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高股息: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1月07日 00:31:11 中财网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7年
12月
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2294号和机构部函〔2018〕1627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
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高股息
精选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
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
T+2日可
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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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
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
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6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2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7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中
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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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中证
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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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6、联接基金: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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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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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4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高股息精选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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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
差额之日


57、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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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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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
8月
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持有
10%的
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
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
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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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于
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

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
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年
2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
亚太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
Fuji Oak
Hills公司董事。自
2009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
12月起兼任
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年至
2003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
副处长、处长,2003年至
2005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
理,2005年至
2008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年至
2012年
11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总经理。自
2011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和
CEO,安盛罗森堡
日本公司
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年起担任安
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年
12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
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干部,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信用卡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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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先生,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年
7月参加工作。

1994年
7月至
2013年
10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盛融投
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
10月起就职于上
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
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2018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
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
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
目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
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
副经理,1989年至
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1991年至
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年至
2002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
2006年担
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年
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
1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基德律师
事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
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
处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教师、BOSCH讲席教授。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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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年投资行
业经历,曾任
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
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
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
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
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
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
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
4月至
2014年
6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年
1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本
部党支部书记。自
2015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
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
品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
10月至今,任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年
12月
10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7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2018年
9月
5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
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
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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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副总监。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
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
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
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
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2月至
2017年
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
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
8月起,担
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
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
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
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年
5月
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
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
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年
5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
10月至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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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年
12月
10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
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7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2018年
9月
5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陈士俊先生具有
16年证券从业经历。陈士俊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精致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浦银安盛
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钟明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
金、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普瑞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岳斌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兼旗下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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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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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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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
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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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
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
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
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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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
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
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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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
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
范、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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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
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
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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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
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位。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亿元。

2018年
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
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
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
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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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至
2018年
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
行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年
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
务总部总裁;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
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
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
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中心副总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
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
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
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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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
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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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
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
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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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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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发售协调人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直销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二)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

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5234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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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
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
负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
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
叫中心系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
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
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
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
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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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2294号和机构部函〔
2018〕1627号
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

期限。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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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
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
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及时查询认购申请的确
认结果,因投资人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1.00元。


(二)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1%,具体认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份
1.0%
50万份
≤M<100万份
0.5%
M≥100万份每笔交易
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
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人应以上海证券账户
认购。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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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
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
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
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
金。


例:某投资人到某发售代理机构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1.00%,则投资人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1.00%)=1,010元

认购佣金=1.00×1,000×1.00%=10.00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1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单笔认购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单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
5万份)。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于
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
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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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
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
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
率为
1.0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1.00% = 1,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0%)= 101,0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 = 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份,需准备
101,000元资

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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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六、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
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
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个月
的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
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
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或长期停牌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
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
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
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
数据,将投资人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
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
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
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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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
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
票过户到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
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3)“第
i只股票在
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T日行
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
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
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的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的价格=T日的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的价格=(T的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
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T日的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每股送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的价格=(T日的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T日的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的价格=(T日的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每股送股比例)
(4)“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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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Σ)

其中,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sh为网

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
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
T日的均价和认购申
报数量乘积,..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
T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如认购期
间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为该
股在
T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
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
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七、募集期认购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该股票
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
投资人所有。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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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
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新
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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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
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
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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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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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
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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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发布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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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