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招商银行:股权事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19:41:13 中财网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事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
监管要求
,
完善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本行)
股权
管理工作
,
根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
《商业
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简称

暂行
办法》
)和

招商
银行股

有限
公司章程》

简称
本行
章程
)及
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
的规定,
结合
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
(简称
股份
)的
所有
股东及本行普通股股权管理


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
适用
相关
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行发
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本行
发行
并在香港上市的

外币认
购的股份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
托管




第四条
持有
本行
股份的股东,应当具备
《暂行办法》

法律法
规规定

监管
要求和
本行章程规定
的股东
资质,并
遵守
法律法规规定

监管
要求
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本行
股权
事务
管理遵循分类管理

资质优良、
关系
清晰、
权责明确、
公开透明
的原则。



分类
管理
指本行将
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两类
进行管理


本行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
本行
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以及




不足百分之五但向
本行
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
协议
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
决策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
构认定的对本
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资质优良
指本行
股东应
具有
良好的社会信誉、
财务状况、诚信记
录和纳税记录,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
要求




关系清晰
指本行
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
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权责明确
指本
行股东应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本行
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
本行章程规定
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



公开透明
指本行及
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
和监管要求,
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
社会
监督。









股权事务
管理









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




行董事长是处理

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董事长工作,是处理
本行
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

本行
董事会
应当
至少每年对
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
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

情况
进行
评估

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保监会
或其派出机构





第八条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拥
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二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
根据

行章程
向本行董事会申请事前备案时,董事会应
负责评估出质对本
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的
影响。


存在
重大不利影响的,

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
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上述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百分之
五十时

应限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第九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本行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
牵头
落实股权
事务
管理
具体
工作




(一)
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
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二)
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
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

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三)加强对
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
动情况,

股东对

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
及时
、准确、
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四)收集并动态掌握《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

监管
机构
要求
本行主要股东应
向本行报告

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
经营信息、入

资金来源、
资本补充能力、股份变动、参股或控股商业银行情况、
金融产品入股、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况
,
提示主要股东
资质
条件

符合



监管要求




(五)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
,
建立
股权质押管理
监测
台账




(六)
关注监管机构
关于
股权管理的
最新
动态,跟踪
股权
管理


新闻舆情与同业
信息





十一

本行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
落实
本行关联
交易
日常
管理
工作
。本行关联
交易管理

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
本行
的关联方进
行管理
,并
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本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
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
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
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十二

本行风险管理部和
授信执行部
分别具体负责
对主要股
东的授信管理工作



主要
股东的授信

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

。本行对
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

授信
余额
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百分
之十
;对单个
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
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
资本
净额的百分之十



五。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
(
含贸易融资
)
、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
拆借

证券
回购、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
担保、
保函
、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

行或

行发行的理财产
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十三

本行同业
客户部
负责

作为金融
机构的主要股东开展
同业业务
。本行与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同业业务时


遵守法律
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十四



应当
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

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末
股份
、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
股份
变动情况



(二)
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
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
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
主要股东出质

行股权情况



(六)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

本行应当根据
主要股东提供的信息及时披露可能影响
主要股东

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

行股权发生重
大变化的相关信息。




十六

对于应当报请银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
批准的股权事项,
本行
在信息披露

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七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应通过季报、半年报

年报

官方
网站等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发生后十日内将相关情况
报送银保监




(一)本行主要股东累计质押本行股权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
权的百分之五十;


(二)本行主
要股东
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
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十八

持有
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权
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本行,并按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附则






十九

本办法所称

以上


均含本数,

不足


不含本数。




二十

本办法中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
动及
最终受益人


的含义


《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致。





二十一

本办法
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行章程

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
规定如与
国家
日后颁布的


、法规、规范性文件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

规定不一致
的,按
后者
的规定执行

并应当及时修订本
办法




第二十二

本办法
解释权
归属
本行
董事会。



第二十三

本办法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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