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2石油01:2012年第一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7年期)2019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时间:2019年01月03日 00:41:33 中财网


2012年第一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7年期)2019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

1月
11日发行的
2012年第一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7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年
1月
11日开始支付自
2018年
1月
11日至
2019年
1月
1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
利息及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第一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7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石油
01(122748)。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期限:七年期。


5、债券规模:人民币
100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1]2064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七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54%。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
2012年
1月
11日起至
2019年
1月
10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月
11日(遇节假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年
2月
24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
1月
11日至
2019年
1月
10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年
1月
10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9年
1月
11日。

4、付息日、兑付日:
2019年
1月
11日。

5、停牌日:2019年
1月
11日。

6、摘牌日:2019年
1月
11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2
年第一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中石油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3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年
11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号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邮政编码:100007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联系人:张帆
联系电话:010-83574533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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