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华300: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1月30日 00:27:28 中财网

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


重要提示

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
年12月18日证监许可【2018】2130号文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
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是股票指数型基金,预期风险收益高于混
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大
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或《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的备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5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与《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2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2014
年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庆斌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年6月起,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2、监事会: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2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4年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
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年11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
管理部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年6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
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
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
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
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
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
世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
外投资部副主任。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
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
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
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
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7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三)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冉凌浩: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5年。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就职于国信证
券研究部,任研究员。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就职于华西证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

2005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
理。2011年8月26日起任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
月13日起任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日起任大成恒
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起任大成海外中国机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8月10日起任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四)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
5名。名单如下:


黎新平,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绍,期货投
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量化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冉凌浩,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夏高,基金经理,量
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钟玉,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五)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七)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57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在深圳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2月18日证监许可【2018】2130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
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
时间。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八)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
份额确认”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认购期间单
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
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
具体控制方式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
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
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500万元(含)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即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认购期利
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 1.00=99,109.90份

4、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
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场外认购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下。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本基
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
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假定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1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1000=101,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100/1.00=10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
则总共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三)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
上限。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亦不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日常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20%

100万≤M <200万元

0.80%

200万≤M <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0%。


本基金场外和场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1年指365天



基金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50=94,559.0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0元,则
可得到94,559.0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半年时赎回本基金10万份场外基金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60=101,600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5、净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净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深圳/香港市场临时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


3、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5、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8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8、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
导致上述第8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上海/深圳/香港市场临时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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