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恩捷股份: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 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9,800万元,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召开了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 恩捷”)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提供125,800万元、135,000万元的连 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了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间 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贷款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上海恩捷、珠海恩捷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分 别提供36,600万元、73,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公司为上海恩捷向银行 申请的并购贷款提供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召 开了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年1月25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1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05号)、《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 号)和《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号)、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7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宜 山支行”)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6202181201号),公司为上 海恩捷向招行宜山支行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并购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000KB20198013),公司为上海恩捷向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上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8)沪银最保字第GS0491号),公 司为上海恩捷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综合 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沪银最保字第731201193002号), 公司为上海恩捷向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万元的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昆明分行”) 签订《公司/企业保证书(单个受益人)》,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汇丰银行昆明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珠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珠本金最高保字012-3号),公司 为珠海恩捷向建行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临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海临港 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云南恩捷2018年最高保字001 号),公司为珠海恩捷向工行珠海临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 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珠海金湾 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4100520180005745号),公司 为珠海恩捷向农行珠海金湾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玉溪 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4701201800000022),公司 为红塔塑胶向浦发银行玉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7,800万元的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与恒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恒银昆承高保字第005909280011号),红塔塑胶为 公司向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被担 保人 担保 权人 主债权额度 (万元) 担保额度 (万元) 担保合同内容 上海 恩捷 招商 银行 宜山 支行 10,000 1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 合同项下融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 有关费用。 3、担保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宁波 银行 上海 分行 15,000 15,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 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 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 及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的,则保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 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 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 两年。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事项,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广发 银行 上海 分行 8,000 8,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 两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 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 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 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中信 银行 上海 30,000 3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分行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 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如主合同项下业 务分别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业务或其他或有 负债业务的,则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为垫 款日、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以保理合同约定的 回购价款支付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汇丰 银行 昆明 分行 6,000 6,6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产生 并欠付银行的任何币种的全部合同性金钱性债务,无论该等债 务是否为银行授信项下欠付款项或与银行授信有关的款项、单 独或与其他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地欠付、实际或者或有、现时或 将来、以任何身份(包括以主债务人身份或担保人身份)欠付 的款项,(ⅱ)该等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 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如有);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 时对银行负有的所有债务均属担保款项的一部分,受本保证书 担保。 3、担保期间: 担保范围中(ⅰ)项所指部分的到期日起两年。 珠海 恩捷 建行 珠海 分行 100,000 100,0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本金余额, 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 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 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 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达成展期,则保证期间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根 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事项,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 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工行 珠海 临港 支行 3,000 3,5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 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 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 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 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 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合 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 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农行 珠海 金湾 支行 5,000 5,0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 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 债权的一切费用。因和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 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商 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日起二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止。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事项,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 到期之日起二年。 红塔 塑胶 浦发 银行 玉溪 分行 7,800 7,8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除本合同对应的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 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 权利和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担保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单笔合同项下可 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则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债权确 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主债权被宣布提前到期,则以其被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如债务履行期 限展期,则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两年止。 公司 恒丰 银行 昆明 分行 2,000 2,000 1、担保人:红塔塑胶。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各项费用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 税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 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每一业务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计至全部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任一业务合同、《额度 使用申请书》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合同项下各期 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 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两年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的保证期 间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 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起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95,1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8.31%;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0,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的175.28%。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宜山支行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2、公司与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汇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公司/企业保证书(单个受益人)》; 6、公司与建行珠海市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工行珠海临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公司与农行珠海金湾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公司与浦发银行玉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0、公司与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12、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14、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5、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16、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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