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时间:2018年12月13日 00:10:00 中财网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6年12月2日证监许可【2016】2940号文准予注册,《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7日生效。本基金于2018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31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封闭运作周期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18年11月13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18年
12月14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修订后的《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新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更事项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
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


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
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巨额赎回风
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或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
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调整封闭期事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修改后的《银华添
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至该封闭期首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
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
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
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
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
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
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
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退
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
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管办
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
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
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从业
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
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
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
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
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
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
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
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
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
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
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
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
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
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
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
(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
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主
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
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
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
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
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
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
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维娜女士:经济学硕士。曾在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分析相关工
作,在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助理、自有账户投资经理。2012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三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自2013年8月7日起担任“银
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18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季季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8年9月6日兼任“银华永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7年7月13日兼任“银华永益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0月8日起兼任“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3月22日起兼任“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1日起兼任“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7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25日起兼任“银华岁
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
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
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
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
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
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
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
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
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
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
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
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
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
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
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
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
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
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42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2.00亿元。根据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28位,按总资
产排名第30位,跻身全球银行30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最新榜单,兴业
银行以426.216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
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
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
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8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39只,托管基
金财产规模8930.96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
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
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
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
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
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
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
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
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申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40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添润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7日生效。



2018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3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封闭运作周期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18年11月13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18年
12月14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修订后的《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新的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
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
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
该封闭期首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
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
始前2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
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
购费)。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后在单一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
的特定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
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2.赎回费率

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如下所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
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
行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
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0.60%)=596,421.47元

申购费用=600,000-596,421.47=3,578.53元

申购份额=596,421.47/1.0600=562,661.76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562,661.76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00%=114.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14.80=11,365.2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份额20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65.20元。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在开放期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期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
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
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
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3)项所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的部分不适用于本条款。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剩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期限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
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
求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
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
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
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依法投资于国内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因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
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并通过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
化收益。


(2)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
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
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
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
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
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
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
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
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
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
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
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确
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
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
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
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获
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
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
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
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
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流动性暂
时不足时,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
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
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
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
定。


(2)宏观经济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
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
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
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
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
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
到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1、权威性。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能够综合反映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

2、样本覆盖广泛,编制方法合理。该指数样本券包括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债、地方企业
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中央企业债等债券。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
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3、指数公布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综上所述,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可以较好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
风险收益偏好。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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