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如意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1月18日 01:15:59 中财网

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2016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87号文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1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
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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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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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份额类别25
七、基金的募集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十、基金的投资39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48
十二、基金的业绩53
十三、基金的财产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九、风险揭示72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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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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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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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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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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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49、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


5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5、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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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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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350万元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ANGChao)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Fordham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首席客户经理、副行长。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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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仲诚(Paul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
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立监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等职。


赵欣舸(ZHAO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INSEAD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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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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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ZHANG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WANG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易芳菲(YIFangfei)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交易员。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5月至
今任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中银丰润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
月至今任中银如意宝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至今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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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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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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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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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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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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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65,086.8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8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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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
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
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
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
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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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
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
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
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
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01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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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
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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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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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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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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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计提销售服务费费率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两类基金
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其中原基金代码004502作为A 类份额代码,新增
005162为B类份额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费率及申购、赎回规则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年管理费率0.25%0.25%
年托管费率0.05%0.05%
年销售服务费率0.15%0.01%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通过基金管
理人电子直
销平台或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申购
0.01元
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
心柜台申购
10,000元
5,000,000元
申购/赎回费00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通过基金管
理人电子直
销平台或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申购
0.01元
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
心柜台申购
1,000元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0.01份0.0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
/5,000,000份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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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
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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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87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
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7年4月18日起进
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50,034,4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3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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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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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6月9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17年6月9日刊登的《中银如意宝货币市场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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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
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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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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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1.00元。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总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赎回费用=超过当日基金总份额1%的赎回份额×1%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1: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某投资者T 日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T 日未付收益为1.2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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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600,000份B类基金份额,
已超过申请赎回当日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超过部分为600,000份份额,赎回份额对应的
T日未付收益为6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30,600,000×1.00+6600=30,606,600元
赎回费用=600,000×1%=6,000元
净赎回金额=30,606,600 -6,000=30,600,6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30,600,000份B类基金份额,已超过申请日基金总份额的1%,假设

赎回当日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6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0,600,6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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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或其他继续接受赎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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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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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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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的上市交易、质押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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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
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
在保持投资组合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
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
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
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
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
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
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


3、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以及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预测,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限结
构和债券回购的滚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
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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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
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
定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的投资比例。


5、短期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
备选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
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6、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
率时,采用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已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
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
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
关规定。当回购利率高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
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
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
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
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
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
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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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通知存
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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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剩余期限在397天以上(不
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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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6)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7)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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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
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
独立判断与认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第(2)、(10)、(17)、(18)、(19)、(20)项
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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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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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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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有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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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12月2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固定收益投资1,444,430,221.9449.70
其中:债券1,444,430,221.9449.70
资产支持证券--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810,959,376.4427.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41,599,469.6622.084其他各项资产9,403,962.120.325合计2,906,393,030.16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项目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8.5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序号项目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2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128,179,607.7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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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4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120天的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130天以内30.164.6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230天(含)—60天20.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360天(含)—90天53.6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490天(含)—120天--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
--
5120天(含)—397天(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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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04.334.62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240天的情况。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国家债券129,662,891.004.67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30,041,032.741.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30,041,032.741.08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260,004,413.159.366中期票据--
7同业存单1,024,721,885.0536.908其他--
9合计1,444,430,221.9452.02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11182017218广发银行
CD1723,800,000378,084,006.1413.62211181041018兴业银行
CD4102,000,000199,146,780.487.17301180182118苏交通
SCP0161,000,000100,001,693.1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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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0926118浦发银行
CD2611,000,00099,495,871.073.58511188519418天津银行
CD2611,000,00099,423,915.493.58601180180418宝钢
SCP008600,00060,001,022.512.16707180003718中信
CP008500,00050,000,852.391.80807180003618国信证券
CP002500,00050,000,845.141.80911181408318江苏银行
CD083500,00049,805,481.921.791018994418贴现国债
44500,00049,774,830.771.79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0.188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0.005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0.098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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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四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3,337.85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利息3,194,916.524应收申购款6,205,707.755其他应收款-
6待摊费用-
7其他-
8合计9,403,962.12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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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5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如意宝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②-④
自中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2017年
12月31日
2.6803%0.0029%0.2139%0.0000%
2.4664%
0.0029%
2018年1月1日
至2018年9月30

2.9692%0.0026%0.2654%0.0000%
2.7038%
0.0026%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2018年9月
30日
5.6671%0.0020%0.4793%0.0000%
5.1878%
0.0020%

中银如意宝B:(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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