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土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6年12月30日至 2019年1月2日止,自2019年1月3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 名称变更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基金简称变 更为“红土精选混合”,场内基金简称变更为“红土精选”,代码不变。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行业 股票整体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其中投资组 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进行了复核。 目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录 .................................................................................................................................................. 3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七、风险揭示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4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红土创新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更名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 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 场外份额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 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黄石结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16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新三板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基金事务 部,信息技术部,渠道销售部,市场营销部,产品开发部,财富管理部,企划财务部。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7只公募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董事会成员 邵钢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开发部科员,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香港深业投资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办公室主任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常任委员、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市 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峰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小组正式成员;历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经理和公司发展战略小组成员,中化总公 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研究发展部高级策略分析师、研究发 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并兼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投资部总监;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乔旭东先生,董事,博士学位。历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研究中心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清华大学教授,历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商学 院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副院长。现任红土创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东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律师,历任丹东纺织专科学校教师,丹东市涉外律 师事务所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生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员、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陈外华,执行监事,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市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律师 事务所律师、平安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兼投决会委 员、风控委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刘晓东,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职工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峰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洗尘先生,督察长,本科学士,曾任新疆奎屯市外贸公司总经理、书记,兵团外经贸 委处长,新疆新天集团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新疆大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然,5年证券行业投研经验,历任广发证券(香港)海外 TMT 行业高级分析师。曾 任红土创新基金电子和传媒行业高级研究员,现任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红土创新新科技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盖俊龙,13年证券行业投研经验,历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 监、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高峰先生:公司总经理; 侯世霞女士:公司基金经理; 梁戈伟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梁冬冬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朱然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 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 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 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 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 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 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 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 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 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4只。自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1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2015、2016、2017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邵钢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邮编:100140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腾艳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0755-83478806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蔡允革 电话:010-63636388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王晓江 电话:010-8357407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6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吴慧峰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3C 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刘若云 电话:0755-83452642-8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8554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顾祥柏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程晨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林瑶 客服电话:400-999-8800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1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祖杰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9)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C座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人:刘方欣 客服电话:400-096-3866 网址:http://www.jp-fund.com/ (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陆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刘阳坤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2061399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网址: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总机: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海珠中大科技综合楼601室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曹阳 电话:021~23237589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70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到2016年12月23日止,共募集210,524,085.37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111,073.89份),募集户数为2635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7年7 月 3 日。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1 月2日止,自2019年1月3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 “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基金简称变更为“红土精 选混合”,场内基金简称变更为“红土精选”,代码不变。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4 个月(含第24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4 个月(含第24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如该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2日止,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于2016年9月18日,那么24个月后的对应日为2018年9月 18日。假设2018年9月18日为工作日,则本基金的封闭期为2016年9月18日至2018年 9月18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24 个月以后,本基金转换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已于2019年1月3日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 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 币。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且通过场内单笔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登记结算系 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M<200万 1.20% 200≤M<500万 0.80% M ≥500万 1000元/笔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1年 0.5 %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 计算。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 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 /1.128=43,671.17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43,671.17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手续费=50,000-49,261.08 =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28=43,671.17份 因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 位,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43,671份,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 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17×1.128=0.19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从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额43,671份,退款0.19元。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 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在每个运作期的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本基金转换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 购赎回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红土创新转型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申 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情形除外)。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处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