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立华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二〇一 八 年 五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 ................... 2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 ................................ ............... 4 一、《二次准备函》问题1 ................................ ................................ .............. 4 二、《二次准备函》问题2 ................................ ................................ .............. 7 三、《二次准备函》问题3 ................................ ................................ ............ 10 四、《二次准备函》问题7 ................................ ................................ ............ 15 五、《二次准备函》问题10 ................................ ................................ .......... 2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致: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 本次 发行上市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6 年 3 月 2 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 《法律意见书》 ”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江 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的 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 《律师工作报告》 ” ),并于 2 016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 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 《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 ) , 于 201 7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三 )》(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 , 于 201 7 年 8 月 11 日出具 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 , 于 201 7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以下简称 “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五 )》 ” ) , 于 201 7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 六 )》(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 ) , 于 201 7 年 12 月 21 日出 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以下简称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 ) , 于 201 8 年 3 月 22 日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以下简称 “ 《补 充法律意见书( 八 )》 ” ) 。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 2018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发审 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二次准备函》”)的要求,本所现就有关 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见第二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 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及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有变更,应以后者为准)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后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 (如 有变更,应以后者为准) 相同。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关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 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 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 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 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依据。 6.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发行 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 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9.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有关事实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二次准备函》问题1 发行人保荐机构于2015年8月17日对发行人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于8 月27日完成对发行人IPO项目立项流程。而保荐机构关联方鲁证创投通过奔腾 牧业及沧石投资间接投资入股发行人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10月期间。请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16 年12月30日发布)规定的最新精神,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上述可能存 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提出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慎核查后发 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 1 ) 查阅了 近年关于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中投行 业务与直投业务开展时点分离的 主要 规定 ;( 2 ) 核查了鲁证创投通过 奔腾牧业及 沧石投资间接投资 发行人的相关决策文件、增资 / 合伙 协议 、 增资款缴纳 凭证 、 工商档案等;( 3 )获取了 中泰证券项目组 成员的行程凭证、 中泰证券大投行业务 信息管理系统关于发行人项目立项申请与立项完成的页面截图、发行人上市工作 启动会会议纪要、中泰证券与发行人签署 的 《辅导协议》《保荐协议》与《承销 协议》;( 4 ) 取得了鲁证创投与 程立力 签署的《关于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安排的协 议书》 。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 近年关于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中投行业务与直投业务开展时点分 离的 主要 规定 如下: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 [2014]3 号) 2014 年 1 月 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9 日适用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中证协发 [2016]253 号)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今适用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 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 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 则,在该时点后直投子公司及 其下属机构、 直投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 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 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 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条款的协议,包 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 议等。 前款所称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是指 证券公司虽然未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书面协 议,但以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 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身 份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的时点,可 以以证券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的日期 认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 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 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 进行投资。 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 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 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 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 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 续督导协议等。 另经核查,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鲁证创投通过 奔腾牧业及沧石投资间接投资 入股发行人的时点及其开展投行业务时点比对如下: 直投事项 时点 投行事项 鲁证创投内部决议通过奔腾牧业间接投资发行人 2015/5/11 —— 奔腾牧业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鲁证创投入伙事 宜;鲁证创投入伙奔腾牧业资金汇入 2015/5/14 —— 鲁证创投入伙奔腾牧业合伙协议签署 2015/5/15 —— 鲁证创投入伙奔腾牧业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2015/6/2 —— 鲁证创投内部决议通过间接沧石投资投资发行人 2015/7/21 ——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沧石投资增资事宜;沧 石投资入股发行人增资协议签署 2015/8/11 —— —— 2015/8/17 中泰证券大投行业务立项 申请;项目组初步尽职调查 —— 2015/8/20 上市工作启动会召开 沧石投资入股发行人资金汇入 2015/8/26 《辅导协议》签署 —— 2015/8/27 中泰证券大投行业务立项 完成 沧石投资入股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2015/9/9 —— —— 2016/1/26 《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 签署 根据上表事项发生 当 时适 用的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中证协发 [2014]3 号) ,在中泰证券就发行人项目投行业务开展时(协议签署日 2015 年 8 月 26 日与 实质开展相关业务 日即 上市工作启动会召开 日 2015 年 8 月 20 日孰早), 其通过奔腾牧业 间接投资发行人事宜已 实施完毕 超过 两个月,其通过沧石投资间 接投资发行人事宜亦已经各方决议通过并签署增资协议。 基于 审慎原则,相关方已就整改措施基本达成一致 并签署框架协议 。 根据鲁 证创投与 程立力 签署的《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安排的协议书》 , 各方达成的 整 改措施如下: 鲁证创投拟 从奔腾牧业、沧石投资退伙并由奔腾 牧业、沧石投资退 还 其所有财产份额,同时由程立力 认缴奔腾牧业、 入伙并认缴 沧石投资新增的同 等财产份额。奔腾牧业、沧石投资现有其他合伙人及其所持财产份额不受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 以上整改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整改措施的实施不存在 重大法律障碍。 二、《二次准备函》问题2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取得业务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部分无资质 业务行为持续到2017年度。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前述未取得资质从事业务占发 行人全部业务的比例,是否构成重大,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 述问题,本所律师( 1 ) 收集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下属单位生产经 营自报告期初 (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系指 201 4 年初) 以来的所有生产经 营资质或证书、备案文件;( 2 )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下属生产经营单位 / 业务的初 始运营 / 从事时间之书面确认,并与资质证书等进行比对;( 3 )就发行人或其子 公司报告期内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资质到期未及时续期即生产经营的情形,取得了 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确认; ( 4 )取得了 发行人关于相关生产单位于瑕疵期间的产量及占比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 未取得业务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取得业务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如下: 序 号 主体 下属单位/从事 业务 资质类型 缺证期间 1 立华股份 寨桥种鸡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期初至2015.12.15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期初至2015.12.15 3 马家巷养殖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期初至2015.5.1 4 宿迁立华 庄圩种猪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016.6至2017.3.19 5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16.6至2017.2.22 6 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许可证 2015.7至2016.4.15 7 兴牧农业 神亭育种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16.11至2017.8.22 8 连云港立华 龙苴商品猪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15.11至2016.8.26 9 惠州立华 杨侨种鸡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期初至今 ( 二 ) 前述未取得资质从事业务占发行人全部业务的比例 1. 种鸡场 根据发行人说明,前述寨桥种鸡场、马家巷养殖场、杨侨种鸡场、神亭种鸡 场于未取得相关资质期间的产蛋量及占比情况如下: 种鸡场 缺证期间 期 间产蛋量(万枚) 占比 寨桥种鸡场 期初至 2015.12.15 431.39 0.37% 马家巷养殖场 期初至 2015.5.1 —— —— 杨侨种鸡场 期初至今 3,465.66 3.00% 神亭种鸡场 2016.11 至 2017.8.22 249.33 0.22% 合计 4,146.38 3.59% 注 :① 产蛋量占比 = 对应 种鸡场瑕疵期间可孵种蛋产蛋量 / 报告期内公司种鸡场合计 可孵 种蛋 产蛋量; ② 寨桥种鸡场、马家巷养殖场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015 年 5 月起转让或停 用 2. 种猪场 根据发行人说明, 前述庄圩种猪场于未取得相关资质期间的产仔量及占比情 况如下: 种猪场 缺证期间 期间产仔量 (头) 占比 庄圩种猪场 2016.6 至 2017.3.19 19,158 1.35% 注 : 产仔量占比 = 庄圩种猪场 瑕疵期间产仔量 / 报告期内公司种猪场合计产仔量 3. 商品猪场 根据发行人说明,前述龙苴商品猪场于未取得相关资质期间的出栏量及占比 情况如下: 商品猪场 缺证期间 期间出栏量 (头) 占比 商品猪场 缺证期间 期间出栏量 (头) 占比 龙苴商品猪场 2015.11 至 2016.8.26 22,107 2.35% 注 : 出栏量占比 = 龙苴商品猪场 瑕疵期间出栏量 / 报告期内公司商品猪合计出栏量 4. 饲料厂 根据发行人说明,前述宿迁饲料厂于未取得相关资质期间的饲料产量及占比 情况如下: 饲料厂 缺证期间 期间饲料产量 (吨) 占比 宿迁饲料厂 2015.7 至 2016.4.15 80.14 0.00% 注 : 饲料产量占比 = 宿迁饲料厂 瑕疵期间饲料产量 / 报告期内公司饲料厂合计饲料产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取得资质即从事业务的生产单位于 瑕疵期间的产量占比较低,且大部分资质瑕疵均已妥善解决,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是否构成重大,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 件 就前述未取得业务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相关主体已取得主管部门关 于不构成违法违规或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书面确认,具体如下: 就第 1 项,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已于 2017 年 2 月 4 日出具《确认函》,确认鉴 于未能办证原因系该场区规模较小,并非主观恶意,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已于 2015 年 12 月转让该场,该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该委不会因此对立华股份 处以行政处罚。 就第 2~3 项,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已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出具《确认函》,确 认因场区规模较小,该两场未能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鉴于立华股份已于 2015 年 5 月 、 2015 年 12 月起或转让、或停用以上种鸡场 / 养殖场,且未产生不 良后果,立华股份未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即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该 局不会因此对立华股份处以行政处罚。 就第 4~5 项,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已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出具《确认函》,确认 因办证周期较长,宿迁立华(泗阳庄圩第二分公司)就该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时尚在办理中,宿迁立华未办妥该等证件即生产经营 之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该委不会因此对宿迁立华处以行政处罚。 就第 6 项,沭阳县粮食局已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宿 迁立 华未及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即从事粮食收购之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该局不会因此对宿迁立华处以行政处罚。 就第 7 项,常州市金坛区农林局已于 2017 年 2 月 3 日出具《确认函》,确认 鉴于该场当时尚未完全竣工,且试运行投产量较低,该场尚不能申办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考虑到以上,兴牧农业未能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投产试运行不 构成违法违规,该局不会因此对兴牧农业处以行政处罚。 就第 8 项,灌云县农业委员会已于 2017 年 2 月 4 日出具《确认函》,确认鉴 于办证需以场内零星基建工程、配套设施整体完工为前提,且办 证周期较长,连 云港立华未能于初始投产试运行起即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连云港立华未办 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生产经营之情形未产生不良后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该委不会因此对连云港立华处以行政处罚。 就第 9 项, 博罗县畜牧兽医局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 确认该 县 当时 正处于畜禽养殖规划整治期间,全县范围内暂停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新证办理业务。因此,惠州立华未能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手续不 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该局不会以此对惠州立华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该局同 意惠州立华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 同时依法依规进行种畜禽养殖生产经营 行为,惠州立华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 未取得业务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形 不 构成重 大 违法违规, 符合相关发行条件 。 三、《二次准备函》问题3 2017年,青海开心源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侵害其“雪山及图”注册商 标专用权。请发行人结合涉诉注册商标具体使用、肉禽冻品销售特点,说明上 述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在招股书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 1 ) 查 阅了深圳中院寄予发行人的法院 专递邮件、 其出具的传票及青海开心源拟定的民事起诉状 及其提交的证据 ;( 2 )通过网络公 开信息了解了青海开心源的基本信息及其诉称被侵权注册商标之基本情况;( 3 ) 获取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 4 )查阅 了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 5 )就涉诉注册商标具体使用情况及肉禽冻品销售特点 获取了发行人的说明;( 6 )就 报告期内 黄羽鸡收入、冻品收入及使用涉诉商标的 由雪山鸡制成的冷冻鸡产品收入金额及其占比 获取了发行人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涉诉注册商标具体使用、肉禽冻品销售特点 1. 涉诉注册商 标 根据青海开心源 的 起诉状, 其 主张之 事实与理由主要为 立华股份、立华食品 在生产、销售产品时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官网上使用了“雪山” 字样对其生产、销售的毛鸡、冰鲜鸡进行宣传 ,以及 立华食品在腾讯系统运营的 微信商城平台上出售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 根据中国商标网公示结果,青海开心源诉称被侵权注册商标之基本情况如 下: 注册 号 标识 国际 分类 类似 群 商品 / 服务 申请 日 初始注 册日 有效 期至 3531 306 29 2901; 2903; 2907; 肉 ; 肉干 ; 肉脯 ; 肉罐头 ; 奶油 ( 奶 制品 ); 牛奶 ; 牛奶饮料 ( 以牛奶 为主 ); 牛奶制品 ; 酸奶 ; 奶粉 2003. 4.18 2004.1 2.14 2024. 12.13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已注册商标中,含“雪山”字 样且与 青海开心源诉称被 侵权注册商标 同属第 29 类的商标情况如下: 注册 号 标识 国际 分类 类似 群 商品 / 服务 申请 日 初始注 册日 有效 期至 5161503 29 2901; 2903; 2906 肉罐头 ; 蛋 ; 咸蛋 ; 皮蛋 ( 松花 蛋 ); 肝 ; 肉 ; 肉冻 ; 腌腊肉 ; 肝酱 ; 死家禽 2006.2.17 2009.3.21 2019.3.20 需要 说明 的是 , 发 行人 在申请注册商标及宣传时使用“雪山” 字样系因“雪 山”系该黄羽鸡品种名称(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核发的 ( 农 09) 新品种证字第 29 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 明确载明该新品种名称为雪山鸡) 。 2. 涉诉注册商标具体使用情况 及 肉禽冻品销售特点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黄羽鸡、生猪、鹅的养殖与销售,其中黄羽鸡业务的产 品 包括商品鸡、淘汰种鸡、鸡苗、蛋品、冻品等。冻品主要通过立华食品经营。 根据发行人说明,按照保质期长短,立华食品销售的冻品主要分为冷冻鸡产 品(冷藏库存放、保质期约为 12 个月) 、 冷鲜鸡产品(保鲜库存放、保质 期约为 6 天)。冷冻鸡产品采用纸箱包装、易于保温,冷鲜鸡产品采用鲜品筐、食品级 方底袋简易包装,其中仅冷冻鸡产品 的包装纸箱印有相关 商标。 就冷冻鸡产品, 公司 根据 鸡的 不同品种 而 使用不同的商标, 其中仅 雪山鸡制成的冷冻鸡产品 之包 装会使用含“雪山” 字样 的涉诉 注册商标, 而 肉杂鸡、黄脚麻鸡、青脚麻鸡、乌 骨鸡等其他品种制成的冷冻鸡产品 则使用其他 商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立华食品除通过其官网、“鸡本常食”微信公众号等渠道 进行线上宣传 与销售 外, 其冻品客户的开发主要通过业务员对线下批发 市场 的实 地调研、推广。公司冻品的销售主要根据客户订 单发货,其中 冷冻鸡产品 根据活 鸡市场价格行情调整毛鸡采购、屠宰加工、冷藏库存等安排, 冷鲜鸡 产品系根据 客户订单确定毛鸡采购、屠宰加工的品种及数量等。 鉴于涉诉注册商标仅用于冻 品中的雪山鸡品种冷冻鸡,且该项业务系自 2015 年方起步,冻品销售对涉诉注 册商标并不存在重大依赖。 ( 二 ) 使用涉诉商标的冷冻鸡产品 之 收入 占比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 2015 ~ 2017 年, 发行人黄羽鸡收入、冻品收入及使用涉诉 商标的由 雪山鸡制成的冷冻鸡产品 收入金额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 : 万元 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201 5 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黄羽鸡收入 518,695.06 100.00% 456,793.18 100.00% 402,762.95 100.00% 冻品收入 16,278.84 3.14% 6,302.43 1.38% 1,144.98 0.28% 其中 使用涉诉商标 的冷冻鸡产品 收入 1,410.01 0.27% 363.84 0.08% 18.79 0.00% 注 : 2014 年公司尚未开展黄羽肉鸡屠宰加工 业务,亦无冻品收入 据此,使用涉诉商标的冷冻鸡产品之收入 金额较小, 占比较低 ,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 三 ) 该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的影响 1. 涉诉注册商标已经发行人合法注册 尽管青海开心源诉称被侵权注册商标之申请与注册时间在先,且均属第 29 大类,但其核定使用商品 / 服务 与 发行人 涉诉注册商标 不完全一致 ,其中 发行人 涉诉注册商标的 核定使用商品 / 服务 类别含“死家禽”一项,而 青海开心源诉称 被侵权注册商标 的 核定使用商品 / 服务 类别却不含。 此外,此二商标尽管均含 “雪山”字样 ,但外观相去甚远,如发行人商标比 青海开心源商标多了字母、文字上增加了发行人商号“立华”、图形上则为融入 了鸡元 素的雪山。 再者,发行人就此商标已依法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且 核发商标注册证,并在核准使用类别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 年修订)》,发行人的注册商标已经商标局审查不存在“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 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之情形,除非被有权 机关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发行人就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2. 即便败诉,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青海开心源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主要为发行人停止使用涉诉商标并赔 偿 500 万元。即便该等诉 讼请求被法院完全支持,该等后果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1 )发行人可替换使用不含“雪山”字样 注册商标 经核查,发行人 及立华食品 目前已注册商标中, 核定使用商品 / 服务 属 第 2 9 大类且不含“雪山” 字样 的仍有 5 项 ,基本情况如下: 持 有 人 注册号 标识 国 际 分 类 类似群 商品 / 服务 申请 日 初始 注册 日 有效 期至 立 华 股 份 9744374 29 2901;2902; 2903;2904; 2905;2906; 2907;2908; 2912;2913 蛋 ; 豆腐制品 ; 干食 用菌 ; 牛奶 ; 肉罐 头 ; 食用油脂 ; 熟蔬 菜 ; 水果蜜饯 ; 死家 禽 ; 鱼 ( 非活的 ) 2011.7.20 2012.9.14 2022.9.13 立 华 股 份 6373100 29 2901;2902; 2903;2906 死家禽 ; 猪肉食品 ; 腌肉 ; 肉 ; 鱼 ( 非活 的 ); 蛋 ; 咸蛋 ; 皮蛋 ( 松花蛋 ); 虾 ( 非活 ); 肉罐头 2007.11.12 2009.10.21 2019.10.20 立 华 股 份 8834771 29 2901;2902; 2903;2906; 2907 蛋 ; 牛奶 ; 皮蛋 ( 松 花蛋 ); 肉 ; 肉罐头 ; 死家 禽 ; 咸蛋 ; 鱼 ( 非活的 ); 猪肉食品 ; 腌肉 2010.11.11 2014.11.28 2022.1.27 立 华 股 份 14867823 29 2901;2902; 2903;2904; 2905;2906; 2907;2908; 2911;2912 家禽(非活) ; 龙虾 (非活) ; 水果罐头 ; 以果蔬为主的零食 小吃 ; 泡菜 ; 蛋 ; 牛 奶 ; 食用油 ; 加工过 的坚果 ; 干食用菌 2014.7.23 2015.9.14 2025.9.13 立 华 食 品 16730338 29 2901;2902; 2903;2904; 2905;2906; 2908;2911 家禽(非活);猪肉 食品;盐腌肉;鱼制 食品;肉罐头;腌制 水果;腌制蔬菜;蛋; 食用油;加工过的坚 果 2015.4.16 2016.6.7 2026.6.6 由上可见,即便发行人不再使用含“雪山” 字样 之注册商标,亦有多项 注册 商标可供替代使用,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2 ) 500 万元 的赔偿金额对发行人净利润影响较小 2017 年度, 发行人 净利润为 79,053.70 万元,前述诉讼请求的赔偿损失款 500 万占发行人 2017 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约为 0.63% ,对其 当期净利 润的影响较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涉诉注册商标主要用于雪山鸡品类的 冷冻鸡产品 之宣 传销售,冻品销售对涉诉注册商标并不存在重大依赖,且该等产品在报告期内的 收入占比较低,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此外,涉诉注册 商标已经商标局 审查不存在“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之情形,除非被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发行人就该注 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即便败诉,该诉讼亦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二次准备函》问题7 结合2017年初至今猪价大幅波动导致商品猪毛利率下降的情形。请发行人 说明:(1)“猪周期”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生猪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2)发行人生猪业务个人中间商客户销售占比逐年增加,且占比均高于50% 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3)说明发行人生猪业务个人中间商报告期内采购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请保 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 1 )访谈了 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 对 生猪价格走 势情况 进行了了解 ; ( 2 )查阅 了 商品猪 市场价格信息 ;( 3 )核查 了 同行业 可 比 上 市公司个人中间商客户销售占比情况;( 4 )通过访谈的形式抽查了部分个人中间 商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 。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生猪价格下行周期对 公司 生猪业务会产生不利影响 , 但从长期看, 公司积极 发展 规模化生猪养殖符合 我国农业现代化 发展战略, 符合 生猪养殖集 中度逐渐提高的行业背景, 有利于增强 公司 综合 实力 ,平滑单一黄羽鸡业务带 来的周期性业绩波动, 公司生猪业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 从短期看,生猪价格若继续下行将 对公司生猪业务会产生不利影响 2 016 年 6 月 至今,生猪价格呈 震荡 下行趋势, 截至 2018 年 4 月末 , 生猪销 售 均 价降至 10.10 元 / 千克。 生猪 价格 下行 会对 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如 继续 维 持下跌趋势, 公司生猪 业务存在盈利能力降低 甚至 亏损的 风险 。 但由于生猪具有一定的生长周期,如果市场出现商品猪价格深度下跌或长期 处于低位,养殖户可能会减产 或弃养商品猪, 甚至淘汰父母代种猪,从而造成商 品猪 供给不足 ,导致商品猪 价格反弹。 2006 年 7 月 至 2018 年 4 月生猪平均销售 价格具体如下: 2006 年 7 月 至 2018 年 4 月生猪平均销售价格(元 / 千克) (数据来源: WIND ) 报告期内,生猪 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逐年 上升, 201 7 年达到 11.25 % , 但对 公司整体 收入规模 的影响相对有限 。报告期内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按产品类别 列示如下: 单位: 万 元 项目 201 7 年度 2016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黄羽鸡 518,695 . 06 87.46% 456,793.18 87.94% 生猪 66,735.40 11.25% 56,069.90 10.79% 项目 201 7 年度 2016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鹅 7,646.13 1.29% 6,554.49 1.26% 合计 593,076.59 100.00% 519,417.57 100.00% (续上表) 项目 201 5 年度 201 4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黄羽鸡 402,762.95 91.37% 389,150.33 95.55% 生猪 32,605.75 7.40% 12,212.09 3.00% 鹅 5,459.13 1.24% 5,918.89 1.45% 合计 440,827.83 100.00% 407,281.32 100.00% 报告期内,生猪业务营业利润占公司营业利润的比例较小。2016年,生猪 业务营业利润占比较高的原因是黄羽鸡行业处于行业下行周期,而生猪行业处于 上行周期,公司“黄羽鸡+生猪”的产品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平滑行业周期 的作用。报告期内,公司经审计的分部营业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 : 万元 项目 201 7 年度 2016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黄羽鸡 61,944.20 78.01% 29,885.60 58.92% 生猪 17,025.71 21.44% 21,841.38 43.06% 鹅 432.96 0.55% -1,007.12 - 1.99% 合计 79,402.87 100.00% 50,719.86 100.00% (续上表) 项目 201 5 年度 20 1 4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黄羽鸡 39,143.68 91.10% 35,862.48 110.37% 生猪 4,104.99 9.55% -2,555.61 - 7.87% 鹅 -280.81 - 0.65% -815.33 - 2.51% 合计 42,967.86 100.00% 32,491.54 100.00% 2. 从长期看,公司积极发展规模化生猪养殖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 符合生猪养殖集中度逐渐提高的行业背景,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平滑单一 黄羽鸡业务带来的周期性业绩波动, 公 司生猪业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发展规模化生猪养殖符合国家建设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战略 我国生猪养殖目前仍以散养为主,产业集中度较低,存在养猪场基础设施薄 弱,选育水平低,疫病防治能力薄弱,环境污染情况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国家政 策一直重点支持和鼓励建立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现代畜牧产业链,改变我 国农牧产业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中共中央、国务院 及国家各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 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政 策法规,大力扶持及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畜牧业竞争力。 (2)发展规模化生猪养殖有利于加强环境治理与动物疫病防控 生猪养殖产生大量的废水和废物,对环境有很大的污染。散户、小规模养殖 场缺少处理粪便等固体废物的环保设施,直接造成了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 甚至造成地下水的污染。而大规模养殖场有条件采用较严格的废物处理和污染治 理方案,有利于做到废物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实现环境清洁。因此,大规模生 猪养殖更符合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方向。 在疾病控制方面,散养户的饲养条件差,加上农村卫生防疫体系不健全,生 猪患疾病的风险高于规模养殖户,该等风险对于散养户来说是影响较大的。而规 模化的生猪养殖企业,一方面整体防疫能力强,另一方面较严格的环境治理方案 又创造了良好的生态养殖环境,疾病防控能力较强。 (3)发展规模化生猪养殖符合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趋势 我国生猪养殖业长期以散养为主,规模化程度及行业集中度较低。2015年, 全国养猪场总数为4,656万个,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出栏生猪比重为 43.3%,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养殖场出栏生猪约占总量的9.8%。2010年至2015 年,我国生猪养殖场总量呈缩小趋势,年出栏规模50头以下的养殖单位数量下 降趋势明显,而年出栏规模在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数则保持了总体持续的上 升趋势。随着规模化养殖企业不断发展完善,未来行业整体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2013~2015年我国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分布对比情况如下: 养殖规模(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养殖场数量 (个) 养殖场 数量占 比( % ) 养殖场数 量(个) 养殖场数 量占比 ( % ) 养殖场数 量(个) 养殖场 数量占 比( % ) 1~49 49,402,542 94.7935 46,889,657 94.6527 44, 055,927 94.6239 50~99 1,619,877 3.1082 1,571,123 3.1715 1,479,624 3.1780 100~499 827,262 1.5873 810,448 1.6360 758,834 1.6298 500~999 175,652 0.3370 175,213 0.3537 174,075 0.3739 1,000~2,999 65,369 0.1254 66,466 0.1342 65,171 0.1400 3,000~4,999 13,355 0.0256 13,672 0.0276 13,404 0.0288 5,000~9,999 7,137 0.0137 7,304 0.0147 7,281 0.0156 10,000~49,999 4,567 0.0088 4,526 0.0091 4,388 0.0094 50,000以上 202 0.0004 226 0.0005 261 0.0006 合计 52,115,963 100 49,538,635 100 46,558,965 100 (数据来源: 2014 年 ~ 2015 年中国畜牧业年鉴、 2016 年中国畜牧兽医年鉴) 温氏股份、牧原股份、天邦股份等上市公司积极布局生猪养殖行业,新建或 扩建规模化养殖场,以增加市场占有率。2017年至2018年3月,上市公司融资 投入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市公司 融资方 式 募资日期 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 拟投入额 牧原股份 非公开 发行 2018/1/12 生猪产能扩张项目 247,593.00 天康生物 可转换 公司债 2017/12/22 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 64,000.00 傲农生物 首次公 开发行 2017/9/14 5,000头原种猪核心育种场项目 7,500.00 牧原股份 非公开 发行 2017/4/18 生猪产能扩张项目 168,251.26 西华牧原十一场0.5万头母猪场的建设 3,669.91 天邦股份 非公开 发行 2017/03/15 黄徐庄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 29,540.00 中套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 29,770.00 芜湖市无为县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 14,208.75 岑溪市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 29,612.50 芜湖市繁昌县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 15,056.25 正邦科技 非公开 发行 2017/01/03 游城1.5万头生猪繁殖场建设项目 25,155.95 古县渡镇1万头生猪自繁自养场建设项目 27,753.80 湖南临武汾市10,000头自繁自养场 28,197.12 湖南临武茶场5,000头自繁自养场 17,323.16 湖北红安永佳河寒塘村2,400头自繁自养场 9,054.67 (4)发展规模化生猪养殖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平滑单一黄羽鸡业务 带来的周期性业绩波动 公司于2013年开始探索生猪养殖业务,在5年时间内已经达到年出栏38.50 万头商品猪的规模。同时,公司在总结宿迁立华生猪养殖经验的积累上,不断深 入摸索具有自身特色的生猪养殖业务模式,使生猪业务成为新的业绩增长点,并 利用黄羽鸡、生猪周期波动 的异步性,平滑单一黄羽鸡业务带来的周期性业绩波 动。 另外,公司计划2018~2020年拓展连云港、阜阳等地市场,预计商品猪产能 分别能达到42万头、55万头、75万头,发展成为具有区域影响力,拥有饲料生 产、种猪繁育、生猪饲养等完整产业链的生猪供应商。 综上分析,公司生猪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虽然短期内生猪 价格下行周期对公司生猪业务会产生不利影响,但规模化生猪养殖仍然是行业未 来的发展趋势。公司生猪养殖业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 2013 年、 2014 年公司生猪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生猪出栏规模较小, 所开发的客户主要为江苏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等屠宰企 业; 2015 年至 2017 年,公司生猪业务快速发展,个人中间商逐步开始 与公司开展合作,销售比例逐年上升 1. 同行业 上市公司个人中间商客户销售占比均在 50% 以上,公司生猪业务 以个人中间商为主的销售结构符合行业特点 2013年至2017年,公司生猪销售给个人中间商及屠宰企业的具体金额及比 例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渠道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个人中间商 43,998.27 65.93% 35,383.60 63.11% 16,570.43 50.82% 屠宰企业 22,737.12 34.07% 20,686.30 36.89% 16,035.32 49.18% 合计 66,735.40 100.00% 56,069.90 100.00% 32,605.75 100.00% (续上表) 销售渠道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个人中间商 3,597.44 29.46% 1,636.06 32.92% 屠宰企业 8,614.65 70.54% 3,333.47 67.08% 合计 12,212.09 100.00% 4 ,969.53 100.00% 2013年至2017年,公司生猪产品销售给个人中间商的比例分别为 32.92% 、 29.46% 、 50.82% 、 63.11% 和 65.93% ,逐年上升。 2013 年、 2014 年公司生猪业务 尚处于起步阶段,客户主要为江苏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双汇食品有 限公司等屠宰企业; 2015 年至 2017 年,公司生猪业务快速发展,个人中间商逐 步开始与公司开展合作,销售比例逐年上升,其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逐步接近。 同行业上市公司按销售渠道具体情况如下: ( 1 ) 牧原股份商品肉猪产品 单位 :万元 销售渠 道 2013 年 1~6 月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金额 比例 ( % ) 金额 比例 ( % ) 金额 比例 ( % ) 金额 比例 ( % ) 个人中 间商 49,802.54 69.19 114,270.30 78.53 90,023.02 81.94 21,778.40 54.91 屠宰企 业 21,847.80 30.35 30,126.17 20.70 19,315.92 17.58 17,833.90 44.96 零售 331.38 0.46 1,118.18 0.77 530.66 0.4 8 51.10 0.13 合计 71,981.72 100.00 145,514.65 100.00 109,869.60 100.00 39,663.40 100.00 ( 2 ) 温氏股份肉猪类产品(包括商品猪、成年种猪和猪苗) 单位 :万元 销售渠道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金额 比例 ( % ) 金额 比例 ( % ) 金额 比例 ( % ) 个人中间商 1,375,589.22 73.68 1,333,520.31 79.49 1,092,313.86 80.11 其他 491,507.18 26.32 343,989.02 20.51 271,264.18 19.89 合计 1,867,096.40 100.00 1,677,509.33 100.00 1,363,578.04 100.00 注:其他包括全部非个人批发商及屠宰场等客户 ( 3 )傲农生物生猪养殖业务 单位 :万元 年度 2017年1~6月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生猪养殖业务非法人客户的销售金额 11,136.77 15,907.58 9,232.79 2,575.22 生猪养殖业务收入金额 12,453.19 17,048.33 9,242.03 2,585.12 占比 89.43% 93.31% 99.90% 99.62% 国内生猪养殖企业销售渠道以个人中间商为主。我国当前大型养殖企业数量 较少,无法满足下游屠宰企业的采购需要 , 因此屠宰企业通常通过个人中间商来 获得稳定货源。个人中间商承担了生猪从养殖企业到屠宰企业的运输风险,也获 得了一定的买卖价差。个人中间商具有较丰富的运输经验、市场信息和客户资源, 在生猪销售链条的上下游之间起到纽带作用。 其中 部分个人中间商客户所收购公司活猪的最终销售去向如下: 客户 销售金额(万元) 最终销售去向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孟令刚 —— 85.37 2,221.14 599.42 江苏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 江苏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蒋大伟 1,296.14 3,284.11 10,450.69 5,860.17 江苏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市永顺德肉联厂、江 苏百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扬 州市鼎鑫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范家宝 —— 1,082.24 2,937.00 3,197.41 江苏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 张磊 —— —— 2,112.54 2.22 中粮肉食(江苏)有限公司 张顺科 —— 4,069.84 7,993.15 785.52 江苏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张伟 —— 12.97 1,878.02 345.24 江苏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 张尧军 —— —— —— 2,830.11 江苏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朱士红 —— —— 2,437.06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