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恩捷股份: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19年01月24日 19:05:56 中财网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
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9,800万元,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召开了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
恩捷”)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提供125,800万元、135,000万元的连
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了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间
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贷款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上海恩捷、珠海恩捷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分
别提供36,600万元、73,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公司为上海恩捷向银行
申请的并购贷款提供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召
开了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年1月25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1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05号)、《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
号)和《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号)、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7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宜
山支行”)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6202181201号),公司为上
海恩捷向招行宜山支行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并购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上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000KB20198013),公司为上海恩捷向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上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8)沪银最保字第GS0491号),公
司为上海恩捷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综合
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9)沪银最保字第731201193002号),
公司为上海恩捷向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0万元的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昆明分行”)
签订《公司/企业保证书(单个受益人)》,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汇丰银行昆明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珠海分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珠本金最高保字012-3号),公司
为珠海恩捷向建行珠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临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珠海临港
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云南恩捷2018年最高保字001


号),公司为珠海恩捷向工行珠海临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
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珠海金湾
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4100520180005745号),公司
为珠海恩捷向农行珠海金湾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玉溪
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4701201800000022),公司
为红塔塑胶向浦发银行玉溪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7,800万元的综合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塑胶”)与恒丰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恒银昆承高保字第005909280011号),红塔塑胶为
公司向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被担
保人

担保
权人

主债权额度

(万元)

担保额度

(万元)

担保合同内容

上海
恩捷

招商
银行
宜山
支行

10,000

1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
合同项下融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
有关费用。


3、担保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宁波
银行
上海
分行

15,000

15,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
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
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
及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的,则保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
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
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
两年。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事项,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广发
银行

上海
分行

8,000

8,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担保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
两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
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
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
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中信
银行
上海

30,000

30,0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分行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
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如主合同项下业
务分别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业务或其他或有
负债业务的,则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为垫
款日、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以保理合同约定的
回购价款支付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汇丰
银行
昆明
分行

6,000

6,6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ⅰ)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产生
并欠付银行的任何币种的全部合同性金钱性债务,无论该等债
务是否为银行授信项下欠付款项或与银行授信有关的款项、单
独或与其他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地欠付、实际或者或有、现时或
将来、以任何身份(包括以主债务人身份或担保人身份)欠付
的款项,(ⅱ)该等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
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如有);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
时对银行负有的所有债务均属担保款项的一部分,受本保证书
担保。


3、担保期间: 担保范围中(ⅰ)项所指部分的到期日起两年。


珠海
恩捷

建行
珠海
分行

100,000

100,0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本金余额,
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
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
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
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达成展期,则保证期间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根
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事项,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
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工行
珠海
临港
支行

3,000

3,5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
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


4、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
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
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
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
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合
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
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农行
珠海
金湾
支行

5,000

5,000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
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
债权的一切费用。因和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
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商




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日起二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止。如根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事项,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
到期之日起二年。


红塔
塑胶

浦发
银行
玉溪
分行

7,800

7,800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除本合同对应的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
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
权利和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担保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单笔合同项下可
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则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债权确
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主债权被宣布提前到期,则以其被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如债务履行期
限展期,则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两年止。


公司

恒丰
银行
昆明
分行

2,000

2,000

1、担保人:红塔塑胶。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各项费用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
税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
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每一业务合同、《额度使用申请书》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计至全部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任一业务合同、《额度
使用申请书》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合同项下各期
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
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两年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的保证期
间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
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起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95,1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8.31%;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0,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的175.28%。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宜山支行签订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2、公司与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汇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公司/企业保证书(单个受益人)》;

6、公司与建行珠海市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工行珠海临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公司与农行珠海金湾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公司与浦发银行玉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0、公司与恒丰银行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12、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14、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5、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16、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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