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山西证券超短债:招募说明书
山西证券 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 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证监许可 [2018]177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 ................................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7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 ................................ ............................... 12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山西证 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超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注册登记 管理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8日 法定代表人:侯巍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28.2873亿元人民币 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8.64亿 30.56%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83亿 9.99%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99亿 7.04% 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中吉金投-稳赢2号投 资基金 4869.35万 1.72%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4061.94万 1.44% 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3415.24万 1.21%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2640.13万 0.93%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 司 1700.00万 0.60% 西藏鹏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58.00万 0.52%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 1202.67万 0.43% 任公司 注:截止到2018.6.30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侯巍先生,1972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4月至 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2008年2月至 2015年2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8年2月至2014 年12月历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11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增军,男,1966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09年3月至2015 年5月,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2015年5 月至2016年7月,在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科技信息部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财务审查委员会副 主任;2016年7月至今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兼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2月13日至 今任公司董事。 周宜洲先生,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2年9 月至2011年10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1年10月至2016 年12月,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山西 太钢集团先进材料工程技术研究院董事长;2017年1月至今,担任太原钢铁(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规划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傅志明,195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01年9 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山西 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朱海武先生,1966年3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澳洲资深会计师。2000年1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担任合伙人。2014年10月至今,任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工程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12月至今,任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2年6月至今,任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 7月至今,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容和平先生,1953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2001年6月 至2010年6月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院长、教授;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工商 学院副院长、教授;2012年4月至今任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3年6月至今任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王卫国先生,1951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94年4 月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08年9月至今兼职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现 任会长;2014年10月至今,任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1月至今,任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2011年5月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 蒋岳祥先生,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05年 12月至2009年3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导、系主任、院长助理; 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4 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2014年7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8月至今任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 7月至今任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怡里先生,1973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8年2月 至2013年3月任山西证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 山西证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担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2010年 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董事会秘书;201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2013 年6月至今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山证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10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2015年2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焦杨先生,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2010 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 2016年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6 年6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2015 年1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光信地产有限公司、 山西国信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1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博爱医院监事长;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山西 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5年1 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长。2010年10月至 今任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郭志宏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EMBA高级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83年6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长子县支行 副行长、人民银行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长治 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2012年5 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 今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7年1月至今任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 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王国峰先生,1964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0年2月 至今在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2005 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至今,任中心主任。2015 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1963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4年9月至 今历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出纳、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部副 主任、主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2013年8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总会计师;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 年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1963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6月至 2013年6月,历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处长;2013年6月至 2014年4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2014年5月至今,任山西 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1974年9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5年3月 至2010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长;2010年3月至今任山 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李国林先生,1972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1996年7月至今,在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基金公司”) 工作。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科技项目投资管理,历任科技基金公司部门副经理、 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2011年12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总法律顾问;2012 年4月至2016年5月任科技基金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 任科技基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总经理;2016 年9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党支部书记。2014年9月至今,任山西久晖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6月至今,任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太原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 月至今,任山西中电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3月至今,任晋城市 富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诺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2012年12月至今,任运城市奥新纳米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 月至今,任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生,1963年4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8月 至今在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87 年8月至1992年10月,在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1992年10月至2007年5月, 历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2007年5月至今任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 今任公司监事。 胡朝晖先生,1969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8年2月 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6 年5月至今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09年1月起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 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监事;2014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 事。 翟太煌先生,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8年2 月至今任公司研究所所长、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董事;2014 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尤济敏女士,1971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6年4月 至2016年5月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11年8月,任公司 党委办公室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 富董事;2013年6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龙 华启富专职副董事长。 闫晓华女士,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6年7 月至2008年1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 2016年5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 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乔俊峰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4 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2月至2015年5 月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2月至今担任公 司党委委员。2010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任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至今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孟有军先生: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4 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7年8月至2008年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2月任公司合规总监;2017年1月至今,任格林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建雄先生: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学士学位。2008年2月至2013年 3月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2009年4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年4月至2015 年12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7月至今任 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10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代为履行合规总监职责,2016年1月至2017年 6月任公司合规总监;2017年7月起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王怡里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高晓峰先生,1975年11月出生,汉族,学士学位。1996年8月至1999年 8月任职于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证信证券培训中心;1999年8月至2010年3 月先后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处、期货处和上市处;2010年3月至 2014年8月先后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期货处处长;2015年11 月至2017年3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法制处处长(期间,2016年8月至2017 年1月挂职山西金控集团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山西证券 副总经理、合规总监。 4、基金经理 华志贵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5月至2008年8月,在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任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 在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9年9月,加入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担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1月加盟本公司公募基金部, 2015年5月起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担任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担任山西证券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8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华志贵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乔俊峰,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张立德,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忠宁,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志贵,基金经理; 郭熠,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蔡文,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 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 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首席风险官 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 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 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 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6)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 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 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 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 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8)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 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 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管理 部和稽核审计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 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 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 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 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 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执行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 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742.62亿元 法定代表人:彭纯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陆志俊 传真: 95559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一)基金托管部门情况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 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2667.97亿元。2018 年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0.9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 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 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0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 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 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 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 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武丹 联系人:武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1]日证监许可 [2018]1773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募集安排 1、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确定的销售网 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3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1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例1: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30%,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0.30%)=4,985.04元 认购费用=5,000-4,985.04=14.96元 认购份额=(4,985.04+5)/1.00=4,990.0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4,990.04份A类基 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5元,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元 认购份额=(5,000+5)/1.00=5,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5.00份C类基 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的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在 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公告。 3、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种类和数量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 构打印交易确认单。 4、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本 公司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拒绝该笔或该 某些认购申请。 投资者多次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前两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含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 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 出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留存份额不足1,00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 行转换。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4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 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并根据上述规定归入 基金财产。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申购费率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0.4%,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A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2000=83,001.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83,001.33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83,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7日 且不满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000=120,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1%=12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119,8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