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信保诚景丰:招募说明书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徽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201 8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8 ] 1946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 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 风险 ,也包 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 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2 目 录 ................................ ................................ ................................ ........................ 4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 ................ 8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8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 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0 第 一 部分 绪言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保诚 景 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信保诚 景丰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信保诚 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 12 年 12 月 2 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 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 销售机 构:指 中信保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三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 《业务规则》: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 元:指人民币元 4 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债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52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 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 者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55 、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或简称“ C 类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 电话:( 021 ) 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信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 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学士。历任瀚亚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瀚亚投资 (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 席执行官。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 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 . 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 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副 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9 年 2 月已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合并)总经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 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 席执行官 。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中信 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市场 官。 4 .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职 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5 、基金经理 吴胤希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职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员; 于 Excel Markets 担任外汇交易员;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 易员。 2016 年 7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信诚智惠金货币市场基金、中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 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 8 ) 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 10 )故意损害投 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4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 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 告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 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 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徽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徽商 银行 ”)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成立时间: 1997 年 4 月 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04,981.928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批准, 持有机构编码为 B0162H234010001 的金融许可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 [2014]63 号 客服 电话: 96588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 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徽商银行 自 2014 年初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团队、托 管运作团队 、稽核监督团队、运行保障团队。通过部门单设、团队分工、岗位职责 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徽商银行 基金托管部拥有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 5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 的人 员占 80% 以上。人员 100%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硕士占 80% 以上。人 员知识 构成中,涉及证券、基金、银行、会计、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等专业, 能够 为托管业务提供全方位的知识支持 , 从事清算 , 核算 , 投资监督 , 信息披露等核心 业务人员均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和从业道德操 守教育, 徽商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人员能够适应银行理财资产以及其他各类证券化资金托管 业务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3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徽商银行已托管 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3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徽商银行为确保所托管资产安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有效防范和化解托管 业务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 办法,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 制。徽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体系,包括: ( 1 )总行基金托管部各业务处理团队以及各业务经营单位; ( 2 )总行基金托管部履行稽核监察职责团队; ( 3 )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 总行基金托管部设置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二级团队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团队,是托管业务 第二级内部控制,负责对第一级内部控制 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总行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审计部组成托管业 务第三级内部控制,结合全行内部控制情况,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 督检查。 2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徽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管理制度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 区独立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3 、建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 为弥补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 失, 徽商银行 拟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 徽商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风险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切实减少当事人损失。 4 、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针对托管业务可能遇到的由于系统、故障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的危机, 徽商银 行 制定了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的组织和职责及危机处 理程序,并制定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措施,切实做好事前风险的 评估和防控。 首先,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及时解决问题, 徽商银行 根据突 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等级,成立相应级别、相应构成和相应成员的托管业务应急 处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其中,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决定应急处置重 大事项。包括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指挥和组织协调;决定突发事件通报、对外报 告和公告;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督导应急处置实施等。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 对业务影响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行动建议报告领导小组以及具体负责应急方案的 实施工作并跟踪处置动态。 其次,对于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制定了托管业务运营危机处理操作细 则,包括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过程危机的处理以及资金清算业 务骤增的应急处理等。其中,清算业务系统危机处理是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PROP 平台和深圳分公司 IST 平台系统危机情况的处理和 “资金清算系统” 危机情况的处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 6864 9788 联系人:侯冉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 www.citicprufunds.com.cn / 。 2 、其他销售机构 (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 021 - 54660526 传 真: 021 - 546605 01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 021 - 68649788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 8621 2212 2888 传真: 8621 6288 1899 联系人:王国蓓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 8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 1946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二 、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 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 、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 、认购的数额限制 1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 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 1 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0 元 (含认购费)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 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 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八、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 A 、 C 两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 价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 份。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 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 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50 万 0.6 0% 0 50 万 ≤M<200 万 0.4 0% 200 万 ≤M<500 万 0. 2 0% M≥500 万 1000 元 / 笔 (注: 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 1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 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5 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 0.6%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50,000/ ( 1 + 0.6% )=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50,000 - 49,701.79 = 298.21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9,701.79/1.00 = 49,701.79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50.00/1.00 = 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49,701.79+50.00 = 49,751.7 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49,751.79 份。 ( 2 )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4 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0,000/1.00 = 40 ,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0.00/1.00 = 4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40,000.00+40.00 = 40,04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所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40,040.00 份。 十 一、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十 二、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 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