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1月31日 10:08:34 中财网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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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
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595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
27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
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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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2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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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9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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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
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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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上海清算
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
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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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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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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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3.A类基金份额或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4.C 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标的指数: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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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3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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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总裁杨凯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注册资本1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年7月至2013年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年5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曾任职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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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骥先生,独立董事,198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取得经济学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产品工程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4年
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易海波先生,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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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道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中国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8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高级经理。2013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8年7月起至今)、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2017年9月起至今)、中融新机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2017年9月起至今)、中融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中融鑫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9月起至今)、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起至今)、
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起至今)、中融融信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起至今)、中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年9月起至今)、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起至
今)、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起至今)、中融盈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6月起至今)、中融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年6月起至今)、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6月至2018年6月)、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0-1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18年7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7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3-5年中高
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7月起至今)、中融聚业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0月起至今)、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8年10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秦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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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总裁杨凯先生;常设委员董事总经理黄震
先生和风险管理部周妹云女士;一般委员副总裁易海波先生、董事总经理孔学兵
先生、董事总经理田刚先生、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固
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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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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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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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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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
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
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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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
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其中,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
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
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
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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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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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
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
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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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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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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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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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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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赵琦、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
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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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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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1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95397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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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5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5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5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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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6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6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7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

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293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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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7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7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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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77)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7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79)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80)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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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8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400-111-0889
84)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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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89)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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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9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8582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9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电话:4000-555-6719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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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10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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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黎峰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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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6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
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595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C两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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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
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九、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
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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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基金份额
单笔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50%
100万元(含)-200万元0.30%
200万元(含)-500万元0.1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
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
用。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0.5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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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55.25份。

十二、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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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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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主要投资市场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本基金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
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
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1月2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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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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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1.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
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单笔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0%
100万元(含)-200万元0.40%
200万元(含)-500万元0.2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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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Y<7日1.50%Y<7日1.50%
7日≤Y<1年0.10%7日≤Y<30日0.30%
1年≤Y<2年0.05%
Y≥30日0Y≥2年0

(注:Y: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A类基金份
额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
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C类份额持有期少
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注: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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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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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15=43,218.9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3,218.95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用费
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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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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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1,480×0.10%=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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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
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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