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鹏翎股份: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2018年第68次会议审核,天津鹏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获得有条件通过。 根据并购重组委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补充要求,上市 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落实,现书面回复如下,并对《天 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进行了补充披露,敬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 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目 录 问题1.请申请人详细列示欧亚集团2017年12月所有债权人债务人的信息及同意 债权债务转移的回复情况,不只限于装入标的公司的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人。 3 问题2.请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欧亚集团注入新欧科技资产和业务的完整性和 独立性情况。.............................................................................................................. 10 问题3.《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第37条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6条规定“董 事会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任和解 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第49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请申请人说 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董事会原则上不干涉标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相关约定 是否违反上述《公司法》的法律规定,标的公司公司治理是否可以有效运行,对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管控的影响,相关约定是否涉及合同无效条 款,相关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 问题1.请申请人详细列示欧亚集团2017年12月所有债权人债务人的信息 及同意债权债务转移的回复情况,不只限于装入标的公司的资产涉及的债权债 务人。 【回复】 一、欧亚集团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部债权人债务人信息及同意债权 债务转移的回复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 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 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就本次资产剥离并注入新欧科技事项,欧亚集团已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通 知义务并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的回复或已结清款项。欧亚集团截至2017年12 月31日的债权人债务人信息及同意债权债务转移的回复情况如下: 债权/ 债务 科目 债权人/ 债务人 交割基准日 账面金额 (万元) 通知情况 回复情况/备注 转移的 债务 应付账款 供应商 10,117.62 已通知 全部收到同意转移的 回复或已结清 未转移 的债务 应付票据 供应商 1,394.00 已通知 款项已结清 预收账款 标的公司 5,500.00 - 款项已结清 其他应付款 其他个人、单位 120.89 - 款项已结清 转移的 债权 应收账款 客户 12,818.58 已通知 未收到异议函,全部客 户已完成供应商资质 变更,后续业务及结算 正常开展 应收票据 客户 123.43 - 该票据已背书转让支 付供应商货款,承兑到 期日为2018年6月20 日,已结清 预付账款 供应商 447.18 已通知 未收到异议函 未转移 的债权 应收账款 客户 31.54 - 3年以上账龄,金额较 小且预计无法收回,未 转移,未通知 其他应收款 关联方及其他个 人、单位 14,600.68 已通知 未收到异议函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欧亚集团的债权人中无银行等金融机构。 针对本次资产剥离并注入新欧科技事项,欧亚集团已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向全部债权人、债务人发出了书面通知,截至2018年6月30日,欧亚集团已取 得全部债权人的同意函或已结清款项,履行了法定义务,转移程序合法合规。 针对未转移的债权债务,欧亚集团履行了通知程序及偿付义务,并取得了全 部债权人关于本次业务重组的无异议函或已结清款项,且欧亚集团将经营性资产 负债按照评估值、账面值或合理协商的价格注入标的公司,已取得公允对价,不 存在损害欧亚集团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情形。 (一)债权人信息 1、应付账款的债权人信息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欧亚集团的应付账款余额为10,117.62万元,已全 部转让给标的公司,上述应付账款涉及的债权人均为供应商,合计212家。欧亚 集团已向全部供应商发出债务转移的通知,并取得了书面同意或已结清。其中, 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前20名的债权人名称及同意债务转移的具体回复情况如下: 序 号 债权人名称 内容 金额(万元) 占比 同意或结清 情况 1 天津光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890.00 18.68% 书面同意 2 上海蓝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658.36 6.51% 书面同意 3 清河县新奥密封件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613.72 6.07% 书面同意 4 宁波市北仑腾亿汽配研发有限 公司 设备及模具款 449.40 4.44% 书面同意 5 河北恒驰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 司 货款(材料款等) 446.15 4.41% 书面同意 6 宁波千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设备及模具款 399.73 3.95% 书面同意 7 仙居县精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240.07 2.37% 书面同意 8 河北塑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94.83 1.93% 书面同意 9 盐城健牌科技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93.22 1.91% 书面同意 10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81.23 1.79% 书面同意 11 天津中和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81.02 1.79% 书面同意 12 青岛恒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59.03 1.57% 书面同意 13 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 货款(材料款等) 156.69 1.55% 书面同意 14 慈溪佩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47.66 1.46% 书面同意 序 号 债权人名称 内容 金额(万元) 占比 同意或结清 情况 15 宁海禾世塑胶有限公司 设备及模具款 137.94 1.36% 书面同意 16 河北百中贸易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27.35 1.26% 书面同意 17 上海玄珞新材料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12.90 1.12% 书面同意 18 南通江洲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 货款(材料款等) 103.56 1.02% 书面同意 19 北京凯尔赛克贸易有限公司 货款(材料款等) 103.55 1.02% 书面同意 20 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货款(材料款等) 99.51 0.98% 书面同意 小计 6,595.92 65.19% 书面同意 其余192家供应商 3,521.70 34.81% 书面同意或 已结清 合计 10,117.62 100.00% 书面同意或 已结清 截至2018年6月30日,欧亚集团及标的公司已全部收到应付账款同意转移 的书面回复或已结清,相关债务转移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应付票据的债权人信息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欧亚集团的应付票据余额为1,394.00万元,用于 向33家供应商支付货款及设备款等,到期日均为2018年1月26日。因已由欧 亚集团向银行提供保证金,该等应付票据未转让给标的公司。金额前20名受票 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受票单位 票面金额 (万元) 占比 到期日 到期支 付情况 1 天津光大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25.00 23.31% 2018.1.26 已支付 2 仙居县精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50.00 10.76% 2018.1.26 已支付 3 清河县新奥密封件有限公司 114.00 8.18% 2018.1.26 已支付 4 上海蓝欧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0.00 5.74% 2018.1.26 已支付 5 盐城健牌科技有限公司 80.00 5.74% 2018.1.26 已支付 6 善贞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70.00 5.02% 2018.1.26 已支付 7 宁海禾世塑胶有限公司 50.00 3.59% 2018.1.26 已支付 8 山东超强纸制品有限公司 45.00 3.23% 2018.1.26 已支付 9 上海滇腾化工有限公司 40.00 2.87% 2018.1.26 已支付 10 北京市艾迪尔助剂厂 40.00 2.87% 2018.1.26 已支付 11 德州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2.00 2.30% 2018.1.26 已支付 12 南通江洲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0.00 2.15% 2018.1.26 已支付 13 新乡市特种塑料厂 30.00 2.15% 2018.1.26 已支付 序号 受票单位 票面金额 (万元) 占比 到期日 到期支 付情况 14 天津川源达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 司 30.00 2.15% 2018.1.26 已支付 15 廊坊莱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30.00 2.15% 2018.1.26 已支付 16 慈溪佩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00 1.43% 2018.1.26 已支付 17 厚德隆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20.00 1.43% 2018.1.26 已支付 18 山东恒升纸制品有限公司 20.00 1.43% 2018.1.26 已支付 19 宁波东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00 1.43% 2018.1.26 已支付 20 浙江金立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00 1.43% 2018.1.26 已支付 小计 1,246.00 89.39% 2018.1.26 已支付 其余13家受票单位 148.00 10.61% 2018.1.26 已支付 合计 1,394.00 100.00% 2018.1.26 已支付 截至2018年1月26日,上述应付票据已全部到期并由欧亚集团支付完毕,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预收账款的债权人信息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欧亚集团预收新欧科技的资产转让款5,500万元, 该等预收款项已于欧亚集团经营性资产转让后结清,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其他应付款的债权人信息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欧亚集团其他应付款120.89万元。该等款项已结 清,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欧亚集团将汽车密封条业务相关的债务(即全部应付账款)转移给标 的公司,且该等转移的债务已取得了全部债权人的同意函或已结清。未转移的债 务由欧亚集团履行了通知义务并继续履行偿付义务,且该等未转移负债对应的全 部债权人对本次业务重组事项无异议或相关债务已结清,不存在争议和纠纷。此 外,欧亚集团于2017年12月将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投入标的公司, 并通过本次业务重组获得相应的现金及标的公司股份,已获得公允对价,具有较 强的偿付能力,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欧亚集团与其全部债权人对经营性 业务和资产负债转移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债务人信息 1、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信息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欧亚集团的应收账款原值为13,569.86万元,净值 为12,850.12万元,除3年以上账龄且预计难以收回的净值为31.54万元的应收 账款外,欧亚集团已将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标的公司。其中转让的应收账款原值 13,493.24万元,净值12,818.58万元。2017年12月31日,欧亚集团与标的公司 向应收账款涉及的债务人(即客户)发出债权转移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应收账款余额 占比 债权转移的 通知 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047.75 52.23% 已通知 2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404.51 17.82% 已通知 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 车公司 677.14 5.02% 已通知 4 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660.51 4.90% 已通知 5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524.97 3.89% 已通知 6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408.54 3.03% 已通知 7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72.05 2.02% 已通知 8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41.73 1.79% 已通知 9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206.27 1.53% 已通知 10 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163.61 1.21% 已通知 11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145.07 1.08% 已通知 12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144.80 1.07% 已通知 13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31.61 0.98% 已通知 14 长春金和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10.15 0.82% 已通知 15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94.21 0.70% 已通知 16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2.17 0.46% 已通知 17 重庆平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0.00 0.37% 已通知 18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47.03 0.35% 已通知 19 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41.88 0.31% 已通知 20 重庆市百科鼎昱科技有限公司 23.34 0.17% 已通知 21 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 22.31 0.17% 已通知 22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6.45 0.05% 已通知 23 天津英联模塑有限公司 2.98 0.02% 已通知 24 重庆东风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3 0.01% 已通知 25 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1.73 0.01% 已通知 26 一汽客车有限公司 0.59 0.00% 已通知 27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0.01 0.00% 已通知 应收账款余额合计 13,493.24 100.00% 已通知 注:3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金额较小且预计难以收回,未转让给新欧科技,故未向相 关债务人发通知。 2017年底涉及的应收账款债权转移,欧亚集团及标的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 规定的义务,向全部客户发出通知,未收到异议函。欧亚集团已将全部汽车密封 条业务完整转移至标的公司,且标的公司已完成供应商资质变更,业务及后续财 务结算均已由新欧科技开展,相关债权转移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应收票据的债务人信息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收票据余额123.43万元,均系东风小康汽车有 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的货款,已于2018年1月5日背书转让给标的公司,所 涉债权已结清,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预付账款的债务人信息 2017年底,欧亚集团预付账款全部为预付79家供应商的货款、设备模具款, 合计预付账款余额447.18万元。2017年12月31日,欧亚集团及标的公司向上 述预付账款涉及的供应商发出债权转移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预付账款余额 占比 通知情况 1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清河县 63.93 14.30% 已通知 2 宜兴阳昇机械有限公司 50.00 11.18% 已通知 3 宁波环测试验器材有限公司 47.20 10.55% 已通知 4 邢台比泽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8.74 6.43% 已通知 5 济南隆翔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25.80 5.77% 已通知 6 宁波北仑品悦机械有限公司 18.67 4.17% 已通知 7 丰铁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16.66 3.73% 已通知 8 中国石油化工邢台石油分公司 13.06 2.92% 已通知 9 芜湖市力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13.06 2.92% 已通知 10 仙居县开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2.98 2.90% 已通知 11 上海润橡实业有限公司 12.71 2.84% 已通知 12 清河县蓝洋贸易有限公司 11.88 2.66% 已通知 13 常州金丽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10.95 2.45% 已通知 14 广州工文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9.85 2.20% 已通知 15 天津丰铁科技有限公司 9.74 2.18% 已通知 16 临清市超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9.48 2.12% 已通知 17 河北宏闻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8.50 1.90% 已通知 18 山东迈格贝特机械有限公司 8.42 1.88% 已通知 19 石家庄博华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7.60 1.70% 已通知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预付账款余额 占比 通知情况 20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5.90 1.32% 已通知 小计 385.13 86.12% 已通知 其余59家供应商 62.06 13.88% 已通知 合计 447.18 100.00% 已通知 上述预付账款债权转移事项,欧亚集团及标的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义 务,向全部供应商债务人发出通知,未收到异议函,相关债权转移合法合规,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其他应收款的债务人信息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欧亚集团未转移的债权主要系其他应收款,账面 原值为15,233.10万元,净值为14,600.68万元,主要为股东借款,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主要债务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债务人名称 金额(万元) 占比 备注 通知情况 1 解恭臣 5,020.49 32.96% 主要用于向 新欧科技现 金增资 已通知 2 宋金花 4,075.16 26.75% 已通知 3 解东泰 2,000.00 13.13% 已通知 4 解东林 1,559.03 10.23% 已通知 5 清河县新欧企业管理服 务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 6.56% 已通知 6 重庆新华欧亚科技有限 公司[注] 1,223.67 8.03% 向子公司提 供借款 已通知 小计 14,878.35 97.67% - 已通知 其余债务人 354.75 2.33% - 已通知 合计 15,233.10 100% - 已通知 注:重庆欧亚向欧亚集团的借款发生在2017年度,当时重庆欧亚仍为欧亚集团全资子 公司。重庆欧亚100%股权于2018年2月转让给标的公司后及时归还了关联方借款。 综上,欧亚集团与标的公司已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所涉及的 全部债务人发出通知,未收到异议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中,应收票据所涉 债权已结清。因此,欧亚集团已依法履行了债权转移的通知程序,2017年底欧 亚集团与其全部债务人对经营性业务和资产负债转移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二、欧亚集团关于资产剥离及注入标的公司的承诺 欧亚集团(作为“甲方”)与标的公司(作为“乙方”)就2017年12月的资 产和业务重组事项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就欧亚集团资产转让(包括债权债 务转移)可能存在的纠纷和争议,约定如下: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2.甲方对有关资产依法享有完整 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标的资产,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 任何优先权、抵押、质押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乙方在标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 享有作为标的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资 产,并不会受到任何权利限制。(3)甲方保证,标的资产实际交割前,利用标的 资产制造、销售或以其他方式经营的产品,没有并将不会侵犯任何专利、设计、 版权、商标或类似的知识产权,并无任何人士提出与上述产品有重大关系的权利 要求。(4)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外,没有正在进行的对标的资产状况或 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第七条“违约责任”:“……2.在实际交割日后,当发生针对甲方或乙方,但 起因于实际交割日前有关企业或其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在实际交割日前未曾 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使乙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 偿。” 综上所述,欧亚集团相关债权债务的转移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 截至2017年12月底的所有债权人、债务人对本次业务重组事项不存在争议与纠 纷,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且欧亚集团和标的公司之间的协议已 明确约定,欧亚集团对转移资产负债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或争议给标的公司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有利于保障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权益。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三、(二)、6、业务重组时欧 亚集团全部债权人、债务人通知或回复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问题2.请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欧亚集团注入新欧科技资产和业务的完整 性和独立性情况。 【回复】 欧亚集团自2017年12月起将其原经营的汽车密封条业务及业务相关经营性 资产整体转移至新欧科技,由新欧科技承接并独立经营。欧亚集团已变更经营范 围,不再从事与汽车密封条相关的业务。 一、注入新欧科技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情况 欧亚集团注入新欧科技的资产完整、独立,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欧亚集团与新欧科技签订的《整体经营性资产转让协议》,欧亚集团 承诺为注入资产的所有权人,该等注入资产权属清晰,且能够依法转让,无诉讼、 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资产注入完成后,新欧科技已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 销售系统及辅助生产设施,与业务及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及生产经营设备等固定 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已完成过户或交割手续,相关资产权属 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 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情形; 2、目前,新欧科技不存在以资产或权益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 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新欧科技资金、资产和其他资 源的情形; 3、新欧科技不存在以承包、委托经营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交易对方及其关 联方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可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注入新欧科技业务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注入完成后,新欧科技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且已拥有独立完 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业务体系,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欧亚集团与汽车密封件业务相关的员工一 并转移至新欧科技,与欧亚集团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欧科技建立劳动关系。2018 年1月,欧亚集团与汽车密封条业务相关的1,286名员工已转移至新欧科技,其 中,原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的,已与新欧科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 限尚未届满的,已与欧亚集团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并与新欧科技签订劳动合 同;新欧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及领 取薪酬;新欧科技财务人员未在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新欧科技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能够独 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交易对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新欧科技独立开设银行 账户,不存在与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情形。新欧科技作为 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上市公司收购新欧科技的51%股权后,新欧科技的 基本财务管理制度已按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修改,建立完善统一的内 控体系,上市公司将实施定期、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3、新欧科技已设立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的组织机构,不存在与交易对 方及其关联方混合经营的情况。 4、新欧科技已独立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独立组织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工作; 欧亚集团的供应商资质已全部变更和转移至新欧科技,由新欧科技完全独立销售 产品和提供售后服务,不存在依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5、新欧科技已获得ISO/TS 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6、欧亚集团已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与汽车密封条相关的业务,新欧科 技与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同时交易对方均已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避免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发生同业竞 争。 综上,欧亚集团已将汽车密封条相关的业务、资产等整合注入标的公司,注 入标的公司的资产权属清晰,注入标的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独立、完整。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三、(三)所注入资产权属清 晰,所注入资产和业务完整、独立”中予以补充披露。 问题3.《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 者等权利”;第37条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6条规 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 任和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第49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 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请申 请人说明: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董事会原则上不干涉标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相关约定是否违反上述《公司法》的法律规定,标的公司公司治理是否可以有 效运行,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管控的影响,相关约定是否涉 及合同无效条款,相关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交易各方签署补充协议修订关于标的公司治理的相关约定 交易各方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上市公司及标的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不干涉标的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相关约定,主要是为了在本 次交易完成后充分发挥管理团队的主观能动性,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欧科技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由管理团队负责标的公司的 日常经营活动,充分发挥本次产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增强标的公司在汽车密封条 行业的竞争优势,从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标的公司董 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责分工,2019年1月2日,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在交易对方 业绩承诺期内,新欧科技的业务经营应由原管理层人员继续负责,鹏翎股份及第 一次交割日后新欧科技新组建的董事会原则上不干涉新欧科技的正常经营活动” 修改为“新欧科技董事会和经理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新欧科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 二、上市公司可以对新欧科技实现有效管控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鹏翎股份已持有新欧科技51%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新欧科技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新欧科技已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公司 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可以对新欧科技实现有效的管控。 1. 新欧科技《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欧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鹏翎股份作为标的公司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及 新欧科技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一切股东权利,标的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职责明晰, 新欧科技的公司治理安排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鹏翎股份《公司章程》 及鹏翎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治理 机构 新欧科技《公司章程》条款 对应《公司法》条款 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 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批准 公司章程第九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二)审议批准公 司章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决定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关联交易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十四)决定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五)聘任或变更对公司进行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 名后置备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第三十七条规 定“股东会决定公司 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等 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 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第四十六条规定“董 事会决定公司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决定 治理 机构 新欧科技《公司章程》条款 对应《公司法》条款 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一)公司股东会授予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超出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规定属于 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 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决定聘任和解聘 经理、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 经理层 第二十七条 新欧科技设总经理一人,由河北新华欧亚汽 配集团有限公司、清河县新欧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 伙)、解东泰共同提名。新欧科技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副 总经理,其中鹏翎股份委派一名副总经理监管财务和公司 印鉴章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任期3年。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 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高级管理 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主 持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等 2.标的公司董事会可有效行使职权 根据新欧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新欧科技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董事由鹏翎股份提名,2名董事由交易对方提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 行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 新欧科技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 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有效控制新欧科技董事会,并能够通 过董事会对新欧科技的经营管理实现有效控制。 3.标的公司经理层在董事会管理下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根据新欧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新欧科技设总经理一人,由河北新华欧亚汽 配集团有限公司、清河县新欧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解东泰共同提名。 新欧科技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副总经理,其中鹏翎股份委派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监 管财务和管理公司印鉴章工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 期3年。同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约定,新欧科技董事会和经理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新欧科技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 4.鹏翎股份对标的公司有效管控的制度保障 除在新欧科技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新欧科技实施控制外,上市公司已建立 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已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对完善的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并将上述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逐渐延伸至新欧科 技,在上市公司与新欧科技之间建立统一的公司治理体系,使上市公司对新欧科 技实现有效管理。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鹏翎股份及新欧科技已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 市公司内控的要求就新欧科技财务管理及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使用等事项 制定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以保障标的公司的规范运作,并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5.鹏翎股份及全体交易对方承诺 2018年12月19日,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1.鹏翎股份及交易对方保证促使其提名董事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司法》、《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北新欧汽车零部件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10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新欧科技及其股东的忠实义务,勤 勉尽责地履行董事职责。 2.对新欧科技的相关经营决策事项,鹏翎股份及交易对方保证其及其提名 董事根据《公司法》、《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河北新欧汽车零部件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10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新欧科技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依法依规 进行审议决策,保障董事会职权范围之外的执行经理层履职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依 职权进行监督。” 综上,新欧科技的公司治理安排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对新欧科技 实现有效管控。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在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第十四节、五、(五)本次交易完成后, 新欧科技的公司治理安排有效”中予以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新欧科技的公司治理安排符合《公司法》、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可以对新欧科技实现有效管控。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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