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新科技传媒: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

时间:2019年01月05日 01:25:11 中财网

鹏华新科技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年
9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新科技传
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250号文)注册,进行募
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5月
2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11月
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8年
9月
30日
(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新科技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新科技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新科技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新科技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新科技传媒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新科技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新科技传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
0755)82021233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
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A.)(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
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孟昊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4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权益投资二部基金经理。2018年
02月担任
鹏华新科技传媒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担任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孟昊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8年
11月担任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7年05月至2018年02月陈鹏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42
只,QDII基金
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
010-88082426
传真:
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联系电话:
021-68876878
传真:
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3305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
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
16楼、
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
16楼、
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
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
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4001099918(全国)
/029-68918888(西安)
网址:
www.cfsc.com.cn



1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2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2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95355
网址:
www.swsc.com.cn
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2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40-4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
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
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5-6569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
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座
201

联系电话:(
0755)33391280

传真:
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齐双

经办律师:闵齐双、王德森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
2016年
9月
30日证监许可
[2016]225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
份额
217,542,356.29份,利息结转份额
224,760.08份,合计
217,767,116.37份,募集户数为
1,156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5月
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年
6月
2日起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
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6%
100万≤
M
<500万
1.0%
0.3%
M≥
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
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
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

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Y)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680=10,680元

赎回费用
=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
=10,68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新科技传媒主题企业进行投资,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

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新科技传媒
主题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
CPI走势、
M2的绝
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
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
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新科技传媒主题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所处领域是科技创新和文化传媒
的前沿行业;
2、拥有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营销方式等,符合未来科技创新和文化发展方
向,具有较长的生命力,并可能改变人们未来的生活方式;
3、创造新的商业模式,并带来
经营理念、生产技术、营销体系的改变,从而为企业产生实际效益。


本基金将通过系统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密切关注新科技传媒主题相关行业及公司,
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带来的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大数据、云计算、量子通信、
虚拟现实、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精准医疗、物联网、智慧农业、电影电视、动漫游戏、
新闻传播、文化教育、体育竞技、广告会展等等。除上述行业之外,如果某些细分行业和
公司同样符合新科技传媒主题的定义,本基金也会酌情将其纳入新科技传媒主题的投资范
围。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新科技传媒主题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新
科技传媒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若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新科技传媒主题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导
致本基金持有的新科技传媒主题相关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
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
风险的有效控制。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方式。目标
久期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次:战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目标久期”的战略性配置由投
资决策委员会确定,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预测分析决定组合的目标久期。

“目标久期”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
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
限,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
合的久期,直至目标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
析,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
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
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
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
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
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
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
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
的公司债券。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
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
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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