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立华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时间:2019年01月22日 09:35:33 中财网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〇一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
2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
................................
..........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
.........................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12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14
八、发行人的子公司
................................
................................
.....................
14
九、发行人的业务
................................
................................
.........................
16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22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3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73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78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78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9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80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
.....................
83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
9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93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94
二十一、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9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95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95
二十四、《反馈意见》回复更新
................................
................................
.
95
(一)规范性问题第
1
题第(
4
)问、第(
6
)问、第(
8
)问
............
95
(二)规范性问题第
2
题第(
2
)问、第(
3
)问、第(
4
)问
..........
100
(三)规范性问题第
3

................................
................................
........
110
(四)规范性问题第
4

................................
................................
........
135
(五)规范性问题第
6

................................
................................
........
140
(六)规范性问题第
7

................................
................................
........
147
(七)规范性问题第
8

................................
................................
........
151
(八)规范性问题第
9
题第(
1
)问
................................
......................
153
(九)规范性问题第
11

................................
................................
......
161
二十五、一次补充反馈回复更新
................................
...............................
162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反馈问题
1
第(
3
)问
..............
162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反馈问题
3
第(
1
)问、第(
2
)问、
第(
5
)问、第(
6
)问
................................
................................
....................
164
(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反馈问题
5
................................
.
173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反馈问题
7
第(
3
)问
..............
177

(五)《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反馈问题
10
...............................
181
(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反馈问题
11
...............................
182
二十六、二次补充反馈回复更新
................................
...............................
184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反馈问题
1
................................
.
185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反馈问题
2
................................
.
185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反馈问题
5
................................
.
185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反馈问题
12
...............................
191
(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反馈问题
13
...............................
191
(六)《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反馈问题
14
...............................
191
二十七、《准备函》及补充问题回复更新
................................
...............
192
(一)《准备函》问题
1
................................
................................
...........
192
(二)《准备函》问题
2
................................
................................
...........
192
(三)《准备函》问题
13
................................
................................
.........
199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问题
................................
............
199
二十八、结论意见
................................
................................
.......................
200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
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6

3

2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
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并于
2
016

5

17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2016

9

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
7

3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201
7

8

11
日出具
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201
7

11

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
充法律意见书(

)》





201
7

11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201
7

12

21
日出
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变更为
201
5

1

1
日至
201
7

12

3
1
日。本所律师现根据致同于
201
8

2

15
日出具的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
[
201
8
]

110ZA1718


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以及发行人
补充提供的相应资料,
就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下简
称“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以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
披露的
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后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
(如
有变更,应以后者为准)
相同。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
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
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
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即发行
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依据。



6.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
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
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9.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有关事实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1
)《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
2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
以及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3
)发行人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及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
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核查内容及结果: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1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
效批准
,并经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决议有效期的延长批准


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
尚在有效期内






)发行人本次发行
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1
)发行人在常州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全套注册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3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4
)发行人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
人协议》原件;(
6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查验
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章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
务总监、致同会计
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
1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
)发行人已经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
《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
;(
3

致同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关于江苏立华
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
[2018]第110ZA0843号,



以下简称“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
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
[2018]第110ZA0841号,以下简称“《纳税
审核报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
[2018]
第110ZA0844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
)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做出的书面声明;(
5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6

工商、
税务、质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国土、住建、农业畜牧、环保、商务、发
改委、知识产权、外汇、海关等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

;(
7
)发行人与

泰证券
签署的《保荐协议》
及《承销协议》
;(
8
)《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至十
一、第十五至十八及第二十一章所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
价格、发行
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
中泰
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
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连续盈利,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
015

12

3
1
日、
2
016

12

3
1


2
01
7

12

3
1

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15
年度、
2
016
年度

2017


的合
并及公司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前述结论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
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根据
有关政府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
及发行人的有关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
中泰
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
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的下列条
件:



1
)根据
致同
出具的《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
[
2015
]

110ZC0463
号)及《公
司章程》,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36,260
万元,
不少于
3,000
万元,
符合《证券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不超过
5,000
万股股份,
若全部发行完
毕,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将超过四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将达到届时股份总
数的
10%
以上,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审计报告》

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
立华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其持
续经营时间从
立华有限
1997

6

19

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之规
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公司
2015
年度

2
016
年度

2017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
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37,787,520.01


487,534,102.27


738,385,728
.54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
项之
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
7

12

3
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2,848,442,408.40

,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之
规定。




4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36
,260
万元,已超过
3,000
万元。故发行人本
次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根据
致同
出具的《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
[
2015
]

110ZC0463
号)
,发
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

经本所律师核查,立华有限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行人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一章)。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黄羽鸡、生猪、鹅的养殖与销售
。根据《审计报
告》,发行人
2015

度、
2
016
年度

2
01
7
年度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均在
99
%
以上。据此,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

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章)及环境保护政策(具体参见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八章)。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工商档案及最近两年的股东大
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章)。




2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最近
两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并经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六章)。




3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
告》第六章第(四)节)。



5.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目
前的股东为程立力、李发君、魏凤鸣、魏平华、张秋刚、沈琴、杨红兵、张康宁、
倪溢、沈兆山、庄新娟等
11
名自然人及奔腾牧业、天
鸣农业、艾伯艾桂、聚益
农业、昊成牧业、九洲创投、沧石投资、招银展翼等
8
家企业;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为程立力与沈静(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章)。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实地
了解发行人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



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并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
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7.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致同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致
同已向
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致同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致同已向发行人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结论。



9.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及取得其声明,
向上述人士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询证,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
《市场禁
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
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常州仲裁委员会等单
位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
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规定的相关
条件


1.
发行人(含其前身)于
2011

8

2
日获得《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已通过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
第二条第(二)款第
1
项之规定。



2.
发行人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
第(二)款第
2
项之
规定。



3.
若全部发行完毕,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7.5497%
,低于
10%
,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3
项之规定不符。但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不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理由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章第(四)节。



4.
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是否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
股比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4
项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



5.
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参见本章前三
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5
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在


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全套注册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
3
)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4
)发行人选举职工
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原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资产审计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发
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访谈,对发行人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查,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1
)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三会文件;(
2




与发行人生产经营
相关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发
行人的业务经营合同;

3
)上市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
核准文件;(
4
)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

5
)发行人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
6
)发行人制定的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
致同
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
7
)税务主管机关出具
的证明;(
8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9
)实际控制人
程立力



出具的书面声明;(
10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第十一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境内股东现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发行人全体
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4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
)发行
人的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6
)实际控制人
程立力和
沈静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
诺函;(
7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第十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发行人股东的
直接
/
间接
股权结构更新情况,参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二十四章第
(一)

第(
4
)问之回复更新




本所律
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含发
起人)中,自然人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均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并对发行人进行



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程立力和
沈静
,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了查
询,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及其前身
立华
有限自设立以来
的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2
)发行人
股东出具的承诺及确认。



核查内
容及结果: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本、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
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子公司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子公司,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进行
了查询,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证
照、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补充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子公司发生如下
变更:


(一)
台州立华经营范围变更


2017

11

9
日,台州立华股东作出
决定,将台州立华经营范围变更为“

禽、生猪养殖
”。



同日,台州立华制定章程修正案。



201
7

1
1

22
日,台州立华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经
临海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并换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2087365837M
),其
中列示经营范围为“
家禽、生猪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
嘉兴立华经营范围变更


2017

11

13
日,嘉兴立华股东作出决定,将嘉兴立华经营范围变更为
“配合饲料(畜禽)生产、销售;家禽批发、零售;粮食收购;以下限分支机构
经营:
种鸡饲养、苗鸡孵化、肉鸡养殖,雪山、良凤花、新广黄鸡苗鸡(商品代)、
种蛋饲养”。



同日,嘉兴立华制定章程修正案。



2017

11

28
日,嘉兴立华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经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并换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671647016G
),其
中列示经营范围为“配合饲料(畜禽)生产、销售(凭有效饲料生产许可证经营);
家禽批发、零售;粮食收购(不含稻谷、小麦、玉米收购);以下限分支机构经
营:种鸡饲养、苗鸡孵化、肉鸡养殖,雪山、良凤花、新广黄鸡苗鸡(商品代)、
种蛋饲养。(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

12

15
日,嘉兴立华股东作出决定,将嘉兴立华经营范围变更为
“配合饲料(畜禽)生产、销售;家禽批发、零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种鸡
饲养、苗鸡孵化、肉鸡养殖,雪山、良凤花、新广黄鸡苗鸡(商品代)、种蛋饲
养”。



同日,嘉兴立华制定章程修正案。



2017

12

21
日,嘉兴立华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经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并换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1671647016G
),其
中列示经营范围为“配合饲料(畜禽)生产、销售(凭有效饲
料生产许可证经营);
家禽批发、零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种鸡饲养、苗鸡孵化、肉鸡养殖,雪山、
良凤花、新广黄鸡苗鸡(商品代)、种蛋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庆立华经营范围变更


2017

11

14
日,安庆立华股东作出决定,将安庆立华经营范围变更为
“畜禽养殖、销售;粮食收购;饲料生产、销售”。



同日,安庆立华制定章程修正案。



2017

12

1
2
日,安庆立华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经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并换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2505
5796165G
),其
中列示经营范围为“畜禽养殖、销售;粮食收购;饲料生产、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惠州立华经营范围变更


2018

1

16
日,惠州立华股东作出决定,将惠州立华经营范围变更为“

鸡饲养、销售;饲料生产、销售;兽药与兽用器械销售;粮食收购;种鸡饲养、
苗鸡孵化
”。



同日,惠州立华
重新
制定
公司章程




201
8

1

1
9
日,惠州立华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经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准,并换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559117760C
),其中
列示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肉鸡饲养、销售(此项目按《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博牧)动防合字第
110170
号的规定经营);饲料生产、销售;兽药与兽
用器械销售;粮食收购;种鸡饲养、苗鸡孵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发行人子公司的上述
变更
合法有效。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均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了访谈,查
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合同;(
2
)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经营业务取得的全部批准、许可或认证证书;(
5

致同出
具的《审计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期间内,台州立华经营范围经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家禽、生
猪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嘉兴
立华经营范围经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配合饲料(
畜禽)生产、销
售(凭有效饲料生产许可证经营);家禽批发、零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种
鸡饲养、苗鸡孵化、肉鸡养殖,雪山、良凤花、新广黄鸡苗鸡(商品代)、种蛋
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庆立
华经营范围经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畜禽养殖、销售;粮食收购;
饲料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惠州立华经营范围经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为“
许可经营项目:肉鸡饲
养、销售(此项目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博牧)动防合字第
110170
号的规
定经营);饲料生产、销售;兽药与兽用器械销售;粮食收购;种鸡饲养、苗鸡
孵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
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境外经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业务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变动及更新




情况如下:


1.
畜禽养殖类



1
)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变动
,具体参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第九章第(三)节。




2
)非种畜禽养殖场备案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非种畜禽养殖场(或未直接涉及种畜禽生产经
营的种畜禽养殖场)的备案情况无变动
,具体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
文第九章第(三)节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变动,具体参
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正文第九章第(三)节。



经核查,
惠州立华截至目前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且
未能办理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年审。就此,博罗县畜牧兽医局已书面确认惠州立华该种情
形不构成违法违规,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第(三)节。



2.
饲料生产类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无变动,具体参见《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正文第九章第(三)节。



3.
排污许可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目前
持有如下排污许可证:


序号

编号

持证单位

排污种类

有效期

发证单位

1

3210842015000077

扬州立华

废水、废气

2015.12.18—
2018.12.18

高邮市环境保
护局




2

浙FC丁
B031071

嘉兴立华

废水、废气

2016.12.21—
2020.12.31

海宁市环境保
护局

3

3204822017000110A

立华食品

废水、废气

2017.8.18—
2018.8.18

常州市金坛区
环境保护局

4

4413222018181303

惠州立华

废气

2018.1.5—
2019.11.30

博罗县环境保
护局



4.
其他



1
)粮食收购许可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目前
持有如下粮食收购许可证:


序号

编号

持证单位

有效期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1

苏0410035.0

立华股份

——

常州市武进区粮
食局

2015.9.1

2

皖0120065.0

合肥立华

2016.5.6—2019.5.5

长丰县粮食局

2016.5.6

3

苏0352029.0

徐州立华

——

邳州市粮食局

2016.5.19

4

皖0600109.0

阜阳立华

2017.9.8—2020.9.8

阜阳市粮食局

2017.9.8

5

鲁1840055.0

泰安立华

2015.6.5—2018.6.4

肥城市粮食局

2015.6.5

6

苏1320144.0

宿迁立华

——

沭阳县粮食局

2016.4.15

7


02600129.0

洛阳立华

2017.3.21—2020.3.21

伊川县粮食局

2017.3.21

8

鲁1450071.0

潍坊立华

2016.6.27—2019.6.28

安丘市粮食局

2016.6.27

9

粤90406180

惠州立华

——

博罗县粮食局

2017.4.24

10

苏-011-036

扬州立华

2018.3.12—2021.3.12

高邮市粮食局

2018.3.12

11

苏0420085.0

四季禽业

——

常州市金坛区粮
食局

2017.7.4

12

苏0420084.0

天牧家禽

——

常州市金坛区粮
食局

2017.4.21

13

浙4040030

嘉兴立华

2017.11.9—2020.11.8

海宁市粮食局

2017.11.9




14

皖1660057.0

安庆立华

2018.1.16—2021.1.16

太湖县粮食局

2018.1.16




2
)进口粮谷加工、储备企业备案证书


期间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进口粮谷加工、储备企业备案证书无变动

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章第(三)节。




3
)兽药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目前
持有如下兽药经营许可证:





证号

单位
名称

经营范围

有效期

发证机关

1

(2013)兽药经营证字
10106003号

徐州
立华

兽药(不包括兽用
生物制品)

2018.1.31—
2023.3.11

邳州市行政审
批局

2

(2017)兽药经营证字
12067001号

阜阳
立华

兽药零售(不包含
兽用生物制品)

2017.9.17—
2022.9.17

阜阳市颍东区
畜牧兽医局

3

(2013)兽药经营证字
15184035号

泰安
立华

兽药制剂

2013.4.11—
2018.4.10

肥城市畜牧兽
医局

4

(2016)兽药经营证字
190940021号

惠州
立华

兽药、兽用器械

2016.5.13—
2018.9.12

博罗县畜牧兽
医局

5

(豫伊)兽药经营证字
2016002号

洛阳
立华

兽药批发、零售
(不含生物制品)

2016.7.29—
2021.7.28

伊川县畜牧局

6

(畜2014)兽药经营
证字10068071号

四季
禽业

畜牧用药(生物制
品除外)

2014.5.30—
2019.5.29

常州市金坛区
农林局

7

(畜2014)兽药经营
证字10068070号

天牧
家禽

畜牧用药(生物制
品除外)

2014.5.30—
2019.5.29

常州市金坛区
农林局

8

(2016)兽药经营证字
150708027号

潍坊
立华

兽药制剂

2016.5.12—
2021.5.11

安丘市畜牧局

9

(2016)兽药经证字
18032318号

湘潭
立华

兽药

2016.12.12—
2021.12.12

湘潭县畜牧兽
医水产局

10

(2016)兽药经营证字
10080015号

扬州
立华

兽药(畜禽药)

2016.9.8—
2021.9.7

高邮市农业委
员会





4
)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目前持有如下
食品经
营许可证






编号

经营者
名称

主体业态

经营项目

有效期

发证机关

1

JY13204820007705

立华食


食品销售
经营者

预包装食品(含冷
藏冷冻食品)销售

2018.2.2—
2021.5.4

常州市金坛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




5
)港口经营许可证


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无变动
,具体参见《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第三部分第九章第(三)节。



(四)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黄羽鸡、生猪、鹅的养殖与
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发
行人近三年
的营业收入状况为:


金额:元


年度


2017



2016



2015



营业收入


5,931,836,115.33


5,195,117,027.51


4,409,060,626.35


主营业务收入


5,930,765,898.34


5,194,175,671.86


4,408,278,313.35




根据《审计报告》,近三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其营业收入
99
%
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期间内未出现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
的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关联法人的注册登记资料;(
2
)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4

致同
出具的《审计报告》;

5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
6
)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7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
管理
办法》;(
8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程立力

沈静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
)发行人持股比例
5%
以上股东
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0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或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的情况更新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
六章。除此以外
,期间
内发行人的关联方
未有
变动




(二)
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如下:


1.
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金额
: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常州机械


饲料原料及添加物


2,848,179.47


20,456,254.68


88,186,574.81


广州格雷特


药品及疫苗


——


——


4,115,999.96


宿迁倌儿


冰冻禽类产品


——


——


14,761,
668.34





2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金额
: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年度

宿迁倌儿

商品鸡等

——


——


21,591,264.50




2.
关联担保情况




1

发行人作为担保方


被担保方


最高担保额





担保内容


担保期间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立华生物


8,800,000.00


2014

5

23
日至
2015

5

23
日之间的借款


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
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常州机械


1
00,000,000.00


2012

6

20
日至
2015

6

19
日之间的借款


自每笔贸易融资主合同确定的融资款到期日或每批融资款到期日
或债务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常州机械


30,000,000.00


2014

4

23
日至
2015

4

23
日之间的借款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常州机械


30,000,000.00


2015

5

20
日至
2016

5

19
日之间的借款


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

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人


银行名称


借款金额
(元)


借款日


还款日



保金额
(元)


担保期限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程立力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000,000.00


2014/3/3


2015/3/2


48,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常州机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000,000.00


2014/3/3


2015/3/2


48,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015/1
2/8


2016/1/21


10,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16/1/14


2016/2/5


20,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0


2016/1/14


2016/7/4


15,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16/10/26


2017/2/13


40,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17/1/16


2017/
11
/
23


40,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17/2/8


2017/
11
/
23


20,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17/3/13


2017/
11
/
23


20,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17/3/20


2017/
11
/
23


40,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000,000
.00


2017/4/24


2017/
11
/
23


28,000,000.00


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后两年止








程立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分行


20,000,000.00


2014/7/30


2015/7/3


20,000,000.00


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
年止





常州机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分行


20,000,000.00


2014/7/30


2015/7/3


20,000,000.00


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
年止





程立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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