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关于嘉实致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 12月 1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嘉实致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67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 6月 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致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致兴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年 12月 17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 12月 17日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018年 12月 17日(含该日)至 2018年 12月 21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 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 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 ≤M< 300万元 0.5% 300万元 ≤M< 500万元 0.3% M≥500万元按笔收取,单笔 1000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 准。 4.2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 <7天 1.5% 7天 ≤N <30天 0.1 % N≥30天 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号北京万豪中心 D座 12层 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215577 联系人赵佳 5.2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1)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 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致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 细情况,请认真阅读 2018年 6月 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 “嘉实致兴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进行查询。 (3)本基金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4)投资者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12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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