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巴士: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组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问询函 回复 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ST 巴士 ” 或 “ 上市公司 ” 或 “ 公司 ” ) 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 对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 司的重组问询函》(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 〔 2018 〕第 23 号)(以下 简称 “ 问询函 ” ),根据问询函要求,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 本独立财务顾问 ” ) 协同 *ST 巴士及本次交易其他中介机构就问 询函所列问题进行认真核查、落实,现就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核查意见如下:(如 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所涉及的词语或简称与 《重大资产处置报告书 (草案) 》 中 “ 释义 ” 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问题一、根据报告书,本次交易评估仅采用资产基础法。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巴士科技总资产账面值为 3.52 亿元,其中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83 亿元。 根据评估人员将应收账款分类后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判断其回收价值为 0.78 亿元到 2.83 亿元。据此测算,巴士科技 100% 股权估值为 - 2.07 亿元至 - 138.43 万 元。请补充披露: (一)你公司仅使用资产基础法对巴士科技股权进行估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请评估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分类情况,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 假设,估值区间的计算过程,并说明以估值区间作为估值结果是否符合《资产 评估准则》的规定。 (三)结合巴士科技运营情况 、 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市场同类 资产交易价格、行业估值指标等,说明对巴士科技 100% 股权估值结果的公允性 和合理性。并明确说明是否存在估值过低,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你公司仅使用资产基础法对巴士科技股权进行估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被估值单位主要从事传媒、互联网相关业务,受被估值单位原董事长、原总 经理王献蜀失联事件的影响,被估值单位整体经营受到严重冲击,原直播及网生 业务已全面暂停,众多媒体广告业务客户采取观望、回避、或取消合作等态度, 导致销售额锐减,同时公司回款能力极弱,经营状况逐步变差,近一年一期持续 亏损,未来的现金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企业管理层无法对未来的盈利状况进 行合理预测,导致获取的收益法和市场法估值资料不充分,无法采用收益法和市 场法进行估值。故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估值。 根据估值目的、估值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以及三种 估值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估值是合理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巴士科技 目前经营状况陷入困顿,最 近一年 一期持续亏损,未来的现金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企业管理层无法对未来的盈 利状况进行合理预测,导致获取的收益法和市场法估值资料不充分,无法采用收 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估值。故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估值具有合理性。 (二)请评估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分类情况,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 假设,估值区间的计算过程, 并说明以估值区间作为估值结果是否符合《资产 评估准则》的规定。 经与中企华评估沟通后,本独立财务顾问了解到: 估值人员对纳入估值范围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发函覆盖率超过 99% 。截 至估值报告出具日,回函率不足 10% ,且均为回函不符。鉴于应收账款的函证情 况,估值人员根据应收帐款分类后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判断其回收的区间值。 该区间值为估值人员通过现有资料合理分析后的可能值。 ①本次估值对于应收账款的分类情况如下: A 类:估值基准日后已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应收账款; B 类:本期发函收到客户回函确认 相符 的应收账款; C 类:律师出具说明函判断弥补损失概率的应收账款; D 类:除上述事项外,其余仅能按企业账面余额确认,但无法通过发函等进 行确认的应收账款。 本次估值涉及应收账款结算对象 82 家,各类别情况具体如下: 应收账款类别 结算对象 A类 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凯帝珂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共2家单 位 B类 0家单位 C类 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共2家单位 D类 上海行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78家单位 ② 本次对于应收账款采用的估值方法如下: A 类:对于估值基准日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核查了实际回收金额和账面金 额的情况。若实际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一致,以实际收回金额确认应收账款估值; 若实际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收回部分直接确认,差额部分按其他估值方 法进行确认。 B 类:对于本期收到客户回函确认 相符 的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扣 除风险损失后计算估值,其中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在进行经济内容和账龄分 析的基础后确认,账龄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计提比例 3% , 1 - 2 年计提比例 10% , 2 - 3 年计提比例 20% , 3 年以计提比例 100% 。 C 类:对于律师出具应收账款说 明函判断弥补损失概率的应收账款,以应收 账款账面余额乘以估值人员基于律师说明函判断的弥补损失概率确认应收账款 估值。 D 类:对于除上述事项之外的应收账款,估值人员通过分析判断应收账款的 估值区间。 上限可能值: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扣除风险损失后的账面金额确认为应收账 款估值。 下限可能值:估值人员通过向企业访谈以及公开资料查询等渠道,从欠款单 位现状、客户类型、是否有 CTR 报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原销售人员的配 合情况及审计上期发函的回函情况等多方面分析判断回收可能性,以应收账款账 面余额乘以估值人员判断的回收概率确认为 应收账款的估值。 ③ 本次对于应收账款的估值假设如下: 由于实施的函证、访谈等程序未能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等原因,审计无法确 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账款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估值人员也无法 通过函证等途径进一步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实,故本次对于应收账款的估值是基于 被估值单位提供的账面余额进行分析判断的,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在线 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④ 估值区间的计算过程如下: A 类:本次估值涉及基准日后收回款项的为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凯帝珂广告(上 海)有限公司 共 2 家单位。 估值基准日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500,000.00 元,基准日后收回全款,故该笔应收账款的估值为 500,000.00 元; 估值基准日凯帝珂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197,804.00 元, 基准日后收回账龄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 923,021.00 元,剩余账龄 1 - 2 年的应收账 款 274,783.00 元未收回,则收回部分的应收账款直接确认为估值,未收回部分款 项的估值参考 D 类应收账款估值方法。 B 类:截至估值报告出具日,未收到回函确认 相符 的应收账款。 C 类:本次估值涉及律师出具应收账款说明函为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 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 共 2 家单位。 估值基准日腾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腾扬广告 ” )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 40,000,000.00 元,根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巴士科技诉腾扬广告合同 纠纷案的说明函》对该案整体情况的预测:该案合同关系清楚,且通过补充协议, 对 4000 万授权许可费无异议,但相应细节证据较单一;腾扬广告具体财产状况 尚未掌握,据此天册律师事务所预测该 4000 万授权许可费有一定可能性获得法 院裁判支持,考虑到未掌握腾扬广告的具体财产状况,该 笔授权许可费得以弥补 损失的概率为 50% ,故该笔应收账款的估值为 20,000,000.00 元; 估值基准日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合宝娱乐 ” )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 30,000,000.00 元,根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巴士科技诉合宝娱乐合同 纠纷案的说明函》对该案整体情况的预测:该案合同关系较为清晰,巴士科技提 供了部分履行合同的证据,但合宝娱乐就已付款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合宝娱乐 具体财产状况尚未掌握,据此,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预测该 3 , 000 万权益许可费 获得法院裁判支持的可能性较低,且考虑到未掌握合宝娱乐的 财产状况,故该笔 授权许可费得以弥补损失的概率极小,故该笔应收账款的估值为 0.00 元。 D 类:该类应收账款涉及 上海行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等 78 家单位。以上海 行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例: 估值基准日上海行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28,584,924.32 元, 经账龄分析后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为 3,863,852.20 元,故本次估值区间上限 = 应收账款账款余额 - 风险损失 =28,584,924.32 - 3,863,852.20 =24,721,072.12 元;鉴 于该公司尚在经营,应收账款账龄在 3 年以内,客户类型为代理公司,巴士科技 员工不予配合举证,上期发函也未回函等情况,估值人员判断回收概率为 10% , 故本次估值区间下限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回收概率 =28,584,924.32×10%=2,858,492.43 元。则对上海行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 款回收区间为 2,858,492.43 元至 24,721,072.12 元。 ⑤ 本次估值报告不是一份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要求撰写的报告,估值 人员参考了准则中部分内容。并且《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资产评估报告》(中评 协 [2017]32 号)第 24 条 “ 评估结论通常是确 定的数值。经与委托人沟通,评估 结论可以是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的专业意见。 ” 故估值区间作为估值结果是符合 《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三)结合巴士科技运营情况 、 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市场同类 资产交易价格、行业估值指标等,说明对巴士科技 100% 股权估值结果的公允性 和合理性。并明确说明是否存在估值过低,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受王献蜀失联事件的影响,巴士科技整体经营受到严重冲击,原直播及网生 业务已全面暂停,众多媒体广告业务客户采取观望、回避、或取消合作等态度, 导致销售额锐减,同时公司回款能力极弱,经营状况逐步变差,近一年一期持续 亏损。 由于实施的函证、访谈等程序未能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巴士在线科技有限 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审计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或者替代审计程序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账款作出调整,也无 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估值人员基于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账面 余额对其进行了分析判断 ,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及估值区间是合理的,且不存在调 低估值导致变相降低交易价格的情形。 1 、 市场同类资产交易价格 根据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319 ,证券简称:亚星化学) 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告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亚星化学拟将其持有的潍坊亚星湖 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亚星湖石 ” ) 75% 股权出售给东营市志远化工有限公 司,该重大资产重组已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经亚星化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 大正评报字( 2016 )第 295B 号 ” 《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亚星湖石经审计净资 产账面价值为 - 6,616.74 万元,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 4,670.97 万元,评估增值 1,945.77 万元,增值率 29.41% 。亚星湖石评估净值为负数。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出售亚星湖石 75% 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 元。 上述亚星化学重大资产出售与本次 *ST 巴士重大资产处置均系上市公司出 于剥离低效资产、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以求消除退市风险的目的进行的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标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及评估值(估值结果)均为负数,交易价格均为 1 元,具有可比性。 2 、 同行业估值指标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可比公司北巴传媒及行业( L72 商务服务业)平均 市盈率和市净率情况如下: 证券 / 行业代码 证券 / 行业名称 市盈率 市净率 主营业务 600286 北巴传媒 32.47 1.60 公交广告业务和汽车 服务业务 L72 商务服务业 23.79 2.90 商业服务业 鉴于巴士科技目前的经营现状, 本次重大资产处置仅适于选用资产基础法对 交易标的进行估值,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或市净率不具有参考性。 3 、 估值结果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与估值报告的对比情况如下: 估值方法 估值 交易价格 资产基础法 -20,675.57万元至-138.43万元 1元 根据《估值报告》,巴士科技在估值基准日净资产 上限 为负。公司本次处置 巴士科技 100% 股权,是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 减少公司进一步大幅亏损的风险,消除导致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的负面因素,从而降低公司暂停上市及退市的风险。同时,本次交易为公司 业务转型奠定良好的基础,能更好地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从而维护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经双方协商定价 1 元具备合理性。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此次交易系参考《估值报告》并经双方协商 定价,交易价格合理。 本次交易 不存在估值过低,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问题二、报告书披 露,你公司与鲁敏签署《股权处置协议》,双方约定:自 协议生效且标的股权可办理交割程序之日起,将按照协议规定由你公司将标的 股权转让给鲁敏。此外,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之日止,你公 司将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股权托管给鲁敏。托管期间,你公司按照 5 万元 / 年 的价格向交易对方支付托管费,标的股权对应的资产产生的盈利和亏损,你公 司不再享有及承担。请补充披露: (一)结合协议中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与风险转移等事项的约 定,说明托管方式下,你公司不再享有及承担标的资产盈利和亏损的合理性及 合规性。 (二)托管期间你公司对继续持有巴士科技股权的会计处理。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相关会计处 理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协议中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与风险转移等事项的约 定,说明托管方式下,你公司不再享有及承担标的资产盈利和亏损的合理性及 合规性。 1 、托管期损益安排的合理性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鲁敏签署了《股权处置协议》, 考虑到标的股权被司法 查封冻结 的 现状, 双方约定自《股权处置协议》 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交割 之日,标的股权将根据协议规定托管给鲁敏。上市公司和鲁敏已就托管期间的 权 利、义务、收益与风险事项进行了如下约定: ( 1 ) 托管期间内,目标股权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董事提名 权(“托管权利”),上市公司均托管给鲁敏,并同意由鲁敏根据协议规定行使该 等托管权利。托管期间内,上市公司不得自行行使托管权利。鲁敏应谨慎、尽职 并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履行托管责任。 托管期间内,上市公司按照 5 万元 / 年的价格向鲁敏 支付托管费, 目标股权对应的资产产生的盈利和亏损,上市公司 不再享有及承担 。 ( 2 ) 鲁敏确认,其已明确知悉目标公司及目标股权的状况,同意按照协议 约定的条款及条件接收目标股权。鲁敏不会因交割日前事由导致的目标公司损失、 赔偿、争议等,向上市公司追偿。 综上, 上市公司不再享有及承担托管期损益, 是 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 、 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 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后 , 经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具 有合理性 。 2 、托管期损益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股权处置协议》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权处置协议》中关于托管 期间损益安排条款不存在《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此外,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 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 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 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 但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且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不适 用证监会的上述问答。 综上, 托管期间损益安排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托管期损益的安排 充分考虑了本次交易的目的与标 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交易双方协议一致的结果, 具备合理性,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安排合法合规。 (二)托管期间你公司对继续持有巴士科技股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与鲁敏签订的《股权处置协议》,协议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公告后生效,股权交割日为鲁敏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同时,协议生效 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之日止,公司将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股权托管给鲁 敏,即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至收到股权转让款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五条,“企业主要通过 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 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及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 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出 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 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 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上市公司对巴士科技股权托管开始日起,《股权处置协议》已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且公告,撤销的可能性较小,满足确定的购买承诺条件,并且托管期间仅 为协议生效至股权交割日止,预计时间较短。故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进 行核算。同时按照该准则第十三条,“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 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 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 按照处置价款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另外,从托管生效之日起不再将巴士科技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 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 “ 合 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 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 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 响其回报金 额 ”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 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 南, “ 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 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时,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 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 。 根据《股权处置协议》中关 于托管的条款规定,托管期间内,上市公司所持 有巴士科技股权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均托管给交易 对方鲁敏行使,且上市公司不得自行行使上述权利。另外,托管期间巴士科技产 生的盈利和亏损,上市公司均不享有及承担。上市公司已不具备控制巴士科技的 三要素,故应从托管生效之日起不再将巴士科技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并将对 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划分至持有待售资产,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核算。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 本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托管方式下,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 三、报告书 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巴士科技尚未归还 你 公司 6,212.49 万元的欠款及利息。若本次交易完成后,巴士科技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可能 导致 你公司 该笔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请 补充 说明: (一)上述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原因、金额、期限 ,你公司是否及时履 行 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二 ) 本次交易是否对解决上述欠款做出具体安排 ;如是,请说明具体 措 施 和期限; 如否,请说明上述款项的减值的风险,并测算分析对公司财务及经 营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原因、金额、期限 ,你公司 是否及时 履 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 、上述款项具体情况 上述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原因、金额及期限情况如下: 时间 出借人 借款人 金额(万元) 期限 原因 2017.12 上市公司 巴士科技 500 2017.12.29 - 2018.12.28 用于巴士科技经营 2018.01 上市公司 巴士科技 800 2018.02.01 - 2019.01.31 用于巴士科技经营 及上市公司体系内 短期资金借贷 2018.02 上市公司 巴士科技 800 2018.02.10 - 2019.02.09 用于巴士科技经营 及上市公司体系内 短期资金借贷 2018.03 上市公司 巴士科技 50 2018.03.06 - 2018.06.06 用于垫付律师代理 费 2018.03 上市公司 巴士科技 28.18 2018.03.21 - 2018.06.16 用于垫付巴士科技 诉讼案件受理费、申 请费 2018.04 上市公司 巴士科技 11.84 2018.04.09 - 2018.07.02 用于垫付巴士科技 诉讼费 2018.04 上市公司 巴士科技 上海分公 司 1,600 2018.04.09 - 2019.04.08 用于巴士科技经营 及上市公司体系内 短期资金借贷 2018.05 上市公司 巴士科技 上海分公 司 1,000 2018.05.09 - 2019.05.08 用于巴士科技经营 及上市公司体系内 短期资金借贷 2018.06 -2018.08 上市公司 巴士科技 上海分公 司 1,300 2018.06.20 - 2019.06.19 用于巴士科技发放 员工工资 小 计 6,090.02 - 利 息 122.47 - 合 计 6,212.49 - 截至本 核查 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应收巴士科技的 6,212.49 万元款项均尚未 收回。 2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信息义务 上市公司制定了《事项审批制度》,规定除必要日常行政支出和强制性支出 之外的所有涉及现金或资产支出的业务活动,均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对 外投资、对外借款、土地使用权”事项的审批,需经过公司经办人、部门(分公 司)负责人、部门(分公司)分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 理和董事长层层审批。上市公司 在对巴士科技提供资金资助时, 已按照上述 《事 项审批制度》的 规定履行 了相应的 内部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决 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上述上市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提供财务资 助 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向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的,不适用该指引中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即无需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综上,上市公司对巴士科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履行了内部相关审 批程序。 巴士科技系上市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 子 公司,该等事项无需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二) 本次交易是否对解决上述欠款做出具体安排 ;如是,请说明具体 措 施 和期限; 如否,请说明上述款项的减值的风险,并测算分析对公司财务及经 营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鲁敏签署的《股权处置协议》,标的公司巴士科技 的债权债务均由标的公司自行享有及承担。 同时,上市公司 及其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就 上述资金占用 事项 出具 承诺 ,将积极 采用 一切可能的手段对上述 资金予以追偿, 尽 最大努 力 维护上市 公司 的权益 。 但鉴于巴士科技目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该等占用资金的偿还期限无法确定, 上述款项存在无法收回、从而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上市公司已在《重 大资产处置报告书(草案)》中 就 “ 上市公司借款及垫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 进行 提示: “ 王 献 蜀失联后,为协助子公司巴士科技日常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上市公 司为其提供了资金支持。截至报告期末,巴士科技尚未归还上市公司 6,212.49 万元的欠款及利息。若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存在该笔款项无法收回的 风险。 ” 上市公司依据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资产、业务架构 编制了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备 考财务报表,并已经中汇会计师审阅。在该备考财务报表中,上市公司已对应收 巴士科技 6,090.02 万元借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冲回应收利息。 综上, 为帮助投资 者 更好地判断公司未来业绩,上市公司在最近一年一期的 备考财务报表中作出了谨慎的会计处理,对上述应收巴士科技款项全额计提了坏 账, 以 模拟 测算分析该事项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巴士科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履 行了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巴士科技系上市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 子 公司, 该等事项无需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本次重组后,上市 公 司 存在无法收回应收巴士科技上述款项的风险,上市公司已在最近一年一期的备 考财务报表中全额计提坏账,以模拟测算分析该事项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 问题 四 、报告书显示,巴士科技存在多笔诉讼、仲裁,及公司存在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 。 报告书披露 本次交易双方已充分考虑执行生效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以及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相关事项的影响。同时, 你 公 司对巴士科技的部分诉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说明: ( 一 ) 巴士科技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相关事项进展、已决诉讼仲裁的 执行情况。本次交易针对上述事项的影响是否做出了具体安排。 ( 二 ) 你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仲裁情况 , 本次交易是否对你 公司由于承担该些连带清偿责任产生的损失或风险做出具体安排 ; 如是,请说 明具体情况;如否,请说明该次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巴士科技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相关事项进展、已决诉讼仲裁的 执行情况。本次交易针对上述事项的影响是否做出了具体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巴士科技涉及 诉讼、仲裁及事项进展如下 : 1 、巴士科技作为被告的诉讼 ( 1 )未决诉讼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 备注 2018.03 华录智达 科技有限 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 78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120.562万元(暂计算至 2017年12月26日),合 计198.562万元; 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 告承担。 尚在审理中 大连高新 园区人民 法院 2018.01 广州市珍 宝广告有 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合同编号为 JBN042的《移动电视广告 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 2、被告支付拖欠广告发布 费3,875,143元及其利息; 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 约金130万元; 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由被告承担。 尚在审理中, 但已冻结被告 的招商银行上 海市南西支行 账户 一审法院: 广州市天 河区人民 法院 2018.01 天津灿星 文化传播 有限公 司、李章 旺 被告一: 巴士科 技;被告 二:中麦 控股有限 公司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 原告支付人民币 13,365,849元及利息 1,170,680元(利息至2017 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 按照6.525%/年的利率继 续计算直至被告一、被告 二完全足额偿付全部网络 直播收入分成本息之日 止), 2、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 14,536,529元。 尚在审理中, 但已冻结被告 的招商银行上 海市南西支行 账户、中国农 业银行南昌市 江西赣江新区 支行账户 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 法院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 备注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 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7.12 上海灿星 文化传媒 股份有限 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合作费用 合计15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至实际支 付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997,750元(暂计算至2017 年12月18日)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尚在审理中 南昌市中 级人民法 院审理。 2018.05 天津快友 实际科技 有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 311,610元; 2、判决巴士科技支付逾期 违约金46,741.5元; 3、判决巴士科技承担公证 费用及其他鉴定费用; 4、判决巴士科技承担全部 诉讼费用。 尚在审理中 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 法院 2018.05 上海云媒 网络可有 限公司 巴士科技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 支付服务费5,976,918.5元 及2017年5月30日起至 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如未按期支付,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26,819元, 由原告负担1,819元,被 告负担25,000元; 尚在审理中 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 法院 2018.06 北京上方 传媒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巴士科技支付拖欠 服务费41.2万元; 2、判令巴士科技支付逾期 付款的违约金500,580元 (暂计算至2018年5月 30日); 3、诉讼费由巴士科技承担 尚在审理中 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 法院 2018.09 费立纬 被告一: 巴士科技 北京分公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协议 书中剩余收益款845,200 尚在审理中 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 法院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 备注 司;被告 二:巴士 科技;被 告三:南 昌佳创实 业有限公 司 元; 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利息 (2016年5月31日至实 际支付日);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 担连带责任。 2018.08 南京江宁 公共交通 集团有限 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车辆设 备、媒体资源租赁费 6,342,000元及利息(按年 利率6%自起诉之日至付 清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 费用。 尚在审理中 南京市江 宁区人民 法院 2018.06 上海美术 电影制片 厂有限公 司 被告一: 巴士科 技;被告 二:深圳 市腾讯计 算机系统 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 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 关闭“巴士头条”微信公众 号; 2、判令被告二删除侵权内 容,对“巴士头条”微信号 封号处理,并禁止被告一 再次申请公众号。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公 开赔礼道歉。 尚在审理中 深圳市南 山区人民 法院 2018.09 豫福行白 马 被告一: 巴士科 技;被告 二:上市 公司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支付媒体资 源空间占用费3,388,067.4 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自应付 未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迟延付款滞纳金 1071785.14元(暂计算至 2018年9月17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律师费30,00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支付担保费13,500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 以上4项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 尚在审理中 广州市天 河区人民 法院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 备注 担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 案件受理费、送达费用、 保全费用)。 2018.05 上海丝芭 文化传媒 集团有限 公司 被告一: 巴士科 技;被告 二:北京 千千方式 文化传播 有限公 司;被告 三:上市 公司 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宣传推广费人民币15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450万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律师费人民币60万元;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 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尚在审理中 上海市虹 口区人民 法院 2018.06 上饶市天 联网络科 技有限公 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 费用20万元; 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72,000元(暂计算至2018 年6月13日)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 费用。 尚在审理中 上海市静 安区人民 法院 2018.09 郑州京楚 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缴 纳保证金和授权费76万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延迟退还 款项的违约金,以76万元 为本金,利息6450元(暂 计算至2018年9月4日)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尚在审理中 南昌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 2018.07 江西华赣 文化旅游 传媒集团 有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1,117,725元及其逾期付款 违约金178,836元,合计 1,296,561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尚在审理中 南昌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 [(2018) 赣0191速 裁348号] 2018.09 北京哒哒 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支付直播服 务费741,282.0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尚在审理中 上海市静 安区人民 法院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 备注 2018.09 福建华明 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信息服务 费741,215.46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尚在审理中 上海市静 安区人民 法院 2018.09 福建味象 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信息服务 费470,270.1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尚在审理中 上海市静 安区人民 法院 2018.09 福州嘉星 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直播服务 费451,193.71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尚在审理中 上海市静 安区人民 法院 2018.09 贵州盛世 海娱文化 传媒有限 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 金150,000元及占用期间 利息2,2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担。 尚在审理中 南昌市高 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 [(2018) 赣0191速 裁503号] 2018.11 刘诚 巴士科技 沈阳分公 司 诉讼请求如下: ( 1 )请求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工资共计 16,109.53 元。 尚在审理中 (2018)辽 0103民初 17653号 2018.11 张文博、 杨雪强、 梁建敏、 师广洲、 周松山、 刘会霞、 翁潇潇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张文博:请求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工资共计 15,269.56 元 ; 杨雪强:请求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工资共计 15,832 元 ; 梁建敏:请求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工资共计 63,185.65 元 ; 师广洲 : 请求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工资共计 12,285.16 元 ; 周松山 : 请求支付申请人 尚在审理中 郑州市金 水区人民 法院(2018) 豫0105民 调26575、 26576、 26577、 26578、 26579、 26580、 26581号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 备注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工资共计 15,950.24 元 ; 刘会霞 : 请求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工资共计 11,788.31 元 ; 翁潇潇 : 请求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工资共计 13,543.7 元 。 ( 2 )已决诉讼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及履行 情况 备注 2018.02 北京晋汇 中天信息 技术有限 公司 巴士科技 各方同意适用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立案阶段委托 调解机制,将争议 交由北京多元调 解发展促进会调 解中心调解。 调解结果如下:巴 士科技共需支付 晋汇中天拖欠货 款、违约金、保全 费、诉讼代理费等 相关费用共计人 民币5,191,235.60 元。 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尚余 1,191,235.60元未 支付。 北京多元调 节发展促进 会诉前调解 中心《立案阶 段委托调解 协议书》 [(2018)京 促诉前调字 第40042号] 2018.07 北京益普 索市场咨 询有限公 司宁波分 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 服务费317,000元 及2018年4月28 日起至实际支付 日的利息(按 4.35%年利率计 算),如未按期支 付,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 判决主要内容如 下: 1、巴士科技于判 决生效7日内支付 服务费317,000元 及2018年4月28 日起至实际支付 日的利息(按 4.35%年利率计 算),如未按期支 付,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2、案件受理费 宁波市北仑 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书》[(2018) 浙0206民初 4841号]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及履行 情况 备注 6,109元,减半收 取3054.5元,由巴 士科技负担。 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尚未履 行。 2018.10 北京神谷 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 合同价款130,00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 违约金38,400元, 律师费1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 被告承担。 调解结果如下: 1、被告于2018年 12月31日前支付 服务费130,000 元,若未按期支 付,则还应支付违 约金38,400元。; 2、原告放弃其他 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3868元,减半收取 1934元,被告在调 解书生效5日内向 原告支付。 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因未到期 限,尚未履行。 南昌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 区人民法院 作出《民事调 解书》 [(2018)赣 0191民初 2300号] 2018.04 华宇世博 音乐文化 (北京)有 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 广告版权使用费 30万元及利息 6,500元(暂计); 2、判令被告承担 诉讼费用。 调解结果如下: 1、被告于2018年 6月30日支付版权 使用费5万元; 2、原告放弃其他 诉讼请求,双方再 无争议。 3、案件受理费减 半收取2,949元, 巴士科技承担。 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已履行完 毕。 江西省南昌 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人 民法院《民事 调解书》 [(2018)赣 0191民初 1180号] 2017.10 上海剧星 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上海剧 星”)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被告 1、支付剩余广告 费3,326,476元; 2、支付已付款项 的逾期付款违约 双方已签《和解协 议》,约定如下: 1、巴士科技2017 年10月31日前支 付广告余款 3,326,476元; 上海市普陀 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判前 和解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及履行 情况 备注 金60,116.57元; 3、支付拖欠广告 费用的违约金 62,376.52元(暂计 至2017年10月15 日); 4、承担本案财产 保全费; 5、承担诉讼费。 2、巴士科技承担 因采取司法救济 措施产生的费用8 万元。 3、巴士科技支付 以上款项后,上海 剧星向法院申请 解除帐户冻结并 撤诉。 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已履行完 毕。 2018.01 重庆广电 移动电视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重庆广 电”) 巴士科技 - 双方已签《和解协 议》,约定如下: 1、重庆广电2018 年1月19日收到 巴士支付的广告 预付款100万元; 2、巴士科技承担 乙方因申请财产 保全产生的律师 费、保全费、担保 费等合计45,840 元; 3、重庆广电收到 以上款项后2日内 撤销诉前保全。 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已履行完 毕。 双方和解,解 除渝0103执 保38、39、 40号三个案 件的诉前保 全 2018.01 星空华文 国际传媒 有限公司 巴士科技 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 付合同款667万 元; 2、被告向原告逾 期付款违约金 133.4万元; 3、被告承担诉讼 费 判决主要内容如 下: 1、被告向原告支 付合同款667万 元; 2、被告向原告逾 期付款违约金 133.4万元; 3、本案受理费 67,828元,减半收 取33,914元,被告 承担。 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 院 时间 原告 被告 诉讼事项 诉讼结果及履行 情况 备注 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尚未履 行,原告已申请强 制执行。 2 、巴士科技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 ( 1 )未决仲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事项 裁决结果 刘晓峰、 刘磊、王 建军、林 志毅、李 佳 巴士科技青岛 分公司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共 5 个月的工资薪酬。 未裁决 杨长峰、 李培艳、 殷继丽、 高立生 巴士科技青岛 分公司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共 5 个月的工资薪酬。 未裁决 杨东来、 林西弟、 熊福能、 邹斌 巴士科技、巴士 科技武汉分公 司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3 月、 8 月、 9 月、 10 月共 5 个月的工资薪酬。 未裁决 别江丽 巴士科技深圳 分公司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正常工作日工资 8,000 元。 未裁决 李蕊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 月 31 日共 9 个月的工资 12,341.70 元;( 2 )请求 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两个 年度的年终奖,合计 5,400 元。 未裁决 邹磊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6,210.06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7,922.34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计 7,255 元。 未裁决 陈巍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5,966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8,949 元;( 3 )要求支付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计 2,606 元。 未裁决 邓海泉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4,772.6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7,118.34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计 5,788 元。 未裁决 刘建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6,267.66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未裁决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事项 裁决结果 9,431.49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计 7,475 元。 邓弘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7,036.27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9,028.56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 6,585 元。 未裁决 王蕾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6,033.44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9,738.81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 5,769 元。 未裁决 刘坤琪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5,936.14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10,927.34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 6,650 元。 未裁决 杨洪峰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27,679.16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43,732.66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 107,008.82 元。 未裁决 郝振杰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4,345.92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9,491.34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 20,087.26 元。 未裁决 颜龙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3,251.30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9,007.95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 19,212.25 元。 未裁决 吴昊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6,415.22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8,184.84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 22,074.06 元。 未裁决 王振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6,017.89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8,857.80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 22,363.69 元。 未裁决 孟夏 巴士科技天津 分公司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工资,合计 7,941.46 元;( 2 )要求支付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资,合计 11,941.31 元;( 3 )要求支付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终奖,合 8,376 元。 未裁决 张振宇 巴士科技天津 (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未裁决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事项 裁决结果 分公司 31 日工资,合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