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房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月)

时间:2019年01月05日 01:30:30 中财网

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1]1257号
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5日生效,基金管理人
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本基金投资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相关证券,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以及汇率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基金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
REITs”)为投资对象。本基金产品不是
REITs,也不
直接持有境外实物房地产。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REITs通过自身经营可获取稳定的现金流并定期分红,且股息率较
高,而从交易上来讲,
REITs本身为上市股份公司,其收益特征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

REITs的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起伏而波动,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
价格波动水平。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11月
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9月
30

(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风险揭示
四、基金的投资
五、基金的业绩
六、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六、基金托管人
十七、境外托管人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以及《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自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8日颁布、自同年
7月
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自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1.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更换和撤消
3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美国市场休市的日期除外)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有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中进行会计核算
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缩写,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
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
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产品。

REITs分为权益型
REITs和抵
押型
REITs两种。

62.权益型
REIT(Equity
REIT):指拥有、投资、管理和
/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
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REIT。


63.抵押型
REIT(Mortgage
REIT):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权的
REIT,主要业务活
动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房地产相关的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房地产市场、证
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
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特有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二
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证券借
贷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
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因此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是本基金最
大的风险因素。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美国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和美国总体经济趋势的
影响,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
REITs,存在价格波动风险,其价格会随着房地产
市场价格波动而波动,其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平。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
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
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税务风险
在投资美国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
等收益向境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


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
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

REITs”)、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

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
投资品种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
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将暂时无法办理赎回业务。待恢复办理赎回业务时,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发生变化,与投资人预期有一定差异。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申请、赎回申请可能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
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
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6.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
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
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9.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
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0.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11.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
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2.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稳健收益和资本增值为目标,为投
资者提供一类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的地产类金融工具。


(二)投资理念

房地产作为一项实物资产,具有良好的历史收益和持续的抗通胀能力。房地产信托凭
证通过收购、管理、租赁、变卖等形式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集合了现金收入和资产增
值、简化了法律税收手续、降低了持有成本、成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房地产投资的主流工
具。房地产信托凭证因其流动性充足、风险分散和信息高度透明等优点,得到了投资者的
普遍青睐。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商业地产市场,证券化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具有良好的投
资价值;其投资收益和当前市场上其他权益类产品关联性也较低,起到了良好的分散风险
的作用。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主动投资理念,通过积极的战略战术资产配置和深入的个股机会挖
掘,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以投资总回报最大化为目标,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参与
美国房地产投资,分享美国房地产市场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
“REITs”)、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
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
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
投资者的产品。

REITs分为权益型
REITs和抵押型
REITs,权益型
REIT是指拥有、投
资、管理和
/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REIT。抵押型是指投资于房地产
抵押权的
REIT,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本基金本身不直接持有房地产,也
不投资于抵押型
REITs。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比例不低于的基金资产的
60%;上市交易的
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自下而上地甄选在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
股票,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的总收益。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投资管理。衍生品投资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仅用于适当规避外汇风险
及其他相关风险之目的。



1.资产配置
(1)战略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在权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间根据影响证券市场、
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因素和市场风险等指标进行配置。本基金还将依
据流动性和风险收益预期在权益类资产内对
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股票等进行
灵活配置,并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浮动。



战略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通过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得最佳的风险回报。首先建立基于经
济基本面及宏观政策方向的分析框架,再以深入的国家、区域、行业研究为基础,来决定
重点投资类别及相应权重,其后定期进行回顾、分析、调整。资产类别和投资品种的适度
分散可以有效降低组合的相关性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单一市场和单一产品的非系统性风险、
对手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使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和管理与战略
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战术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将根据短期内资本市场对不同资产类别和不同产品的
定价判断其与内涵价值的关系,综合考虑投资环境、资金流动、市场预期等因素的变化进
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适时的调整。在对市场短期走势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使用
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来监控和管理与战术资产配置相关的风险。



2.证券选择
(1)REITs投资策略
REITs依靠投资管理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证券产生现金流,并将大部分现金收益以股
息的形式回馈给投资者。

REITs投资的资产质量、现金流的稳定性以及管理层能力等指标
是分析
REITs投资价值的主要参考因素。本基金将在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中挑选出优秀
的品种,通过逐一分析每个
REITs基本面情况,包括资产分布、营运现金流状况、债务偿
还能力、资产回报率、成长潜力、公司治理、管理层激励等指标对
REITs未来总收益作出
预测,并对投资风险进行情景分析,根据风险调整收益预期选择证券构建组合。除此之
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可投资
REITs的风险收益进行持续监测,根据市场变化和组合需要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美国房地产行业股票为主。股票投资旨在把握阶段性机会,对
REITs投资作有益补充,并降低组合整体波动性。在股票投资部分,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
的方法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和个股选择。在股票选择中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深
入挖掘能够充分参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分享房地产市场收益的上市公司。旨在投资经营业
绩优秀而稳定,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投资回报
率良好、资产负债情况健康、有持续分红派息能力的企业,为投资人创造稳定收益。


(3)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主要通过投资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
REIT
ETF进行有效市场覆盖和
流动性管理,满足基金申购赎回需求。在选择
ETF时,基金管理人会综合考虑产品历史运
作记录(跟踪误差等)、市场流动性、投资容量、费率、投资管理人等情况,目标为:在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复制相关指数。


(4)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主要包含现金流预测、现金资产配置和现金收益管理三个方面。基金管理人
将合理把握因基金申购赎回、基金投资标的物波动增大等因素带来的现金流变化,对未来
若干交易日现金流动制定相应计划。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战略和战
术资产配置方案,保持相应比例的现金资产。对于现金资产,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
提下,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5)衍生品投资策略
衍生品不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在充分调研验证衍生品投资策略的基础
上,可以通过衍生品投资降低个股和组合风险,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基金管理
人可以使用远期合约和其他工具来进行外汇风险的套期保值,合理减小外汇市场波动对投
资表现的负面影响。套期保值部分的比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
分考虑投资需要和境外投资仓位后予以确定。本基金将不会对外汇进行投机交易。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一)决策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美国经济情况、金融行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结

果,以及对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基本面的分析结果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现金收入和资本增值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
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经

理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以美国为主的房地产市场收益。

本基金的决策流程包括资产配置、备选证券库筛选、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
与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六个阶段,每一阶段的职责如下:


1、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阶段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分析美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财政
和货币政策等核心问题入手,结合证券市场情况,获得主要资产类别的长期预期收益数据
和信息。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战略
资产配置,基金经理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根据相应权限进行适当的战术资产配置及
调整。



2、备选证券库筛选

本基金原则上选取美国主要市场上市交易的证券产品。筛选
REIT依据对流动性、收
益率、现金流、估值水平、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管理人等基本面的调研分析,筛选
ETF依据对流动性、规模、跟踪误差、透明度、费率等指标的调研分析,筛选股票依据对
公司经营业绩、盈利状况、增长潜力、估值水平、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调研分析。在深入调
研的基础上构建被选证券库。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组合整
体调整收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不同资产、行业、区域的有效配置,负责实施组合构
建工作。基金经理负责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证券选择。针对进入备选证券库的证券,
基金经理和研究员通过深入调研,全面分析,对风险收益进行评估,为投资组合构建提供
支持。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交易执行,
REITs、ETF和股票投资的交易指令将在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证券交易经纪商的全球证券交易平台上实施。基金投资的交易指令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内部的交易室直接下单。



5、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投
资地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风险的各种分析和判
断。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
策提供依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并提示风险。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在适当的市场时机合理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
置。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对改进方案的实施进行监控。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
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7、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人民币计价的
MSCI美国
REIT净总收益指数(
MSCI
US
REIT
Net
Daily
Total
Return
Index)。



MSCI美国
REIT指数是一个调整市值权重的自由流通股指数,用来衡量美国市场中
REITs行业的股票市场表现。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共有
154只成份股,总市值约
8783亿美元,自由流通股调整后的市值
8499亿美元,前
20大权重股占比
50.30%。该指
数大约覆盖整个美国
REITs市场
85%的市值。



MSCI美国
REIT指数的特点包括:


1)广泛准确代表美国房地产
REITs;
2)透明度好,有规可循的指数制定法;
3)定期复审指数
-通过每个季度的指数审查,来反映发展变化的
REITs市场。



MSCI使用三种不同方式计算其指数水平:价格指数,总收益(
Gross
DTR)指数,
净总收益(
Net
DTR)指数。

DTR计算方法为在公司宣布分红当日交易结束的时将指数成
份股的分红重新投资于指数。净总收益指数在扣除预提税之后将分红重新投资,适用不享
受双重征税优惠条款的机构投资者的税率。


如果
MSCI美国
REIT净总收益指数停止编制或发布,或
MSCI美国
REIT净总收益指
数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本基金对该指数的使用授权,或
MSCI美国
REIT净总收益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MSCI美国
REIT
净总收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本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
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
REITs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上市交易的
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
1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
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
3)-(7)、(
10)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
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1-5项约
定的投资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
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禁止
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或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等客观原因
调整上述投资比例禁止、限制等事项的,如适用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比例禁止、限制,并适时调整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投资者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
1.代理投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的股票以及基金的代理投票权。在有需要为本基
金持有股份
/份额的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人所提出的决议案进行代理投票时,本基金管理人将
遵循以下原则:

(1)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争取最大利益及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2)符合本基金既定的投资目标;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规范。

2.代理投票的处理方法、程序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文件至少三
年以上。

(2)代理投票前,基金经理将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
三方研究机构和反对者的意见后,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行使投票权。

(3)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投资顾问、境外
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
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一般情况下,对于接纳财务报告、派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公司日常运作
事项的决议案,只要无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上市公司治理,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投
弃权票。

(5)对于其他建议如收购合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最终形成
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

(6)对于所投资基金合并、转型、清算、更换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在投票日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针对所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经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后,最终形成针对持有人大会表决方案的投票意见。

.
(7)代理投票过程中,相关讨论及决策意见等文档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予以
存档。

(8)基金管理人和指派的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投票,必须严格按照本基金管理人最后审
批形成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

(9)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与上市公司的接触过程中,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对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议案发表承诺性意见和其他误导性言论。


(10)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在代理投票中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其他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从业人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三)证券交易
本基金对基金交易服务提供商的选择和评价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有利于提升本
公司国际化投研服务水平以及保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指导方针进行。



1.交易券商选择考量因素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券商,可以列入公司选择的范围之内:
(1)具备在全球主要市场交易的能力;
(2)具备主要市场的研究能力;
(3)具备与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研究平台或资料库;
(4)能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安排临时的分析和研究;
(5)券商对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和程序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具备后备和灾难恢复等维护系统稳定运营的必要系统。

2.评价标准
公司每半年对国际券商服务工作评价一次,评价标准为:
(1)行业和公司研究水平(含著名分析师数量);
(2)分析报告的影响力;
(3)全球研究覆盖的宽度及美国市场覆盖的深度;
(4)提供服务及相关服务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相关预测的准确性;
(5)提供服务反应速度;
(6)研究成果的销售推荐水平;
(7)服务态度;
(8)研究的独立性;
(9)联系公司调研的能力和态度;
(10)交易执行的质量,包括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交易执行情况、交易执行速度、成
交价格区间等;
(11)对于潜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是否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评价方法和流程

相关投资研究人员按照以上标准对各国际券商评价和评分,经过统计排序,形成初步
评价结果;

初步评价结果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4.交易量及佣金分配
在证监会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
易佣金不能超过公司全年交易佣金总额的
30%,公司定期召开佣金分配会议,根据券商评
分确定佣金分配,佣金分配原则上以国际券商评价的结果为标准。在交易量出现异常的情
况时,交易室应及时通报,佣金分配小组可不定期调整分配计划。



5.潜在利益冲突
对可能发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制度,包括软美元专项制度等,考虑
了从证券经纪商挑选到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对基本原则、禁止
事项、相关信息披露、罚则、相关文件存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年
10月
25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年
07月
01日起至
09月
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105,761,575.87
93.27
其中:普通股
38,215,695.47
33.70
优先股
--
存托凭

--
房地产
信托凭证
67,545,880.40
59.57
2基金投资
--
3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

--


4金融衍生品投资
--
其中:远期
--
期货
--
期权
--
权证
--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6货币市场工具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6,777,633.95
5.98
8其他资产
851,769.81
0.75
9合计
113,390,979.63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
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05,761,575.87
95.97
合计
105,761,575.87
95.9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办公房地产投资信

10,113,817.60
9.18
多样化房地产投资


8,749,243.10
7.94
工业房地产投资信

20,579,600.50
18.67
酒店及娱乐地产投

信托
19,567.20
0.02
零售业房地产投资


216,688.54
0.2
特种房地产投资信

27,796,555.60
25.22
医疗保健地产投资


34,124.14
0.03
住宅房地产投资信

36,283.72
0.03
房地产股票
38,215,695.47
34.68
合计
105,761,575.87
95.97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

(中文
)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
1
BROOKDALE
SENIOR
LIVING
INC
布鲁克
代尔老
年关怀
股份有
限公
BKD
US
US
ex
change
美国
162,000
10,954,850.83
9.94
2
MONMOUTH
REAL
E
STATE
IN
-
MNR
US
US
ex
change
美国
92,500
10,639,370.72
9.65
V
COR
3
LIFE
STO
RAGE
INC
-
LSI
US
US
ex
change
美国
16,200
10,604,919.69
9.62
4
BEACON
R
OOFING
S
UPPLY
IN
-
BECN
US
US
ex
change
美国
41,848
10,418,404.76
9.45
C
5
PARAMOUNT
GROUP
INC
百乐门
集团有
限公司
PGRE
US
US
ex
change
美国
97,000
10,069,291.42
9.14
6
STAG
IND
USTRIAL
INC
-
STAG
US
US
ex
change
美国
52,500
9,931,845.00
9.01
7
CAESARSTO
NE
LTD
-
CSTE
US
US
ex
change
美国
76,000
9,698,296.16
8.8
8
CUBESMART
-
CUBE
US
US
ex
change
美国
45,000
8,831,860.92
8.01
9
EMPIRE
S
TATE
REA
LTY
TRUS
-
ESRT
US
US
ex
change
美国
76,500
8,741,158.67
7.93
T-A
10
INFRAREIT
INC
-
HIFR
US
US
ex
change
美国
57,250
8,329,593.33
7.56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金额(人民币元)
1存出保证金
-
2应收证券清算款
-
3应收股利
250,830.99
4应收利息
1,636.30
5应收申购款
599,302.52
6其他应收款
-
7待摊费用
-
8其他
-
9合计
851,769.8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1-3
2-42011年
11月
25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1年
12月0.00%
0.00%
11.36%
1.57%
-11.36%
-1.57%
31日
2012年
01月
01日至
2012

12月
31日
5.73%
0.54%
14.63%
0.86%
-8.90%
-0.32%
2013年
01月
01日至
2013

12月
31日
-0.65%
0.90%
-1.61%
0.99%
0.96%
-0.09%
2014年
01月
01日至
2014

12月
31日
20.52%
0.68%
32.01%
0.72%
-11.49%
-0.04%
2015年
01月
01日至
2015

12月
31日
-0.92%
1.17%
6.01%
1.14%
-6.93%
0.03%
2016年
01月
01日至
2016

12月
31日
9.97%
1.11%
14.66%
1.13%
-4.69%
-0.02%
2017年
01月
01日至
2017

12月
31日
6.79%
0.67%
-2.79%
0.66%
9.58%
0.01%
2018年
01月
01日至
2018

09月
30日
-1.50%
0.95%
7.06%
0.92%
-8.56%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09月
30日
45.10%
0.87%
109.75%
0.95%
-64.65%
-0.08%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
0755)82021233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


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A.)(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
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庆恒先生,国籍英国,房地产金融博士,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1年
7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国际业务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经理,现
担任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2014年
09月担任鹏华美国房地产(QDII)基金基金经理。朱

庆恒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1年11月至2015年09月裘韬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购买不动产;
(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
,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18)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1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0)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会议,其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
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和禁止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遵守证券选择流程: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
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
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257号文批准募
集发售。募集期从
2011年
10月
26日起到
11月
22日止,有效认购份额
284,888,774.46
份,利息结转份额
54,460.52份,合计
284,943,234.98份,募集户数为
1779户。


本基金为
QDII-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
11月
25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

国证券市场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处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下列
2018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与定投业务,并自下列节假日结束后的首个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上述业务,届时

不再另行公告。

1月
15日(马丁·路德·金纪念日)
2月
19日(美国总统纪念日)
3月
30日(复活节假期)
5月
28日(美国阵亡将士纪念日)
7月
4日(美国独立日假期)
9月
3日(劳动节)
11月
22日(感恩节)
12月
25日(圣诞节假期)


若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若境外
主要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调整上述安排的,本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调整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2年
1月
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可见基
金管理人于
2011年
12月
30日刊登的《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申购、赎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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