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9年02月01日 14:46:07 中财网

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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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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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3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9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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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12日证监许可【2018】664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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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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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恒悦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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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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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

36、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起至6个月后的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
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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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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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7、《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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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副
科级秘书,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综合部(办公室)经理助理、副经理(副主任),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
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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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
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合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池州营业部总经理、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
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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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监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经济师。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CFA。历任雀巢(中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大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
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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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倪莉莎女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管理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2月加
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集中交易部助理交易员、交易员,固定收益
部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华富富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玖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财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恒盛纯
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张娅女士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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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郦彬先生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尹培俊先生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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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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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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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
件、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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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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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
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
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
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
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
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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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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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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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213.09亿元,比去年末增加33.12%。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六只,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
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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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
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
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
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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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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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2、其他销售机构: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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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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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8)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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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664号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18 年6月1 日至2018 年6月20
日止,共募集了220,225,879.6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25户。本基金的类型为
债券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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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是,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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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起,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赎回业务办理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或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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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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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
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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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0%
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0.3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100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适用同样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并且
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不含)
1.5%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并且
持续持有期大于7日(含)
0.5%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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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请、份额确认”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6%,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份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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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持有5日的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168.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上一开放期申购的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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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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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有权对开
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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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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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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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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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同时结合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等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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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
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
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
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指标
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同时
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
率水平。


(1)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
进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
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
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
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以规
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
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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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
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
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市
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或相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著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
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
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
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
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失,因此本基金
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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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
信用风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
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
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

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

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
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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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在每个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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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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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则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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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未完)
各版头条