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前海开源乾利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乾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8年 3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8]586号文 注册募集,并经 2019年 1月 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9]87号文 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法律文 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 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 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九、基金的投资...............................................................36 十、基金的财产...............................................................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1 十六、风险揭示...............................................................5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9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3 二十三、备查文件.............................................................94 1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乾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乾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乾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乾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乾利 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乾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乾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招募说明书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 招募说明书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到期日为 3个月后对应日(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 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2至 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 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5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6 招募说明书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 1月 23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傅成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 部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 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年 9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 资银行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8 招募说明书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 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 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 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 DBA,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 金董事、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 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际金融 战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 大学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 究所理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国际货币金融机构 官方论坛(OMFIF)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国际货币 体系改革分论坛咨询顾问,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2003-2010),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 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姚树洁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 代中国学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 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 院长;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 经济协会会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当代中国》(英文)等科学杂志的编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牛津 大学研究员,英国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9 招募说明书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 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MBA中心主任、院 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2007年 7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 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共陕西省委政策 研究室特聘研究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监事,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国籍:中国。曾任职深圳市 公安局罗湖分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现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刘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英大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 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 软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 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0 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旭巍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大连 期货部经理、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经理、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副首席投资官。 2016年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前海开源润和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鼎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王旭巍先生具 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荣誉主席朱永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 主席曲扬,联席投资总监赵雪芹、丁骏、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执行投资总 监王霞、谢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肖立强。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1 招募说明书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2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13 招募说明书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 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14 招募说明书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15 招募说明书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位。 16 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915.37亿元。2018年 1-9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至 2018年 1月任本 行行长;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 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 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年 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03年 8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 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 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 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17 招募说明书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 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18 招募说明书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19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20 招募说明书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2号楼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号院 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21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 2018年 3月 30日证监许可[2018]586号文注册募集,并经 2019年 1月 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9]87号文变更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到期日为 3个月后对应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2至 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2 招募说明书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认购份额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发生职务调整或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 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元) (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 ≤ M<300万 0.40% 300万 ≤ M<500万 0.20% M≥500万每笔 1,000元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 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23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 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的销售网点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元,则其可得到 99,503.58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 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4 招募说明书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含认 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 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5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 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 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到期日为 3个月后对应日(若该日历 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 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2至 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电子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7 招募说明书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 2至 10个 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8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每 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 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 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29 招募说明书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 ≤ M<300万 0.50% 300万 ≤ M<500万 0.2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30 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70=97,548.03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元, 则其可得到 97,548.03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续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赎回费率 D<7 1.5% 7≤D< 180 0.1% D≥18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少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元 赎回费用=10,880.00×0.10%=10.88元 赎回金额=10,880.00-10.88=10,869.1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69.12元。 31 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 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32 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 法办理赎回业务。 4、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可以 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33 招募说明书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34 招募说明书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5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 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