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富荣福安混合: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时间:2018年12月12日 00:05:54 中财网

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
券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28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5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7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110
第一部分绪言
《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以及《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销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富荣福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修订后《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C类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5、标的指数:指中证500指数
46、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4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交易所大厦3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成立时间:2016年1月25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毛志华
联系电话:(0755)8435663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5.1%
湖南省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志军先生,董事长。中国科学院博士,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
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容辰女士,董事,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深圳分
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劲先生,董事,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集
团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四川
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涛先生,董事,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研究生(在读)。现任深圳市益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福元德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融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深
圳市天汇鑫达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亿尔德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峰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职美国密歇根大学Ross商学院终身教
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金融学院访问教授、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
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富荣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关健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处
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深圳赛格、深圳特发集团董事、邦信资产管理公
司董事总经理、对外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现任
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金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卢伟女士,监事,大专。在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任职,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毛志华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刘志军先生,董事长。中国科学院博士,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
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容辰女士,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深圳分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春华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州期货贸易有限公司期
货研究员、君安证券广州营业部高级分析员、光大银行广州证券部副经理兼研究室主任、广
州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兼首席交易员,历任广东华兴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金融市场
条线业务总监、总行副行长,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林峰先生,副总经理,法学专业本科。曾任中国银行广州分行行员、广州白云支行会计,民
生银行广州分行会计结算科负责人、系统财务科科长、越秀支行行长,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
合社历任资金调剂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负责人等,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滕大江先生,督察长,中南大学工学学士,先后供职于平安证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门。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邓宇翔先生,曾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深投资经理、深圳展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深圳东新佳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郭容辰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苏春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林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吕晓蓉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邓宇翔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万方毅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及各项业务规则。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
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及各项业务规则。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工作;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
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
防和控制。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风险管理和控制问题,决定公
司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就公司经营和受托资产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隐患,
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决定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理方案;总结、安排风险管理和
控制工作,研究、评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重大风险,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制度及受托资产合同
的规定;审批基金投资的关联方证券名单和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
项。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
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
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
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
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
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
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
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
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
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
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
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方法。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
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
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方法。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
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
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投资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
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
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
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
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
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

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62,522.38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1%,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2.79%。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81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
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
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
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
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
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
行奖”,2018年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
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
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
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
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
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
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
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
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
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64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
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
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
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
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
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
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
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
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
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3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电话:0755-84356629
传真:0755-83230787
客服电话:4006855600
网址:www.furamc.com.cn2、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3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联系人:黄文飞
电话:0755-84356604
传真:0755-8323078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安冬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签字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而来。

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31 号文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 年11月14日至2018年2月12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荣福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2 月13 日生效。

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55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

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9日,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基金类别、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及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用等内
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1月
10日起,《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富荣中证5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富荣福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
为富荣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A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投资人申购C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 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0%
100万元≤M<500万元0.80%
500万元≤M<1000万元0.30%
M≥1000万元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A类份额赎回费率C类份额赎回费率
Y<7日1.50% 1.50%
7日≤ Y<30日0.75%0.50%
30日≤ Y <6个月0.50% 0Y≥6个月0 0(注:一月为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就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就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1.20%,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47,054.3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2500=4,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500元,可得到4,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1: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3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10,680.00×0.5% =53.40 元
赎回金额= 10,680.00-53.40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3个月,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 元。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
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
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中证5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
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方法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在控制与中证500指数偏
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0%。

1、股票投资策略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中证5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
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方法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在控制与中证500指数偏
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0%。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研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确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基本构成和大致占比,并通过控制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对标的指数中权重的偏离,以控
制跟踪误差,进而达成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研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确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基本构成和大致占比,并通过控制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对标的指数中权重的偏离,以控
制跟踪误差,进而达成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
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
可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
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
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
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
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
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
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
可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
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
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
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
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
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
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
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跟踪中证500指数的指数型基金,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中证500指数由中证公司编制,成分股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
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
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
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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