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兴银汇福定开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月 24日 重要提示 1、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8年 11月 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76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 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自 2019年 1月 28日至 2019年 3月 27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通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进行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 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7、本基金按照 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 8、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开 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 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登记机构将于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 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 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 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2、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正式公告生效 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9年 1月 24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上。投 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6326)或当地销售机构业 务咨询电话。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定期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 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 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自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 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 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 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巨 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类资产、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 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 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 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 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5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 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 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人的部分或 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 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 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 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 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 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 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本基金以 1.00元面值开展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9、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银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兴银汇福定开债 基金代码:001619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和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 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 一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八)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发售。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 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9年 1月 28日至 2019年 3月 27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机构 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期。如遇 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若基金 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 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 率,具体费率如下: ■ 投资者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 具体金额及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机构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七)认购的确认 1、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受理情况。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退还 投资者。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认购时间: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提出开户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以机构管理的产品的名义开户,还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等产品相关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②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③印鉴卡、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⑥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⑦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仅非金融机构提供)及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仅消极非金 融机构提供); ⑧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及客户身份识别材料清单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②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③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216200100100909495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四、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投资人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 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万元,发 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停止发售后,由托管银行出具基金清算专户存款证明,由基 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二)本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的备案手续; (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 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成立时间:2013年 10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林娱庭 客服电话:40000-96326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沈阿娜 联系电话:021-20296208 传真:021-68630068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客服电话:40000-96326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其他销售机构: 除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外,暂无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特别提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人:汪芳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1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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