组协议》,约定以云南医药集团2004年6月30日经评估核准的净资产
为基础,将云南医药集团作价9.4亿元,其中:a.由云南省国资委向中国医药转
让其所拥有的云南医药集团部分权益,转让价格为1.9亿元;b.云南省国资委转
让前述权益后,对云南医药集团的剩余权益作价7.5亿元转为云南医药集团的注
册资本金;c.中国医药以现金方式向云南医药集团增资5.6亿元以及受让云南省
国资委转让的前述部分权益,共计7.5亿元,转增为云南医药集团的注册资本金;
d.前述事项完成后,云南医药的注册资本为15亿元,云南省国资委和中国医药
分别持有其50%的股权。


2004年11月26日,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天赢验A字[2004]
第39号《验资报告》,表明截至2004年11月26日止,云南医药集团累计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伍亿元(人民币1,500,000,000.00元)。


2004年11月29日,云南省政府出具云南复[2004]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有关事宜的批复》,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及增资
事宜。


2004年11月26日,云南医药集团完成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云南医药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云南省国资委

75,000

50

中国医药

75,000

50

合计

150,000

100




(3)2006年6月,股权转让

2006年3月7日,云南省政府出具云政复[2006]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退出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批复》,同意中
国医药退出云南医药集团;同意云南省国资委以7.5亿元收购中国医药持有的50%
云南医药集团股权,同意云南省国资委与中国医药签署的《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
司所持云药集团股权转让协议》。


2006年3月7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出具国药总财[2006]92号《关于中
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退出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重组的批复》,同意中国医
药以7.5亿元的价格向云南省国资委转让其持有的云南医药集团50%股权。


2006年3月8日,云南省国资委与中国医药签署了《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
司所持云药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云南省国资委以7.5亿元收购了中国医药持有
的50%云南医药集团股权。同日,云南医药集团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
事宜。


2006年5月30日,云南医药集团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6年6月12日,云南医药集团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云南医药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云南省国资委

150,000

100

合计

150,000

100



(4)2009年4月,名称变更

2009年4月13日,云南省政府出具云政复[2009]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同意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云
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为云南省国资委直接管
理的省属重要骨干企业。


2009年4月16日,云南医药集团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
公司名称为“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同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公司
变更登记审核表》,核准同意了云南医药集团提交的公司名称变更申请。



2009年4月16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白药控股核发了新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0000000020796。


(5)2017年3月,增资

2016年12月23日,云南省政府出具云政复[2016]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新华都向白
药控股增资150,000万元。


2016年12月28日,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白药控股签署了《云南省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白药
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协议》,约定新华都单方向白药控股增资2,536,950.5029
万元,其中150,000万元计入白药控股的注册资本,2,386,950.5029万元计入白
药控股的资本公积。增资价格以云南省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照依据,
经协商确定。本次增资后,云南省国资委和新华都分别持有白药控股50%股权。


2017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商反垄初审函[2017]
第39号《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同意对新华都收购白药控股案不实施进一
步审查,从出具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2017年3月2日,白药控股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形成决议:同
意变更白药控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亿元变更为人民币30亿元;同意引入新
华都以对白药控股进行增资的方式成为白药控股股东;同意办理白药控股工商登
记信息变更,公司性质由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并签订了
新的公司章程。


2017年3月15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白药控股核发了新的《营业执
照》。


本次增资后,白药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云南省国资委

150,000

50

新华都

150,000

50

合计

300,000

100




(6)2017年6月,增资

2017年6月6日,白药控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引入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并签署增资协议等事项
的议案》,江苏鱼跃将单方向白药控股增资人民币5,637,667,784.00元,
333,333,333.33元计入白药控股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
成后,白药控股股权结构变更为:云南省国资委45%,新华都45%,江苏鱼跃
10%。


2017年6月6日,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白药控股及江苏鱼跃签署了《云
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
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江苏鱼跃单
方向白药控股增资5,637,667,784.00元,其中333,333,333.33元计入白药控股的
注册资本,5,304,334,450.67元计入白药控股的资本公积。增资对价以云南省国
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照依据,经协商确定。本次增资后,云南省国资委、
新华都和江苏鱼跃分别持有白药控股45%、45%和10%的股权。


2017年6月21日,白药控股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开,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将白药控股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30亿元变更为人民币3,333,333,333.33元。通过《<云南白药控
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年6月27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白药控股核发了新的《营业执
照》。


本次增资后,白药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云南省国资委

150,000

45

新华都

150,000

45

江苏鱼跃

33,333.3333

10

合计

333,333.3333

100



就上述白药控股2017年3月和2017年6月的两次增资事宜,新华都和江苏
鱼跃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增资款,合计241.87亿元,其中新华
都已支付197.90亿元,江苏鱼跃已支付43.98亿元。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新华都


和江苏鱼跃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最后一笔增资款,合计68.2亿元,其
中新华都支付55.8亿元,江苏鱼跃支付12.4亿元。


2017年12月21日,白药控股、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江苏鱼跃签署了
《关于云南白药控股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白药
控股调减资本公积55.8亿元,并向云南省国资委支付资金55.8亿元,云南省国
资委获得的资金将优先用于解决白药控股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新华都和江苏鱼
跃不再履行上述最后一笔增资款的缴纳义务。同日,白药控股召开2017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白药控股、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江苏鱼跃签
署前述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白药控股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等均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白
药控股股东出资是真实并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白药控股历次股
本变动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和审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股权质押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白药控股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登记编号

出质


出质股权数


质权人

股权出质设
立登记日期




主债务期限

530000201804040002

新华


150,000万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
分行

2017年4月
13日




2017年4月至2022(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