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生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1月31日 09:57:11 中财网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12月3日证监许可[2014]130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23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跟踪香港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基金优先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未来如果出现由于沪港通额度受限、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等影响投
资运作的情形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利益,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可以直接委托香港
的经纪商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在目前的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T+1日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者认购本基
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
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2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8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2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十、基金的投资 ............................................................................................................................. 3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十八、风险揭示 ............................................................................................................................. 5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7

一、绪言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4、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5、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财
务负责人,兼任中信证券国际、CLSA B.V.、中信证券投资、中信产业基金等公司董事,中
国证券业协会国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和高级经理、A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
理、交易与衍生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
等。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
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任民生通惠资产管
理公司及香港中航工业国际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研究室副主任、经济
增长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博天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及金融证券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及吉隆坡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处副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
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
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
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专
家、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主持工作)。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
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
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石
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
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
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曾任财富证券助理研究员,原中关村证券研究员等。2006
年2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数量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等,现任数量
投资部总监,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4月8
日起任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12日起任
职)、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12日起
任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1日起任职)、恒生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1日起任职)、华夏上证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日起任职)、中小企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8日起任职)、战略新兴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7月13日起任职)、华夏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8月14日起任职)、华夏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9月10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王路先生任基金经理;2014年
12月23日至2017年11月10日期间,张弘弢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张弘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成员: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徐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宋洋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
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
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42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1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周青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1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http://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1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杨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2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胡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赵雪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赵雪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3日证监许可[2014]1303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自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17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878,332,03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016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23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5年1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3660)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公
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香港市场实时行情以及汇率公允价,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汇率公允价
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北京时间16:30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如上述
机构未正式发文规定公布上述收盘价,则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
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
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中“(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如基金开放日为香港联合交易所半
日市,则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午连续竞价交易时间结束)。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
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7、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
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
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
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
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市场买入组合证券,
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
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
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
入,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入在T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
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
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
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
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
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
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
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
卖出,通常情况下代理卖出在T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
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
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
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日后的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第2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
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
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
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⑤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ETF申购
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
金管理人可对退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
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
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
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
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

基金名称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3661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5,438.1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2,575,837.49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5758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4,340.2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不允许申购和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
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1

长和

89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72916.140

00002

中电控股

62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42224.110

00003

中华煤气

277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35541.170

00004

九龙仓

40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9009.690

00005

汇丰控股

404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72040.120

00006

电能实业

46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5522.950

00011

恒生银行

25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40995.520

00012

恒基地产

39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6997.040

00016

新鸿基

43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46595.540

00017

新世界

195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8542.450

00019

太古股份

16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38.670

00023

东亚银行

44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2610.380

00027

银河娱乐

79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41235.560

00066

港铁公司

59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2908.320

00083

信和置业

104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1849.670

00101

恒隆地产

67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558.890

00144

招商局

41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6961.970

00151

旺旺控股

210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1591.370

00175

吉利汽车

180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38895.220

00267

中信股份

1934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8032.270

00288

万洲国际

317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3695.360

00386

中石化

845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40957.490

00388

港交所

39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77451.660

00688

中国海外

128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6281.730

00700

腾讯控股

74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53378.680

00762

中国联通

239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1126.280

00823

领展房产

1

非沪深市场成份证券必须现金替代



60.080

00836

华润电力

63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7721.640

00857

中国石油

702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32454.340

00883

中海洋

594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55383.490

00939

建设银行

3590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13020.970

00941

中国移动

204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33965.120

00992

联想集团

2005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7727.410

01038

长江基建

21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2115.870

01044

恒安国际

24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7258.410

01088

中国神华

112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8805.590




01109

华润置地

92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7259.920

01113

长实地产

86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49739.090

01299

友邦保险

4006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15578.580

01398

工商银行

24469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29309.370

01928

金沙中国

80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6792.860

01997

九龙置业

467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0356.390

02007

碧桂园

249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8077.490

02018

瑞声科技

24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9139.040

02318

中国平安

1728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20545.880

02319

蒙牛乳业

91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8035.030

02382

舜宇光学

240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20105.120

02388

中银香港

1232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40432.390

02628

中国人寿

247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51255.890

03328

交通银行

2913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14168.450

03988

中国银行

26341

非沪深市场成分证券退补现金替代

10.0%

84230.62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或/和香港市场临时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


3、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和香港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造成的可能影响基金正常运作的
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计算错误)。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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