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投动力精选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2月12日 00:06:37 中财网

上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57号文

注册日期:[2018年6月27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6】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057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市场流动
性风险、结算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作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投资。存在因投资股票期权而带来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保证金风险、基差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存在因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带来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
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
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会定期评估并在公司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上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29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财产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六、风险揭示6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二十二、备查文件108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
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
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动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年5月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
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
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前的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
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元人
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
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业务行
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金融学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退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成员、集
团资产管理亚太区营运委员会主席。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机构分销业务总监、机构业务拓展总监、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汉分行副行长、
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总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董事:丁蔚

硕士研究生。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
银行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金融与治理中心主任。曾经在加里伯利
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及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主修财务)、企管硕士、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赵峥嵘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行长及杭州分行行长等职务。现
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绩效评
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尚腾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名摩根大通证券)、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杨红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技术经济与管理博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稽核监督部业务副经理、营业部副经理兼工会主席、零售银行部副总
经理、消费信贷中心总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银行
发展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
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
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
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个人
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孟亮先生自2005年9月至2010年4月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0年4
月至2015年3月在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自2015年3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我司国内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监兼
高级基金经理一职。自2015年9月起担任上投摩根智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4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中国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0月起同


时担任上投摩根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起同时担
任上投摩根创新商业模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富盛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学士,自2007年8月至2010年3月,在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担任高级税务咨询;自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分
析师;自2011年2月至2015年8月在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经理;自
2015年8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自2018年
3月起担任上投摩根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朱晓龙,研究总监;孟晨波,
总经理助理兼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张军,投资董事;黄栋,量
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
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
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
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
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
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
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42只,QDII
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
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网址:www.ebscn.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2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2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3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3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3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3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3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0755-8946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2018年6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5、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认购费率: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100万以下 1.2%

人民币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 0.8%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18年12月17日到2019年1月11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
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
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
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
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
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费用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
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每次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利息
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约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章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进行
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100万以下 1.5%

人民币100万以上(含),500万以下 1.0%

人民币500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1,000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30日以内 0.75%

30日以上(含),一年以内 0.50%

一年以上(含) ,两年以内 0.35%

两年以上(含) ,三年以内 0.2%

三年以上(含) 0 %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费
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可能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及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
整。在出现上述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
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可能会因此无法全部或仅能部分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项需延期支
付,从而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同时,投资者也可能会面临无法继续申购本基金可
能,影响其投资计划。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
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
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定量及定性研究方法,自下而上精选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股票期权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在国家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背景下,本基金将紧跟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深
入分析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包括产业结构升级、新兴产业发展、消费升级、一带一路
区域联动等因素,精选该动力驱动下较高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对宏观经济、国家政
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深入分析,重点关注包括GDP 增速、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结合股
票、债券等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各类证券的风
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的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
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深入分析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包括产业结构
升级、新兴产业发展、消费升级、一带一路区域联动等因素,挖掘个股的投资价值,自下而
上精选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公司构建投资组合,并在实际投资过程中进行调整优化。具体来
说,主要基于公司研究团队对个股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以及通过对上市公
司的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竞争优势、成长性、盈利驱动来源、运营情况等多个维度对上市
公司进行评估,综合评判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上市公
司构建投资组合。


在具体操作上,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深入挖掘个股。一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
性分析,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竞争优势、市场前景、技术实力等多个维度判断公司
的成长性和投资价值,选择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技术、服务等方
面具备较强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另一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盈利质量、成长能力、估值水平行估值评估,选择具有投资潜力的个股。主要考察的指标有:
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投资


资本回报率(ROIC)、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市盈率(P/E)、
市净率(P/B)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
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
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可转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
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
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对未来市场的
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
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
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
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
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
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
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
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将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
区间等因素,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
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债
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偿债
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
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
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
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
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标的两个角
度出发,结合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进行,同时通过有纪律的风险监控实现对投资组合风险的
有效管理。本基金将对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竞争优势、财务质量及预测、
公司治理、营运风险、再融资风险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评分。

为了提高对私募债券的投资效率,严格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在个券甄选方面,本基金将通
过信用调查方案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状
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
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


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
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
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
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
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
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该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

(17)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若本基金在交易
日日终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则不受此条款约束;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60%-95%;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3)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4)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5)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或股票期权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或股票期权的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投资监督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10%;

(2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13)、(17)、(26)、(29)条所述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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