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PORT INTERNATIONAL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12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5,437.60万股,最终发行的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4.61元/股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1月9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649,110.00万股 其中:A股为不超过539,207.50万股 H股为109,902.5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内资股,也不由 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 A股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青岛港上市后6个月内如 青岛港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有的青岛 港A股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价 指青岛港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如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 本集团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 其他要求,本集团同意对本集团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 整。” 2、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的承诺 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承诺:“(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 公司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 H股配售有关事宜的批 复》(青国资委〔 2017〕10号),青岛港向本公司发行 1,015,520,000股 内资股(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并于 2017年5月22日就本次增资办理 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起12个月内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自前述内资股完成增资扩 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个月与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1-1-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 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青岛港 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 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 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 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 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 储、光控青岛、青岛国投承诺: “(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 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 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 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的禁售期义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 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 , 本公司 A股股票发行上市后,对于 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年1月8日 1-1-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 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关于发行新股的安排 本次拟发行数量不超过45,437.60万股,最终发行的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核准为准。 二、国有股转持的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号)及相关规定,经青岛市国资委《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 理暨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青国资委[2017]57号)批复,青岛市国资委同意公司国 有股东按相关规定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将青岛港 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或将应转持股份对应的资金上缴中央金 库。应转持股份数量 =本次青岛港实际发行 A股的股份数量×10%×(该国有股东持有青 岛港的国有股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青岛港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其中青岛港集团通过以自有资金上缴中央金库的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青岛远洋运 输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转持股份。 根据国务院于 2017年 11月 18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 案》(国发[2017]49号),《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 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 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公司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 宜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经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1-1-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等权利,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青 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 (三)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的40%;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 1-1-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满足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现金 分红不低于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的40%,当年可用于分配利润计算口径为按中国会计准 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减累计亏损弥补额、母子公司计提的 法定公积金及必要的其他储备金额以及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投入本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金额对年度净利润的影响等因素后的金额。当年未分配的可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及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满足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 (3)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4)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 (5)从保护股东权益或维护公司正常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1-1-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分红 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 计划提出、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向自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征集股东 投票权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 3、在满足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当公司存在重大投资机遇、投资前景 良好,有重大资金需求等特殊情况,公司拟定暂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董事会应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表决通过。 五、股价稳定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稳 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如下: 1-1-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 司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 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 时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关于回购、增持等股份变动行为的规定,为 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控股股东、公司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 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拟采取的措施 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 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 事会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首次触发后的 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 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措施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 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首次 触发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首次触发后的 30+N个交易日内)或 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个交易日限制董 1-1-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 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 A股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 (税后)的20%。 4、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 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 将按照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顺序自动再次产生。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 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相关惩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 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 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 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 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控股股东对公司董 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 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 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 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以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 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 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 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 1-1-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 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五)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时自动生效,在此后 三年内有效。 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 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 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 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募投项 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提高市场占有 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 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 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 1-1-1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 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 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 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 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 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1-1-1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五)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 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内资股股东关于所持内资股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内资股,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 A股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青岛港上市后 6个月内如 青岛港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 A股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价指青岛港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青岛港上市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1-1-1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如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本集团将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集团同意对本集团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 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内资股股东上海码头承诺:“(1)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年 2月 17日作出的《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及 H股配售有关事宜的批复》(青国资委〔2017〕10号),青岛港向本公司发 行 1,015,520,000股内资股(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并于 2017年 5月 22日就本次增资 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12个月内 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自前述内资股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个月与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孰长期 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 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如青岛港在本次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之日起 12个月后刊登招股说明书,本公司承诺,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 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公 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 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其他内资股股东中海码头、青岛远洋、码来仓储、光控青岛、青 岛国投承诺:“(1)自青岛港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青岛港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 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青岛港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青岛港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持有公司 5%以上内资股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本集团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集团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 1-1-1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限售事项。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 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团可进行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被修订、废止,本 集团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 减持:(1)本集团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集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 数量时,本集团与本集团之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2)本集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 在首次卖出青岛港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 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集团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青岛港股份时,本集团将提前 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果本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 集团不再具有青岛港控股股东或 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集团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继 续遵守本承诺第( 1)、(2)条的规定。(4)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质押的,本集团 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 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集团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集团将严格遵 守上述承诺,若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集团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青 岛港并同意归青岛港所有。如本集团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青岛港, 则青岛港有权扣留应付本集团现金分红中与本集团应上交青岛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 1-1-1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码头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 股份限售事项。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被修订、废止, 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 行减持:(1)本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 数量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2)本公司采取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青岛港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 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青岛港股份时,本公司将 提前 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果本公司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不再具有青岛港 5%以上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在减持 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 1)、(2)条的规定。(4)本公司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质 押的,本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持有的青岛港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 行本承诺。(5)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公司 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至青岛港并同意归青岛港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 交青岛港,则青岛港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青岛港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1-1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码头的一致行动人中海码头、青岛远洋承诺:“1、本公 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2、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 的前提下,本公司可进行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 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1)本 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青岛港股份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 公司与本公司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2)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青岛港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 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青岛港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 3个交 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 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港并由青岛港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果青岛港上市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 行减持的,本公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青岛港并同意归青岛港所有。如本公司 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青岛港,则青岛港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 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青岛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关于本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1-1-1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 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 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 票申购款的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 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个工作日内, 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 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 查之日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 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 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 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集团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集团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 1-1-1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 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集团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集团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 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 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中介机构关于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 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 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1-1-1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 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 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 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发行人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对青岛港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港国际” )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 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 字(2018)第11037号审计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 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18 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5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表 专项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 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及2015年12月31日合并及 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的经审计的原 始财务报表与经审计的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及其说明执行了鉴证业务,于 2018 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3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 异比较表及其说明专项报告。本所审核了青港国际于 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4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主 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8)第2436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8年6月30 日止6个月期间、2017年度、2016年度及2015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 务,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432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专项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2015年度及2014年度的境内外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执行了鉴 证业务,于2017年8月2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248号境内外财务报表 1-1-1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差异调节表专项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和 H股发行新增注册资本的 验资进行了复核,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311号实收资 本验证的复核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2017年5月15日止因向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 公司增资发行内资股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验资,于 2017 年5月1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526号验资报告。本所对青港国际截至 2017 年5月18日止因向境外投资者增资发行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股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册资 本和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验资,于 2017年5月22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527 号验资报告。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 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六)国有股转持承诺 发行人国有股东青岛港集团、青岛远洋、青岛国投分别承诺: 同意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号)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以及转持方 案的批复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 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自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国有股转持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或对 外质押其持有的青岛港股份,以确保国有股转持义务的顺利履行; 若承诺出具之日后国有股东身份发生变化,承诺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青 岛港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转持方案的批复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根据国务院于 2017年 11月 18日发布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 案》(国发[2017]49号),《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 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 1-1-2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本公司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相关事宜 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承诺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 将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5)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 的约束措施为准。”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承诺:“1、本集团将严格履行本集团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2、如本集团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集团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相关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港股东公开道歉。(2) 向青岛港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青岛港股东大会审议。(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青岛港所有。(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青岛港及 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青岛港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集团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集团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集团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 港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青岛港及其股 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相关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青岛港股东公开道歉。(2)向青岛 港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3)将上 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青岛港股东大会审议。(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1-1-2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青岛港所有。(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青岛港及其股 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青岛港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青岛港处领取薪酬,则同 意青岛港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 人未履行承诺而给青岛港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通过青岛港披露相关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青岛港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青岛港及其股东的权益。”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避免资金占用、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集团 及本集团控股企业(不包括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于中国境内和境 外从事或参与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 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目前或将来不在中国境内和境 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 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 任何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目前及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 务或活动。3、如果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青岛港,并尽力促 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 4、如果青 岛港及其控股企业放弃上述新业务机会且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 业务,则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收购 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青岛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 资产或业务。5、如果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将向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 权。6、本集团将赔偿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因本集团或本集团控股企业违反本承诺函任 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至发生以 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港股 1-1-2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份(合并计算)之和低于30%;或(2)青岛港股票终止上市(但青岛港股票因任何原 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就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集团 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青岛港资金的情况。 2、于2016年3月18 日,本集团与青岛港下属公司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 双方共同确定信贷服务的年度上限。在协议基础上,本集团承诺,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 的其他企业在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规模、开具承兑汇票等提供信贷服务总额 持续小于存款规模总额,并保证下属公司贷款安全性。 3、本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出具 之日起,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 损害青岛港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且除上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信贷服务内容外, 不会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青岛港资金及要求青岛港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如出 现因本集团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青岛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集团愿意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青岛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持续有效,直至本集团持有青岛港的股份低于5%为止。” 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就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1、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不 包括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将尽量减少与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 对于与青岛港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将严格 遵循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 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集团 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青岛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集团及本集团控股企业优 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4、本集团将赔偿青岛港及其控股企业因本集团及本集团 控股企业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5、上述承 诺于本集团对青岛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持股5%以上内资股股东的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就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对于与青岛港经营活动相关的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将严格遵循关联交 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集团不会利用股东 身份谋求青岛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集团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3、上述 承诺于本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青岛港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1-2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八、主要风险因素特别提示 (一)周边港口竞争的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环渤海地区、韩国釜山等港口的经营者。本公司的竞争 对手正在扩张其作业能力及实现港口设施现代化。部分该等港口与本公司存在一定的交 叉腹地并吸引与本公司相同类别的客户及货物。本公司的竞争对手可能开发先进技术、 采用先进设备或管理技术处理及装卸各类货物,并在积极发展交通网络以享有更方便的 内陆交通。部分竞争对手可能比本公司拥有更丰富广泛的营运经验,且与国际及国内航 运公司及货主的关系更紧密。本公司不能保证公司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不会提供与公 司所提供服务类似或更优越的服务,或比公司更快适应不断演变的行业趋势或瞬息万变 的市场需求,而本公司可能被迫与该等港口经营者进行更激烈的竞争。如本公司未能维 持公司的竞争地位,公司的业务及前景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安全生产责任较大的风险 本公司作为综合性港口经营者,提供全面的港口相关服务,运营青岛前湾港区、黄 岛油港区、董家口港区和大港港区四大港区,主要提供集装箱、金属矿石、煤炭、原油 等各类货物的装卸和配套服务、物流及港口增值服务、港口配套服务等多种业务。本公 司码头作业主要通过专业化、流程化、自动化的大型机械设备运营。由于公司的装卸、 存储及转运作业点多、线长、面广,人机配合作业频繁,易面对恶劣天气及自然灾害等 无法控制的情况,尽管本公司对于安全生产问题高度关注,并制订了多项规章制度加以 规范,定期开展专项内部安全核查、排除安全隐患,但仍存在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 在报告期内,港机分公司、QQCT、大港分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017年7月、2018 年4月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严重违反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考虑到公司业务 的特殊性,公司面临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从而成本增加,可能出现因违反国家有关安 全的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引起诉讼,甚至可能部分业务不能正常开展的风险。 (三)保管及仓储货物监管的风险 公司保管及仓储业务是装卸业务的配套业务,主要指对在港货物进行堆存保管和仓 储,包括一般堆存保管及仓储业务和少量的接受银行委托提供仓储货物质押监管业务。 在保管或仓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果没有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或是未能严格按协议约 定的流程和认定的出库手续控制货物,造成货物被转出,将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对公司 1-1-24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此外,公司也为危险品集装箱、液体散货提供特设的装卸、堆存 及仓储服务,存在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 (四)业务搬迁风险 根据青岛市政府拟实施的一项城市规划方案及作为本公司业务扩张计划的一部分, 本公司目前于大港港区经营的货物装卸业务可能会逐步搬迁至前湾港区及董家口港区, 可能需要拆除或改装大港港区的设备并将货船调往其他港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 日,该搬迁进程仍处于初步阶段,后续大港港区业务将逐步搬迁至董家口港区及前湾港 区。本公司于大港港区从事的业务吞吐量分别占报告期各期总吞吐量的 6.66%、4.66%、 4.98%及 4.55%。本公司预计将逐步减少大港港区的货物装卸业务,并将在具体搬迁方 案确定后审慎及有组织地完成向前湾港区及董家口港区的搬迁。搬迁过程中,转移至前 湾港区及董家口港区的货物吞吐量可能无法完全抵消大港港区的货物吞吐量损失,大港 港区业务搬迁的时间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存在大幅延期的风险,也存在大港港区的现有 客户于大港港区搬迁后不再使用本公司服务的风险。尽管本公司可能获得一定的搬迁补 偿,但搬迁过程涉及人员安置、搬迁和重新组装重型设备、改变货物流向等诸多物流及 管理方面的挑战,如未能妥善处理,则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 也可能因此承担员工安置及更换或移动特定设备等额外的搬迁相关成本费用。出现上述 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 2014年推行的新城市规划方案,其中涉及将本公 司在黄岛油港区的港口业务及部分客户在黄岛油港区周边地区的业务搬迁至董家口港 区。然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本公司尚未获知任何的具体搬迁计划。报告期各 期,本公司于黄岛油港区的业务分别占报告期各期总吞吐量的 12.79%、13.44%、13.32% 及 13.96%。若该等搬迁方案获采纳,搬迁可能会带来大量物流及管理的调整,且本公 司可能因有关搬迁承担额外成本或业务损失,从而对本公司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 影响。 本公司上述两项搬迁均属于政府的规划,其中大港港区按照规划转型升级建设邮轮 母港城,故大港港区业务将逐步搬迁至董家口港区及前湾港区。2015年 5月,邮轮母 港已有泊位改造完成并投入运营,该等泊位原为大港港区码头通用泊位,相关业务已经 停止,该泊位本身吞吐量较小,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通用泊位替代该泊位业务,对公司业 务并不会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邮轮母港泊位外,目前政府对邮轮母港城其他部分尚未 1-1-25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有明确执行方案,公司在大港港区的其他业务暂未有变化。此外就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 区政府拟推行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可能将黄岛油港区的港口业务搬迁至董家口港区的事 项,本公司尚未获知任何的具体搬迁方案或相关通知,因此对黄岛油港区的生产暂无影 响。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政府尚未就以上两项可能进行的搬迁计划制定具体时间 表,因此本公司仍无法确定或量化可能进行的搬迁对本公司的营运造成的潜在干扰或负 面影响。 (五)关联交易风险 本公司与子公司目前存在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 受劳务,提供运输、装卸、维修、建筑等劳务,租入及租出资产,青港财务公司向关联 方吸收存款、提供贷款及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等。 报告期内,与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主要关联方为合营及联营企业,其中,在购买 商品、接受服务(含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及租入资产)的关联交易中,发行人与合营及 联营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占同类关联交易比例分别为69.58%、77.97%、74.84%及 75.91%;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含提供运输、装卸、维修、建筑等劳务, 销售港口器械及其他设备、水、电、蒸汽、油等,租出资产)中,发行人与合营及联营 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占同类关联交易比例分别为84.09%、80.89%、83.54%及82.49%。 公司与合营及联营企业关联交易规模较大主要系由于本公司在经营港口业务过程中,部 分业务主要由合营企业开展,而公司作为青岛港区的综合性港口经营者,拥有与青岛港 港口业务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产生一定规模的关联 交易。除此之外,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及其控股、合营及联营企业,及公司与中 远海运集团及其控股及合营企业的关联交易规模均相对较小。 尽管本公司已与青岛港集团、中远海运集团、本公司主要合营联营企业及其他关联 方根据各自交易类型签订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许可使用框架协 议》、《资产租赁框架协议》、《综合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综合融资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其他具体业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定价方式 和交易金额等进行了约定,但如果本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和批准程 序,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不能严格按照公允的价格顺利执行,则可能损害本公司和本公 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1-1-26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六)瑕疵房产的相关风险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主要下属企业拥有的房屋共计 199项、建筑面积合计约 523,107.62平方米,其中 27项、建筑面积合计约 27,582.36平方米、占比 5.27%的房屋尚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中: 1项、面积合计约 198.06平方米、占比 0.04%的房产尚在积极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过程中;26项、建筑面积合计约27,384.30平方米、占比5.23%的 房屋,因建在非自有土地、部分超出自有土地宗地界线、建设在防波堤 /栈桥上等原因, 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和完善前述1项房产资产权属证书的相关手续,本公司 预计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然而,如果相关证照的办理手续的出现延长或停滞的情形, 则仍将可能对本公司合法使用该等房产构成影响。 本公司尚有 26项房产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该等房屋面积较小,预计对本 公司的业务经营不会构成实质影响,但前述资产权属不完善仍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 用该等房产甚至部分房产被强制拆迁,从而公司需要寻找其他替代房屋,可能对公司短 期内的业务经营造成一定影响。26项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已受到现实行政 处罚 2笔,并存在受到潜在处罚的风险,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等违法情形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七)在建工程用海批复瑕疵的相关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下属企业存在一处在建工程用海批复不齐全的 问题,董家口矿石码头的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项目尚未取得用海批复 (但该项目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青岛港董家口矿石码头有 限公司办理取得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项目的用海批复。但如公司未能及 时取得上述在建工程的用海相关批复,则可能导致本公司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 在建工程停工的风险,由此导致本公司承担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八)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125,661.90万元、130,761.09万元、 187,336.49万元及208,478.93万元,应收账款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27%、 9.97%、10.89%及12.48%,最近三年及一期,本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57次/年、 6.77次/年、6.38次/年及2.90次/年。公司的集装箱、液体散货处理服务主要由公司合营企 1-1-27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业经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港口装卸基本服务以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 及配套服务业务为主,金属矿石货物处理及相关物流服务客户以钢铁企业为主,一般采 取给予客户一定信用期的模式,产生的应收账款较多;部分工程业务由于工程结算期较 长,产生的应收账款较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未来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仍可能增长。本公司已加大应收账款控制力度,加 强催收。但是,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回收的情况,将对本公司业绩和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业务的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及国家供给侧改革等宏观 政策调整因素影响,钢铁和煤炭行业去产能,钢价、煤价持续波动,影响了金属矿石、 煤炭的进口量,煤炭的出口吞吐量受国家能源政策调整总体下降。报告期各期,本公司 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22.73%、23.97%、21.84% 及24.66%,拉低了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同时,本公司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 以及配套服务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下降,报告期内分别为 39.93%、32.69%、 30.01%及26.11%,如果未来钢铁、煤炭行业不景气,金属矿石、煤炭等货物接卸量减 少,本公司金属矿石、煤炭及其他货物处理以及配套服务业务的毛利率可能降低,影响 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董家口港区原油商业储备库工程项目、董家口港区港投通 用泊位及配套北二突堤后方堆场项目、董家口港区综合物流堆场一期项目、青岛港港区 智能化升级项目、青岛港设备购置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尽管本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慎测算,认为其投资回报良好,但由于项目实施情况受到 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因不可控因素出现致使项目建设进度发生变化,则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投入计划可能会发生变动。 此外,由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董家口港区原油商业储备库工程项目、董 家口港区港投通用泊位及配套北二突堤后方堆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且 建成后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市场培育,如未来宏观经济形势、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港区 1-1-2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自然条件及腹地经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则相关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水 平。 (十一)控股股东控制风险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港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 58.45%的股权,占绝对控股地位,本次发行后,青岛港集团仍将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能 够对本公司的董事人选、经营决策、对外投资等事项施加较大影响。 虽然本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但控股股东仍可 能利用其对本公司的控制地位,促使本公司做出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决定,从而导致 控股股东控制的风险。 (十二)产业政策调整的风险 港口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长期以来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鼓励,若国 家相关产业政策在未来进行重大调整和更改,或对港口设施条件、技术水平等标准和要 求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或做出不利于本公司的规划,将会给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一 定的影响。另外,如果国家对港口相关行业的行业政策或对经济腹地的经济发展规划进 行调整,也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间接的影响。 (十三)港口费率调整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港口货物装卸及相关服务业务,其收费标准参照政 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规定执行,对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 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 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等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货物港务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等实行政府定价;对拖轮费、停泊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等实 行政府指导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于2017年7月12日修订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该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改革拖轮费计费方式、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收费项目、理货 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废止对国际航线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和免费堆存保管期统 一规定等。新办法从 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是 5年,原《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 水发[2015]206号)规定已废止。该办法中涉及了拖轮费计费方式的改革,如果公司的 1-1-2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拖轮业务未能根据该计费改革而相应调整业务结构,则可能对本公司的拖轮收入产生少 量影响。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 通知》(交水发【 2018】77号),通知适用于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 开放港口,自 2018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拖轮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7〕326号)同时废 止。该通知决定放开港口部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范船舶护航和监护使用拖轮 收费,预计不会对于发行人收入造成明显影响。 此外,后续如果国家进一步调整港口收费规则或改变港口收费体制,本公司的经营 业绩将可能受到影响。 (十四)反垄断调查对业务影响的风险 从2017年4月中旬起,国家发改委依法对上海港和天津港开展了反垄断调查。2017 年9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中国港口协会联合召开会议,要求全国沿海主要港 口都要对照前期反垄断调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切实整改。会后,包括本公司 在内的国内主要港口均按照国家发改委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整改,包括合理调降外贸 进出口集装箱装卸费、全面开放拖轮、理货和船代市场、废止和清除有关不合理的交易 条件等。上述措施可能对本公司短期内的业绩略有影响,但公司拟通过积极拓展市场、 增加航线等措施合理消化相关影响,中长期而言相关措施将更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从而本公司将会获得更加良好的经营环境。 (十五)中美贸易战对发行人业务影响的相关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港口行业与宏观经济、国际贸易的发展关系密切。本次中美“贸易战” 将可能导致集装箱、农产品等的进出口成本将有所增加,导致进出口商减少涉及货品的 运输需求。但与此同时,进出口商也会根据贸易政策对商品进出口地进行相应调整,改 为向其他国家进出口相应货品,从而增加新的运输需求。因此,本公司判断中美“贸易 战”可能对业务量及业绩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影响较为有限。 九、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公司 2018年 1-9月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针对截止2018年9月30日之财务情况, 1-1-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 2018)第0070 号《审阅报告》。以下公司2018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审阅: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9月30日 2017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1,735,857.01 1,720,623.72 非流动资产 3,137,641.44 3,084,741.53 资产总计 4,873,498.45 4,805,365.24 流动负债 1,028,328.85 1,314,030.94 非流动负债 976,835.88 985,068.66 负债合计 2,005,164.73 2,299,099.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632,913.25 2,355,466.2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68,333.72 2,506,265.6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2017年1-9月 2017年7-9月 营业收入 861,877.98 287,991.14 759,073.07 280,570.34 营业利润 380,167.15 120,919.62 318,864.45 114,105.44 利润总额 380,235.02 121,981.28 321,209.78 114,907.15 净利润 305,621.88 99,633.53 258,813.76 93,550.60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284,462.13 93,669.85 243,365.55 88,319.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 274,840.00 91,257.21 233,423.70 83,697.5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2017年1-9月 2017年7-9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5,466.81 47,741.31 156,545.75 74,682.3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2,355.51 -316,464.68 -169,743.84 -250,576.7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0,670.57 68,777.65 327,164.17 -93,740.6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91,704.51 -195,533.76 312,401.63 -269,561.82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1-9月 2018年7-9月 2017年1-9月 2017年7-9月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收益 7,219.31 1,259.67 6,007.35 2,260.7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961.94 1,209.87 4,751.99 2,786.24 处置理财产品收益 591.78 -338.28 0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3,376.29 511.64 227.08 173.52 处置子公司或合营联营公司的 收益 15.95 0 -315.46 -315.46 其他非经常性营业外收支净额 161.00 636.37 2,651.18 1,383.37 1-1-3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所得税影响额 -3,581.57 -904.39 -3,415.11 -1,572.1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122.57 -300.53 -303.48 -94.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 损益净额 9,622.13 2,412.64 9,941.85 4,621.49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18年1-9月,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较为良好,实现营业收入 861,877.98万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13.5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4,462.1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4,840.00万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17.74%。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良好,公司主营 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港口经营运转正 常。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8年度经营业绩情况预计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8年营业收入为 1,121,461.77万元至 1,162,960.32万元,较2017年增长约10.53%至14.62%;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329,005.00万元至341,177.00万元,较 2017年增长约8.12%至12.12%;预计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4,943.00万元至326,720.00万元,较2017 年增长约10.66%至14.80%。上述2018年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1-1-32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目录 重大事项提示 ...........................................................................................................................4 一、关于发行新股的安排....................................................................................................4 二、国有股转持的安排........................................................................................................4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4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5 五、股价稳定预案................................................................................................................7 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10 七、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事项..................................................................................12 八、主要风险因素特别提示..............................................................................................24 九、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30 目录 ....................................................................................................................................33 第一节释义 .........................................................................................................................38 一、基本术语......................................................................................................................38 二、行业术语......................................................................................................................43 第二节概览 .........................................................................................................................46 一、发行人简介..................................................................................................................46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简介..................................................................................................49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简介..............................................................................................50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50 五、本次发行主要情况......................................................................................................52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途......................................................................................52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54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54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54 三、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57 四、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57 第四节风险因素 .................................................................................................................58 一、市场风险......................................................................................................................58 1-1-3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二、业务风险......................................................................................................................59 三、财务风险......................................................................................................................64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66 五、控股股东控制风险......................................................................................................67 六、政策风险......................................................................................................................67 七、其他风险......................................................................................................................69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70 一、发行人概况..................................................................................................................70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改制和重组情况..............................................................................71 三、发行人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93 四、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验资情况及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98 五、发行人组织结构..........................................................................................................99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主要合营及联营公司简要情况............................................103 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