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立华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一七年 八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 ..................... 6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 ................................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 ........................... 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16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 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18 八、发行人的子公司 ................................ ................................ ....................... 18 九、发行人的业务 ................................ ................................ ........................... 20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 ............... 32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3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74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81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82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2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84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 ....................... 86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 96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96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 ........... 96 二十一、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97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98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98 二十四、《反馈意见》回复更新事项 ................................ ........................... 98 (一)规范性问题第 1 题第( 2 )问 ................................ ......................... 98 (二)规范性问题第 1 题第( 4 )问 ................................ ....................... 100 (三)规范性问题第 1 题第( 5 )问 ................................ ....................... 107 (四)规范性问题第 1 题第( 8 )问 ................................ ....................... 109 (五)规范性问题第 2 题第( 1 )问 ................................ ....................... 109 (六)规范性问题第 2 题第( 2 )问 ................................ ....................... 110 (七)规范性问题第 2 题第( 3 )问 ................................ ....................... 110 (八)规范性问题第 2 题第( 4 )问 ................................ ....................... 114 (九)规范性问题第 2 题第( 6 )问 ................................ ....................... 115 (十)规范性问题第 3 题第( 1 )问 ................................ ....................... 115 (十一)规范性问题第 3 题第( 2 )问 ................................ ................... 127 (十二)规范性问题第 4 题 ................................ ................................ ..... 132 (十三)规范性问题第 5 题 ................................ ................................ ..... 137 (十四)规范性问题第 6 题 ................................ ................................ ..... 138 (十五)规范性问题第 7 题 ................................ ................................ ..... 148 (十六)规范性问题第 8 题 ................................ ................................ ..... 152 (十七)规范性问题第 9 题第( 1 )问 ................................ ................... 153 (十八)规范性问题第 11 题 ................................ ................................ ... 162 二十五、结论意见 ................................ ................................ ......................... 162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6年5月 17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于2016年9月8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 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7年3月20日出 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变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 30日。本所律师现根据致同于2017年8月8日出具的《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2017]第110ZA6428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等,以及发行人补充提供 的相应资料,就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后续补充法律 意见书披露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 有变更,应以后者为准)相同。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 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 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 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依据。 6.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 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9.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有关事实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1 )《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 2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 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 以及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3 )发行人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及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 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核查内容及结果: (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 201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 效批准 ,并经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决议有效期的延长批准 。 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 尚在有效期内 。 (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 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1 )发行人在常州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全套注册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3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 4 )发行人选举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 人协议》原件;( 6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 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章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 务总监、致同会计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 1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 2 )发行人已经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 《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 ;( 3 ) 致同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关于江苏立华 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 [ 2017 ] 第 110ZA4556 号, 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 限公司主要 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 [2017 ] 第 110ZA4557 号,以下简称“《纳税 审核报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 [2017 ] 第 110ZA4555 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 )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做出的书面声明;( 5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 6 ) 工商、 税务、质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国土、住建、农业畜牧、环保、商务、发 改委、知识产权、外汇、海关等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 7 )发行人与 中 泰证券 签署的《保荐协议》 及《承销协 议》 ;( 8 )《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至十 一、第十五至十八及第二十一章所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 1 元的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 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 中泰 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 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下 列条件: ( 1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 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2 )根据 《审计报告》, 发行人 2 014 年度、 2015 年度 、 2016 年度 连续盈利,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2 015 年 12 月 3 1 日、 2 016 年 12 月 3 1 日 、 2 01 7 年 6 月 30 日 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14 年度 、 2015 年度、 2 016 年度 、 2017 年 1 - 6 月 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前述结论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 计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根据 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及发行人的有关说 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 中泰 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 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股票上市的下列条 件: ( 1 )根据 致同 出具的《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 [ 2015 ] 第 110ZC0463 号)及《公 司章程》,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36,260 万元, 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 《证券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2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 不超过 5,000 万股股份, 若全部发行完 毕,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将超过四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将达到届时股份总 数的 10% 以上,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3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审计报告》 、 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 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三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 立华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其持 续经营时间从 立华有限 1997 年 6 月 19 日 成立至今已经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之规 定。 ( 2 )根据《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公司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 2 016 年度 、 2017 年上半年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51,644,399.37 元 、 437,787,520.01 元 、 487, 534,102.27 元 及 - 224,852,144.05 元 ,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之 规定。 ( 3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 7 年 6 月 3 0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1,840,211,541.22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之 规定。 ( 4 )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36 ,260 万元,已超过 3,000 万元。故发行人本 次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之 规定。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1 )根据 致同 出具的《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 [ 2015 ] 第 110ZC0463 号) ,发 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 ( 2 ) 经本所律师核查,立华有限的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发行人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一章)。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 黄羽鸡、生猪、鹅的养殖与销售 。根据《审计报 告》,发行人 2014 年度 、 2015 年 度、 2 016 年度 、 2 0 1 7 年上半年 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均在 99 % 以上。据此,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 ( 2 ) 发行人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九章)及环境保护政策(具体参见 《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八章)。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1 )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工商档案及最近两年的股东大 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正文第九章)。 ( 2 )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并经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十六章)。 ( 3 )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 告》第六章第(四)节)。 5.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目 前的股东为程立力、李发君、魏凤鸣、魏平华、张秋刚、沈琴、 杨红兵、张康宁、 倪溢、沈兆山、庄新娟等 11 名自然人及奔腾牧业、天鸣农业、艾伯艾桂、聚益 农业、昊成牧业、九洲创投、沧石投资、招银展翼等 8 家企业;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为程立力与沈静(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章)。发行人的股权 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实地 了解发行人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 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并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 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7.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致同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致 同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致同项目经办人员进行访谈,发行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致同已向发行人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结论。 9.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及取得其声明 , 向上述人士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询证,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 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 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 (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 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 1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确认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和常州仲裁委员会等单 位网站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2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 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 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规定的相关 条件 1. 发行人(含其前身)于 2011 年 8 月 2 日获得《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已通过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 第二条第(二)款第 1 项之规定。 2. 发行人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与《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2 项之 规定。 3. 若全部发行完毕,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7.5497% ,低于 10% ,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3 项之规定不符。但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不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理由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三章第(四)节。 4. 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是否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 股比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4 项规定不适用 于发行人。 5. 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参见本章前三 节),符合《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 5 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 1 )发行人在 常 州 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全套注册登记资料;( 2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 3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 4 )发行人选举职工 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 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原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 一 )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 二 ) 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 三 )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资产审计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四 )发行人创 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访谈,对发行人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查,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 1 )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三会文件;( 2 ) 与发行人生产经营 相关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发 行人的业务经营合同; ( 3 )上市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 核准文件;( 4 )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 文件; ( 5 )发行人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 6 )发行人制定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致同 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 7 )税务主管机关出具 的证明;( 8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9 )实际控制人 程立力 、 沈 静 出具的书面声明;( 10 )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第十一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文件:( 1 )发行人境内股东现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发行人全体 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 ( 4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 )发行 人的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6 )实际控制人 程立力和 沈静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 诺函;( 7 )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第十章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相关股东于 期间内 补充提供的文件 / 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结 果 , 发行人直接股东及中农基金 、鲁证创投的基本情况更新 如下: 鲁证创投 2017 年 3 月 16 日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增资 ;因法定代表人变更 , 北京市工 商局 2017 年 5 月 18 日 向 中农基金 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36155W ) ;因股权变更,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向九洲创投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667602106N )。 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结构 更新 情况,参见第二十四章之“(二)规范性问题第 1 题第( 4 )问”。 本所律师 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含发 起人)中,自然人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均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具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并对发行人进行 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程立力和 沈静 ,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了查 询,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 1 )发行人及其前身 立华 有限自设立以来 的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2 )发行人 股东出具的承诺及确认。 核查内容 及结果: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本、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 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子公司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子公司,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机关进行 了查询,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发行人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证 照、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补充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子公司发生如下 变更: (一)四季禽业经营范围变更 2017 年 3 月 23 日,四季禽业股 东作出决定,将四季禽业经营范围变更为“ 家 禽饲养、销售;苗禽孵化、销售;家禽养殖技术咨询服务;配合饲料的生产、销 售;兽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同日,四季禽业制定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4 月 11 日,四季禽业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经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核准,并换领 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779672176Q ) , 其中列示 经营范围为 “家禽饲养、销售;苗禽孵化、销售;家禽养殖技术咨询服 务;配合饲料的生产、销售;兽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天牧家禽经营范围变更 2017 年 4 月 25 日,天牧家禽股东作出决定,将天牧家禽经营范围变更为“ 肉 鸡销售;饲养技术咨询与服务;配合饲料(畜禽)生产和销售;为船舶提供码头 等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父母代雪山鸡养殖,商品代 雪山鸡销售(限分支机构);畜牧用药(生物制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同日,天牧家禽制定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5 月 3 日,天牧家禽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经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 核准,并换领 了《营业 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558097681R ) , 其中列示 经营范围为 “肉鸡销售;饲养技术咨询与服务;配合饲料(畜禽)生产 和销售;为船舶提供码头等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父 母代雪山鸡养殖,商品代雪山鸡销售(限分支机构);畜牧用药(生物制品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 ) 台州立华项目筹建期延期 201 7 年 5 月 15 日,台州立华向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台州立华 牧业有限公司项目筹建要求建设项目延期的报告》,申请将项目筹建期延期至 2 017 年 11 月 18 日。 201 7 年 5 月 18 日,台州立华本次项目筹建期延期经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并换领了《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82087365837M ),其 中列示经营范围为 “家禽、生猪养殖项目筹建(筹建期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发行人子公司的上述变更合法有效。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子公司均合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 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 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 1 )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合同;( 2 )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经营业务取得的全部批准、许可或认证证书;( 5 ) 致同出 具的《审计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期间内, 四季禽业 经营范围经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变更 为 “ 家 禽饲养、销售;苗禽孵化、销售;家禽养殖技术咨询服务;配合饲料的生产 、销 售;兽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天牧家禽 经营范围经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变更 为 “ 肉鸡销售;饲养 技术咨询与服务;配合饲料(畜禽)生产和销售;为船舶提供码头等设施,在港 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父母代雪山鸡养殖,商品代雪山鸡销售(限 分支机构);畜牧用药(生物制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 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 境外经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业务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第三部分 第 九章第(三)节所载( 限本章而言, 以下简称“原载”)相比,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业务资质变动及更新情况如下(含期间内变动及期间前变动但于期间内补充 提供): 1. 畜禽养殖类 (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①就原载第 12~14 、 19 、 21 、 23 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因 原证 有效期届 满 , 嘉兴立华、阜阳立华、泰安立华、宿迁立华 已 分别重新 申请并领取新证 。 ②为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所需, 宿迁立华 就 泗阳庄圩种猪场 申请办理并领取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综上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目前 持有如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序 号 编号 持证 单位 生产范围 经营范围 有效期 发证机关 1 (2016)苏 D000910 立华 股份 鸡:雪山鸡父母代 鸡:雪山鸡商品代 2016.12.30- 2019.12.29 常州市农 业委员会 2 (2015)苏 S000901 立华 股份 鸡:雪山鸡配套系 (祖代) 鸡:雪山鸡配套系 (父母代) 2015.9.29-2018.5.25 江苏省农 业委员会 3 (2016)皖 R010905 合肥 立华 雪山草鸡、黄鸡、 青脚鸡父母代 雪山草鸡、黄鸡、 青脚鸡商品代 2016.5.16-2019.5.16 合肥市畜 牧水产局 4 (2016)皖 合肥 雪山草鸡、黄鸡、 雪山草鸡、黄鸡、 2016.5.16-2 合肥市畜 R010907 立华 青脚鸡父母代 青脚鸡商品代 019.5.16 牧水产局 5 (2016)皖 R010906 合肥 立华 雪山草鸡、黄鸡、 青脚鸡父母代 雪山草鸡、黄鸡、 青脚鸡商品代 2016.5.16-2019.5.16 合肥市畜 牧水产局 6 (2016)苏 C000902 徐州 立华 鸡:雪山草鸡(父 母代) 鸡:雪山草鸡(商 品代) 2016.7.25-2019.7.24 徐州市农 业委员会 7 (2016)苏 C000901 徐州 立华 鸡:雪山草鸡(父 母代) 鸡:雪山草鸡(商 品代) 2016.7.25-2019.7.24 徐州市农 业委员会 8 (2016)苏 C000903 徐州 立华 鸡:雪山草鸡(父 母代) 鸡:雪山草鸡(商 品代) 2016.7.25-2019.7.24 徐州市农 业委员会 9 (2017)苏 S001101 四季 禽业 鹅:扬州鹅、皖西 白鹅(种鹅) 鹅:扬州鹅、皖西 白鹅(种鹅) 2017.1.12-2020.1.11 江苏省农 业委员会 10 (2016)苏 D000905 四季 禽业 鸡:雪山鸡父母代 鸡:雪山鸡商品代 2016.6.13-2019.6.12 常州市农 业委员会 11 (2016)苏 D000906 四季 禽业 鸡:雪山鸡父母代 鸡:雪山鸡商品代 2016.6.13-2019.6.12 常州市农 业委员会 12 (2017)浙 F040910 嘉兴 立华 雪山、良凤花、新 广黄鸡苗鸡(商品 代)、种蛋 雪山、良凤花、新 广黄鸡苗鸡(商品 代)、种蛋 2017.4.19-2020.4.18 海宁市农 业经济局 13 (2017)浙 F040911 嘉兴 立华 雪山、良凤花、新 广黄鸡苗鸡(商品 代)、种蛋 雪山、良凤花、新 广黄鸡苗鸡(商品 代)、种蛋 2017.4.19-2020.4.18 海宁市农 业经济局 14 (2017)浙 F040912 嘉兴 立华 雪山、良凤花、新 广黄鸡苗鸡(商品 代)、种蛋 雪山、良凤花、新 广黄鸡苗鸡(商品 代)、种蛋 2017.4.19-2020.4.18 海宁市农 业经济局 15 (2015)苏 S000903 兴牧 农业 鸡:雪山鸡配套 系、苏禽黄鸡2号 配套系(祖代) 鸡:雪山鸡配套 系、苏禽黄鸡2号 配套系(父母代) 2015.5.26-2018.5.25 江苏省农 业委员会 16 (2015)苏 S000902 兴牧 农业 鸡:雪山鸡配套 系、苏禽黄鸡2号 配套系(曾祖代) 鸡:雪山鸡配套 系、苏禽黄鸡2号 配套系(祖代) 2015.5.26-2018.5.25 江苏省农 业委员会 17 (2017)皖 A000901 阜阳 立华 雪山鸡祖代种鸡 雪山鸡父母代种 鸡 2017.1.5-2020.1.4 安徽省农 业委员会 18 (2016)皖 B1309061 阜阳 立华 雪山鸡(父母代) 雪山鸡(父母代) 2016.11.26- 2019.11.25 阜阳市畜 牧兽医局 19 (2017)皖 B1309046 阜阳 立华 雪山鸡(配套系) (父母代) 雪山鸡(配套系) (父母代) 2017.5.16-2020.5.15 阜阳市畜 牧兽医局 20 (2016)鲁 J040923 泰安 立华 雪山鸡(父母代) 雪山鸡 2016.5.13-2019.5.12 泰安市畜 牧兽医局 21 (2017)鲁 J040921 泰安 立华 雪山草鸡(父母 代) 雪山草鸡 2017.4.12-2020.4.11 泰安市畜 牧兽医局 22 (2015)苏 D000901 天牧 家禽 鸡:雪山鸡父母代 鸡:雪山鸡商品代 2016.8.1-2018.10.29 常州市农 业委员会 23 (2017)苏 N020101 宿迁 立华 猪:PIC(父母代) 猪:PIC(商品代) 2017.5.5-2020.5.4 沭阳县农 业委员会 24 (2017)苏 N021101 宿迁 立华 鹅:扬州鹅 鹅:扬州鹅 2017.1.28-2020.1.27 沭阳县农 业委员会 25 (2017)苏 S001102 宿迁 立华 鹅:扬州鹅(种鹅) 鹅:扬州鹅(种鹅) 2017.1.12-2020.1.11 江苏省农 业委员会 26 (2016)豫 C090528 洛阳 立华 雪山草鸡(父母 代) 雪山草鸡生产、销 售 2016.11.10- 2019.11.9 洛阳市畜 牧局 27 (2015)鲁 G080910 潍坊 立华 雪山鸡配套系(父 母代) 雪山鸡配套系 2015.8.27-2018.8.26 潍坊市畜 牧局 28 (2017)苏 K000901 扬州 立华 鸡:雪山鸡配套系 (父母代) 鸡:雪山鸡配套系 (商品代) 2017.1.23-2020.1.22 扬州市农 业委员会 29 (2017)苏 G030101 连云 港立 华 猪:PIC(父母代) 猪:PIC(商品代) 2017.2.10-2020.2.9 灌云县农 业委员会 30 (2017)苏 N000101 宿迁 立华 猪:PIC(父母代) 猪:PIC(商品代) 2017.3.20-2020.3.19 沭阳县农 业委员会 ( 2 )非种畜禽养殖场备案 就位于 沭阳县 悦来镇悦来居委会 、 沭阳县茆圩乡张湾村 的商品猪场, 宿迁 立 华已办妥养殖场备案。 据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目前 就非种畜禽养殖场(或 未直接涉及 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养殖场)的备案情况如下: 序 号 畜禽养殖/标 识代码 所属公 司 畜禽种类、数 量 地址 备案部门 1 3213220112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 1.8万头 宿迁市沭阳县钱集镇 西营村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2 3213220186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2 万头 宿迁市沭阳县周集乡 胡庄村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3 3213220187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 1.9万头 宿迁市沭阳县青伊湖 镇滥洪村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4 3213220188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1 万头 宿迁市沭阳县汤涧镇 大李村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5 3213220189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 3.2万头 宿迁市沭阳县胡集镇 刘河村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6 3213220190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2 万头 宿迁市沭阳县胡集镇 胡东村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7 3213220191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 1.8万头 宿迁市沭阳县沂涛镇 常荡村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8 3213221036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2 万头 沭阳县章集街道办事 处何杨村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9 3203822405 徐州立华 种鸡年存栏 10万套 邳州市邳城镇邳城村 邳州市农业 委员会 10 3207232124 连云港立 华 肉猪年出栏 2,800头 连云港市灌云县龙苴 镇前埠村 灌云县农业 委员会 11 3213221159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 54,000头 沭阳县悦来镇悦来居 委会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12 3213221160 宿迁立华 肉猪年出栏 20,000头 沭阳县茆圩乡张湾村 沭阳县农业 委员会 (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就原载第 2 7 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因 扬州立华已就名下种鸡场单独 办理(原载第 34 项),扬州立华已不再使用该证。 据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 目前 持有如 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序 号 编号 持证 单位 经营范围 有效期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1 (常新)动防合字 第120017号 立华 股份 家禽养殖 2015.8.17-2018.8.16 常州市新北区 农业局 2015.8.17 2 (常新)动防合字 第150001号 立华 股份 家禽养殖 2015.11.26- 2018.11.25 常州市新北区 农业局 2015.11.25 3 (长畜)动防合字 第2016122号 合肥 立华 雪山牌系列 商品鸡饲养 —— 长丰县畜牧水 产局 2016.4.28 4 (长畜)动防合字 第2016121号 合肥 立华 父母代种鸡 饲养 —— 长丰县畜牧水 产局 2016.4.28 5 (长畜)动防合字 第2016120号 合肥 立华 父母代种鸡 饲养 —— 长丰县畜牧水 产局 2016.4.28 6 (邳)动防合字第 20120103号 徐州 立华 雪山鸡养殖 —— 邳州市农业委 员会 2016.5.23 7 (邳)动防合字第 20120101号 徐州 立华 雪山鸡养殖 —— 邳州市农业委 员会 2016.5.23 8 (邳)动防合字第 20120102号 徐州 立华 雪山鸡养殖 —— 邳州市农业委 员会 2016.5.23 9 (邳)动防合字第 20140012号 徐州 立华 雪山鸡养殖 —— 邳州市农业委 员会 2016.5.23 10 (坛)动防合字第 110019号 四季 禽业 种鹅饲养 —— 常州市金坛区 农林局 2016.4.21 11 (坛)动防合字第 110018号 四季 禽业 种鸡饲养 —— 常州市金坛区 农林局 2016.4.21 12 (坛)动防合字第 110017号 四季 禽业 种鸡饲养 —— 常州市金坛区 农林局 2016.4.21 13 (海宁)动防合字 第110010号 嘉兴 立华 种鸡养殖、 苗鸡孵化 —— 海宁市农业经 济局 2016.5.5 14 (海宁)动防合字 第140001号 嘉兴 立华 种鸡养殖、 苗鸡孵化、 肉鸡养殖 —— 海宁市农业经 济局 2015.3.11 15 (海宁)动防合字 第140002号 嘉兴 立华 种鸡养殖、 苗鸡孵化 —— 海宁市农业经 济局 2014.3.19 16 (坛)动防合字第 110011号 兴牧 农业 种禽养殖 —— 常州市金坛区 农林局 2016.4.29 17 (坛)动防合字第 150004号 兴牧 农业 种禽养殖 —— 常州市金坛区 农林局 2016.4.29 18 (阜东)动防合字 第0061号 阜阳 立华 种禽养殖 —— 阜阳市颍东区 畜牧兽医局 2012.9.18 19 (阜东)动防合字 第0059号 阜阳 立华 种禽养殖 —— 阜阳市颍东区 畜牧兽医局 2012.9.18 20 (阜东)动防合字 第0062号 阜阳 立华 禽类孵化 —— 阜阳市颍东区 畜牧兽医局 2012.9.18 21 (阜东)动防合字 第0060号 阜阳 立华 种禽养殖 —— 阜阳市颍东区 畜牧兽医局 2012.9.18 22 (鲁肥)动防合字 第11-0083号 泰安 立华 种鸡养殖 —— 肥城市畜牧兽 医局 2015.5.11 23 (鲁肥)动防合字 第12-0207号 泰安 立华 种鸡养殖 —— 肥城市畜牧兽 医局 2015.5.11 24 (坛)动防合字第 110016号 天牧 家禽 种鸡饲养、 肉鸡饲养 —— 常州市金坛区 农林局 2016.4.21 25 (410329)动防合 字第20110105号 洛阳 立华 畜禽养殖销 售 —— 伊川县畜牧局 2011.7.15 26 (410329)动防合 字第20150046号 洛阳 立华 养鸡 —— 伊川县畜牧局 2015.12.16 27 (鲁安)动防合字 第20120174号 潍坊 立华 畜禽养殖、 销售 —— 安丘市畜牧局 2012.7.30 28 (鲁安)动防合字 第20150362号 潍坊 立华 种鸡养殖 —— 安丘市畜牧局 2015.6.1 29 (太)动防合字第 安庆 畜禽养殖、 —— 太湖县畜牧兽 2014.4.21 20140009号 立华 销售 医局 30 (坛)动防合字第 160002号 立华 食品 禽类屠宰 (备注:含 鸡鸭鹅) —— 常州市金坛区 农林局 2016.4.22 31 (灌)动防合字第 20160005号 连云 港立 华 生猪养殖 —— 灌云县农业委 员会 2016.8.26 32 (灌)动防合字第 20160006号 连云 港立 华 生猪养殖 —— 灌云县农业委 员会 2016.8.26 33 (邮)动防合字第 20170001号 扬州 立华 种鸡养殖 —— 高邮市农业委 员会 2017.1.6 34 (泗)动防合字第 170249号 宿迁 立华 生猪养殖 —— 泗阳县农业委 员会 2017.2.23 经核查, 惠州立华截至目前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且未能办理 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年审。就此,博罗县畜牧兽医局已书面确认惠州立华该种情 形不构成违法违规,具体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九章第(三)节。 另查,兴牧农业位于金坛区薛埠镇神亭村的养殖场 截至目前尚未取得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 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农林局 2017 年 8 月 7 日 在兴牧农业所出 《 情 况说明 》 中的盖章确认 , 该场为兴牧农业西阳祖代场的扩建场,其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将在西阳祖代场证件 2018 年 4 月到期时与其合并办理,合并办理 完成 前, 兴牧农业在该扩建场上投产运营不构成违法违规,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本所 律师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对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畜牧总站人员的现场问询,鉴于该 场目前尚未完全竣工,试运行投产量较低,且仅承担兴牧农业的育雏后备功 能, 该场无需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 饲料生产类 ( 1 )饲料生产许可证 ①就 《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章第(三)节 所载第 2 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许可证,因有效期届满, 徐州立华已重新申请并领取饲料生产许可证。 ②为从事饲料生产所需, 洛阳立华、扬州立华 已申请办理并领取饲料生产许 可证。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目前 持有如下饲料生产许可证: 序 号 编号 企业 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品种 有效期 发证机关 1 苏饲证(2014) 04018 立华 股份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畜 禽) 2014.6.19- 2019.6.18 江苏省农 业委员会 2 苏饲预(2015) 04003 立华 股份 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 料(畜禽) 2015.10.9- 2020.10.8 江苏省农 业委员会 3 皖饲证(2014) 01018 合肥 立华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畜 禽、种畜禽) 2014.6.10- 2019.6.9 安徽省农 业委员会 4 苏饲证(2014) 03069 徐州 立华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畜 禽) 2014.8.13- 2019.8.12 江苏省农 业委员会 5 苏饲证(2014) 04041 四季 禽业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畜 禽) 2014.6.19- 2019.6.18 江苏省农 业委员会 6 浙饲证(2014) 06027 嘉兴 立华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畜 禽) 2014.5.17- 2019.5.16 浙江省农 业厅 7 皖饲证(2014) 10011 阜阳 立华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畜 禽) 2014.6.19- 2019.6.18 安徽省农 业委员会 8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