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坚瑞沃能: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21:16:09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005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了便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的涉
诉事项,公司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
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213
件,涉诉金额共计约41.07亿元 ,其中已判决金额约8.37亿元。涉诉事由主要
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日、
2018年7月6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3日、2018
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
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
事项的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
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06《回租租赁合
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38,813,583.33元;

(2)判令被告一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
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5日为
147,178.25元,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延迟履约金,以全部未
付租金38,813,583.33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进行计
算);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444,000元,抵扣原告已经收取
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800,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1,644,00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20,000元;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23,004.04元;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上述诉讼请求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7)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06-DY《抵押合同》项下的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40,847,765.62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30《回租租赁合
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人民币49,675,537.5元;

(2)判令被告一自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以
实际欠付金额及天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5日为
648,733.75元,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延迟履约金,以全部未
付租金49,675,537.5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以实际逾期天数进行计算);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690,100元,抵扣原告已经收
取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8,000,0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3,690,10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25,000元;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35,109.34元;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上述诉讼请求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7)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JTZL-SHHZ-2016-030-DY《抵押合同》项下的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54,374,480.59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程玲志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76,578,696元及逾期利息;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万元;

(3)请求确认原告对(2016)华中直租字第05-6号《抵押合同》附件一《抵
押物清单》上载明的转轮除湿机等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原告对上述抵押物经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等由四被告承
担。


以上暂合计:人民币76,878,696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编号为2017年龙字第0617330084号付款代理
业务项下垫款人民币4,990万元及相应的垫款利息(垫款利息以4,990万元为本
金以人民银行同档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为利率自2018年6月9日计
算至2018年7月9日;自2018年7月10日起,利率调整为以人民银行同档期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二被高承担本案项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相关费
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三安制阀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2,7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
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被告一: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000
万元;

(2)请依法判令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36万元;

(3)请依法判令被告坚瑞沃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借款人民币138,814,752.86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


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息5.22%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逾期利息从2018年3
月8日起按贷款约定年利率5.22%上浮50%,即每天逾期罚息是10,064.07元支
付到实际付完本金之日;

(2)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要支付的律师费用(代理
合同约定按照诉求标的额和收回款项的1.75%支付律师费);

(3)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

(4)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1)(2)(3)项承担连带清偿担保
责任。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一:李瑶

被告二:程玲志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李瑶对沃特玛在编号为借2017综02408龙岗的《授信额度合同》
及《关于额度借款的特别约定》项下所欠建行深圳分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截至2018年4月26日,沃特玛在合同项下尚欠建行深圳分行贷款本金
188,885,965.48元,利息(含罚息)165,135.84元,合计189,051,101.32元,其后
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实际清偿日】;

(2)被告二队被告一前述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沃特玛在编号为借2017综02408龙岗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
务全部提前到期,沃特玛立即向原告清偿截至2018年7月16日的贷款本息合计


191,234,730.72元,以及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
规定产生的利息(含贷款利息、罚息及复利);

(4)判令被告四对沃特玛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建行深圳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
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
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继东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黄申力

被告五:李金林

被告六:龙浩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
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438,440元(暂计至2018年8月16日)并继续支付至还清
欠款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上述两项暂合计为55,938,440元。


(3)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
带还款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人民币3,026,949.3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
年12月3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
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07,835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
止);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因本案产生的费用由被


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
止);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因本案产生的费用由被
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526,068.4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526,068.47元为基数,按照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
止);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因本案产生的费用由被
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832,212.9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832,212.92元为基数,按照2018
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
止);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因本案产生的费用由被
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300万元,并自
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
息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30,6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
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被告一: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本金
30,000,000元及2018年6月3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0.05%的罚息
利率逐日计收);

(2)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3)请求判令本案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管费等原告为实
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二位被告共同负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被告一: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本金
50,000,000元、利息216,755.83元、罚息21,750元、复利94.29元(本息合计
50,238,600.12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2018
年4月23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B79170170014的《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沃特玛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管费等原告为实
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由上述二位被告共同负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连带给付票据金额115万元整;

(2)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债
务清偿之日止,以票面金额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冠信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30,000,000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计算自2018年7月2日起暂计至2018年9月2日,利
率按6%计算)。


(3)判令被告二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沃特玛对前项本金
及利息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
共同承担。


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0,000元整。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沃特玛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

被告三: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康力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东莞市德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广州凡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七: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至六连带给付票据金额260,258元整;

(2)请求判令七被告连带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债
务清偿之日止,以票面金额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吉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

(1)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本息,具体为: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我行的租金二笔合
计237,303,184.78元,上述二笔租金的逾期违约金合计1,898,425.48元,共计
239,201,610.26元(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10


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我行对应收租金债权担保物优先受偿,具体为: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抵押在我行的编号为KFZL2017-5005-1的融资租赁合同
所述财产,在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抵押在我行的编号为KFZL2017-5005-2的融资租赁合同
所述财产,在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质押在我行(户名:
长沙银行保证金专户,账号:892700000840015)账户内的保证金我行享有优先
受偿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质押在我行(户名:
长沙银行保证金专户,账号:892700003440018)账户内的保证金我行享有优先
受偿权。


(3)请求远期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及支付违约金,具体为: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向我行支付应收租金债
权转让价款(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703101280206的《应收租金债
权远期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以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按逾期受让期间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我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4)请求远期转让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具体为: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及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点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向我行支付违约金1,326,133.73元(以241,115,223.14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后
段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5)请求判令第三人履行处置债权等的配合义务

鉴于上述抵押在我行的设备系登记在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且我行应收租金债权系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所得,故请求人民
法院判令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无条件配合我行处置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处置抵押物、通知债务人、提供清收必要的资料等。


(6)请求法院判令所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


拍卖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诉讼请求二: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我行的租金
47,683,266.6元,逾期违约金381,466.13元,共计48,064,732.73元(逾期违约金
自2018年7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我行对应收租金债权担保物优先受偿,具体为: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质押在我行(户名:
长沙银行保证金专户,账号:892700001040012)账户内的保证金我行享有优先
受偿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抵押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的编号为
201701221280186的《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合同》及其附近所述财产,在拍卖、
变卖所取得的价款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远期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及支付违约金,具体为: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我行支付应收租金债
权转让价款(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701221280187的《应收租金债
权远期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以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按逾期受让期间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我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4)请求远期转让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及支付违约金,具体为: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长沙恩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及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点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向我行支付违约金266,338.7元(以48,425,218.23元为基数,
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8年8月10日,后段违约
金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5)请求判令第三人履行处置债权等的配合义务

鉴于上述抵押在我行的设备系登记在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且
我行应收租金债权系从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受让所得,故请求人民法院
判令深圳市国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条件配合我行处置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处置
抵押物、通知债务人、提供清收必要的资料等。



(6)请求法院判令所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
拍卖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欣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金华融贸易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126,470元及利息(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26日起计至
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3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欣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
市金华融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
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26,4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6,470元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3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




(二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威铨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
额5,000,000元及利息11,321.92元(自2018年4月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18年4月23日为11,321.92元);

(2)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沃特玛、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
告深圳威铨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5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44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二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北新楚风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未能兑现的票据金额
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有限公司、沃特玛对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
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




(二十五)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坚瑞沃能支付原告票号为230579101216120170830106637240
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自到期日2018年2月28日起至7月31日利息暂计算为五个月,还清全部
拖欠款项本息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作为商业电子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坚瑞沃能、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连带向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20170830106637240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以及支付自
2018年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91元、由被告坚瑞沃能、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十六)近日,沃特玛子公司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收到安
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肥博盛捷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场地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和用电协议;

(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以1,350平方米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判
决解除之日止,按7.8元/平方米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款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产生的欠付
电费205,500.32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5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原告合肥博盛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
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用电协议书》予以解除;

(2)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博盛捷物流有
限公司租金(以1,350平方米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至判决解除之日止,
按7.8元/平方米计)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的四倍计至款清之日止);

(3)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博盛捷物流有
限公司电费205,500.32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电费205,500.32元为基数,
自2018年6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上述


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6,578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8,998元,由被告深圳市民富
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二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长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龙电子(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被告二: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0万票
据款及相应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1)被告天龙电子(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给付原告长兴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编号为210258400220720170502081959661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月24
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天龙电子(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
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
任;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二十八)近日,沃特玛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宁乡
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侯杰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待遇8,042.0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18,764.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84.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6,084.14元;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侯杰承担。


4、判决情况

(1)原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侯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原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侯杰支
付工伤保险待遇61,037.87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负担。




(二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送
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州传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2,975,289.5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完
毕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传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
付运输费2,507,2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2018年4月10
日前应支付的运费303,221.5元,以303,22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018年4月24
日前应支付的运费585,233元,以585,2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018年5月8日
前应支付的运费1,121,337元,以1,121,3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018年5月28日
前应支付的运费192,000元,以19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在2018年7月9日
前应支付的运费305,415元,以305,4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602元,减半收取15,301元,由被告沃特玛负担12,892元,
由原告郑州传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09元。




(三十)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款1,257,2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4、判决情况

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支付票据金额777,366元;

案件受理费8,0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4,982元,原告广


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担3,075元。




(三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融资回租合同》(编号KFL16100035)项下
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68,099,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被告沃特玛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0,476.80元(暂计至2018年4月3
日,2018年4月4日起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租金68,099,200元为基数、按每
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被告李瑶对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沃特玛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件(电池生产设备一批),并完成交还手续,交还手续
完成后,前述租赁物件继续由被告沃特玛为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且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不收取保管费;被告沃特玛按照本条约
定履行完毕,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沃特玛终止《融资回租
合同》(编号KFL16100035),双方就合同项下的经济纠纷全部了结;

(2)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348.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1,174.19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6,174.19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各方当事人就本议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瑶

被告三: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融资回租合同》(编号KFL16100012—02)
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74,500,5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被告沃特玛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018年4月4日起至清偿日至、以
所欠租金74,500,53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被告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沃特玛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件(安装地点位于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秦裕路2号,型
号为YT075ABD-36(J)正极的双面挤压式涂布机3台、型号为YT075ABD-36(J)
负极的双面挤压式涂布机3台、型号为YZWA075A-AA的极片连扎线12台、型号
为YF075A-50的分条机10台、型号为YWC070U的圆柱制片卷绕一体机30台和
型号为YWC070U的圆柱制片卷绕一体机8台),并完成交还手续,交还手续完
成后,前述租赁物件继续由被告沃特玛为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保
管,且被告沃特玛不收取保管费;被告沃特玛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完毕,原告海通
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沃特玛终止《融资回租合同》(编号
KFL16100012—02),双方就合同项下的经济纠纷全部了结;

(2)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302.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7,151.33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12,151.33元,由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各方当事人就本议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贵州开磷瑞阳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00万元;

(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利息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
告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00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
告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14.5万元;

(3)驳回原告常州金雅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万鑫石墨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8,844,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208,968.93元(此为自2017年5月1日至
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2018年3月31日活动利息要求支付至全部货款付
清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
付货款8,064,82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8,064,8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哈尔滨万鑫石墨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37,5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公司承担31,790元,原告哈尔滨万鑫石墨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795元。保全费
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申请人涉及新增的仲裁
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余燕锋等58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工资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余燕锋等58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9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296,439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余燕锋等58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
币1,789,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余燕锋等58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19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05,525元;

上述合计4,140,964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余燕锋等58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19日工
资差额1,011,568.4元;

(2)被申请人支付余燕锋等58人2016年度至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
273,498元;

(3)被申请人支付余燕锋等58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10,457
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黄贤杰等15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工资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
的工资人民币179,469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2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未休


年休假工资152,544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271,000元;

以上合计603,013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支付黄贤杰等15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工
资差额共计90,471元;

(2)被申请人支付黄贤杰等15人2016年度至2018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
52,414元;

(3)被申请人支付黄贤杰等15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9,000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东莞市
欣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崇佳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
民币42,8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
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
100元);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东莞市欣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崇佳达科技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支付票据金额42,8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2,8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3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7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东莞市
镇宇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盈铭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
民币190,24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
承担。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盈铭贸易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支付票据金额190,2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90,2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3月30日开始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5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东莞市
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瑞星通信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绍天金属科
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
向本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
诉。




案件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东莞市
镇宇木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243,313元及利息(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43,313元及利
息(利息计算以243,3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950元、保全费1,736.5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郴州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铭翔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33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东莞市铭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
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3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
以3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
准,自201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340元、保全费2,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深圳市
博宏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易承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
253,42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


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深圳市博宏科技有限公司、佛山易承贸易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
票据金额253,4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3,4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1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101元、保全费1,787.1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深圳市
磁力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
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0万元及利息
(利息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8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东莞市
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
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鹭科万科技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
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1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深圳市
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
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0万元及
利息(利息计算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1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深圳市
博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957,009元及利息(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957,0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57,0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
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案件受理费13,37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1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十堰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硕胜达科技有限公
司、上海庭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稀予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
额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
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机
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硕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庭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稀
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5日开始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六被告承担。




案件1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深圳市
科能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科能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5万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
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1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东莞市
镇宇木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5万元
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
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1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铜陵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隆达信贸易有限公
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
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博航
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隆达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
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


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
准,自2018年4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承担。




案件1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深圳市
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祈虹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庭呈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稀予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
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祈虹
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庭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稀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
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五被告承担。




案件1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东莞市
镇宇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盈铭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
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
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盈铭贸
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
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30日开始计算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五被告承担。




案件17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东莞市
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
额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
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17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沃特玛、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鹭科
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13日开始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18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
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东莞市康导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沃特玛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896,661.36元及利
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
偿之日止);判令沃特玛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
由被告承担。


案件18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96,661.36元及利


息(利息计算以896,661.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
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公司、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案件1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南宁良轩工贸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
司、沃特玛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509,643元及利息2,155元
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
年6月4日);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已被拒付款项人民币460,000元
及利息333.5元,利息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暂计至2018年6月4日)。以上合计972,131.5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
承担。


案件1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9,6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计算以509,6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
自2018年4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云飞龙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宁良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利息计算以4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
自2018年5月2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76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20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东莞市合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
币779,263.80元;判令被告沃特玛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20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合安通讯
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9,263.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件受理费11,59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案件21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翔龙融资租赁(深圳)有
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沃特玛于
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CSFG2018-ZL-SZ-0001的《融资租赁合同》,
确认编号为CSFG2018-ZL-SZ-00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为原告所
有;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返还编号为CSFG2018-ZL-SZ-0001《融资租赁合
同》项下全部租赁物,返还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一沃特玛承担;判令被告一沃特玛
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人民币325,273,958.33元及名义价款100元,共计
325,274,058.33元;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5,274,058.33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判令
被告一沃特玛支付自上述合同解除后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期间的使用费,使用
费标准参照租金标准支付;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0元整;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投保费用人民币
163,718.89元;判令被告二坚瑞沃能、被告三李瑶、被告四程玲志对被告一沃特
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四被告承
担。以上共计327,437,777.22元。


案件21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原告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
限公司(曾用名:翔龙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沃特玛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人民币325,273,958.33


元及名义价款100元,共计325,274,058.33元;

(2)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5,274,058.33元为基
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元整;

(4)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投保费用人民币
163,718.89元整;

(5)判令被告二坚瑞沃能、被告三李瑶、被告四程玲志对被告一沃特玛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共计
327,437,777.22元。




案件22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沃特玛支付原告货款人
民币2,238,390元及相应利息24,999.03元(其中1,636,550元自2018年1月29
日起、204,240元自2018年2月28日起、397,600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实际偿清为止,暂计至2018年5月14
日);以上合计人民币2,263,389.03元。判令坚瑞沃能对被告一沃特玛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被诉讼费用、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用。


案件22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支付货款2,238,3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636,550元货款,自2018
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
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4,240元货款,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
397,600元货款,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成都傅立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5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
担。




案件23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向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深圳市博宏科技有限公司连
带支付原告商业汇票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2018年6
月22日,为6,404元)。判令被告坚瑞沃能对被告沃特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23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深圳市博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
原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博宏科技有限
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24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东莞联桥电子贸易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货款本
金11,054,646.51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55,000元);判令被告二坚瑞沃能对被告
一沃特玛的上述货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
担。


案件24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联桥电子贸易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11,054,646.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1,054,646.51元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
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东莞联桥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6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
担。




案件25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三字自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偿还货
款本金20,511,887.69元及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4,917,089.00元(按24%年利率进
行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偿还已开具但
无法承兑商业汇票所涉货款1,200,000元;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
金3,192,000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68,212.30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暂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判令被告二坚瑞沃能对被告一沃特玛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
29,889,188.99元。


案件25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字自动化设备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58,332.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6,658,332.35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
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三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4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78,624元,原告
深圳市三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848元。




案件26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沃特玛支付
原告人民币43,845元及利息;判令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坚瑞沃能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如上暂计人民币
43,845元。


案件26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因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沃特玛以货抵债达成和
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27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
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坚瑞沃能、沃特玛及李瑶偿还原告
贷款本金6499.5万元,以及从2018年4月22日起至上述贷款清偿前的全部利
息(按双方签订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利息,即按日以垫
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27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分行返还贷款本金64,572,532.5元,并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上述贷款
清偿前的全部利息(即按日以垫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承担原告为追索
贷款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及保全费206,000元;

(2)被告沃特玛、李瑶对被告坚瑞沃能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坚瑞沃能追偿;

(3)驳回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384元,由被告坚瑞沃能、沃特玛、李瑶负担。




案件28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营口圣泉高科材料有限公司向济南


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坚瑞沃能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
款500,000元及自2018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
付款之日的利息;判令被告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高阳县兴达绝缘电
器厂、李红光、张建广、张建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
汇票款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涉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28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营口圣泉高科材料有
限公司兑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山东
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不能清偿上述到期债务,被告李红光、
张建广、张建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坚瑞沃能负担。




案件29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深圳市沃特玛电池
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7,622,500元;请求
依法判令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
损失2,843,096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2日,直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本案
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等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共同承担。


案件29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