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原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8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8 年 12 月 15 日 目录 §1 绪言 ................................ ................................ ................................ ................................ ............. 4 §2 释义 ................................ ................................ ................................ ................................ ............. 5 §3 风险揭示 ................................ ................................ ................................ ................................ ... 10 §4 基金的投资 ................................ ................................ ................................ ............................... 16 §5 基金管理人 ................................ ................................ ................................ ............................... 29 §6 境外投资顾问 ................................ ................................ ................................ ........................... 38 §7 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 39 §8 基金的募集 ................................ ................................ ................................ ............................... 40 §9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41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42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43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4 §13 基金的财产 ................................ ................................ ................................ ............................. 57 §14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8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3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5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6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1 §19 基金托管人 ................................ ................................ ................................ ............................. 73 §20 境外托管人 ................................ ................................ ................................ ............................. 78 §21 相关服务机构 ................................ ................................ ................................ ......................... 79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110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24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 135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37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38 §27 备查文件 ................................ ................................ ................................ ............................... 139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3月22日证监许可[2016]58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6年6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 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作为境外投资产品,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境外 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等;作为上市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折溢价风险等;作为开放式基金风险,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 和衍生品风险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跟踪原油价格的公募基金以及公司股票, 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行业及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 产生波动,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本基金风险揭示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 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原油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指《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原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9、C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业务使用的系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7、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通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跟踪原油价格的公募基金以 及公司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行业及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 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境外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 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 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投资境外市场的成本、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跟踪原油价格的公募基金以及公司股票,以分享原油行 业长期增值的收益。原油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与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因此行 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另外,原油价格走势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 的另一主要风险因素。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指数化投资工具(包括ETF)以及主动管理基 金和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被动型和主动型投资工具的特有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 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 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 不利影响。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境外市场的政府 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因此 境外市场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 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 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5、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 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 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8、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 回已售出证券。 二、本基金运作特有风险 1、停牌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 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 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市场供求情况、投资人心 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 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 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 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 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等机 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的风险。衍生品有一定的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 要形成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 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 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FOF),通过宏观及商品分析进行资产配 置,并通过全球范围内精选基金构建组合,以达到预期的风险收益水平。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 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 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 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 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 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境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 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 市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投资所 在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 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本基金将通过 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 台市场)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 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 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 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而不是投机,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目标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 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以原油主题投资为主,投资于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就基金合同而言,原油基金是指全球范围内跟踪原油价格的 公募基金(包含ETF)。 4.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及商品分析进行资产配置,并通过全球范围内精选基金构建组合, 以达到预期的风险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 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 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风险为主要考量,通过以下流程筛选ETF。 (1)ETF 流动性筛选 ETF 的流动性是最重要的筛选准则之一,本基金将考察以下方面对ETF 进行筛选: a)ETF 规模,规模过小可能存在提前清算或变现成本过大的问题;辅以观察日均成交 量及换手率等指标; b)ETF 的做市活跃程度,主要观察买卖价差(bid-ask spread)是否合理; c)ETF 的折溢价水平,折溢价水平直接决定了ETF 的交易风险,而ETF 标的资产的波 动率则决定了折溢价水平的合理区间。 本基金亦会根据不同资金规模假设对标的ETF 进行市场冲击检验,把握ETF 买卖的显 性成本和隐性成本。 (2)积极风险最小化 投资ETF 的目标一般以获取其该ETF 所追踪资产的收益,因此,ETF 净值与其标的资 产价格之间的差异愈小愈好,即追求积极风险最小化。本基金主要考察ETF 的跟踪误差及 跟踪偏离度来考核其积极风险。 (3)总费用率控制 本基金还将比较并尽量选择总费用率(Total Expense Ratio)较具竞争力的ETF品种, 包括其购买及持有成本,例如管理费、托管费及前端收费等。 (4)对手方风险控制 对于合成ETF,本基金不仅将重点评估单个发行人的违约风险,并引鉴国际评级等其 他第三方评估报告,还将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降低集中化的对手方风险。 3、非上市基金投资策略 非上市基金的投资主要有两类目的:一是在ETF 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投资于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指数的指数基金;二是意在间接获取管理业绩优良的主动型公 募基金的超额收益。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投资仅在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进行增强性投资,通过投资原油行业的大 市值股票来获取行业的整体平均表现。 5、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将综合考虑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等指标,在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 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 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 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 的机会。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 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 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行证券借 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及时进行公告。 4.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投资于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资产的8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 (4)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7)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9)、(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定。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 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4.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0%WTI原油价格收益率 + 40%BRENT原油价格收益率。 其中WTI原油是指美国西德州中级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BRENT原油是 指北大西洋北海布伦特原油。上述两种原油价格均能较好的代表国际基准原油价格,因此 本基金采用上述两种原油价格的收益率的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原油基金(包括ETF)及公司股票,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4.8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未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推出原油期货,且基金管理人对应推出投资该原油期货 的原油ETF,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为对应原油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 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4.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所投资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10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证券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 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 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证券,境外公司治理标 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 证券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 使表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 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 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 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 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管理人也可聘请ISS(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 理投票服务机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 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4.11 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等,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 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 成交结果以及成交以后的清算完成情况。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清算系统的能力与清算时效性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 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 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 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或者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受益。 4.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331,594,672.40 86.4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386,115.30 6.88 8 其他资产 25,703,844.20 6.70 9 合计 383,684,631.90 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 LLC 57,450,345.51 16.31 2 Invesco DB Oil Fund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Invesco Capital Management LLC 56,195,359.30 15.96 3 ETFS WTI Crude Oil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ETF Securities Management Co Ltd 54,521,980.14 15.48 4 ETFS Brent 1mth Oil Securities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ETFS Management Co Jersey Ltd 37,539,794.40 10.66 5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LP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 LLC 35,774,316.51 10.16 6 United States 12 Month Oil Fund LP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nd LLC 29,481,327.54 8.37 7 UBS ETF CH- CMCI Oil SF USD A- dis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UBS Fund Management Switzerland AG 27,562,477.89 7.83 8 ETFS Brent Crude ETF 交易型 ETF Securities 22,198,215.31 6.30 开放式 Management Co Ltd 9 iPath S&P GSCI Crude Oil Total Return Index ETN ETF 交易型 开放式 Barclays Capital Inc 10,870,855.80 3.09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79.70 5 应收申购款 25,701,864.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703,844.2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13 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 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 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6.15-2016.12.31 6.72% 1.78% 19.36% 2.61% -12.64% -0.83% 2017.1.1- 2017.12.31 -2.40% 1.14% 10.52% 1.52% -12.92% -0.38% 2018.1.1- 2018.9.30 31.65% 1.23% 25.11% 1.52% 6.54% -0.29%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37.13% 1.34% 65.04% 1.82% -27.91% -0.48% §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 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5.2 主要人员情况 5.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5.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国籍。曾任职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 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曾任职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 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 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5.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2.4 基金经理 黄亮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天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国际业务部,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7年9月至2009年5月,担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9月至2015年5月,任南方中国中小盘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任南方 香港优选基金经理;2009年6月至今,担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至今,任南方 金砖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今,任南方原油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国企精明基 金经理;2017年10月至今,任美国REIT基金经理。 5.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总裁助理兼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秀 焰女士,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亮先生。 5.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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