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财通资管鑫锐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1月18日 01:46:04 中财网

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2号
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7年6
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7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管理人运用流动性
管理工具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的特定
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4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4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8年12月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2018
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业绩.....................................................59
十一、基金的财产...................................................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6
十七、风险揭示.....................................................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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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鑫锐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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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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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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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8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旭芬

电话:(021)20568365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
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8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1973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联合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
产品部执行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裴根财先生,董事,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浙江
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证券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方正证券机构
管理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夏理芬先生,董事,1968年7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总经理、合规总监、江西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钱慧女士,董事,1978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国
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高级主管;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财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沈立强先生,董事,195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从事金融工作40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
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市银行博物馆馆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志凡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历任阳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
才绩效室总监,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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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李红芸女士,副总经理,197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

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钱慧女士,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1983年9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债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宫志芳女士,基金经理。武汉大学数理金融硕士,中级经济师,7年证券从业
经验,2010年7月进入浙江泰隆银行资金运营部先后从事外汇交易和债券交易;2012
年3月进入宁波通商银行金融市场部筹备债券业务,主要负责资金、债券投资交易,
同时15年初筹备并开展贵金属自营业务;2016年3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自2017年8月18日起任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年8月18日起任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8月30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
24日起任财通资管鑫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坤女士,基金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基金从业9年。历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专户事业部投资经理助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2017年9月12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2日起任财通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22日起任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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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先生,基金经理,金融学硕士,11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研究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研究部副董事;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2018年7月18日起任财通资管鑫盛6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9月14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逸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9月14日起任财通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李杰(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
宫志芳(基金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王丝语(权益研究部副总监)
于洋(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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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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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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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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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
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15




(5)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
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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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
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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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42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
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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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四宜大院22号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8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0571)89720021、(0571)89720022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吴琳晓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章力彬
电话:(0571)87825100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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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吴蝶
电话:0571-85011911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732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20




联系人:陈晓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777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7)永安期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6-17层,2603室、27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国栋
联系人:申春晓
电话:0571-88375017
客服电话:4007007878
网址:www.yafco.com
(8)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3层11层西12层东18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310号3层11层西12层东18层
法定代表人:周学韬
联系人:安蕾
电话:0571-87788888
21




传真:0571-85801071
客服电话:400-8810-999
网址:http://zdqh.com/

(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
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电话:4000360000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d.com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2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0755-883946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宋畅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10层1008号
23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崔丁元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6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牛淑新
电话:010-59287859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24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86-10-6267536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web/promote

(2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18901685505
客服电话:021-20219997
网址:http://www.gw.com.cn/
25




(2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毛健
电话:1861820481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王宁
电话:18756535850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5)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26




联系人:黄鹏
电话:185215069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网址:www.cmiwm.com
(2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背景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背景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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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richfund.com

(29)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1008室
办公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10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15151469818
客服电话:400-0512-800
网址:www.cai6.com
(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801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32)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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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四宜大院B幢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电话:(0571)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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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9日证监许可[2017]8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
期共募集348,956,049.71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63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12

月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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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8年3月5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31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该类
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
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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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33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适用下表特定申
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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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0%0.48%
100万元≤M<500万元0.70%0.21%
500万元≤M<1000万元0.20%0.04%
M≥1000万元每笔1000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75%
30日≤Y<6个月0.50%
Y≥6个月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A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个月为30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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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50%
Y≥30日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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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0=95,013.6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95,013.68份A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680×0.50% =53.4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68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0,626.60元。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680×0.50% =53.4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68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0,6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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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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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4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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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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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应当全
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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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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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把握市场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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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
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
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票、权证等,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
股进行投资,强化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以期达到收益增强的效果。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
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和债券、货币、股票等投资品种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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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并结合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
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
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子
市场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
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价上
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
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转债,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
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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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
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
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配
置。


(4)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
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债券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超
额收益。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
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
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
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
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
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
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
回报率。


4、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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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结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发
展趋势、国家政策等因素,考察行业运行周期、发展空间等,重点关注具有良好发
展前景的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
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包括所属细分行业
情况、市场供求、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等内容,深入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
理、竞争优势,综合考虑公司的估值水平和未来盈利空间。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如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每股收益(EPS)
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等,分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并综合利用市盈率
法(P/E),市净率法(P/B)、折现现金流法(DCF)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隐含波动率、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估值,谨慎投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实现较稳定的当期收益。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6、期货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本着谨慎原
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形势的研究,结合基
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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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
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
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
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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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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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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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且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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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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