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睿利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6】228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12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 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 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 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除 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5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60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1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13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 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睿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5-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5-3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5-4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 5-5 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戴兴卓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38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执行委员会副 主任,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 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 5-7 省证券业协会会长。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 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顾问、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摩根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IBM公司商业咨询顾问主管, 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公司助 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业务线。现任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匡时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台湾中山大学教授,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 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湾交通部部长,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 所教授。现任太平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讲座教授、 凯泉集团独立董事。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教 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木瓜移 5-8 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盛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北京) 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部 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英属 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MSC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北 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行政 人事专员、人事主管、战略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现 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办助理。 潘英杰先生,职工监事,学士。曾任杭州弘一软件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研发部 研发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业务分析及项目管理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运营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 责人、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5-9 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副总经理、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本科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技术专业,硕士毕业于内蒙古工业 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2009年3月至2014年12月于包商银行债券投资部担任执行 经理助理;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任助理总监职务;2018年8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 资部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任方正富邦 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任方正 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任 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睿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富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委员: 王健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符健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杜晓霞女士,交易部代理部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5-10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 换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11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5-12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 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 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 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 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 5-13 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 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 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5-14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 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管 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5-15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3084.98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号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158 联系人:董雁 2、主要人员情况 包商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运营管理、监察稽核和行政管理 4 个中心。截至2018年12月末,包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2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包商银行正式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目前,包商银行可开展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的客户交易资金等多种 资产托(保)管业务,同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第三方资金等创新产品业务, 并与众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PE公司等金融机构达成了合 作意向,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5-16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包商银行托管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私募基金等。包商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1)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确保我行托管业务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3)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 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提 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托管业务实现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包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内审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察稽核中心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内审部门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资产托管 部监察稽核中心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中心,对各中心、各室、 各岗位、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各中心、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 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5-17 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包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 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包书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 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95352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816038 网址:www.bsb.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5-1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人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E 公司法人:高锋 联系人:廖嘉琦 电话:0755-8288015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8.jrj.com.cn (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5-20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366962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许付漪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5-21 (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5-22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客服热线:400-106-0101 公司网站:www.jhjfund.com (1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5-2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5-24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网址:www.chtwm.com (2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2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5-25 传真:021-50710161 (2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588876 客服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26)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6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 房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460310 网址:www.cgws.com/cczq (2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9)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5-27 网址:wlzq.com.cn (3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66liantai.com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郭宇前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5-28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和16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5-2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6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2280号《关于准予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 予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2016年12月9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年12月12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00,126,279.2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30户。 5-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6 日正式生效。 5-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包书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 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2、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 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5-32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12月20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及与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33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 上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 不得低于10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0份。留存 份额不足10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方正富邦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34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5-35 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300万元0.50% 3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表: 连续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1.50% 7天≤N<1年0.10% 1年≤N<2年0.05% N≥2年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用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1.50% 7天≤N<30天0.20% N≥30天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5-36 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 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 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 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某类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5-37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认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假定申 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5-38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元 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39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40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5-41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5-42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 5-4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 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 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 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 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 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 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5-44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主动跟踪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包括OECD 领先指标、PMI、 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CPI、PPI、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 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走向,据此 判定组合久期和信用资产的战略配置取向。 同时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M1/M2,新增贷款、新增 存款、准备金率等),资金和债券的短期供求变化、市场预期等,对于战略配置相 应的进行战术性调整。 (2)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 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 投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缩短目标久期;利率处于 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期。当利率上升至长期顶部区域时,择机延长久期,当 利率下降至长期底部区域时,择机降低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 行分析,考虑封闭期内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比较期间的总回 报率和波动率,择机采用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方式,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调整,以从收益曲线的变形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 中获利,在最大化骑乘收益的同时,控制组合的波动率和集中度。 (4)信用债券配置策略 信用品种的投资收益的主要可分解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 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 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的行业和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①在经济上行周期,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反之在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 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 5-45 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利差水平的变动情 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②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 小,本基金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规避有下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信 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③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当历史平均水 平所处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当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 投资; ④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 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 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6)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 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 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产品,本基金将以谨慎为原则, 在充分评估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5-46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47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 等组成。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