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康龙化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二〇一八年 三 月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 康龙化成(北京 ) 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 作为 康龙化成(北京 ) 新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 ) 并上市( 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上市 ”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 7 年 6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康龙化成(北京 ) 新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 ) 并 在创业板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 “ 《法律意见书》 ” ) 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康龙化成(北京 ) 新 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 ) 并 在创业板 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 《律师工作报告》 ” ) ;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 018 年 2 月 7 日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 二 )》”) 。 本所现根据 信永中和 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 出具的 《审计报告》 ( XYZH/ 2018BJA90157 ) ( 以下简称 “ 《审计报告》( XYZH/ 2018BJA90157 ) ” ) 及自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下简 称 “ 补充核查期间 ” ) 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出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康 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对 《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 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已披露的内容, 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 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 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 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 断的适当资格。 4 .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 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材料上的签字和 /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 .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 .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 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 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9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有关事实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1 ) 《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 2 )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 件;( 3 ) 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 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8 日 召 开 的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 股东大会 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获得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1 ) 发行人的注册登记资料;( 2 ) 发行人创立大会文件、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文件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 3 ) 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4 ) 发行人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 发行人 股东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 “ 二、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 资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应具备的实质 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 发行人自设 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 ) 发行人已经制定的公司 治理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 3 )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 《申报财 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 XYZH / 2018BJA90158 )、 《非经 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 XYZH/ 2018BJA90160 ) 、 《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 惠情况的专项说明》 ( XYZH/ 201 8 BJA90159 )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XYZH/ 2018BJA90161 ) ;( 4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的 书面声明;( 5 )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6 ) 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7 ) 《康 龙化成 (北京) 新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作为保荐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并 在创业板 上市之 保荐协议书 》 、 《康龙化 成 (北京)新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作 为主承销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并 在创业板 上市之 主承销协议书 》 (以下合 称“ 承销与保荐协议 ”) ;( 8 ) 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四至 第九 、第十 三至十六 及第 十九 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向发行人查证,并依据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 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保荐与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东方花 旗担任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 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 项 的规定。 3. 根据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发行人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 17 年 度 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项的规定。 4. 根据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 2017 年 度 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前述结论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 ) 项的规定。 5.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拟不超过 65,630,000 股,按照发行 65,630,000 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 份总数不低于其股份总数的 10%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 ) 项的 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相关 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专业范围内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 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 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 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 1 )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原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具体设立过程见律师工作报告 “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 ,自发行人前身康龙有限 2004 年 7 月 1 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 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 2 ) 根据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和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的专项说明》( XYZH/ 2018BJA90160 ) ,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 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分 别为人民币 4,538.43 万元、人民币 17,691.19 万元、 人民币 21,869.59 万 元 , 最近 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累计为人民币 39560.78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10,000,000 元; ( 3 ) 根据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的 净资产为人民币 2,010,291,802.76 元 ,不少于人民币 20,000,000 元,且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4 )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590 ,663,575 元,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 额将不少于人民币 30,000,000 元。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 1 )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验资报告》( XYZH/2016BJA30242 ) ,发行人的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 2 ) 经本所律师核查,康龙有限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行人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部分 ) 。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1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为全球制药企业、生物科技研发 公司及科研机构 提供药物研发服务。根据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附注,发行人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 度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均超过 99% 。据此,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 2 )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 1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2 )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3 ) 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5.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核查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实际控制人 和受 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 1 )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 ( 2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文件,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3 ) 经查验发 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 》,发行人已经建 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并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 利。 7.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1 ) 根据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和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XYZH/ 2018BJA90161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2 ) 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 XYZH / 2018BJA90157 ) 。 8.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 1 ) 根据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和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XYZH/ 2018BJA90161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 运的效率与 效果; ( 2 ) 信永中和在其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XYZH/ 2018BJA90161 ) 中认为, “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 7 年 1 2 月 31 日 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 ,无保留结论。 9.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1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 2 )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士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 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规定的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04 年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已通过历年外 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或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符合《上 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 ) 款第 1 项的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 药用化合物、化学药、生物制品、生物技 术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 营活动。 ) ” ,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 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 ) 款第 2 项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590,663,575 股,其中外国股东持有 166,177,779 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28.1341%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公开发行 65,630,000 股,且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10% ;若本次实际公开发行 65,630,000 股,发行人股本总额将变更为 656,293,575 股,外国股东占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 10% ,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 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 ) 款第 3 项的规定。 4. 经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是否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 ) 或对 中方持股比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 ) 款第 4 项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 5.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符合《上市 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 ) 款第 5 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 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发行 人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查,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 发行 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 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 不动产证 、注册商 标、专利、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 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核准 / 备案文件;( 4 ) 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5 ) 发行人制定的《劳动合同》样本;( 6 ) 发行人境外股东的登记注册文件及境外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 ) 信永中和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XYZH/ 2018BJA90161 ) ;( 8 ) 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9 ) 发行人及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10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八、第九部分查验的 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严重缺陷。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 东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机构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合伙协议;( 2 )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3 ) 发 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4 ) 发行人的工商 注册登记文件;( 5 ) 发行人境外股东的登记注册文件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6 ) 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7 ) 本 补充法 律意见书第八 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及其持股数额没 有发生变动,亦没有 新增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 和现有股东均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并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 的 实际控制人 最近 两 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的情况发生以下变更: 1 . 补充核查期间,康龙控股 的 股东 Yinghong Gao 因自发行人离职将其持有 的康龙控股 3, 500 股(持股比例为 0.0473% )股权转让给 Boliang Lou 。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 Boliang L o u 持有康龙控股 4 ,813,411 股普通股,持股比例为 6 5.1086 % ,其他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2 . 补充核查期间,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 018 年 3 月 1 5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35152931XN ),天津龙泰名称变更为宁 波龙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变更为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2 90 号 3 号楼 3 02 室 。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 发 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注册登记 材料;( 2 ) 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及确 认。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本、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没有发生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等 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 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2 )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 3 )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 4 ) 《审计 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 5 ) 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 6 ) 境外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仍有效 持有其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业务许可。 补充核查期间,宁波康泰博取得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 018 年 3 月 1 5 日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浙 2 0180008 ),生产地址为宁波杭州湾 新 区滨海四路 8 00 号,生产范围为片剂、胶囊剂(含抗肿瘤药)、颗粒药,有效 期至 2 023 年 3 月 1 4 日。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的情况 根据 S TITES&HARBISON, PLLC 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康龙(美国)、康龙(美国)控股、康龙(美国)分析技术及康龙(美国)临床 服务 所适用的公司章程并未禁止其在美国从事现有业务, 该等企业的 现有业务包 括为为医药产业提供研究与开发服务。 根据 Zhong Lun Law Firm( 10 - 11 Austin Friars London EC2N 2 HG ) 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康龙(英国) 已取得了适用法律下运营业务所必 须的全部许可,其依法运营业务并无适用法律下的障碍。康龙(英国)化学技术、 康龙(英国)生物技术 目前并未运营任何业务或持有任何资产。 根据 L o and Lo Solicitors and Notaries Public 于 2018 年 3 月 1 5 日 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康龙(香港)国际、康龙(香港)投资 的经营在所有 实质 方面符合适用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收到政府机构发出的涉及公司业务经营不符合适用法律规 定的通知。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为 为全球制药企业、生物科技 研发公司及科研机构提供药物研发服务 ,最近 两年内 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为全球制 药企业、生物科技研发公司及科研机构提供药物研发服务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 1. 《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 2. 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 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 情形; 3. 发行人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 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 1 ) 发行人关联法人的注册登记资料;( 2 ) 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 3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4 ) 《审计报告》 ( XYZH / 2018BJA90157 ) ;( 5 )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 6 ) 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 7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或 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 . 经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 新增 关联方 情况如下 :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东莞阿李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周宏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亚朵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周宏斌担任董事的企业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董事的企业 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董事的企业 贵州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董事的企业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董事的企业 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金津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深圳市信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深圳市信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企业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董事的企业 金石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金石伍通(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青岛金石润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金沣(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中国旅游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董事的企业 金石夹层(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金石夹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安徽交控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陈平进担任董事的企业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胡柏风报告期内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北京嘉美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胡柏风报告期内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Ampleon B.V.(荷兰) 发行人监事刘骏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李家庆担任董事的企业 东方微银网络信息(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李家庆担任董事的企业 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李家庆担任董事的企业 西安智博汇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元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股30%的企业。 2 .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 018 年 3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元多 咨询(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9 1330201 MA 28 YDDNXH )名称变更为宁波元博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二)新设子公司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 康龙化成(上海)新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10115MA1K417U10 ,以下简称“康龙上海” ),其基本 情况如下: 名称 康龙化成(上海)新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 2829 号 C 栋 301 室 法定代表人 Boliang Lou 注册资本 20 ,000,000 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新药研发,并提供相关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除人体 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成立日期 201 8 年 2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1 8 年 2 月 11 日 至 2 038 年 2 月 1 0 日 康龙上海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 018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签署《 康龙化成(上海)新药技术有限公司 章程》, 决定出资人民币 2 0 , 000 , 000 元设立康龙上海 ,出资时间为 2 018 年 1 2 月 3 1 日前。 2 018 年 2 月 1 1 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康龙上 海核发《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417U10 )。 康龙上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发行人 20,000,000 100% 货币 合计 20,000,000 100% — (三)补充核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 015 年度 至 2017 年度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 1 )购买商品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北京安凯毅博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 原材料采购 1,954,710.00 1,719,300.00 1,683,180.00 ( 2 ) 接受劳务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北京康泰博 物业管理费 1,179,673.87 7,160,181.30 6,507,342.13 ( 3 ) 采购水、电、燃气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北京康科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水、电、燃气费用 — 2,220,404.00 34,561,617.00 北京康泰博 水、电、燃气费用 9,198,074.42 43,060,095.00 4,425,350.00 ( 4 ) 购买固定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北京凯晟昌商 贸有限公司 二手箱式货车 — — 59,800.00 北京康泰博 园区物业 968,390,000.00 — — 2016 年 11 月,本公司与北京康泰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合同, 以人民币 96,839 万元购买北京康泰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泰河路 6 号的园区物业,该交易已于 2017 年 8 月完成。 2. 关联出租情况 ( 1 ) 承租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 租赁资产 确认的租赁费 名称 种类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北京康泰博 发行人 经营租赁 10,384,582.69 84,819,277.12 75,530,418.14 3. 关联方资金拆借 ( 1 ) 2015 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名称 本期拆入 本期拆出 拆借利率 币种 备注 北京康泰博 23,000,000.00 23,000,000.00 — 人民币 注1 宁波康泰博 18,000,000.00 18,000,000.00 — 人民币 注1 Pharmaron (HK) RD 39,850,240.00 39,850,240.00 — 美元 注1 康龙控股 — 224,106,679.13 — 美元 注2 注 1 : 2015 年度康龙有限与北京康泰博等 3 家关联公司均为由于资金需求而产生的短期 资金拆借,由于时间较短双方未约定拆借利率。 注 2 :其中包括归还 康龙控股 提供给康龙有限的长期外债借款,金额为 370 万美元,借 款利率为零。其余为子公司 康龙(美国) 归还与 康龙控股之 间的往来款。截至 201 6 年 12 月 31 日,康龙有限与 康龙控股 之间的资金拆借往 来款已全部还清。 4 . 关联方担保 单位:人民币元 担保方名称 被担保方 名称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楼小强、郑北 发行人 4,816,181.41 2016年12月7日起至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否 Boliang Lou、楼 小强、郑北 发行人 43,471,354.67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否 Boliang Lou、楼 小强 发行人 44,500,250.56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否 Boliang Lou及 其配偶 发行人 457,500,000.00 Boliang Lou及其配偶的保 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 否 担保方名称 被担保方 名称 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满之次日起两年 Boliang Lou、楼 小强 发行人 45,000,000.00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否 Boliang Lou、楼 小强、郑北、康 龙昌平、康龙西 安、康龙宁波 发行人 50,000,000.00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否 Boliang Lou、楼 小强、郑北 发行人 45,000,000.00 租赁期限届满之后两年终 止 否 Boliang Lou、楼 小强、郑北、康 龙西安、康龙昌 平 发行人 24,375,000.00 租赁期限届满之后两年终 止 否 发行人 康龙宁波 106,740,000.00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否 Boliang Lou、楼 小强、发行人 康龙宁波 74,990,000.00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两年 否 发行人 康龙宁波 20,000,000.00 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两年 否 发行人 康龙宁波 15,290,000.00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 起两年 否 Boliang Lou、楼 小强、郑北、发 行人 康龙昌平 4,000,000.00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两年 发行人 康龙天津 53,354,900.00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 两年止 否 发行人 康龙(英 国) 128,177,841.52 直至担保债务不可撤销地 及无条件地完全清偿为止 否 5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薪酬合计 12,816,464.35 11,248,450.46 10,315,825.59 ( 三 )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上述重大关联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 失公允,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 发行人与其 实际 控制人、 主要股东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 (五 ) 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 已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 的同业竞争。 (六 ) 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中已对报告 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作出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 1 ) 不动产证 ;( 2 ) 房屋租赁协议;( 3 ) 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 5 )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取得 的 土地使用权 、 房屋所有权 及其 抵押情况未发生 变化。 (二)土地、房屋租赁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租赁情况变化如下: 1 . 康龙天津 康龙天津与天津市海燕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公寓入住租赁合同》,康龙天津 承租的坐落于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七街 70 号海燕公寓 的员工宿舍续 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租赁房间数及房号根据实际入住情况实时调整。 基于优化产能结构、合理布局并加强管理的考虑, 发行人决 定 廊坊分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停止经营并进入清算程序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2 . 康龙上海 康龙上海与发行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将坐落于上海张江高科技 园区金科路 2 829 号 C 栋三层 3 01 房间出租给康龙上海用于研发、办公使用,租 赁面积为 1 5 平方米,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4 .2 元,租赁期限为 2 018 年 1 月 1 日至 2 019 年 1 2 月 3 1 日。 3 . 康龙西安 2017 年 1 1 月 1 0 日,康龙西安与西安出口加工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租 赁合同续签协议》, 租赁房产坐落于凤城十二路出口加工区 二期多层 3# 楼, 租赁 面积为 1 6 , 252 平方米,租金为 1 6 元每平方米每月,租赁期限为 2 018 年 1 月 1 日至 2 018 年 1 2 月 3 1 日。 4 . 康龙(美国) 补充核查期间,康龙(美国) 与出租方 签署《 Renewal Agreement 》,将其承 租的位于 Waltham Centre, 303 Wyman Street, Suite 300, Waltham, Massachusetts 的 房屋续租至 2 018 年 1 2 月 3 1 日。 根据 STITES & HARBISON, PLLC 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康龙(美 国)分析技术 向 Seneca Meadows Corporate Center I LLC 承租坐落 于 20340 - 20344,20316,and 20348 Seneca Meadows Parkway, Germantown, Maryland 20876 的房产,租赁期限为 2 017 年 6 月 1 日至 2 019 年 9 月 30 日。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Gilbert Shing Chung Li 进行了访谈,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 发 行 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2 ) 发行人与 东方花旗签订的股票承销及保荐协议;( 3 ) 《审计报告》( XYZH / 2018BJA90157 ) ; ( 4 ) 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重大合同 1 . 销售合同 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 正在履行 的 重大 销售合同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1 服务协议 Merck Sharp & Dohme Limited (默 沙东子公司) 药物研发服务 2016.03.01 - 2018.08.0 1 2 服务协议 阿斯利康 药物研发服务 2015.10.01 - 2020.09.30 3 服务协议 FT 生物科技公司 药物研发服务 自生效日起长期有效 4 服务协议 基因泰克 药物研发服务 2010.01.25 - 2020.01.25 5 服务协议 拜耳 集团 药物研发服务 2015.04.01 - 2020.03.31 6 服务协议 杨森(强生子公司) 药物研发服务 2017.01.30 - 2022.01.29 2. 采购合同 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 正在履行 的 重大采购 合同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期限 1 物资采购 框架协议 北京云生伟业化工 产品有限公司 二氯甲烷、乙醇、 石油醚、甲醇、乙 酸乙酯等 自生效日起长期有效 2 物资采购 框架协议 RAIMS Ltd C - 14 相关原材料 2017 年 3 月 31 日至履行完 毕 3 物资采购 框架协议 北京伊诺凯科技有 限公司 二氯甲烷、乙醇、 石油醚、甲醇、乙 酸乙酯、乙腈等 自生效日起长期有效 4 物资采购 框架协议 西格玛奥德里奇 (上海) 贸易有限 公司 氘代甲醇、氘代 DMSO 、超快速 / 超 高分离液相色谱柱 等 自生效日起长期有效 5 物资采购 框架协议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甲醇、氰化甲烷、 三氟甲烷、异丙酯、 乙醇等 自生效日起长期有效 3 . 财务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财务合同情况如下: ( 1 )康龙化成 2 017 年 9 月 2 2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签署《授 信协议》(编号: 2 017 招双授 0 13 号), 双方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双榆树支行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 8 0 , 000 , 000 元的循环授信额度 ,授信期间为 2 017 年 9 月 2 2 日至 2 018 年 9 月 2 0 日。 Boliang Lou 、楼小强作为保证人与招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保证书》(编号: 2 017 招双 授 0 13 号),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2017 年 11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流动 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149017 0091 ( B )),双方约定,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 60,0 00 ,0 00 元用于支付工 资、归还其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采购原材料。循环借款额度期限为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4 日。 Boliang Lou 作为保证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签署《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DB 149017009101 ( B )),为本合 同项下的阶段提供保证担保; 楼小强作为保证人 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签署《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DB 149017009102 ( B )), 为本合同项下的 借款 提供保证担保。 2 017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人民币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Ba 1004051708300040 ),双方约定,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 5, 997 , 303.45 元用于向 西格玛奥德 里奇 (上海) 贸易有限公司 等 14 家企业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8 月 3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1 日。 Boliang Lou 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9 ),为本 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楼小强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7 ),为本合同 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郑北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 004051707070018 ),为本合同项下债 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 2017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人民币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Ba 1004051709130042 ),双方约定,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 5,6 35 ,8 03.31 元用于向 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等 10 家企业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9 月 15 日。 Boliang Lou 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9 ),为本合同 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楼小强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7 ),为本合同项下 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郑北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 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8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提 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 017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人民 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Ba 100405171 1100046 ),双方约定,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 5, 520 ,768.25 元用于向 西格玛奥德里奇 (上海) 贸易有限公司 等 12 家公司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 Boliang Lou 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9 ),为 本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楼小强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 0017 ),为本合 同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郑北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8 ),为本合同项下 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 017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人民 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Ba 1004051712130051 ),双方约定,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 2 ,175,196.45 元用于 向天津博纳艾杰尔科技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支付货款,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Boliang Lou 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9 ),为本合 同项下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楼小强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7 ),为本合同项 下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郑北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7070018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 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 ( 2 )康龙昌平 2 017 年 9 月 8 日,康龙昌平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 债权额合同》( A 04004051708210021 ),双方约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向康龙昌平提供最高债权额人民币 1 0 , 000 , 000 元,债权期间为 2 017 年 8 月 1 7 日至 2 018 年 8 月 1 6 日。 2017 年 12 月 22 日,康龙昌平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人 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Ba 155161801150001 ),双方约定,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康龙昌平提供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 4 , 000,000 元用于 向北京维达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房租,借款期限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2 日。发行人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 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8210033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在人民币 1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 ; Boliang Lou 作为保证人与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8210034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在人民币 1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 金 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楼小强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 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8210035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在 人民币 1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郑北作为保证人与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8210036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在人民币 1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 金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 。 2 018 年 1 月 16 日,康龙昌平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人民 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Ba 155161801150001 ),双方约定,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康龙昌平提供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 883 ,951.46 元用于 向北京维达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房租,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 发行人作为保证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最高 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c 1004051708210033 ),为本合同项下债权在人民币 10,000,000 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提供保证担保; Boliang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