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邮安泰双核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1月24日 00:55:36 中财网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7】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74】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14日,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9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安泰双核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


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
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国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
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
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
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三级正),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神户营业第一部
投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市场事务部,后派赴SMBC Market Service株式会社
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
总裁,后派赴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银座法人营业


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课
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 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
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
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德国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伦比亚
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
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
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
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
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
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证券
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197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
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段木女士,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
部学院社会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
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
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深
圳赛格财务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朱宗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书记,
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
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新三板做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凡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乐享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委员: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
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
监兼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
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凡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乐享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
师、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新三板做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22只。

三、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2单元15层1507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19】日证
监许可(【2017】)【2174】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
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6%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0=9883.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0%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8%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

7日(含7日)—30日

0.75%

30日(含30日)—365日

0.5%

365日(含365日)—730日

0.25%

730日以上(含7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30日
(不含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
日)但少于93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93日(含93日)但少于186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6日(含186日)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6、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申购金额10000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数= 9852.22/ 1.2000= 8210.1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赎回份数为10000份,
各时期净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7日以下

1.50%

10000*1.20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日(含7日)—30日

0.75%

10000*1.20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日(含30日)—365日

0.5%

10000*1.20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日(含365日)—730日

0.25%

10000*1.20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日以上(含730日)

0.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精选个股,充分挖掘和利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
资产潜在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券投资
策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投资。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其中股票
资产的投资采用数量化投资策略,主要通过数量化模型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债券资产的投资遵循稳健投资的原则,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
益。本基金对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进行基金主动的资产管理,股票资产和债券资


产将为基金业绩贡献双核动力。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
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
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
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
数量化选股策略,在纪律化模型约束下,紧密跟踪策略,严格控制运作风险,并
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定期对模型进行调整,以改进模型的有效性,从而取得较高
的收益。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Black-Litterman资产配置模型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多因子模型进行
行业配置。本基金在市场均衡的行业配置比例基础上,结合基金管理人对各行业
风险收益的预期,测算出最优行业配置比例。

a)基本面数据预测方法:对每个行业分别建立量化模型,使用宏观经济数
据、行业基本面信息数据、上下游行业数据、净利润增长一致预期数据加总行业
盈利增长数据等信息建模,估计行业未来走势。

b)市场数据预测方法:根据代理变量计算资金参与度的变化、增量信息变
化等,横向选择参与度变化较大及增量信息较多的行业作为重点配置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多因子选股模型结合量化事件策略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
最低化的基础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a)多因子选股策略:根据对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特征的长期研究以及大量历
史数据的实证检验,选取成长性、估值、盈利能力、市场情绪及分析师情绪等五
大类对股票超额收益具有较强解释度的指标,建立多因素模型,并根据该模型进
行股票选择。成长性主要考虑每股收益增长率、营业收入的增长趋势以及现金流
的变动情况等;估值主要考虑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股息率等指标;盈利能
力主要考虑净资产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毛利率及净利率等指标;市场情绪主


要考虑股价趋势及换手率等指标;分析师情绪主要考虑股票评级的变动情况以及
盈利预测的变动情况等指标。多因素选股模型利用个股历史数据分析考察上述五
类因素的有效性,对各只股票进行分步筛选,确定股票投资组合。当股票投资组
合构建完成后,本基金会进一步根据组合内股价格波动、风险收益变化的实际情
况,定期或不定期优化个股权重,以确保整个股票组合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多因素模型所纳入考察的选股因子以上述五类为主,并根据跟踪观察的因子有效
性对因子进行适时调整。

b)事件驱动策略:通过分析重大政策事件的发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及破
发、产业资本的变化、公司股东和高管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高送转、指数样本
股调整、研报超预测、高送转、盈余公告后漂移异象等事件因素,利用量化研究
方法分析这些因素对未来股价变化和时间周期的影响,以获得由事件引发带来的
个股稳定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本基金通
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
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在基
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不同信用特征的券种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a)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
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
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
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收益
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
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b)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


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平行移
动(平坦化、陡峭化、扭曲)等变动。收益率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变动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率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
梯形策略和哑铃策略,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
中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c)杠杆策略
杠杆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
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
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
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
风险。

d)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
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
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
本利得收入。

e)债券互换
债券互换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在卖出某债券的同
时,买入另一种相似特征债券以提高收益率的一种策略。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
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
平缩小时,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
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
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
析、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


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c)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d)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
和行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
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
造和优化组合。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
容主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
部增信质量、自由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
行主体进行精细化分析和归类,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
偏高的个券,甄选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
进行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
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
深入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对
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精选发行人基本面优秀、标的股票上涨
潜力较高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积极参与其中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的
可转换债券的一级申购;同时综合运用多种策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博取相对更高的回报。

具体而言,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标的股票的研究,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将选取盈利能力较好且估值合理的标的,并结合市场大环境择时,
以获得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关注纯债价值和转股溢价的平衡,一方面选择有债券价值支撑的、转
股溢价率适中的标的,一方面当市场出现可转换债券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套利机会
时积极参与。

条款博弈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充分研究债券条款,对修正、回售、赎回等情
形做出情景分析,发掘内涵期权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
其投资价值,最终对综合价值高的债券做出重点配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综合
考虑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
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对个券进行风险 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
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原则
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
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
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在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3.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3.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3.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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