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
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8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 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97号) 和2018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2894号)准予募 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永泰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 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2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8 一、绪 言 《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 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永泰纯债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期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类别 52、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1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54、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时长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 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万元 9% 合 计 3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市场 部、产品开发部、电子商务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运营部、交易部、信 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 稽核部、财富管理部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 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 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庄立明先生,董事,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河北省商业厅审计处,河北华联 商厦分店副经理,省贸易厅财审处,省商贸集团财审处(正科),省工贸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财务监督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监督部副部长、 财务监督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总会 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助 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 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 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 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萍萍女士,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 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11月加 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7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4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数学硕士,11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光大银行 交易员,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高级交易员。2017年 11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GCW Consulting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年5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 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 研究员。2010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 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 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 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 年10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年5月11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 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 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 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 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 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0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42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一)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李进康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根据2018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97号)和2018年12月11日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2894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的 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申请。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1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2、基金的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 期,开放期时长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续开 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的开放期时长和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 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1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 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十、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二、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 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 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 购金额为1.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一)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和普通客户 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普通客户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 < 100万 0.60% 0.24% 100万 ≤ M < 500万 0.40% 0.16% M ≥ 500万 1000元/笔 (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应在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C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60%,且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60%)×0.60%=59.64元 净认购金额=10,000-59.64=9,940.36元 认购份额=(9,940.36+10.70)/1.00=9,951.06份 例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24%,且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24%)×0.24%=23.94元 净认购金额=10,000-23.94=9,976.06元 认购份额=(9,976.06+10.70)/1.00=9,986.76份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7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70)/1.00=10,010.70份 例4:某投资人投资500万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500万元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3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5,350.00)/1.00=5,004,350.00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 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为1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 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第一个封闭 期结束后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个开放期间原则上 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 开放期的约定。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 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和普通客户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 100万 0.60% 0.24% 100万 ≤ M < 500万 0.40% 0.16% M ≥ 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赎回 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T) A类/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回, 且T<7日 1.50% 100%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回, 且T≥7日 0.10% 25%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 0.0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未归入基金资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五)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5: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60%,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60%)×0.60%=59.64元 净申购金额=10,000-59.64=9,940.36元 申购份额=9,940.36/1.0832=9,176.84份 例6: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24%,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24%)×0.24%=23.94元 净申购金额=10,000-23.94=9,976.06元 申购份额=9,976.06/1.0832=9,209.80份 例7:某投资人投资500万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3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832=4,615,029.54份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8: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1200=89,285.71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本基金仅在投资者于同一开放期申购并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若投资者持有本基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长于1年,在某一开放期内该投资者同时 申购并赎回基金份额,则本基金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顺序赎回,先赎回持有 期长于1年的基金份额,不对持有期长于1年的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例9:假定某投资者在某开放期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并于同一开放期 赎回10,000份A类(或C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期少于7日,则对应赎回费率为 1.50%,该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37元,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1537×1.50%=173.05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537-173.05=11,363.95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C类基金份额净值=(A/C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C类当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七)、(九)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发生后段“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所述情形的除外),并 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并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内,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 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 过20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若在开放期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仍存在未受理的赎回申请,则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全部受理,并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 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深入分析,判断 我国中短期利率走势、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和相对收益率。结合本基金定期开放 式运作的特点,在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本基金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 债券市场划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公 司债、企业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等)、附权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 类别。 通过对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及相对收益率、类别券种的流动性、信用水平等 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上述三个类别券种的配置比例。 2、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剩余封 闭期限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在预期市场总 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 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 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 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 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 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三)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目的。结合国债市场交 易情况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操作,获取 超额收益。 (四)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配置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 风险,在满足开放期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