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 中绒: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38号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12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38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公司及东方羊绒于2015年10月16日就卓文时尚的股权转让事项与拉萨和润、 香港凯欣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公司未就上述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现任董事会认为该《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签署存在违反《合同法》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而无效,但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公司是否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承 担全部责任和义务还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 3、鉴于有关卓文时尚股权仲裁案件尚无最终司法结论,其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 断。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注函【2018】第238号),公司现针对关注函所涉及的事项逐一回复并披露如下: 一、《重大仲裁公告》显示,2015年10月16日你公司及东方羊绒就卓文时 尚的股权转让事项与拉萨和润、香港凯欣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就后 续付款安排进行了进一步的约定,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协议是否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回复: 本公司就收购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卓文时尚”)100%股 权事项披露的公告如下: 1. 2014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购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 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27); 2. 2014年9月26日,公司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14-95)、《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4-98)、《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关于收购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96); 3. 2014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4-102); 本公司2018年12月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仲 裁通知》等法律文件后,于2018年12月11日及时披露了《2018-118宁夏中银 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卓文股权)》。由于现任董事会并不知晓本公司 及东方羊绒于2015年10月16日就卓文时尚的股权转让事项与拉萨和润、香港 凯欣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及贵部《关注函》后, 董事会进行了内部调查: 1、未查到第六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相关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未查到审议该 事项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未查到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上述协 议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文件和公告。 2、公司就上述会议情况,问询了时任董事、独立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截止本回复签署日,公司收到所有时任董事、独立董事、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书面回复。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卫东、时任副董事长马炜、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陈晓非、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卢婕以及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马峰均 表示知晓、参与了上述会议,该次会议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卫东召集,会议 审议、表决并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的董事会决 议。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益智、林志、张文君均表示不知晓亦无参与上述会议,也 未审议、表决任何关于《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就上述会议情况,问询了时任监事。截止本回复签署日,公司收到 时任监事陈前维、时任职工监事金跃华的书面回复。时任监事陈前维、时任职工 监事金跃华均表示不知晓亦无参与上述会议,也未审议、表决任何关于《股权转 让补充协议书》、《股权质押合同》的监事会决议 截止本回复签署日,公司未收到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马生明的书面回复。 4、公司就上述会议情况,向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进行问询。截止本回复签署日,公司未收到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回 复。 二、我部关注到上述补充协议签署时,李卫东担任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其同时也担任了香港凯欣的执行董事,并代表拉萨和润、香港凯欣以及你公司 签署了该补充协议,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上述协议签署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协议签署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上述协议安排是否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协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是否就该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回复: (一)为慎重起见,公司委托中伦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1、补充协议签署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具 备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16日,中银绒业与东方羊绒、拉萨和润以及香港凯欣签署了 补充协议,对卓文时尚的股权转让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 料与说明,补充协议签署时,中银绒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卫东先生同时也是香港 凯欣的执行董事,马炜与李卫东共同代表中银绒业、李卫东与马峰共同代表东方 羊绒、李卫东与韩晓滨共同代表拉萨和润、李卫东代表香港凯欣签署了补充协议。 此外,补充协议第6.2条约定:“若甲乙各方需要履行其他相应程序本补充协议 才能生效,各方自行履行;若因未履行相应程序造成协议未能生效,由未履行程 序一方承担所有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 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 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程序”部分所述,补充协议的签署未充分履行内部必要的审议程序,存在程序瑕 疵,且李卫东先生同时代表中银绒业、东方羊绒、拉萨和润以及香港凯欣签署补 充协议,前述行为存在未履行相应程序及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从而被认定为合 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中银绒业公开披露的公告信息,中银绒业于2018年12月11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8-118),拉萨和润、香港凯欣已经就卓文时尚的股权转让相关事项提请仲裁。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补充协议的签署存在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而被认 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公司是否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承 担全部责任和义务还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 2、补充协议的安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补充协议第2.2条的约定,中银绒业与东方羊绒需要在2016年12月 31日前无条件支付拉萨和润、香港凯欣股权转让款35,950万元。根据补充协议 第2.4条的约定,中银绒业、东方羊绒将其持有卓文时尚75%股权质押给拉萨和 润、香港凯欣。此外,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相关约定,中银绒业与东方羊绒除 在工商等有关部门登记为卓文时尚股东外,卓文时尚的其他股东权利均由拉萨和 润、香港凯欣行使和享有,同时补充协议限制了中银绒业、东方羊绒以股东名义 进行利润分配等。 中银绒业与东方羊绒、拉萨和润、香港凯欣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基于前次 股权转让事项相关约定的补充。如本法律意见书“一、补充协议签署是否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部分所述,若人民法院 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中银绒业及东方羊绒应依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责任,则 将会对中银绒业相关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若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中银 绒业及东方羊绒无需依据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责任,则将会有利于对中银绒业 相关利益的保护。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安排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但最 终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还须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 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根据公司的说明,中银绒业对此已经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拉 萨和润、香港凯欣提起的仲裁申请,努力减少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 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1)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与说明,2015年10月16日中银绒业与东方羊绒、拉 萨和润、香港凯欣就卓文时尚的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补充协议时,李卫东先生担任 中银绒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担任香港凯欣的执行董事以及拉萨和润的董事。 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 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市规则》第10.1.5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拉萨和润、香港凯欣在签署补充协议时与中银绒业构 成关联方,中银绒业、东方羊绒、拉萨和润及香港凯欣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的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 (2)补充协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2-1)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时任独立董事张文君、益智、林志出具的《回复函》,就中 银绒业及东方羊绒与拉萨和润、香港凯欣签署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相关 事宜,在张文君、益智、林志担任中银绒业独立董事期间,其并未接到过召开审 议该等文件的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根据《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 议事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此外,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与说明,2015年10月16日,中银绒业第六届 董事会临时董事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购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以及《授权马炜先生代表 公司签署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7,500万股)的<股权转让 补充协议书>》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内容,非独立董事李卫东、马炜、马峰、陈 晓非、卢婕一致表决同意通过前述议案。 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规则》第10.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银绒业第六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议未按《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在中银绒业、东方羊绒、拉萨和润及 香港凯欣共同签署补充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李卫东作为关联董 事,在审议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时未回避表决,中银绒业第六届董事会临时董事会 议决议存在程序瑕疵,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2-2)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补充协议第2.2条的约定,中银绒业、东方羊绒承担连带付款义务。根 据补充协议第2.4条的约定,“甲、乙各方同意,为保证乙方各方权利,甲方将 其持有的标的公司75%股权质押给乙方。质押权利人由乙方选择为各方或一 方”。根据公开披露的公告信息与公司的说明,东方羊绒系中银绒业的香港全资 子公司。 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规则》第10.2.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 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开披露的信息,补充协议事项尚未经过中银绒 业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补充协议第2.3条约定:“若甲方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乙 方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35,950万元,则乙方支付给甲方业绩承诺保证金责任免 除。” 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第4.5.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 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及 上市公司等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承诺的情况,参照本节规定执行。”根据《规范运 作指引》第4.5.5条的相关规定,承诺事项应当包括: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 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补充协议第2.3条的约定对中银绒业、东方羊绒、拉萨和润及香港凯欣于2014 年9月26日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2.3条业绩补偿保证措施作出了 部分变更。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4.5.7条的相关规定,承诺变更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补充协议项下中银绒业与东方羊绒实质上互相承担连 带保证的责任,涉及中银绒业为东方羊绒提供担保事宜,且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 相关事项作出了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银绒业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2-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时任独立董事张文君、益智、林志出具的《回复函》,就中 银绒业及东方羊绒与拉萨和润、香港凯欣签署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相关 事宜,在张文君、益智、林志担任中银绒业独立董事期间,其并未接到过召开审 议该等文件的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未参加过审议该等文件的董事会会议,亦未签 署过同意公司签署该等文件的董事会决议。根据补充协议第2.2条的相关约定, 中银绒业及东方羊绒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支付拉萨和润、香港凯 欣股权转让款35,950万元。 当时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 10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当时有效的《规范运作指引》 第8.3.6条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 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当时有效的《宁 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银绒业未向时任独立董事发出第六届董事会临时董 事会议通知,且相关审议事项未经独立董事认可即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未 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亦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当时有效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现任董事会的说明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 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 效。”在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卫东既代表中银绒 业和东方羊绒,又是相对人的代表,明知上市公司签订此类协议合同应当得到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仍然超越权限签订协议,不仅程序上违反规则和章 程,而且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现任董事会认为该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无效;如 果该协议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有效,本公司将依法报请有权机关追究有关 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 三、请你公司列表说明上述仲裁事项涉及的股权转让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金 额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并明确该事项预计对你公司以前年度相关会计处理 产生的影响情况。 回复: 假定补充协议有效,上述仲裁事项对我司股权转让款本金的相关违约金影响 如下: 1、香港东方公司与凯欣(香港)有限公司之间 (1)相关违约金计算: 2015年10月14日欠付股权转让款按人民币计算: 应付方 本金(人民币、 元) 利率 (人行 基准利 率) 上浮 确认利 率 起息日 结息日 计 息 天 数 利息(人民 币) 折算汇 率 利息(美元) 凯欣(香 港)有限公 司 137,500,000.00 5.60% 1.2 6.72% 2015/1/1 2015/2/28 59 1,493,589.04 6.119 244,090.38 137,500,000.00 5.35% 1.2 6.42% 2015/3/1 2015/5/10 71 1,717,130.14 6.119 280,622.67 137,500,000.00 5.10% 1.2 6.12% 2015/5/11 2015/6/27 48 1,106,630.14 6.119 180,851.47 137,500,000.00 4.85% 1.2 5.82% 2015/6/28 2015/8/25 59 1,293,554.79 6.119 211,399.70 137,500,000.00 4.60% 1.2 5.52% 2015/8/26 2015/10/14 50 1,039,726.03 6.119 169,917.64 合 计 6,650,630.14 1,086,881.87 2015年10月14日后按美元计价来进行计算: 应付方 本金(美元、元) 利率 (人行 基准利 率) 上浮 确认利 率 起息日 结息日 计息天数 利息(美元) 凯欣(香港) 有限公司 22,470,991.99 4.60% 1.2 5.52% 2015/10/ 15 2015/10/23 9 30,585.17 22,470,991.99 4.35% 1.2 5.22% 2015/10/ 24 2015/12/22 60 188,734.87 14,556,732.01 4.35% 1.2 5.22% 2015/12/ 23 2015/12/31 9 18,736.31 14,556,732.01 4.35% 1.3 5.66% 2016/1/1 2016/12/31 366 823,183.20 14,556,732.01 4.35% 1.3 5.66% 2017/1/1 2017/12/31 365 823,183.20 14,556,732.01 4.35% 1.3 5.66% 2018/1/1 2018/12/31 365 823,183.20 合 计 2,707,605.95 (2)欠付股权转让款重新计算: 香港东方公司欠付股权转让款 项目 公司目前金额 假定补充协议有效 人民币 美元 折算为人民币 股权转让应付款 137,500,000.00 22,470,991.99 2015年12月22支付 -45,322,200.00 -5,414,259.98 2015年12月23支付 -16,182,750.00 -2,500,000.00 余 额 75,995,050.00 14,556,732.01 100,250,757.68 2、中银股份与拉萨和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 (1)相关违约金计算: 应付方 本金(人民币、 元) 利率 (人行 基准利 率) 上浮 确认利率 起息日 结息日 计息天 数 利息(人民币) 拉萨和润咨 询服务有限 公司 222,000,000.00 5.60% 1.2 6.72% 2015/1/1 2015/2/28 59 2,411,467.40 222,000,000.00 5.35% 1.2 6.42% 2015/3/1 2015/5/10 71 2,772,384.66 222,000,000.00 5.10% 1.2 6.12% 2015/5/11 2015/6/27 48 1,786,704.66 222,000,000.00 4.85% 1.2 5.82% 2015/6/28 2015/8/25 59 2,088,503.01 222,000,000.00 4.60% 1.2 5.52% 2015/8/26 2015/10/14 50 1,678,684.93 222,000,000.00 4.60% 1.2 5.52% 2015/10/15 2015/10/20 6 201,442.19 172,939,186.85 4.60% 1.2 5.52% 2015/10/21 2015/10/23 3 78,462.27 172,939,186.85 4.35% 1.2 5.22% 2015/10/24 2015/12/31 69 1,706,554.42 172,939,186.85 4.35% 1.3 5.66% 2016/1/1 2016/12/31 366 9,779,711.02 172,939,186.85 4.35% 1.3 5.66% 2017/1/1 2017/12/31 365 9,787,784.55 172,939,186.85 4.35% 1.3 5.66% 2018/1/1 2018/12/31 365 9,779,711.02 合 计 42,071,410.13 (2)欠付股权转让款重新计算: 中银股份欠付股权转让款 项目 公司目前金额 假定补充协议有效 股权转让应付款 412,500,000.00 412,500,000.00 2014年10月17日支付 -280,500,000.00 -280,500,000.00 收回业绩承诺保证金 90,000,000.00 90,000,000.00 2015年10月20日支付 -60,000,000.00 -49,060,813.15 2016年11月29日支付 -10,736,391.53 2017年5月5日支付 -4,045,853.05 余 额 147,217,755.42 172,939,186.85 3、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的影响 项目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合计 违约金 22,735,885.07 15,490,132.88 15,171,384.00 15,448,891.40 68,846,293.35 汇兑损益 8,640,529.54 6,462,762.66 -6,202,576.83 5,721,697.82 14,622,413.19 对利润的影响 31,376,414.61 21,952,895.54 8,968,807.17 21,170,589.22 83,468,706.54 4.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大量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原因,并明确相关事项是否已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此外,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事项是否对你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款的情形, 并请详细说明理由。 回复: 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已于2018年12月11日予以披露。 随后公司向银行进一步了解、核实账户冻结情况,获取最新冻结账户信息如下: 股份公司被冻结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 账户性 质 申请冻结金额 (元) 实际冻结金 额(元) 申请单位 冻结机构 中行灵武支行 106007390829 一般户 271,962,541.94 62,152.9 不详 宁夏高级人民法 院 招商银行黄河 路支行 931900041810904 一般户 103,301.98 103,301.98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甘肃 分公司 宁夏高级人民法 院 招商银行银川 分行营业部 931900041810202 一般户 6,937.63 6,937.6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甘肃 分公司 宁夏高级人民法 院 招商银行银川 分行营业部 931900041832801 美元一 般户 1799 1799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甘肃 分公司 宁夏高级人民法 院 灵武市黄河农 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营 业部 5003241000024 一般户 不详 只能看出网络后 台冻结,具体冻结 单位不详 永宁县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闽 宁信用社 5003241000057 一般户 不详 只能看出网络后 台冻结,具体冻结 单位不详 宁夏黄河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003241000040 一般户 不详 只能看出网络后 台冻结,具体冻结 单位不详 银川月牙湖支 行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灵武支行 2903021129200088296 人民币 专用账 户 272,024,694.84 不详 只能看出网络后 台冻结,具体冻结 单位不详 广发银行北京 分行东二环支 行 137431512010000593 一般户 272,024,694.84 92,808.39 不详 宁夏高级人民法 院 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被冻结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 账户性 质 申请冻结 金额(元) 实际冻结金 额(元) 申请单位 冻结机构 招行银川金融 街支行 931903748910789 一般户 158,712.00 8,712.0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宁夏高级人民法 院 工行灵武支行 2903021119200055541 一般户 15,689.19 640.31 不详 只能看出网络后 台冻结,具体冻结 单位不详 上述账户被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9日冻 结金额合计人民币276,352.21元。 截止本说明签署日,公司对所有诉讼仲裁事项以及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公司仅通过网银、银行柜台查询以及与银行沟通的方式 获悉上述公司银行帐号被冻结事宜。公司本年度因债务逾期引起的法律诉讼事项 较多,公司只收到部分关于账户被冻结的法律文书,无法将已冻结的账户与诉讼 案件进行一一对应,暂不能确认账户被冻结涉及的具体案件、冻结日期以及冻结 人等。由于账户冻结系诉讼保全措施,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冻结事项与银行、法院 及有关方做进一步核实,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上述冻结的银行账户系公司一般户,不属于公司主要使用账户,对公司 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其它帐户仍可正常 使用。公司目前银行账户被冻结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 款的情形。随着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不排除公司其他账户被继续申请冻结的可 能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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